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起诉管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李文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可见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评价。
从很多的学者的文献上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
一、管辖权移转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用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
虽然这些条文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框架,基本满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余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都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立法语言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备而不用,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等,进而影响到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侦查管辖问题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
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
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三、职能管辖问题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
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四、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的管辖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需要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情况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
2、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第五章 管辖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概念
? 审判管辖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
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 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 意义:
? 1、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
? 3、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六章 回避
? 第二节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税案
?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在押人员案
? 2、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 A、孙某涉嫌偷税案;B、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 C、国税局副局长涉嫌受贿案;
? D、检察人员江某涉嫌刑讯逼供案;
? 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
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B、B区法院;
? C、C区法院;D、D区法院
从一起个案谈刑事诉讼法中的牵连管辖制度

院 审查 起 诉 ,梁 平 县 检 察 院按 照 查 中认 为 ,在罪 犯 闫某某 已经被 犯 罪 嫌疑 人 常某 某 ,女 ,河 级别 管 辖 将 该 案移 送 上 级 院 ,重 判刑 的情 况 下 ,犯 罪 嫌疑 人 常某
北省 魏县人 。2 0 年9 0 0 月犯 罪嫌 疑 庆 市第 二 中级人 民法 院对 被 告 人 某 因犯 罪 地不 在 梁 平 县而 不 适用 人 常某 某 的 丈夫 闫某某 伙 同他 人 闫 某 某 判 处 了 无 期 徒 刑 后 , 地域 管 辖 ,又 因 闫某某 已判 刑 ,
从 一 起个案
鼹莉 癣癣 蓐磨 辔蓟
陈
醉
被 警 方抓 获 ,被 抓 时常 某 某 向警 重 庆 被判 刑 ,因 此 ,犯 罪嫌 疑 人 方 隐 瞒 了 闫某 某 的真 名 。2 0 年 常 某 某应 按 照 牵 连管 辖 由梁 平 县 0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
7 1 平 县 公 安局 将 闫某 某 故 管辖 。 月63梁 意 杀人 、抢 劫 案移 送 梁 平 县检 察 第 二 种 意见 :公 诉 机关 在 审
件 ,避免 了程序 的重 复运 作 ,减 犯 ;不 仅包 括 事 前 通谋 的共 同犯
少 分 别诉 讼 的成 本 ,有利 于 实 现 罪 和事 中通谋 的共 同犯 罪 ,还 包 诉 讼 程 序 的经 济 性 。 因此 ,牵 连 括 事 后 通谋 的共 同犯 罪 即 窝藏 、 管辖 制 度 的设 立 ,有利 于 实 现刑 包 庇 、窝赃 、销赃 等犯罪 。 事诉 讼 制度 的科 学化 和 经 济 化 ,
( ) 连管辖 的适 用规 则 三 牵 上级 法 院 与下级 法 院之 间发 生 牵 连 管 辖 时 适 用 “ 高 不 就 就 低 ” 原则 , 由上级 法 院 取得 牵 连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_龙宗智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龙宗智 白宗钊 谭 勇
《刑 事 诉 讼 法 》第26条 规 定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该规定确立了中 国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 根据该项规定,指定管辖包 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 是管辖权明确, 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 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后一种情况,即 由指定而改变管辖, 是因案件特殊性而对法定管辖进行 的个案调整。 由于现行刑诉法对此种指定管辖的适用对 象、适用原则、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如侦查中的指定 管辖及其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等)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 中适用随意性较大,问题较为突出。 本项目主要采取实际 调 研 的 分 析 方 法 ,〔1〕对 指 定 管 辖 制 度 中 因 指 定 而 改 变 管 辖 问题进行研究。 在肯定该项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分析存 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探索较为合理的制度完善与实践规 制方案。
*本 文 系 2012 年 度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法 学 研 究 课 题 (自 选 )项 目 成 果 ,项 目 号CLS(2012)D198 。 〔1〕项 目 组 搜 集 分 析 了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管 辖 资 料 ,并 到 巴 中 、乐 山 等 地 区 的 法 院 进 行 了 调 研 。 〔2〕在法理与实践中,批捕服从于侦查,公诉服从于审判,一般不存在独立的管辖问题。 但侦查的职能、主体,程序性质均不同于审判,因此其管理 有相对独立性。 〔3〕其中有15件47人系跨两类案件的一案多罪案件。 以上统计数据系根据其主罪确定所属类别。
2.指定管辖的性质与内容。 从实践情况看,指定管辖 主要是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即本应有甲地侦查、审判 的案件,改由乙地侦查、审判。 本项目组所统计的全部指 定管辖案件,均具有地域管辖的移转性质。 因此可见,指 定管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特定地域因素对办案的不良影 响。但同时也兼有级别管辖上的指定管辖性质和内容。 因 前述的“一步到位”指定方式,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 或下两级、三级法院审理案件,已经带有指定级别管辖的 意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的建构摘要:牵连管辖制度是指本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数个案件,由于案件间存在事实方面的关联,而将全部案件交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制度。
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要解决的就是管辖问题。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管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而牵连管辖作为管辖的一部分,其地位和功能也是不容忽视的。
