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自首的期限是否有规定
交通肇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刑法认定

交通肇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刑法认定摘要:由于理论和实务上对交通肇事案件的“自动投案”存在一些误解,导致实践中对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刑罚的公正性。
本文立足于“自动投案”的本质,依托实践中的案例,厘清了交通肇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范围。
关键词:自动投案;自首;交通肇事近些年我国居民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交通肇事类案件的数量也十分惊人,且引发诸多社会关注。
在如此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问题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分析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动投案”进而正确认定自首,对于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以及给予当事人正确的行为引导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有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认定自首的疑难问题主要出在对“自动投案”的认定上,如实供述则比较好认定,所以本文重点研究自动投案的问题,所有的讨论原则上都是在如实供述的前提下进行的。
一、交通肇事案件中对“自动投案”的认识误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第1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一规定对自动投案作了比较明确的解释,但由于理解的偏差以及交通肇事案件自身的特点等因素,实践中对自动投案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一)误区一:将自动投案等同于自动报案此种观点认为投案即为报案,报案即等同于投案,两者是可以相互替换的。
这种观点会导致两种错误倾向,即要么扩大要么缩小自动投案的范围。
1.扩大自动投案的范围此种观点混淆了投案与报案的定义,从一定程度上会对投案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
报案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有关案件发生的情况,但其不必然包括投案所要求的行为人承认自己即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并自愿接受相关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浅论交通肇事未逃逸行为自首问题

成 的 自首 的案例 。但 当时法 庭 上控辩 双 方对 艾某 是 否构成 自首 奖 励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 交通 安全 法》 第7 O条规 定 : “ 在 道路 情节 进行 了激烈 的辩 论 。后 2 0 0 9 年 8月 2 6日,浙 江高 院 出台 上 发生 交通事 故 , 车辆 驾驶人应 当立 即停车 , 保护现 场 ; 造 成人身 《 关 于审 理交 通肇 事刑 事案 件 若干 意见》 中规定 : “ 交通 肇事 后报 伤 亡 的, 车 辆驾 驶人应 当 立即抢 救受 伤人 员 , 并迅 速报 告执 勤 的 警 并保护 事故现 场 , 是 道路 交通安 全法 规定 的被告 人事后 必须 履 交 通警察 或者公 安机关 交通管 理部 门。 ” 所 以驾驶者 在肇事 后 , 报
二、 交 通肇事 后未 逃逸 行为认 定 自首 的理论 困惑 在承 认过 失犯 、 交通 肇事 罪逃逸 存 在 自首的前 提下 , 也 就是
将 被害 人李 某和 李 小某撞 倒 , 致二 被害 人受 重伤 昏迷 。 肇 事 发生 承认 实行 了现行 《 刑法 》 第1 3 3条规 第 二、 三 档行 为 的, 只要 条件
以认 定为 自首作 为切 入 点 , 来分析 交通 肇 事未逃 逸行 为是 否属 于 自首 的 问题 。 关 键 词 交通肇 事 罪 自首 罪刑法 定原 则 作者简介: 杨文智, 陕西佳县人 民检察院案件管理 办公 室案管员,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2 9 1 - 0 2
十 一届三 中全会 以来 , 我 国社会 、 经济 的快速 发展 , 汽 车 已经 省份 。所 以为 了平息争 论 , 统 一全 国法律 适用 , 2 0 1 0 年l 2 月2 8
论交通肇事罪不成立自首——对浙江高院相关规定合理性的反思

