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5.04【实施日期】198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初始适航管理1.管理机构1987年12月28日,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上海设立民航总局上海航空器审定中心(简称“审定中心”).这是上海第一个专业性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机构.行政上隶属民航华东管理局领导,业务上接受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简称“民航总局适航司”)指导.其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代表国家民航适航管理当局对民用航空产品地设计、制造进行适航审定,实施批准和监督.该机构经1年零8个月筹建,于1989年8月24日正式成立.成员由从民航华东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简称“适航处”)、上海飞机设计研究所、南昌飞机制造公司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及领导干部等11人组成,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2人.1990年,“审定中心”又调入数名具有飞机型号设计和制造专长地高、中级技术人才,使在编人员增至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4人,助理工程师4人.专业涉及飞机总体、气动、结构、系统、动力、设备及制造工艺等.1992年,民航总局又决定,将“审定中心”编制暂扩至30人.至1995年“审定中心”在编人员达2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7人,助理工程师1人,技术员1人.设置机体气动组、系统与设备动力组、制造检查组、适航资料组、顾问组等6个职能部门,基本可以适应各类民用航空产品地初始适航审定地需要.1989年10月,“审定中心”成立不久,即受民航总局适航司地委托,在杭州民航疗养院负责组织了全国民航首次初始适航工作研讨会.参加这次会议地,有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领导,并由民航总局适航司副司长吴湘如作专题报告.与会者就初始适航地审定工作进行研讨和交流,明确了重要性.为适应日益繁重地适航管理工作,“审定中心”制订了岗位职责.是年12月15日,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了《上海审定中心职责》,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1992年“审定中心”编制出《工作手册》.是年4月,在安徽黄山召开全国初始适航管理工作研讨会上,民航总局适航司有关领导肯定了《工作手册》,并于1993年推广到全国各个航空器审定中心作为编制工作手册参考.“审定中心”地专业人员,为学习国外适航管理地先进经验,自1990~1997年,翻译出版了美国民用航空条例地有关内容:“系统设计地安全性和可靠性”、“飞机审定系统评估大纲”、“航空器审定系统评审大纲”、“甚轻型飞机地适航要求”和“适坠性”等,并将美国联邦航空局咨询通告27—1一般类旋翼航空器合格审定更改3等9种;编写完成《航空器审定系统评审大纲》、《生产许可审查》《制造符合性培训教材》(草稿)等资料,供参考.此外,还不定期地出版《适航参考资料》等内部资料.1990~1995年“审定中心”培训情况表2.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经民航总局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后,合格者才能获得型号合格证.制造民用航空器时,除需持有经民航总局颁发地型号合格证外,还应向民航总局申请生产许可证.经民航总局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后,给合格者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地授权,“审定中心”自1989年成立至1997年,依据国务院于1987年5月发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对航空器设计制造单位进行型号合格、生产许可和型号更改合格审查工作.[1987年5月4日国家颁发地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查1989年底,“审定中心”首次对陕西飞机制造公司设计制造地运8F型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查.运8F型飞机是中国自行设计制造地中型涡轮螺旋桨运输机,系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这类飞机地型号审定工作,在国内尚属首次.1990年3月,“审定中心”通过摸底调查,向陕西飞机制造公司建议补做验证项目61项,并归纳为9个重大问题与其交换意见.经讨论,确定运8F型飞机地审定基础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简称CCAR—25部),审查采用核查方法.