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正文)举办者:制订日期:审批机关:备案日期:章程编号:公示日期:合肥市教育局监制—1——2— 合肥某中学章程(*年*月*日合肥**中学董事会会议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 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校、 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三条 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 建设者为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材。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第六条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制订学校章程;(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 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4—资情况如下:第十一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 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 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 以 上的董事必须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个别董事离职, 由董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董事,由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 1 /2 时,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学校财务负责人;(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合肥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本)举办者:王宏翠、吴兴鹏制订日期:2013年1月16日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备案日期:章程编号:公示日期:合肥市教育局监制..安徽兴鹏科技学校章程(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中职专业人才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王宏翠、吴兴鹏等。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合肥市教育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学校(中心、部)。
第七条本校地址:合肥市新站开发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新蚌埠路与东方大道交口处西南角路号。
邮政编码:230041 ;电话:0551-******** 。
第三章办学内容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品德高尚、专业精良、技能娴熟、体魄健强”的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一)、办学类型:中等职业教育。
(二)、办学层次:普通中专。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范围:全省。
..(五)、招生对象:应、历届初、高毕业生。
第十条本校计划办学规模:(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36 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5000 人。
(三)、年度班级数:100 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50 人。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安徽中安会计事务所验资,并于2006 年3 月31 日出具了编号为码151号的验资报告。
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一)、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第十二条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由王宏翠担任财务负责人,设置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已在×××XXX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和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均应符合办学许可证内容,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校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文化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第七条外部关系一)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学校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XX 100万元 100% 货币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本学校为一所依法设立、注册并获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全日制学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办学,遵循教育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本学校秉承“立德树人、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管理原则本学校以科学管理为基础,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人本管理为核心,注重以德育为先导,以优质教育为目标,促进学校全体师生共同成长。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工处等组织机构,行使相应职权。
1. 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股东代表和相关教育专家组成。
校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评价等职能,对学校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进行决策并做出评价。
2. 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对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发展负责。
3. 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学校的教务、学工等相关事务。
4. 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师招聘与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
5. 学工处学工处负责学生管理和学校文化建设等工作,在校务中的学生发展和思想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本学校遵循公开、平等、竞聘原则,聘请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素质的教职工担任教师和管理岗位。
第七条学校学生本学校招收合适年龄段的公民子女和具备入学条件的外籍华人子女。
学生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章教学与管理第八条课程设置本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九条教学质量管理本学校重视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学生学习情况评估等工作,持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行政管理本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的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本民办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XX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并经营教育事业。
1.3 目的: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2.3 教职员工代表会议:学校设立教职员工代表会议,由学校教职员工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员工的利益,参与学校重要决策。
三、学校教育目标3.1 教育理念:学校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美育等多方面的发展。
3.2 教育目标: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四、学校课程设置4.1 课程体系: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
4.2 课程内容:学校的课程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涵盖文化课程和特色课程。
4.3 课程评价:学校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包括考试评价、综合评价、实践评价等,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
五、学校招生与录取5.1 招生范围:学校的招生范围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学龄儿童和少年。
5.2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5.3 录取原则: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按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面试成绩等因素进行录取。
六、学校教育质量保障6.1 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6.2 师资队伍: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并提供持续的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
6.3 教育设施:学校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需求。
七、学校家校合作7.1 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
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照社会道德风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方针)第五条学校志愿接受XXX及相关管理部分的指导和监视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范围:(例如: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第八条办学层次:。
第九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施行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整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近程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政状况;(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学校章程遵循“依法办学、独立办学、合理经营、公开办学”的原则,保障学校的独立性和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章程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学校章程。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学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经营所得必须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发展建设。
第六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校长由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聘任。
第九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教师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师生意见,促进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立各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课程方案,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校财务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学校进行财务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务透明。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纳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的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所有。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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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本)
举办者:王宏翠、吴兴鹏
制订日期:2013年1月16日
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
备案日期:
章程编号:
公示日期:
合肥市教育局监制
安徽兴鹏科技学校章程
(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
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中职专业人才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王宏翠、吴兴鹏
等。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合肥市教育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
其它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
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学校(中心、部)。
第七条本校地址:合肥市新站开发区(县)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
新蚌埠路与东方大道交口处西南角路号。
邮政编码:23 0041 ;电话:0551- 64285887 。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品德高尚、专业精良、技能娴熟、体魄健强”的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中等职业教育。
(二)、办学层次:普通中专。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范围:全省。
(五)、招生对象:应、历届初、高毕业生。
第十条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 36 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 5000 人。
(三)、年度班级数: 100 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 50 人。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安徽中安会计
事务所验资,并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编号为码151号的验资报告。
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
王宏翠担任财务负责人,设置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一)、(三)、(四)项所列途径。
(一)、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二)、社会捐助;
(三)、学校经费存款利息;
(四)、银行货款;
(五)、。
(一)月工资平均标准为人民币 2600 元,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 元,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 5000 元。
(二)职工福利标准月平均为人民币 100 元。
(三)职工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其它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本校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项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项目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提取的百分之 30 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提取的百分之 5 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八条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均按照财务制度具实制定财务报告,并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按照财务公示制度公示学校主要财务收支数据,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本校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理)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学校董(理)事会由 5 名董(理)事会组成(其中5 名是学校职工),董(理)事会由教代会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理)事会在职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时,即宣布解散,并按照程序组建新一届机构。
首届董(理)事会分别是王宏翠、吴兴鹏、吴逵、吴世海、吴俊等同志。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董(理)事会会设董(理)事长一名,主持董(理)事会日常工作。
设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首届董(理)事会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会由王宏翠担任,副董(理)事长由吴兴鹏担任。
今后各届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
(二)、检查董(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在董(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或者三分之一的董(理)事提议的情况下也均应召开会议,董(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时方可召开董(理)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超过1/2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但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二十八条本校首任法定代表人由王宏翠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学校今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校聘请王宏翠担任首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
核准后上岗。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七)、;
(八)、。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
第三十条本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一)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本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各类基金及费用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结束,由董(理)事会根据当年学校财务状况并由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年度净收益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以上行为达到法定时效,并没有异议,本校出资人则按照兴办学校时所出资金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取得出资回报。
学校依法代扣有关税金。
(二)本校履行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
(三)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四)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
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理)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其中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先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再获得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并优先将举办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
第三十二条本校如董事会解散、按会议决定自行终止办学,并依法办理终止程序,停止办学,解散学校。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五)、。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 2013 年 1 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董(理)事会全休董(理)事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于是年月日向社会公示本章程,并于年月日时结束公示。
本章程自结束公示后正式生效。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