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the responsible unit fined 200 Yuan, construction person in charge a fine of 50 Yuan. (8) no permit to work and the job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job unit fined 300 yuan, the unit will charge a fine of 100 Yuan. 7.5.3 accident penalties (1) injuries fatalities directly punished 1~2 million. Direct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ident and hav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of leadership, suchas 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should be brought to the company or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2)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the direct punishment 0.5-10,000 yuan,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ident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leadership, such as 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should be dealt with by the personnel Department of the company. (3)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 occurs, the direct punishment 500-1000, who is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give notice of criticism and 50-100 economic sanctions against them. (4) to conceal the accident, reported without undue delay or false, to inform the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of the criticism, resulting in serious consequences, the pursuit of leadership,along with 500-1000 punishment. (5) significant near miss should be attempted as the case of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 and construction team injuries accident penalty provisions, mutatis mutandis. Eight, should perform in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serial number a 1 GB3323-2005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全市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首先,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条例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利,并且要进行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和预警。
对于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管理者对安全生产负有的责任,并强调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再次,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重大危险源和事故易发区域,要进行事前许可和事中监管,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最后,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要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监管力度,严禁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总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文件。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体责任、组织管理制度和监督处罚措施等内容,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为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推进全面安全生产的大局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介绍深圳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安全生产责任。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强调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承担首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生产经营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规范,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安全生产措施。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使用设备、材料和工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特别是在危险作业现场,生产经营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三,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事故预警机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安全生产监管。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以及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对于隐瞒、谎报、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深圳安全生产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惩处。
第六,安全宣传和教育。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机制。
综上所述,深圳安全生产条例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四章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强调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责任到位和依法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是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主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除了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是指对广东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执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建设和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主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主体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深圳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下面将围绕其主要内容分别进行阐述。
首先,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原则。
条例强调安全生产是全市各行业发展的基础,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进行。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准化管理等,为各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主体的安全责任。
条例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执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要求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化解安全隐患。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条例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进行。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安全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程序,要求及时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损失。
综上所述,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深圳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原则,规定安全责任制和监督执法要求,加强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条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圳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维护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它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加强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
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七、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加强对生产设施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提高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能。
八、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调查和追究,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和监督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共享。
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
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共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促进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管理制度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壹○五号《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31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运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壹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和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且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壹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于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
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
原则,采取措施防范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文化
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
安全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为由,妨碍或者拒绝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控制
第十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建立并落实各类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
时报告和处置,保障安全生产。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要
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对工作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问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由各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
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