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应设置坦白制度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否继续适用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否继续适用石玥[内容提要]:本文分别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法性、实效性和逻辑性三个角度对此进行了剖析和质疑,并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对新时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重塑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坦白、抗拒、沉默权、选择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中国早已是妇孺皆知,曾几何时,这一刑事政策的出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革新和法治的不断完善,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载入宪法,于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被推到前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存续已久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理性,越来越多的质疑逐渐凸现。
一、几点置疑(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法性”所谓“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发现后,在被传唤、讯问时,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或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为。
“从宽”顾名思义,应当是量刑时的宽大处理,具体应当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情况。
所谓“抗拒”,系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如实回答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的讯问,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它包含不坦白和假坦白两种情形。
“从严”即为从重、加重处罚。
根据我国新刑法就量刑问题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原则中普遍推行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纵观我国的刑法总则,对量刑规定的条款主要在第四章,其中明确规定将自首和立功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形成了健全的“自首立功制度”。
但是该章节并未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坦白亦或是抗拒)明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将其列入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由于新刑法修改了原刑法59条第二款的规定,取消了一般法院酌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权力(除非因案件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自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便成了一句空话,既然现行的刑事法规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从宽”和“从严”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坦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Ap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fession Provision "Amendment 8th of the Criminal Law"作者: 段启俊[1] 刘源吉[2]
作者机构: [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2]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滨州
256601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03-10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7期
主题词: 刑法修正案(八) 坦白制度 理解与适用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
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
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
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
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坦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坦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从宽,历来是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获得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
那么坦白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一定从宽处理,具体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坦白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
▲一、坦白的法律规定《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实务中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二、正确理解“坦白”的法定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
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
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
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后果自负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后果自负”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旨在强调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后果自负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后果自负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后果自负法律效力概述1. 法律效力定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约束力、规范力,以及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后果自负法律效力,即指当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损害后果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效力特点(1)强制性:后果自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行为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责任。
(2)普遍性:后果自负法律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分地域、民族、性别等。
(3)平等性:后果自负法律效力要求所有行为人承担同等责任,不得因特殊身份或地位而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后果自负法律效力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领域在民事法律领域,后果自负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方面。
例如,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事法律领域在刑事法律领域,后果自负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方面。
犯罪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行政法律领域在行政法律领域,后果自负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方面。
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 国际法律领域在国际法律领域,后果自负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方面。
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国际交往中违反国际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后果自负法律意义1. 维护法律尊严后果自负法律效力强调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当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损害后果时,法律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2. 捍卫公平正义后果自负法律效力要求所有行为人承担同等责任,有利于捍卫公平正义。
自首、立功、坦白

二、立功的构成条件 1.主体条件。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即已 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 处罚的人,而不论该人是否已经受到了有罪宣判或被判 处了刑罚。“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 的地位和称谓,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 2.时间条件。立功制度跨越了刑罚裁量和刑罚执 行两个阶段。其时间终点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前;根据最 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其时间起点应为“到案后”,即犯 罪分子处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的控制 之下。
3、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改秦汉 的“自出”、“自告”为“自首”,从此,“自首”一 词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沿用至今。
4、完备。共和国成立后,自首制度经过漫长的沉 积,内容日益丰富,体系日趋完备。继1979年刑法后,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将自首分 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并规定了酌定从宽处罚的情形 和法定从宽处罚的情形。
4.效用条件。立功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达到 法定的标准。例如,揭发、检举的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 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提供的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必须 促成案件的侦破;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的,应当由专利 部门等有资质的部门予以认可。
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 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二)特别立功 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 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 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 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 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