大 事故 , 致一 人死 亡并 负事 故 主要 责任 , 其行 为 已构
成 交通肇 事 罪 。事 发 后 , 安机 关 接 到群 众 报 警 赶 公 到 案发 现场 , 志刚 虽然 在现 场等候 处 理 , 这是 履 魏 但
后, 胡斌 立 即拨 打 10急 救 电话 和 12交 通 事 故 报 2 2
我 国惩 办 与宽 大相 结 合 的 刑 事 政 策 。 正 确 适 用 自
首 , 利 于 实 现 预 防 犯 罪 之 刑 罚 目 的 , 励 犯 罪 嫌 疑 有 鼓
人 主动归 案 , 高破 案效 率 , 可能 降 低 司法 成 本 。 提 尽
一
超速 行驶 , 注意 观察 行人 动态 , 未 致使 车 头保 险杠左 侧撞 上 由西 向东横 过 马路 的马芳 芳 。马芳 芳被 撞至
Vo . 9 12
No 5, 01 . 2 0
文 童 编 号 : 0 6—2 2 2 1 0 10 9 0( 0 0) 5—0 7 0 3—0 4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不 成 立 自首
一
对 浙 江 高 院 相 关 规 定 合 理 性 的反 思
雷 丽 清
摘要: 交通 肇 事 罪是 一 种 常 见 的 过 失犯 罪 , 社 会 危 害性 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对 于 交 通 肇 事 罪 是 否 存 在 自首 , 法 理 论 界 和 其 刑
引擎 盖并 与挡 风玻 璃 相 撞 后 弹 离 , 跌 至 车辆 前 方 再
路 面 。事 发 后 , 志 刚 即 让 乘 坐 该 车 的 范 某 拨 打 魏 10急 救 电 话 。 马 芳 芳 送 医 院 抢 救 无 效 , 当 晚 2 2 于 2
般犯 罪 均存 在 自首 问 题 。但 是 , 于交 通 肇 事 罪 对
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的认定与自首的适用

此外, 自首作 为我 国刑法 确立 的一项 重要刑 罚 制度 , 惩办 当因“ 是 为逃避 法律责 任而 逃跑 ” 而获取 更 重的刑 事处 罚 。 因此 , 笔 与 宽大 刑事 政策 在 量刑 方面 的具 体体现 。但 交通 肇事 罪 自首 的 者 认为“ 逸” 不等 同于“ 逃 并 逃避 法律 责任”那 么刑 法为什 么特殊 , 认 定是 刑事 司法 实 践中有 待 于进一 步具 体规 范 的应用 问题 。对 规 定交通 肇事行 为人 必须 为“ 逸” 担 更重 的刑 罚呢 ? 逃 承
“ 保护 现场 , 救伤 者 , 抢 并迅速 报告 ” 。 ( ) 二 交通 肇 事犯 罪中规 定 ‘ 避 ’ 目的 哒 的
综观刑 法分 则, 我们 可 以看到 除 了交 通肇 事犯 罪外 , 没有 任
年 增至 8 件 , 0 8 3 2 0 年减 为 5 件 , 0 9 截止至 8月 1 7 20 年 日就有 4 何 一种 犯罪单 纯 的因为 “ 避 法律 责任 ” O 逃 而加重 处 罚 , 犯罪后 而
关键 词 交通 肇 事 逃逸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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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 2 . D9 05
随着我 国道 路交通 运输 业 的迅速发 展 , 交通 事 故与 日俱增 , 交 通肇 事案 件呈 上 升趋 势 。以笔者 所 在的增 城 市人 民检察 院为 例 ,0 6 我院 受理公安机 关移送 的交通 肇事案件 为 3 件 ,07 20 年 8 20
、
交通 肇事 逃逸 行为 的界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交通 肇事 罪进行 了 明确 规定0 并 在 的 困难 , 能否及 时获 取救助 则一定 程度上 决定 了被害人 的身 对 , 而 直 接根 据“ 逃逸 ” 否 , 与 确定 交通肇 事行 为人 的量刑 档 。而 《 最高 体 健康 与否及 生命 安全与 否 。 于生 命价 值高 于一切 的标 准 , 基 交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停车、未及时报警或未留下联系方式,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逃逸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对于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就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交通逃逸的认定需要考虑事故现场的情况。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并进行现场保护,确保不再发生次生事故。
如果肇事者未在事故现场停车,而是擅自逃离现场,这就可以被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此外,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或未留下联系方式,也应当被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其次,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事故责任的认定。
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而且在逃逸后未主动到相关部门进行报案或自首,这表明肇事者可能有意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被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而如果肇事者在逃逸后主动到相关部门进行报案或自首,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那么就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交通逃逸行为。
再者,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除了肇事者是否停车、报警、留下联系方式等行为外,还需要考虑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车辆损坏情况等证据,来全面客观地判断是否构成交通逃逸行为。
如果相关证据充分且可靠,那么就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交通逃逸行为。
最后,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逃逸行为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规定。
因此,在认定交通逃逸行为时,也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现场情况、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更加准确地认定交通逃逸行为,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通 肇事逃逸后主动归罪仍然能够成 立 自首, 参照我 国刑法
对 自首 犯 的 处 罚 原 则 , 以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可
一
、Hale Waihona Puke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概 述
( ) 一 交通肇 事逃 逸的认定标 准
根 据 《 于 审 理 交 通 肇 事 刑 事 案 件 具 体应 用 法 律 若 干 关
伤,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的前提下又不具备 《 解释》 第二 条 第 2款 第 1 第 5项 中情 形之 一 , 至 为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 逃
逸 的 。 第 二 类 是 指 行 为 人先 前 的违 章 肇 事 行 为 , 己经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 释 》 二 条 第 12款 的规 定 的情 形 之 下 , 解 第 、 行 为人 逃 逸 的 , 归于 作 为 量 刑 情 节 的逃 逸 行 为 。 皆
21 0 2年 9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a o b i ie s y o o ie o m l f Hu e v ri fP l Un t c
Se 2 2 p・ 01
第 9 总 第 12期 期 3
No. S rN o 1 2 9 e. . 3
交 通 肇 事逃 逸 后 自首 的认 定
1 0日颁布 了《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关 干 问题 的解释》 。其范围涵盖 了关于交通肇事罪 的认定和 处罚等 问题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出“ 对“ 做 行为人在交通
肇事后 , 为逃 避 法 律 追 究 , 逃 跑 的行 为 ” 而 的解 释 。 20 0 4年 5月 1日起 实 施 的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交 通 道 对 肇 事 罪 中 的逃 逸 行 为 , 出了 具 体 的规 定 。 中 , 为 人所 作 其 行 要 承 担 的 抢 救 伤 者和 财 产 、 告 、 报 等候 处理 的义 务 , 不要 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幅度,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就其制定过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过程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
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七个条文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但近年来,犯罪分子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罪犯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
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问题、新情况。
例如,交通肇事后不逃逸是否构成自首,通过贿买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是否构成立功,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均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基本取得共识后,又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包括:(1)“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认定;(3)“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4)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5)“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6)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7)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8)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浅析

