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间土地流转障碍探析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从农民手中转让给农业企业或个人使用。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土地流转价格不合理的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农民权益保护意识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和农业企业往往以低价收购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导致农民收入低廉,难以维持生计。
这种不合理的价格支付方式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流失和农民的不满,可能引发农村社会稳定问题。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存在资源利用不均衡的问题。
由于农民流转土地的动力主要来自贫困和就业压力,大部分流转土地的农民是缺乏技术和资金支持的贫困农民。
这些农民对土地的再利用能力有限,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再次,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不清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好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被侵犯或无法得到保障。
这种情况将引发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抵触情绪,影响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加强对农村土地市场信息的搜集和发布,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价格的透明度。
进一步加强农民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
其次,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保护。
合理规划和管理农村土地资源,避免因土地流转导致的资源闲置和浪费。
再次,加强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和推广农业技术,提高农民的土地管理和利用能力,增强其参与土地流转的能力和主动性。
最后,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支持和参与意愿。
总之,农村土地流转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只有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水平,才能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流转作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手段,在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基层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持续优化土地流转结构,推动规模化经营与现代高效农业有机衔接。
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关注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部分群众存在思想顾虑。
一些农民群众思想比较保守,有“离乡不离土”的眷恋之情,虽然进城务工生活,但仍把农村土地当作自己归乡养老的“保命田二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等措施更严,一系列扶持奖补政策相继出台,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担心流转后自身权益受损,宁可粗放经营承包地,也不愿对外流转。
部分群众习惯种植传统农作物,对发展现代果业、大豆一玉米带状种植等产业有抵触情绪,导致土地流转慢。
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
一些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私下流转土地时,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有的书面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时限、责任等一些条款与现行政策法规相冲突;有的农民缺乏契约精神,经常出现“一地二租”等问题,发生土地纠纷时,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大多难以认定。
加之一些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经费短缺,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化解等方面功能发挥不充分,土地流转率偏低、流转价格不合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是集中连片流转难度较大。
各地在包产到户时多采用优质地和劣质地搭配方式划分,导致农户耕地分散细碎化,形成规模连片地块难度较大,规模化、机械化作业困难,制约了集约化生产要求下的土地流转。
随着粮食安全战略全面实施,对耕地“非农化”、良田“非粮化”问题整治力度持续加大,要求流转土地只能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一些经营大户为了追求高收益,更愿意利用集中连片土地大规模种植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大户的流转积极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迅猛发展。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为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与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风险难以控制等。
本文将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 土地流转价格不合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土地流转价格不合理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存在流转土地流转价格过低的情况,农民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时存在价格过高、甚至是高额租金的情况,造成了农民的租金负担过重。
2. 流转程序不规范在一些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程序不够规范。
一些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流转土地时,缺乏必要的合同约定和法律手续,导致了流转土地权益不清晰、易产生矛盾的问题。
3. 流转风险难以控制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技术不过关等原因,导致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加大,甚至出现了土地荒芜、贫困致富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也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解决措施1. 完善土地流转政策针对土地流转价格不合理的问题,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补偿机制。
