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民办学校章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学校名称与地址本学校定名为“[学校名称]”,简称“[简称]”。
学校地址:[具体地址]。
二、学校性质与宗旨本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宗旨: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新时代人才。
三、组织结构与管理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学校各部门设立相应职责,确保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教学计划与评估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学校实行学期制和学年评估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五、师资队伍与管理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招聘具有教育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教师。
学校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设立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激励教师不断改进。
六、学生管理与行为学校制定学生守则,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学校设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学校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七、经费收支与管理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收支和管理工作。
学校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八、接受监督与评估学校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对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积极回应和改进。
学校定期进行自评和外部评估,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本办学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学校董事会所有。
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发布日期:[具体日期][注:此文档为模板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充和修改。
]。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二、办学宗旨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秉承科学、民主、卓越的办学理念,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三、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设校董会,由校董会主席、副主席和校董组成。
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监督学校管理、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等事项。
2. 学校设校长,由校董会任命。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董会的决策,推动学校的发展。
四、招生与入学1. 学校依法公开招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发展需求确定招生计划。
2. 学校实行综合评价制度,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特长等因素进行录取。
3. 学校提供公平公正的入学机会,不以财力、地域、人际关系等因素作为录取的唯一依据。
五、课程设置1. 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学习需求,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开设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提供学生自主选择的机会。
3. 学校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六、师资队伍1. 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引进优秀教师。
2.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 学校建立健全的教师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七、学生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
2. 学校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学校建立家校合作机制,与家长密切沟通,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八、财务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学校依法纳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章程适合于我校所有民办学校。
二、办学宗旨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材。
三、办学范围本校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个阶段的教育。
四、招生与录取1. 招生对象:本校招收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不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均可报名。
2. 招生程序:学生报名后,根据招生政策进行面试或者考试,择优录取。
3. 招生名额: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名额。
4. 招生公平:本校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舞弊、贿赂等行为,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五、课程设置1. 课程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学生需求,制定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课程目标。
2. 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应包括基础知识、综合素质培养、实践活动等,力求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
3. 课程评估:学校应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客观的评估。
六、师资队伍1. 师资要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理念。
2. 师资培养: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3. 师德要求: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
七、学生管理1. 学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
2. 行为规范: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3. 心理健康: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八、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捐赠、政府资助等。
2. 财务透明: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和合规。
3. 资金使用:学校应按照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九、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一、办学章程1.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遵守教育部门的规定,确保名称简洁、准确、易于辨识。
2.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明确,以教育为首要任务,依法建校、办学,弘扬民族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办学层次: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确定办学层次和招生对象。
4.组织架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5.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合规经营。
6.师资队伍: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注重师资培养和引进。
7.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健康的心理和全面的能力。
8.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二、规章制度1.入学规定: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招生政策和入学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
2.学生行为规范: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
3.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
4.学校安全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校安全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秩序。
5.教师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师管理规定,明确教师的职责和权利,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
6.评价考核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对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7.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确保财务的健康运行。
8.外部合作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外部合作规定,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制定和实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1.2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是民办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二、办学宗旨2.1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和个性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2.2 本校秉承“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倡导“爱国、励志、求真、创新”的校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三、办学原则3.1 公平原则:本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学原则,不歧视任何学生,不搞招生特权。
3.2 优质原则:本校注重教学质量,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教育。
3.3 自主原则:本校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主发展,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平台,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
3.4 公益原则:本校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和教育公平。
四、招生与管理4.1 招生原则:本校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并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舞弊行为。
4.2 招生范围:本校招收适龄儿童和少年,不限制户籍,不限制学生的民族、宗教信仰和身体条件。
4.3 招生程序:本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进行,包括报名、考试、面试等环节。
4.4 学生管理:本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课程安排、学生评价等,确保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五、教学与评价5.1 教学目标:本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目标,并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教育。
5.2 教学方法:本校注重启发式教学和实践教学,鼓励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资源。
5.3 评价制度:本校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包括日常评价、考试评价、综合评价等,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及时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指导。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是民办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适合于全体师生员工。
二、办学目标2.1 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个性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2 民办学校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智育为重点,全面发展学生的各项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招生与入学3.1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3.2 学生入学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学。
3.3 学校对新生进行适龄入学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班级分配。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4.1 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4.2 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保证教学质量。
4.3 学校配备合格的教师队伍,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4.4 学校组织定期考试和评价,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匡助学生发现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辅导。
五、学生管理5.1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培养学生的自律和自我管理能力。
5.2 学校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3 学校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表现和奖惩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六、师资队伍建设6.1 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选拔优秀的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发展机会,激励教师积极工作。
6.2 学校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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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太原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校的名称是。
办学场地:。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校的性质是。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办学规模是人,办学层次是中等(文化、艺术),办学形式是(全日制、业余面授、函授等)。
第五条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法人登记与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民政局。
收费标准的备案与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开办资金第七条本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
〕(三)有权查阅董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第八条本校开办资金为万元,出资者为,属个人投资。
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三)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预算外经费投入、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校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三)校长聘任与解聘;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校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监事〕,其成员为人。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条监事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
必要时吸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
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校财务;(二)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校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学校校长第二十七条本校校长为,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管理干部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员工;(八)核定教职员工薪资待遇;(九)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劳动权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能担任本校的校长:(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公安机关通缉的;(四)不具备校长职业资格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校长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本校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理事长、理事变更、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制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举办者(理事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重新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举办者:太原学校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