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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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

如赵 某 某盗 窃一 案 中 , 害人 称其 被 盗 的金 戒指 被 及 耳 环分 别 重 约 6 左 右 , g 购买 价 格 14 0余元 , 无 0 在 其他 证据 佐 证被 害 人 陈述 的情 况 下 . 鉴定 机 构在 鉴 定 时依 照 5 9 . g足金 鉴定 出黄金戒 指 及 耳环 的价 格共计 9
和客 观性 。
1 当前 涉 案 物 品 价 格 鉴 定 的主 要 问题
11 根据 被 害 人 陈 述 无 实物 鉴 定 大 量 存在 . 在 实 践 中 . 量侵 犯 财 产案 件 的涉 案 物 品都 已被 大 犯 罪嫌 疑人 销 赃 或者 毁 损 . 造成 涉 案物 品无法 追 回和 提取 , 在这 种情 况 下 , 为确 定 涉 案物 品 价格 , 只能 委托 鉴 定机 构进 行无 实 物价 格鉴 定 。 无实 物 价格鉴 定 是在 涉 案物 品 已经 无法 提 取 的情 况 下 , 定 人依 据 相关 凭 鉴 证 以及 其他 证据 来 进行 的 价格 鉴定 。由于价 格鉴 定是
号 、牌 号 的陈 述 与犯 罪 嫌 疑人 供 述 明显 矛 盾 的情 况
物 品价 格 进 行 分 析 、 别 、 算 后 所 做 的一 种 结 论 性 鉴 计
意见 。非 常 复杂 的 问题 ,
由于价 格 鉴 定 结论 是 具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依 照 科 学 原
涉 案 物 品 价格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鉴 定 结 论 中十 分 重 要 的种 类 , 是物 价 部 门 中具有 鉴 定资 格 的专 业 人员 针 对刑 事 案件 的需 要 , 照有 关 法律 、 规 规 定 , 涉 案 依 法 对
物 的委 托 规 定 了一定 的 限制 条 件 . 在 实践 中 . 但 不遵 循相 关 限制 条 件 、 随意 对 无法 提 取 的物 品进 行 价格 鉴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1 / 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1998]84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05
【实施日期】1998.1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1月5日计办价格〔1998〕8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宁价发〔1998〕2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包括两。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1 总则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2.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市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下列物品:(一)赃物;(二)罚没物;(三)查封、扣押、追缴物;(四)其他涉案物品。

本条例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价格鉴证机构的办公及鉴证费用由财政全额核拨,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不得收取鉴证费。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第七条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确认涉案物品价格的,应当进行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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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与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保护国家、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与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下列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与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含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通过专业培训与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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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2.07.25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8.16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市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下列物品:
(一)赃物;
(二)罚没物;
(三)查封、扣押、追缴物;
(四)其他涉案物品。

本条例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价格鉴证机构的办公及鉴证费用由财政全额核拨,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不得收取鉴证费。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
第七条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确认涉案物品价格的,应当进行价格
鉴证。

第八条价格鉴证工作,由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价格鉴证人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

委托机关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价格鉴证人的鉴证活动进行干预。

第十条价格鉴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鉴证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方可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第十一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业务时,可以向委托机关查阅进行价格鉴证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要求委托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价格鉴证人在价格鉴证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保障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及时。

第十三条价格鉴证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价格鉴证依据与程序
第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涉案物品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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