在制定土地流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农民的利益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确保流转价格能够合理反映土地的价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对于流转土地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加强对流转土地程序的管理与监督。
一方面,应当建立流转土地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出现流转权益不清晰的问题;应当加强行政部门对流转土地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合规。
当前农业散户与大户间土地流转障碍探讨

第44卷第2期时代农机2017年2月V o l.44N o.2TIMES AGRICULTURAL M ACH INERY F e b.2017当前农业散户与大户间土地流转障碍探讨马茜,蔡理(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132)摘要:随着农业改革新要求的提出,土地流转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也大量纷纷涌现,积极投入到农业改革的实践中来。
人们更多注重大规模的土地、良好的政府补贴,而忽略了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成本、农产品的价格等因素对大户与散户造成的长远影响。
文章主要针对大户与散户之间的关系,分析当今土地流转过程中大户与散户发展的障碍,并初步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大户与散户;地租水平;土地流转;政策完善;资金支持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80X(2017)02-0167-02Discussion on the Current Disparity of Land Circulation and Big LandMA Qian,CAI Li(Hunan Communicatio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Changsha,Hunan410132,China) Abstract:W ith the new require m en ts o f a g ric u ltu ra l re fo rm,the la n d c irc u la tio n is de velopin g ra p id ly,at the same tim e,in the process o f la n d tra n s fe r,a g ric u ltu ra l re ta il and large a g ric u ltu ra l have also em erged in a large n u m b e r,w hichh ave a c tiv e ly been p u t in to the p ractice o f a g ric u ltu ra l reform.People pay m ore a ttention to la rg e-s c a le la n d,good governm ent sub sid ies,w h ile ig no ring the cost o f la n d tra nsfer process,the p rice o f a g ric u ltu ra l products and oth e r factors on the lo n g-te rm im p a ct o f large and re ta il in-vestors.The paper m a in ly aim s at the re la tio n sh ip between the b ig and the re ta il,analyzes the obstacle betw een the b ig and the reta il developm ent in the process o f la n d c irc u la tio n,and puts forw ard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large and re ta il;re n t le v e l;la n d tra n s fe r;p o lic y im p ro ve m e n t;fin a n c ia l support我国经济持续稳步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的发展,我国的农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处于良好的发展势头,随着农业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呈现新型化发展趋势,这在较大程度上利于我国农业市场的拓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浅析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建议

浅析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建议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转让、流转或者出租给农村土地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户籍居民的一种农村土地利用方式。
在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面临许多制约因素。
本文主要从政策环境、经济因素、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政策环境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政策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到位会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受限。
土地制度改革不够彻底,土地确权不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感到不稳定,不愿意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不够明确,流转程序繁琐,手续复杂,增加了农民流转土地的成本和风险。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加强土地确权登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明确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简化流转手续,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效率。
经济因素也对农村土地流转起着重要制约作用。
农村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盈利模式,很多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不明显,农民流转土地之后的收入不能有明显提高,缺乏吸引力。
农村土地流转后缺乏支持服务,例如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农民流转土地的障碍。
市场需求不足,使得农民无法找到适合流转的买家。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增加农民的流转收入,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法律法规也是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土地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缺乏法律保障会使农村土地流转面临很多风险。
土地权益不明晰,土地产权交易流程不完善,使得土地转让和流转受到一定的制约。
流转合同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争议难以维权。