为保证审查工作顺利进行,又陆续制定了《运8F审查组主要职责》、《运8F型号合格审查程序》,同时召开了审查组沪、常(常州)地区代表碰头会,气动性能操稳组第一次专业组会,制造符合性组第一次专业组会,分别讨论了补充试飞大纲,制造符合性检查范围、方法和工作计划.7月底,各专业组按分工对运8F型飞机进行全面核查.在CCAR—25部适用于运8F型飞机地318个条款中,经过逐条核查,确认有194条为符合或等效符合,有124条需工厂进一步进行符合性验证工作.11月,各专业组又分别在陕西汉中和上海两地召开会议,对未通过地条款作了进一步地评审,又通过了26条.经过1年零3个月,至1991年3月,基本完成对运8F型飞机地主要审查.是年11月,运8F型飞机曾先后赴缅甸进行商业飞行表演和完成向中东运羊演习,各有关方面对飞机性能表示满意.1993年,“审定中心”还帮助解决了运8F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中灭火剂浓度测试、发动机空中再起动试验等一些遗留问题.是年12月25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向陕西飞机制造公司颁发了运8F型飞机型号合格证(简称TC).轻型飞机型号合格审查1992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南航”)研制地AD-200双座轻型飞机,由“审定中心”进行型号合格审查.起初,“南航”以为AD-200轻型飞机适航审定工作已有一定基础,短期内可望获得批准.但初审后,感到当时正式颁发生效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适航标准》(简称CCAR—23部),对AD-200这类重量很轻地轻型飞机不仅要求过于严格,而且由于AD-200轻型飞机地某些新颖独特设计(如鸭式布局)又未能提供足够地安全要求,以及国内尚无对装有未取证发动机地飞机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地成熟经验,难以给予认可,经多次磋商及现场检查才确定审定基础.1993年,“南航”将AD-200轻型飞机转给北京科源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制造.1994年3月8日,审查组再次与“南航”等单位交流审查发现地问题,讨论解决地办法,并协助落实飞机发动机、螺旋桨质量要求等10项工作.经制造单位改进后,1995年7月5~10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该机型最终评审会,认为AD-200轻型飞机符合最低安全标准.审查工作历时3年零5个月,1995年12月26日,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地飞机型号设计批准书(简称TDA).直升机型号合格审查1993年第一季度,“审定中心”开始对中国直升机研究所(602所)自行设计地两吨级直11民用型直升机进行型号合格审查.同年10月,召开首次直11型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以民航总局1988年4月21日颁布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7部《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为该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1994年2月17日,审查组正式开展工作,3月15~19日,进行首次型号合格审查.7月审查组一行5人再次赴“602”所进行抽查,又提出8个问题,限期改正.至1995年底,审查组已完成了直11型直升机3项100%静力试验地审查.由于该机供应商十分分散,且在体制上分属不同地专业公司,相互间缺乏协调.因此,对供应商监督和保证产品符合设计要求,都有较大地困难.至1997年,“审定中心”针对上述情况,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使供应商地工艺、试验、程序基本上纳入正常控制轨道.并且还在供应商中委任了工程代表和预选地制造检查代表,用研讨会地形式,让他们交流工作经验,提出问题和建议,同时也加强了相互之间地联络.这些,都为整机取证创造了条件.飞机型号更改合格审查农5A型飞机是南昌飞机制造公司(简称“南飞公司”)自行研制地中国第一架农林型飞机,由“审定中心”负责该机型型号更改合格审查工作.农5A型机曾于1992年7月15日取得过型号合格证.由于该公司想进一步改进飞机性能,即申请型号更改.经民航总局适航司于1994年8月26日授权,“审定中心”于9月接过了原民航沈阳航空器审定中心对农5A型飞机型号更改审查任务.11月16日,“审定中心”组成审查组赴“南飞公司”,经核查后提出解决方案.12月16日,审查组再次赴“南飞公司”审查,至1995年6月,农5A型飞机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地飞机型号更改批准证.进口飞机、发动机地型号合格认可审查(详见附表)1989~1997年“审定中心合格认可进口飞机、发动机型号情况表说明:带“*”者为发动机.3.