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2012年主要土地政策回顾

2012年主要土地政策回顾、评价及展望2012年,土地管理政策继续延续“十一五”期间的主线,在严格保护耕地、积极参与宏观调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一些地方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开展了许多制度创新,推动了土地政策的发展。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012年,国土资源部在严格保护耕地方面出台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对加强耕地保护、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做出了进一步严格、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1.出台《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土地整治上升为国家战略2012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
明确了主要的目标,到2015年新建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经整治后耕地质量平均提高一个等级,粮食亩产增加100公斤以上。
整治农村建设用地450万亩,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全面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35%以上。
2.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明确提出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布局合理化、农田规模化、农业科技化、生产机械化、经营信息化、环境生态化的基本农田。
”对基本农田的定义是经过多少年的实践,在今年发出的关于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政策文件当中首次对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了内涵的全面的确定。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将正在实施的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开发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等工作挂钩。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的重点,是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一、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编者按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
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
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这些问题亟待纠正。
《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47号文解读

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国务院47号文件系列解读之一编者按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
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
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这些问题亟待纠正。
《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探析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探析摘要:为保障城市的健康持续发展,缓解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与土地有限供给矛盾,城市建设用地必须走节约集约之路。
采用归纳分析、对比分析论证当前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指出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完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提升城市建设用地总体价值的需要,并找出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主要存在管理未实际履行、规划体系缺失、缺乏系统性等问题,最后提出要从明确目标定位、开展编制工作、完善组织管理、加强专题研究、健全监管机制、建立考核体系等方面来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规划。
abstrac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ealth of the c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and the limited supply of 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must walk the road of intensive conservation. using inductiv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carrying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nd identify the problem of including the main management is not the actual performance, lack of planningsystem, the lack of systemic issues.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at we need carry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clear targeting, preparation work,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case studies,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key words: city;land for construction;intensive use;planning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007-020 引言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1-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石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河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冀国土资发〔2012〕16号)精神,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检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努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划,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要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管理应用

现行建设标准 1.《监狱建设标准》(建标〔2010〕144 号) 2.《石油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9〕78号)
现行建设标准
3.《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2008〕 50号) 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 97号)
现行建设标准 5.《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 164号) 6.《强制解毒所建设标准》(建标 〔2005〕188号);
现行建设标准
7.《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标〔2002〕102号); 8.《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02〕 245号);
现行建设标准 9.《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 (建标〔2001〕58号); 10.《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 〔1996〕188号);
现行建设标准 11.《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 〔1992〕836号)。 上述11个建设标准,收录在《土地使用标 准汇编》下册。
国务院文件 第一点:土地使用标准的制定以国 土部门为主,职权在我。 第二点:省区市政府制订具体办法, 国土部门要主动作为。如江西标准,省 发布。 第三点:是确定土地部门职能的主 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文件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 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 40号)。《规定》指出,各有关部门要 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 出口等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与产业政策 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 调整的政策体系。
现行土地使用标准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国土部发文; 3.《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 标〔2011〕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会同国土部及行业部门联合发文;
现行土地使用标准 4.《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 矿、露天矿区辅助设施部分》(建标 〔2011〕145号),住建部会同国土部 及行业部门联合发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1月23日发布 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目次1 基本规定 (1)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2.1 进井场道路 (3)2.2 井场 (3)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2.4 接转站 (6)2.5 转油放水站 (7)2.6 脱水站 (8)2.7 注水站 (9)2.8 配注站 (10)2.9 采出水处理站 (12)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15)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16)2.13 集中处理站 (16)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3.1 进井场道路 (17)3.2 井场 (17)3.3 集气站 (18)3.4 增压站 (19)3.5 脱水(硫)站 (20)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4)3.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3.9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4.1 原油管道站场 (27)4.2 成品油管道站场 (30)4.3 天然气管道站场 (33)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5.1 站场用地指标 (36)5.2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附录术语 (37)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1.1 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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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城乡用地,合理确定用地布局和结构;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率;坚持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约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制度有效落实。
三、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各地要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框架体系,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制度。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实行以人均建设用地为基本标准的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从严控制规划期内城镇工矿用地;实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农村现有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实行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控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业发展用地,强化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及空间(布局)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实行永久保护;实行建设用地功能区控制和空间管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向下逐级控制,下一级规划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公告和调整评估制度,规划编制要扩大公众参与,规划一经批准应依法予以公告;调整规划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进行评估,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二)土地利用计划调节制度。
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实行差别化的计划区域调节政策,依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从严控制东部发达地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合理安排中部和东北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适当增加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农民住房、环保、医疗卫生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合理安排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围填海用地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
(三)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修订和实施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实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完善科学可行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修订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建筑占地最高控制面积,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覆盖各类产(行)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体系;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适时修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明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探索建立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和产出标准体系,综合评定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
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配置方式;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据规划确定用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土地价格和用地者;加快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
(五)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制度。
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完善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升级扩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深化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实行优先发展产业的地价政策,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完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地价确定、权利设定和登记制度。
实行城市改造中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的鼓励政策,在符合法律和市场配置原则下,制定规划、计划、用地取得、地价等支持政策,鼓励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制度。
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以供地前发布实施供地计划、供后规范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为重点,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平台为支撑,对土地供应总量、布局、结构、价格和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查、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实行土地利用巡查,以乡镇国土所为平台和依托,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为重点,开展动态巡查;实行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合同履行等情况,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以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为考核重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作为控制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依据;开展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掌握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评价结果作为科学用地管地、制定相关用地政策的重要依据。
(八)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制度。
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领导,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制度。
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确立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加快制度落实和体制机制创新。
近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部署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部署安排,全面开展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2012年底前,基本建立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和发展需要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研究出台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要按照部、省要求,抓紧制订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同时,要按照“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细化分解任务,逐级落实到市、县,并建立年度实施评估制度。
(二)加快制定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的专项制度。
为加快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供给,部正在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调整、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农民住房用地先使用后核准等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的专项制度和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规划管控制度,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尽快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规划审查;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的,必须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要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统筹安排区域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农民宅基地等民生用地指标;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支持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
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利用已有土地开发地下空间和“二次开发”。
各地要加快研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场配置土地要求的供地政策和地价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用地政策,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