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权益和流程,保障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信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xx年xx月xx日•引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及问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策与建议•结论与展望目•参考文献录01引言1研究背景及意义2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有助于解决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探讨其产生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
研究目的采用文献综述、实证分析和政策分析等方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及问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情况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由其他主体继受或行使的行为。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
其中,转包和出租是最为常见的形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民集体、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等。
流转程序不规范许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缺乏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流转程序不严谨,容易引发纠纷。
流转期限不统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统一,有些地方流转期限过长,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有些地方流转期限过短,不利于长期投资和规划。
流转用途不明确一些地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未明确规定流转后的用途,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将流转后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破坏了耕地资源。
流转主体不明确在一些地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责任方难以确定,影响了流转的正常进行。
存在的问题制度不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Lu n y u a n目前来看,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程,要想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解决好土地流转工作中的问题显得极为紧要。
本文从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着手,分析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农地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1.土地流转的强制和非法现象较多土地的流转必须基于农民自愿,任何人不得干预强制他人进行土地流转,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些领导或农业生产大户,却枉顾农民意愿,对农民进行威逼利诱。
有些领导为了追求政绩,有些农业合作社为了进行更大面积的耕种,采用各种手段获得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却没有农民应用的土地补偿。
更为严重的是,农村存在的非法流转现象,将农业用地使用于非农业并没有经过审批程序。
能够对农业产业进行适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规模经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就需要扩大农业生产的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农户小规模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这就导致农业不能够实现规模经营,经济效益也无法提高。
这就要求加快土地的流转,从而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其经济效益。
2.农地流转能够避免农业遇到各种风险问题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仍然比较恶劣,并且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来避免自然灾害,导致农业产量不够理想。
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象,我们就需要不断加快农地流转,推动农地大规模的经营与生产,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改善恶劣的生产环境,采取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避免农业遭到各种风险问题,提高农业的产量。
3.农地流转能够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迁移,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近年来,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农民的收入渠道也越来越多,而土地生产的收入只占据农民收入的一小部分,更多的则是通过外出打工或者经商来获得。
农户小规模生产所获得的低收入与非农产业所获得的高收入形成的鲜明的对比,这就给土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另外,农民通过农地流转可以渐渐淡化他们对土地的深厚情结,还能够促进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城市化的发展,最终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话题。
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流转合同不规范。
许多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对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内容了解不够,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有的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流转双方在权益分配、流转期限等方面产生纷争。
其次是土地流转导致农民就业问题。
随着土地流转的推进,农民土地被流转后,许多农民面临失业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技能和资源,他们很难在城市找到稳定的工作。
这会带来社会稳定问题,增加社会治安风险。
另外是土地流转导致生态环境受损。
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后会采用过度耕地、过度施肥等方式追求高产,从而导致土地退化、水源污染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问题。