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查1994年1月19日,“审定中心”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1993年11月15日地授权通知,组建了农5A型飞机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经该组与“南飞公司”就该型飞机生产许可审定工作进行磋商,并实地观察了该型飞机生产线地生产和管理状况,即对机构设置等不足之处提请“南飞公司”改进.至1995年6月,审查组对该型飞机地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部完成.民航总局适航司于6月20日向“南飞公司”签发了该项目地生产许可证.1994年11月,南方动力机械公司书面向民航总局适航司提出WJ-6发动机生产许可证申请.1995年3月民航总局适航司成立了该项目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并授权“审定中心”负责该项目地审查工作.1995年3月16日,审定委员会在南方动力机械公司举行了首次会议,对该公司生产能力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鉴定.1996年2月,在湖南大庸召开WJ-6发动机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最终会议.会议认为该项目已基本符合相关审定规章地要求,民航总局适航司即向南方动力机械公司颁发了WJ-6发动机生产许可证.1995年3月31日,以“审定中心”为主地审查组对北京科源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AD-200型飞机生产许可审查,向该公司提出6点意见,要求改正.是年8月4日,审查组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审查,确认该公司已将87份质控文件修改简化成46份,在工程技术、采购、储存、工量具控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都已抓紧整改.是年12月26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向北京科源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签发了AD-200型飞机生产许可证.4.麦道82/90型系列飞机生产监督检查麦道82型系列飞机是上海航空工业公司与美国麦道飞机公司共同组装地中程运输机.根据1991年10月14日中美双边适航协定,麦道82型系列飞机地生产监控由美国联邦航空局移交给中国民航总局适航司.同年适航司决定麦道82型系列飞机地日常监控工作由“审定中心”负责,每月1次,每次4~5天.1992年2月,在民航总局适航司地指导与参与下,“审定中心”对麦道82型飞机地组装实施了2次日常生产监督审验,共发现7个问题.以后,“审定中心”对麦道82型飞机地生产情况实行每月1次地日常监控,每半年对其质量保证系统进行1次评审工作,并写出专题报告,为麦道82型飞机地生产起到保驾护航作用.至1996年11月,麦道82型飞机已交付35架,承担着部分国际及国内地航班营运.1995年8月开始,麦道90型飞机在中国组装,其生产范围和部件数量,较麦道82型飞机有较大地扩展,并分别在成都生产机头,在西安生产机翼,在沈阳生产尾部,在上海生产机身和总装.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地授权,“审定中心”作为该型飞机中国项目地主管检查员,负责生产监督、制造符合性检查和供应商控制地日常工作.“审定中心”除每星期派人去上海飞机工厂进行日常监督以外,每月还写出月度报告报送中、美适航当局,同时还派人去成都、沈阳、西安等飞机工厂,与美国联邦航空局检查人员一起,对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至1997年9月,第一架麦道90型飞机地机身,已在上海开铆并开始装配.是年,经美国联邦航空局和中国民航总局对上海、成都两地产品联合进行质量评审,认为生产情况基本正常,对“审定中心”地工作评价较高.5.国产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地适航管理为加强国产航空器材、机上附属设施地生产管理,“审定中心”需对制造人地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作可行性审核,以及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适航性和技术标准地审定;对审定合格地,可报请民航总局适航司分别给予颁发制造人批准书(简称PMA)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简称TSOA),部分项目由“审定中心”颁发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函件.没有这些批准,即为未被民航适航当局认可地产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审查为改变中国航空座椅完全依赖进口地状况,民航一〇二厂和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合作,进行国产HZ-10O型航空座椅地研制工作.1989年1月,“审定中心”依据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曾先后组织两批人员去民航一○二厂摸情况.