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浅析[摘要]交通肇事罪第一量刑幅度本身并不隐合自首情节。
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不一定成立自首,“不逃逸”不等于自首。
无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还是不逃逸,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时,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现行为,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予以认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自首;逸逸;行政法义务一、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
侦查人员对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都疏于收集犯罪嫌疑人自首方面的证据材料;一些侦查人员对刑法中关于自首成立的条件存在僵化理解,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肇事者最先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则认定为自首,如果肇事者不是最先报案,则不认定为自首。
一些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往往只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准。
而一些法院往往也按照公安机关是否有“情况说明”来加以认定。
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在肇事者对被害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对此大多判处缓刑,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往往也被肇事者及其辩护律师所忽视。
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制度,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保护现场、抢救被伤害的人是法定的义务,肇事者对该义务的履行,只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从而对行为人予以宽大处理,所以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肇事者不存在是否自首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而是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犯罪不能完全适用自首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一量刑幅度内已经隐含了自首情节,不再单独适用自首情节,而如果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又幡然悔悟,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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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自首的期限是否有规定
对肇事逃逸自首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但公安机关不会一直等待犯罪嫌疑人主动来投案自首的,在犯罪嫌疑人做思想斗争的同时就会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拖到公安机关都已经确认了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才去自首,这根本就不可能按照自首处理。
一、肇事逃逸自首的期限是否有规定?
1、肇事逃逸自首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
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不能认定自首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二、肇事逃逸的量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肇事逃逸认定的8种情形有哪些?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其实自首还是越早越好的,当时的那种状态,没有什么事情比处理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更为重要,如果能够在逃逸之后又主动返回现场或拨打公安机关报案,说不定事情还是可以有挽回的
余地的。
况且,在受害者去世的情况下也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自首就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