五、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坦白的意思有哪些

Do what you say,say what you d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坦白的意思有哪些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其本质在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句话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一般而言大致就是指将自己做得事情如实说出来,承担过错的行为。
坦白在法律规定上,是可以作为考虑量刑的一个事项,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坦白的意思有哪些的相关资料。
一、坦白的法律定义: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其本质在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
坦白有三个构成要素:1、犯罪人被动归案;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二、法律规定:《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坦白与自首的区别:(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自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
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发现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4、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简述坦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坦白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坦白的法律后果。
一、坦白的认定1. 实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性质、情节、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方面所作的陈述,与客观事实相符。
2. 形式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坦白。
自愿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3. 时间条件:坦白应当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进行。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坦白的法律后果1. 从宽处理(1)在侦查阶段坦白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从宽幅度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在起诉阶段坦白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从宽幅度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在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从宽幅度由审判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 从轻处罚(1)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低于法定最低刑。
(2)在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低于法定最低刑。
3. 减轻处罚(1)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低于法定最低刑。
(2)在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低于法定最低刑。
4. 免除处罚(1)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在审判阶段坦白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坦白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
然而,坦白并非没有法律后果,以下将从几个方面阐述坦白的法律后果。
一、从宽处罚1. 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与自首具有相似之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如果同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认罪认罚从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加重处罚1. 不如实供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串供、伪造证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串供、伪造证据,妨碍诉讼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伪造证据,妨碍诉讼活动,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三、其他法律后果1. 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促使案件早日审结,节约司法资源。
同时,坦白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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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设置坦白制度
“坦白从宽”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落实,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比较严重地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罪犯的改造,影响了国家法律执行效果。
所谓“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在内,自首是最高层次的坦白。
“坦白从宽”中的“坦白”,是指广义上的坦白。
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
刑法意义上的坦白,是指狭义上的坦白,即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补充完善了自首制度,确立了独立的立功制度,但对于坦白,仍未作明确的规定,导致“坦白从宽”政策在立法上缺乏全面、应有的体现,直接影响到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上的落实。
为此,笔者认为,刑法中应增设坦白制度,并参照自首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一个相对较小的从宽处罚幅度。
一、我国刑法设置坦白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障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由于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仍未对“坦白从宽”在刑事处罚上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量刑时,往往不重视和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致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国家法律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以重刑;法律禁止抗拒,而抗拒却可能因案件证据不足而逃脱法网。
显然,这有悖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而在刑法中设置坦白制度,就可以从实体上确保坦白者享到应有的从宽处罚的权利,也让抗拒者为自己的不坦白付出代价;在诉讼程序上同样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及早供述案件的事实真象,使案件尽快得到处理。
2、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以改造犯罪分子,教育群众,预防和减少犯罪。
对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事实,依照法律,恰当地处以刑罚,除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外,都是为了防止特定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所以,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必须适当考虑其个人情况,其中主要是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
犯罪以后坦白的,因为有了一定程度的悔悟,主观恶性相对减少了,也就相对容易接受改造,所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即可达到防止其重新犯罪的目的,又可给所有的犯罪分子指明一条可供选择的有利的道路,从而对犯罪分子起到有力的分化瓦解作用。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首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会极大地缩短办案时间,提高破案效率。
由于受侦查手段、技术装备与其他条件的限制,对于某些犯罪,如流窜作案,侦查机关收集证据非常困难,需要想方设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认定犯罪;而对于贿赂之类的“一对一”的犯罪案件,受犯罪活动本身隐蔽性的限制,检察机关在侦查中更是难以取得有效的证据,要认定犯罪,就必须取得另一方的有罪供述。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是整个侦查活动的关键,其所作的口供,不但是作有罪立案的重要证据,更是取得其他有罪证据的线索和基础。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坦白,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决定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关键。
我国于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章审判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设立简易程序,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迅速审结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做好重大、复杂案件的出庭公诉和审判工作。
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对于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不持异议,也就是能够做到坦白认罪,若在庭审中当庭翻供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即使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均供认的,也必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再次,被告人的坦白也是决定试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改革的关键。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即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指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
这里的“作有罪答辩”即是指被告人在坦白交代自己罪行的前提下为自己所作辩护。
该庭审方式的提出,同样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案效率,并避免超期办案情况的发生。
二、坦白的概念及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