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环保科技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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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20台环保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山东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20台环保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规格 W11S-30*2500
/ QC11Y-8-4000 WC67Y-160-400 FY-4000 S-H-D
5T 10T 20T Z3032*10 Z3040*13 Z3050*1611 ZX 50A CDE6140A1000 CA6150500*1500
/ /
单位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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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
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
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一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 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 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 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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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工程
仓库 1 1 座,1 层,用于存储原辅材料及产品。(位于生产车间内部) 仓库 2 1 座,1 层,用于存储原辅材料及产品。(位于生产车间内部)
公用工程
给水
排水 供电 废水治理
环保工程
废气 治理
噪声治理 固废处理 环境风险
3、主要设备
本项目供水量为 3016m3/a,全部取自自来水,由临朐县自来水 公司供给。 设置雨水管线,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收集后,经市政管网排 入临朐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用电量 100.67kwh/a,由临朐县供电公司供给。 化粪池,用于收集生活污水。 1、焊接废气: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 2、调漆、喷漆、晾干废气:水帘柜+水喷淋塔+光催化氧化+ 活性炭吸附装置+15m 高排气筒 P1 排放 3、切割废气:集气罩+1#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 P2 排放 4、抛丸废气:集气罩+2#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 P3 排放 设备减震、车间隔音降噪 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处 1 处;危险废物暂存处 1 处。 事故水池 1 座。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

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8年第三批)公告如下:一、批准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延续。

三、批准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四、批准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对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

七、不予批准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资质晋级。

八、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并注销资质。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以及第六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六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项至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公司】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闫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尹志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闫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尹志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建设闫艳尹志凌【代理律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一、因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江苏洁净公司与郑州侨联公司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合同合法听证程序基本原则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行政合同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因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江苏洁净公司与郑州侨联公司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

上诉人为中标人江苏洁净公司与郑州侨联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并实际建设运营东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协议的实际履行方,被上诉人向其发出终止协议决定并无不当。

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一审法院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被上诉人终止与上诉人的特许经营协议并非属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是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行为。

环保公司管理制度有哪些

环保公司管理制度有哪些

环保公司管理制度有哪些一、绿色办公制度环保公司应当推行绿色办公,减少纸张使用,鼓励电子文件流转。

对于必须打印的文件,应使用双面打印,减少资源浪费。

同时,公司内部应设置回收站,对废纸、塑料等可回收物品进行分类回收,提倡员工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水杯和餐具,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二、节能减排制度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应当注重节能减排。

这包括优化能源使用,比如采用节能灯具、自然采光和通风等措施,减少电力消耗。

对于公司的交通工具,优先选择新能源或低排放车辆,并鼓励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骑行或步行上下班。

三、环境友好采购政策环保公司在采购物资时,应优先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支持可持续生产的商品和服务。

这包括办公用品、清洁用品以及公司的原材料采购等。

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促进环保产品的市场需求,推动整个社会的绿色消费。

四、废弃物处理与循环利用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废弃物处理流程,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

对于可回收材料,应积极寻找再利用的途径,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对于有害废弃物,要按照相关法规安全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环境保护培训与宣传环保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通过举办讲座、工作坊等形式,让员工了解环保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方法。

同时,公司可以通过内部通讯、公告板等方式,宣传环保小知识,营造浓厚的环保氛围。

六、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是环保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可以参照ISO 14001环境管理标准,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环境管理体系,通过持续改进环境绩效,实现公司的环境目标和承诺。

七、社会责任与环保公益活动作为环保公司,除了自身的环保实践外,还应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如植树造林、河流清洁、环保教育等公益项目。

通过这些活动,公司不仅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还能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濮阳县河南能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处理5万吨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濮阳县河南能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处理5万吨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濮阳县河南能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处理5万吨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豫环审[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濮阳县河南能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处理5万吨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濮阳县河南能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6DMHX3)报送的由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县河南能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综合处理5万吨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废气。

焚烧系统尾气经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SNCR)+急冷塔+干式反应器+布袋除尘器+湿式洗涤塔+烟气加热系统处理后经50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标准要求。

马亮与徐州美利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亮与徐州美利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亮与徐州美利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4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玉浩李琳吴晓志【审理法官】陈玉浩李琳吴晓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亮;徐州美利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马亮徐州美利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亮【当事人-公司】徐州美利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世亚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世亚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世亚【代理律所】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亮【被告】徐州美利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一审判决的判决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马亮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867.69元[(3500元/月×9个月+4002.36元+4984.36元+5241.16元+228.13元×3个月)÷12个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一审判决的判决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珠海绿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板材 2 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珠海绿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板材 2 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珠海绿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珠海绿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0 年6 月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场地洒水用水量为2.1L/m2·d× 5000m2×2 00d=2100t/a。

3)生产用水生产用水量约5000t/a,主要在板材生产过程的搅拌工序中添加,不外排。

(3)排水1)生活污水拟设员工20人,其中10人长期住宿,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不住宿员工生活用水量取0.04t/d·人,即0.4t/d,合计80t/a,外排生活污水约占生活用水量90%,即生活污水排放量为0.36t/d,即72t/a;住宿员工生活用水量取0.08t/d·人,即0.8t/d,合计160t/a,外排生活污水约占生活用水量90%,即生活污水排放量为0.72t/d,即144t/a,总生活污水量为216t/a。

2)降尘排水本项目营运期间场地及道路在晴天时需进行洒水降尘,场地及道路洒水用水参考《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中“772、环境治理--浇洒道路和场地”的用水定额,按2.1L/m2·d 估算,本项目需洒水场地主要为车辆运输道路及公共地区,面积约为5000m2。

则本项目场地洒水用水量为2.1L/m2·d× 5000m2×2 00d=2100t/a。

堆场中的渗水及降雨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水引入沉淀池处置,上层清水用作地面洒水降尘,无废水外排。

三、产业政策及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该项目不属于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范围;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项目;不在《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 年本)的限制类和禁止类范围内,属于优先发展类中3、新材料中的新型建筑材料制造,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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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环保科技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 (2)
第三章投资原则和评价标准 (3)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3)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总体评价标准 (4)
第四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4)
第十九条金融投资 (5)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 (6)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总投资2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 (6)
第五章投资的信息披露 (6)
第六章投资的责任追究 (7)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投资(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以外延扩展、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兴建全新企业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购买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条按投资期限和种类的不同,公司投资可分为金融投资、股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投资的审批。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信息的披露。

第七条各事业部或子公司(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尽调任务和初步审查;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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