最后是土地流转存在着一些不公平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的不平等分配,一部分富裕农民或大规模企业更容易获取土地资源,而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贫困农民则更难获得流转机会。
这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问题加剧。
针对以上问题,采取以下对策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首先,加强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核,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加强对农民就业的培训和扶持。
建立健全农民就业培训机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帮助农民在土地流转后顺利就业。
同时,加大对农村创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贷款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另外,加强对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民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
并加强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篇)
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篇)第一篇: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县是农业大县,地处安徽东北角,除土地之外,没有什么资源优势,更无区位优势,一小时内经济圈中无发达城市,因此城市拉动效应也不明显,长期以来位次靠后。
最近几年县委县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富民强县的举措,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与周边县相比,特别是与毗邻的泗洪、睢宁相比,差距较大。
“四化”进程步履艰难。
成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农业大县首先应盯紧”农”字,没有农民的富,不可能有全县的富,没有农业的大发展,其他各业发展都将缺少基础。
因此,“四化”同步,在我们这些欠发达的农业县,首要是农业的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是产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管理组织化,生产社会化。
达到这“四化”,“两集”是前提,即土地的集中,人口的集聚。
“两集”实现了,城镇化、工业化应运而生,因此,土地流转是农业大县实现“四化”的咽喉要塞,是现代农业必过的一关。
一、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1、各级各部门过死的执行“自愿原则”,致使“一夫当差,万夫莫开”。
2013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自愿”是指“种”和“转”,而不是不服从整体规划的“种”,更不是就在原来那个地方“种”。
一块地小到几十亩,大到上千亩,往往因少数几户不愿流转(有的根本就不是价格问题,纯粹是有意作梗)致使好多外商望而却步,发展农业的外来资金、技术、产业随之消失。
2、面对漫天要价的个别农户,各级束手无策。
有些农户用征迁房屋的理念来经营地租,一看政府出面租地,不切实际的要价,其他人看有利可图,随之附和。
最后土地流转只有“流产”。
3、政策优惠不到位,产生不了助推作用。
目前,各级对土地流转无明显的优惠政策。
到目前为止,还没听说过政府为流转大户拨过扶持经费的事。
各级惠农政策还是针对家庭承包的模式出台的。
各自强调自己的使用范围,无法向大户倾斜,特别是一些政策性的补贴,强调打卡,结果是种田者无补助,不种田者领补助,许多农业政策没有跟上“十八大”,与现实对接错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间土地流转障碍探析作者:论卫星杨林生来源:《商业研究》2014年第05期文章编号:1001-148X(2014)05-0080-08摘要:我国现阶段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存在的土地流转问题,主要表现为地租水平既不足以刺激农业散户的土地供给,又足以抑制农业大户的土地需求。
作为地租上下限的农业大户与农业散户的土地产出水平倒挂或接近,是难以形成合理地租的深层原因;而农业大户的非企业生产者局限和生产力的缺失,致使其土地产出同农业散户一样低下,成为抑制地租上升、土地流转不畅的根本障碍。
因此,包括农业大户在内的农业经营主体向资本经济的企业生产者飞跃,是实现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农业大户;农业散户;土地流转;地租水平;土地产出水平;企业生产力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4-02-17作者简介:论卫星(1958-),男(回族),河北冀县人,台州经济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资本经济、农业经济;杨林生(1972- ),男,江西九江人,台州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资本经济理论及其农业资本经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Y201018377。
自1988年始,允许土地流转就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确认①,但时至今日,我国土地流转的态势依然不尽如人意。
至2011年,全国承包地的流转面积仅占全部承包地的16 2%[1];而且已流转土地的相当部分并没有流向以农业大户为主的规模农业主体,而是“发生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2],致使土地流转这种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并非优化配置过程,对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作用有限。
显而易见,使土地由分散的农户(以下简称农业散户或散户)向农业大户流转,理顺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的土地流转关系,应成为土地流转的重头戏;这对于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对于“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②,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那么,是什么在阻碍着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呢?政策是否给力、土地市场是否完善、土地产权交易制度[3]是否健全等,都不过是外因;而农业散户同农业大户之间特定的土地供求关系,隐身其后的土地产出关系以及更深层的农业非资本经济关系,才是两者之间土地流转的内在障碍。
一、地租对土地流转的直接影响(一)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指的是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散户将承包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以农业大户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形成一定量的土地集中和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
这种土地流转并非一些农民所称的“承包”或“再承包”。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承包,是村(队)集体按户籍人口将土地分配给本村(队)的农户,由此形成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产权关系。