而且,从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普遍都对牵连管辖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在我国,有必要在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适用规则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牵连管辖制度。
关键词:牵连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3-02一、牵连管辖制度的功能管辖,是程序法用来专门规定有关案件管理权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惟案件因具有相牵连之关系时,无论其为主观的牵连,或客观的牵连如由其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管辖或审判,难免程序重复,证据分散,与被告并非有利,乃各国立法例皆本诉讼经济之精神,设有许其合并管辖或合并审判之规定,以收事半功倍之实效。
设定科学合理的牵连管辖制度,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及时查明案件真相;同时,也可以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程序的经济性。
明确、合理地规定刑事案件的牵连管辖,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正因为如此,刑事牵连管辖制度逐步在许多国家确立,并不断得到发展、完善。
二、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缺陷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牵连管辖,经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仍未对牵连管辖作出规定。
因此严格来说,我国并没有真正设立牵连管辖制度。
但长期以来,牵连管辖却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相当普遍,其依据主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案件进行管辖分工的一种制度。
刑事案件的管辖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则进行阐述。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1. 法律规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原则。
即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管辖分工。
2. 分工负责原则刑事案件管辖应当遵循分工负责原则,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办理刑事案件。
3. 简便易行原则刑事案件管辖应当遵循简便易行原则,即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1. 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由被告人被逮捕、监视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2)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3)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3.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1)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2)由犯罪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刑事案件的管辖争议处理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管辖争议的案件。
3. 对管辖争议的案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五、结语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管辖(知识点+案例分析,74页,很全面)

正确归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应由法院、 正确归纳: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应由法院、 检察院、安全机关、 检察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依法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 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侦查。
案例1 案例1
麻、柳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 柳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 生口角,并形成多年积怨。 生口角,并形成多年积怨。麻时光搬运家具上 无意中撞坏了柳家一块窗玻璃。 楼,无意中撞坏了柳家一块窗玻璃。柳道清的 次子柳瑜(22岁)、长子柳庆 25岁 长子柳庆( 次子柳瑜(22岁)、长子柳庆(25岁)向麻索 麻表示: 赔。麻表示:把小孩送到学校后就回来商量解 柳瑜不听,动手打麻。 决。柳瑜不听,动手打麻。兄弟二人合力对麻 进行毒打,致麻重伤。 进行毒打,致麻重伤。麻的爱人和邻居闻讯起 来后,麻处于休克状态。 来后,麻处于休克状态。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 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 离危险,但因颅脑损伤严重,神经功能遭受破 坏,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
• 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一般犯罪人比较隐 如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 蔽,手段复杂。 手段复杂。 • 有的案件比较清楚,没有必要经过复杂的侦查程 有的案件比较清楚, 没有必要三机关都参与。 序,没有必要三机关都参与。
2、确定管辖原则 依法管辖原则。 依法管辖原则。 准确及时原则:体现诉讼经济。 准确及时原则:体现诉讼经济。 便利诉讼原则: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便利诉讼原则: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维护合法权益原则:解决状告无门现象。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六章 管辖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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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起诉管辖制度的构建摘要: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审判管辖的规定,而无起诉管辖的规定。
作者通过对刑诉实务中案例以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法条的分析,指明我国确立起诉管辖制度的必要性,并为此找到理论依据,提出制度构建。
关键词:刑事诉讼;起诉管辖;检审关系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中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①。
按照刑事诉讼参与机关各自的活动,管辖可以分为审判管辖、起诉管辖和侦查管辖,分工的明确及法律程序规定的详尽,更有利于各机关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提高诉讼效率。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197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参加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但居于我国法律层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中,仅仅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立案管辖、法院的审级管辖以及变通,有关检察院的起诉管辖却规定在位阶较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中。
因而,现阶段只有片面的法院的审级管辖有法可依,这不仅不利于公检法三机关职责的实现,更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及司法正义的实现。
因此,建立完备的起诉管辖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意义重大。
二、确立起诉管辖的理论基础(一)从诉讼规律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无控诉则无审判,检察机关的起诉应当是开启法院审判的必要前提。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控诉的第一步,应当是确定起诉管辖,即该案件的起诉应该由哪一个检察机关提起。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审判管辖,未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管辖,这就需要检察院在确定起诉管辖时,首先对照有关法院管辖的规定,再返回去确定检察院的管辖,于是就导致了诉讼程序先跨一步,再往回逆转继而往下发展的局面,进而导致审判管辖的虚无,使用了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破坏了诉讼效率。
同样,这与实务中的做法也是不符的,如在央视记者李敏案②中,先是由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确立了管辖权,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一般的诉讼流程都是检察院的起诉管辖在先,法院的审判管辖在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是有违诉讼规律的。
