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民办学校章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学校名称与地址本学校定名为“[学校名称]”,简称“[简称]”。
学校地址:[具体地址]。
二、学校性质与宗旨本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宗旨: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新时代人才。
三、组织结构与管理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学校各部门设立相应职责,确保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教学计划与评估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学校实行学期制和学年评估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五、师资队伍与管理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招聘具有教育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教师。
学校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设立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激励教师不断改进。
六、学生管理与行为学校制定学生守则,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学校设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学校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七、经费收支与管理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收支和管理工作。
学校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八、接受监督与评估学校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对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积极回应和改进。
学校定期进行自评和外部评估,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本办学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学校董事会所有。
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发布日期:[具体日期][注:此文档为模板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充和修改。
]。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二、办学宗旨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秉承科学、民主、卓越的办学理念,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三、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设校董会,由校董会主席、副主席和校董组成。
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监督学校管理、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等事项。
2. 学校设校长,由校董会任命。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董会的决策,推动学校的发展。
四、招生与入学1. 学校依法公开招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发展需求确定招生计划。
2. 学校实行综合评价制度,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特长等因素进行录取。
3. 学校提供公平公正的入学机会,不以财力、地域、人际关系等因素作为录取的唯一依据。
五、课程设置1. 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学习需求,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开设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提供学生自主选择的机会。
3. 学校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六、师资队伍1. 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引进优秀教师。
2.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 学校建立健全的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七、学生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
2. 学校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学校建立家校合作机制,与家长密切沟通,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八、财务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学校依法纳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民办学校章程(精选3篇)

民办学校章程(精选3篇)民办学校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D校训:D校风:D教风:D学校的办学目标:D学校的育人目标:D校歌、校徽: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
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章程适合于我校所有民办学校。
二、办学宗旨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材。
三、办学范围本校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个阶段的教育。
四、招生与录取1. 招生对象:本校招收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不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均可报名。
2. 招生程序:学生报名后,根据招生政策进行面试或者考试,择优录取。
3. 招生名额: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名额。
4. 招生公平:本校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舞弊、贿赂等行为,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五、课程设置1. 课程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学生需求,制定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课程目标。
2. 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应包括基础知识、综合素质培养、实践活动等,力求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
3. 课程评估:学校应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客观的评估。
六、师资队伍1. 师资要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理念。
2. 师资培养: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3. 师德要求: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
七、学生管理1. 学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
2. 行为规范: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3. 心理健康: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八、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捐赠、政府资助等。
2. 财务透明: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和合规。
3. 资金使用:学校应按照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九、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一、办学章程1.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遵守教育部门的规定,确保名称简洁、准确、易于辨识。
2.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明确,以教育为首要任务,依法建校、办学,弘扬民族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办学层次: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确定办学层次和招生对象。
4.组织架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5.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合规经营。
6.师资队伍: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注重师资培养和引进。
7.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健康的心理和全面的能力。
8.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二、规章制度1.入学规定: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招生政策和入学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
2.学生行为规范: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
3.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
4.学校安全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校安全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秩序。
5.教师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师管理规定,明确教师的职责和权利,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
6.评价考核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对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7.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确保财务的健康运行。
8.外部合作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外部合作规定,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制定和实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是民办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适合于全体师生员工。
二、办学目标2.1 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个性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2 民办学校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智育为重点,全面发展学生的各项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招生与入学3.1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3.2 学生入学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学。
3.3 学校对新生进行适龄入学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班级分配。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4.1 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4.2 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保证教学质量。
4.3 学校配备合格的教师队伍,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4.4 学校组织定期考试和评价,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匡助学生发现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辅导。
五、学生管理5.1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培养学生的自律和自我管理能力。
5.2 学校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3 学校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表现和奖惩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六、师资队伍建设6.1 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选拔优秀的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发展机会,激励教师积极工作。
6.2 学校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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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属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 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类型:合伙办学、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
(四)办学区域:
(五)年招生规模:人/次。
(六)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置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组成[另附交各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政治表现,工作简历等情况],任期年。
其职权是:(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 ,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校长的任期和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
(二);
(三);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首先留取发展基金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方法;其方法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业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年月日会议通过。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