随着按地亩征收的“三提五统”③和农业税的取消,承包地的取得基本上是无偿的。
土地承包同土地流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偿的土地分配关系和非市场行为,后者是有偿的土地租赁关系和市场行为。
既然是一种租赁关系和市场行为,土地流转就应当体现土地供求双方的平等和自愿原则,而非某种行政力的结果。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由政府推动土地集中的“土地流转工程”,不在本文研究之列。
因此,对土地流转关系可以明确的是:第一,土地流转的客体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经营权的让渡和交易。
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存在,关系到土地流转中土地供给和土地需求的客体是否存在;这里假定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的。
此外,由于一些村(队)未将土地全部承包给农户,不排除有少量的流转地直接来自于村集体而非农户。
如笔者在江苏扬州农村调研得知,某农业大户最初集中的30亩土地全部是该村预留的。
第二,土地流转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土地供求双方:农业散户是土地供给者,农业大户则以土地需求者的面目出现。
由于种种原因,村(队)在土地供求之间发挥中介职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村(队)集体既不是供给者也不是需求者。
因此土地由农业散户流向农业大户的过程,首先表现为农业散户同农业大户之间对立统一的土地供求关系。
总第445期论卫星: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间土地流转障碍探析••••商业研究2014/05(二)土地供给不足与地租水平之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供给,受国土面积的制约而饱和或接近饱和,对土地价格的反应较为迟钝,其供给曲线近似垂直。
与此不同的是,土地流转中的土地供给因庞大的尚未流转的土地存量而远未饱和,会对土地流转的价格产生较为强烈的反应,其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且呈现出较大的供给价格弹性。
这两种土地供给的比较见图1。
在(b)的土地流转中,土地价格从P1升至P2,引起土地供给量较大幅度地从Q1增至Q2。
正是由于大量土地滞留于农业散户,潜在供给量巨大,土地流转的价格即地租水平便成为土地供给量的决定因素。
在现实的土地流转中,作为土地供给者的农业散户是否将土地出让,主要是在土地自耕收益同地租收益之间做出比较和选择,当自耕收益既定时,地租收益就对土地供给起着决定性作用。
地租水平超出或较大地高于自耕收益,农业散户的土地供给意愿就强;地租水平达不到或不能明显高于自耕收益,土地供给意愿就弱。
而后一种状况恰恰具有普遍性。
笔者在安徽和县调研得知的大致情形是:正常年景下农民自耕收益大体在每亩千元左右,而当地土地流转价格多在400-500元/亩之间,使农民出让土地的动力明显不足,流转的土地仅占当地耕地面积的10%左右。
相关调查数据又显示,如果将土地流转价格提高一倍,达到800元/亩,有意愿出让土地的农业散户可增至60%以上。
图1两种土地供给的比较除地租水平之低以外,地租收益的风险之大也对土地流转产生不利的影响。
土地承租者往往等到一年收成之后支付租金,而且有的村(队)作为土地流转中介,对代收的地租予以截留或扣除,这些现象均加大了农业散户取得地租的风险,减弱了土地供给的意愿和信心。
可见,尽管土地供给不足是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但地租水平低和地租风险大无疑是其基本原因。
相比之下,通过土地租赁合同的完善、地租支付方式的改进、相关信用体系的建立等,地租风险问题不难解决,而地租水平之低却有着深层和复杂的背景。
(三)土地需求疲软与地租水平之高土地流转的需求不足,首先是对土地集中有需求的农业大户数量不足。
无论对于年富力强的种田能手,来自城市的投资者还是大学毕业生,非农产业中的务工或经商,都是优于务农的就业创业选择,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取得土地的高成本、高风险和农业的低回报,导致“农业至今尚未成为资本投资的乐土”[4],立志务农的农业大户也凤毛麟角。
土地需求不足的更重要表现,是现有为数不多的农业大户普遍缺乏扩大承租土地的意愿和动力,相反,有的农业大户甚至有“退租”和“减租”④的打算。
究其原因,几乎所有的农业大户不约而同地指向取得土地的高成本,即地租水平高。
同一个地租水平,农业散户嫌低,农业大户却不堪重负。
在估算农业的投入产出时,农业大户往往同农业散户相比较:在亩均产出上,农业大户并没有多少优势,但在土地和劳动力的投入上,农业散户几乎是“零成本”,而农业大户则是必不可少的大额支出。
笔者在安徽淮南农村调研时,有农业大户算过这样一笔账:自己的亩均产出千元左右,与当地散户相差无几;但在去掉人工费用和土地租金后,不仅所剩无几,甚至还要“倒贴”。
此外,农业散户可以按地亩得到政府的种粮补贴,即使将土地出租,该补贴依然据为己有;而实际耕作该土地的农业大户,不仅得不到补贴,还要花钱“买”土地。
如此“该进的进不来,该出的还得出”,不但令农业大户耿耿于怀,而且极大抑制农业大户的土地需求。
如果说,为了取得土地,现有的地租水平已经构成农业大户并不轻松的负担,那么,势必以提高地租为代价的扩大土地承租,就会让农业大户更加难以承受。
总之,无论是土地供给不足,还是土地需求不旺,都与地租的“高不成、低不就”密切相关。
地租水平上下为难的僵局,一方面表现出一般的供求矛盾,即农业大户认可的地租水平农业散户必定嫌低,而农业散户接受的地租水平农业大户则认为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一种少见的和特殊的供求矛盾,即在同一个地租水平上,农业散户的嫌低与农业大户的嫌高同时存在。
除非有某种外力的作用,供求双方几乎没有更积极愿意成交的余地。
因此,要破解这一难题,形成供求双方皆大欢喜且具有土地供求两旺效应的地租水平,仅靠供求关系的调整已然无能为力,而在土地供求背后起作用的土地产出不能不引起格外关注。
二、土地产出对土地流转的深层制约(一)土地产出水平与地租的上下边界在农业大户和农业散户的投入产出关系中,一定的农业收益同劳动投入之间的关系不易把握,同“非资本投资”[4]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明了,但是同投入的土地之间往往是简单明了的正比关系。
无论农业散户还是农业大户,都将其农业生产收益视为土地的产出,用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减去一年中的全部货币支出来计算或估算土地产出水平。
只不过农业大户与农业散户的货币支出项目不尽相同,后者通常没有支付人工费用和地租的货币支出。
土地产出水平对于农业大户和农业散户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双方的土地供求总是在一定的地租水平下成交:单从市场作用看,大户的需求趋旺,地租会上走;散户的供给趋强,地租会下滑。
但是,地租的涨与落都不是无限的,总有一个边界,而支付地租的农业大户的土地产出水平(以下用Nd表示),构成了地租水平的上限,获取地租的农业散户的土地产出水平(以下用Ns),则构成了地租的下限。
对于农业大户来说,地租不能高于Nd,否则就超出他的支付能力;对于农业散户来说,地租不能低于Ns,否则他宁可选择自耕。
用Ph和PL分别表示地租的上、下限,则地租水平只能在Ph>PL的区间内随供求的变化而变动,并作用于土地供求。
由于Ph=Nd,PL=Ns,而且Ph>PL,因此Nd>Ns就是形成合理的地租水平的基本条件。
在Ph>PL这一“顺差”内,地租水平即不会高出Nd,也不会低于Ns,可以让供求双方接受。
假如同一地区的Nd和Ns分别为1 200元/亩和800元/亩,形成1 200(Nd)>800(Ns)的顺差,地租水平便会在800-1 200元之间合理浮动。
供给趋旺时,地租会低一些,但不会低于800元/亩;需求趋旺时,地租会高一些,但不会高于1 200元/亩,并以此形成土地供求的良性互动。
可见,只有Nd>Ns及其顺差,才是Nd与Ns关系的正常体现,也是形成合理地租并发挥其功效的必要前提。
图2Nd>Ns之差对地租水平的影响不仅如此,Nd>Ns的顺差越大,意味着地租上升的空间越大,从而增加土地供与求的余地也越大(见图2)。
在(a)与(b)的比较中,土地供给与需求的价格弹性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