(二)从检审关系来看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的目的是追究犯罪,而审判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立的第三方,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判断仅应以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示证、质证、辩论为依据,以控方和辩方的诉求为判断范围,而不可能在控辩双方的诉求之外加入法官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理解。
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只能作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断,在罪名成立的基础上进行量刑③。
从理想的诉讼模式来看,控辩审三方应当组成为一个正等腰三角形,诉讼目的才能够得以实现。
因而,在诉讼中的合理安排是,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应该有”客观需要”,不应当赋予其过多的权力,否则就会有”先入为主”之嫌,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正确的做法是让法院去适应检察机关所选择的管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院的这种不作为更容易促成争议的解决、提高诉讼效率;检察院在历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是对案件情况最为熟悉的一方主体,选择什么样的程序去诉讼,检察院最为清楚,它自会按照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的方法来选择有利于诉讼的管辖。
不论从检察机关产生发展的过程来看,还是从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实践以及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来看,公诉职能都应当是检察机关的当然定位,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④。
公诉权,即刑事追诉权,是”检察机关运用公权力对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人诉请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公诉权的重心在于审查是否具备起诉条件以及在有必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请或控诉”,权力外化表现多为程序性的司法请求。
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检察机关或刑事自诉人提请审理的刑事案件作出法律评价并依法决定实质处理结果的权力。
刑事审判权的重心在于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中立地对被告人行为的罪责轻重作出裁判,权力外化表现多为实体性的司法判断⑤。
因而,公诉权主要是程序性的权力,审判权多是实体性的权利,而对于管辖的确定,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力,这项权力由检察机关开启才属正当。
检察院提起向其确定管辖的法院提起公诉,体现的是检察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却规定了诸多法院改变管辖的事由,法院不经开庭审理,就有权改变管辖,或提审、或指定,也就是直接否认了检察院的公诉,这与审判权的性质是及其不相配的。
(三)从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中,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不符。
如在李庄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庄没有管辖的异议权,诉讼参与人所应该有的知悉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更是一概没有,就更不要说产生基本权利之上的权利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大都不置可否。
但发生在陕西的”韩风忠、邵桂兰贩卖毒品案”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通过(2005)西刑一初第44 号刑事裁定书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并裁定,在程序上承认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一创举为我们研究这一制度提供了生动的实践经验,这种程序上对案件的审判是值得肯定的。
三、起诉管辖的制度设计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规定只有审判管辖,笔者结合具体的法条,说明其不合理性,对起诉管辖制度的确立提出如下构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其第二项所说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该是由谁来判断呢?法院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显然不应该在开庭审判之前对案件有一个预断,应该是由检察院作出判断。
所以,只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起诉管辖,规定对无期徒刑、死刑起诉的发起应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再由相对应的法院审判即可。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依照我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之间一般通过个案审判发生联系,上级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各类案件的复审、复核进行工作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国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进行工作指导,各高级法院在法律授权或受最高法院委托时,可以就本辖区内审判工作的部分具体工作,如盗窃定罪标准数额等发布实施意见进行规范和指导。
除案件审判工作外,各级法院其它工作,比如档案管理、法警警务、经费管理等行政管理事务,均不属法律授权监督和指导的范畴⑦。
由此可见,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应该在案件审结完成之后,而本条的规定却容易纵容审判实践中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做法,造成司法行政化的倾向,使得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级别独立受到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令”一词更加凸显了法院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分配案件的管辖权,这与司法权的性质是相悖的。
而我国《宪法》规定,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的”检察一体”,因此,本条应改为”上级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查起诉下级检察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方面,可以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不服检察院的管辖选择时,可以向法院表示异议,法院则应当对该程序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做出裁定。
这样就恢复了法院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的本来面目,使得诉讼结构呈三角之势,也就更加趋于公平了。
在级别管辖中,规定了各级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再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此一来,整个管辖规定变得更加明了,也更加顺畅了。
检察院起诉管辖的设置,使得我国的诉讼更加符合诉讼规律,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的诉讼环境,进而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注释: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2008 年10 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
2008 年12 月2 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 月5 日被刑事拘留,12 月18 日被逮捕,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③吴雪华:《论公诉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
④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⑤张孟春:《我国公诉权与刑事审判权的现实冲突与制衡》,载《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⑥陈卫东:《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决--韩风忠、邵桂兰贩卖毒品一案的思考》,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