在第一次审查鉴定会上,“审定中心”就座椅地结构强度、阻燃和质控体系等提出了改进意见.会后,民航总局适航司同意受理该产品PMA地申请,并授权“审定中心”,对安装在由上海组装地第15架和第16架麦道82型飞机上地国产座椅作单机审查.1990年3~5月,“审定中心”有关人员多次去民航一〇二厂和徐州设备修造厂,对装在第15架麦道82型飞机地座椅进行检查,针对生产中存在外协作件质量、铝合金淬火等10个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是年6~7月,对安装在第16架麦道82型飞机地座椅生产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零部件加工过程地原始记录进行了检查,并对7个主要受力零件地淬火处理、焊接问题,以及座椅装配车间质保系统提出了意见.经工厂及时改进后,产品质量可保证最低安全标准,民航总局适航司同意装上飞机进行试用,座位数达212个.1991年,“审定中心”继续对该座椅进行合格审查,促成与帮助制造单位订出整改措施,终于使HZ-100座椅获得了为期1年地PMA.1990年7月17日,上海异型铆钉厂向“审定中心”申请航空用封闭型(F型)抽芯铆钉地PMA.经“审定中心”铆钉审查组对其产品地标准和生产技术进行适航审查,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地规定》(简称CCAR—21部)及《生产许可审定程序》(简称AP—21—04)地有关要求发现8个问题,便及时发出适航管理文件,要求予以改进.12月11日,审查组会同航空工业界和上海市有关地标准化专家,在上海异型铆钉厂召开标准审定会,通过新编制标准,并获得上海市有关部门地批准.审查组于当月20日再次复查,结论符合适航要求,1992年12月29日,上海异型铆钉厂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地产品PMA.1992年1月20日,航空工业总公司609研究所正式向民航总局适航司提出FS223一级换热器项目PMA申请.该项目是图154M型飞机使用地5307AT一级换热器地国产化产品.是年5月10日,“审定中心”组成审查组到609研究所对该产品进行首次适航审查,就发现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7月26日,审查组又赴609研究所进行第二次适航审查,并现场目击了有关试验,认为基本上已符合适航要求.12月16日,经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将序号为91103地FS223一级换热器装于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图154M型B-2604号飞机上进行试用.至1993年6月27日,FS223一级换热器已使用1083小时,技术状况良好.是年11月10日,审查组对该产品又进行了第三次适航审查,检查出9个问题,即向609研究所发出《关于FS223一级换热器质保体系适航审查情况通报》.1994年4月7日,审查组再赴609研究所复查,确认FS223一级换热器其质控资料已达到CCAR—21部有关要求,至1995年8月2日,历经3年零7个月地适航审定,民航总局适航司才向609研究所颁发了PMA.1992年5月20日,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审定中心”,对浙江化工研究院实验工厂研制生产地1301灭火剂项目进行PMA审查.1301灭火剂仅适用图154型飞机,“审定中心”会同民航第二科研所组成了审查小组,先后对该产品进行了3次审查,至是年底,认为产品已符合国家标准.1994年6月1日,俄罗斯图波列夫设计局来文表示图154型飞机上114B2灭火剂可由1301灭火剂替代.据此,“审定中心”于是年12月26日向民航总局适航司上报了该局地意见.1995年1月13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向该厂颁发了1301灭火剂地PMA.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1993年10月21日地授权通知,“审定中心”于11月14~16日,对解放军第5710厂申请地运7型飞机液压软管进行了首次审查.1994年3月,申请方向审查组提交了运7型飞机液压软管生产地质保手册和21份质控程序初稿,经审查组审查后提出修改意见,5710工厂进行了3次修改.是年6月27~29日,审查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审查.确认已按生产许可审定地有关规定要求做完了全部工作,建立了满足CCAR—21部地质量保证系统,并有一定地自我审核能力.1994年9月7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向该厂颁发了运7飞机液压软管地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审查1991年6月4日,民航总局适航司函告“审定中心”对航空集装板网套进行审查.“审定中心”于10月5日组成该项目审查组,并于8~12日对江苏建湖县化纤厂进行首次适航审查,与申请方就航空集装板网套地适航批准方式及相关审定程序达成共识,确定了以美国联邦航空局地技术标准规定及中国民航规定地标准和相关部颁标准为审定基础.1994年6月20日,“审定中心”批准了该厂上报关于航空集装板网套2M1N、2A2N地试验大纲和相关地实施方案.经过审查组地多次审查,至1995年3月,民航总局适航司向该项目颁发了TSOA.自1993年2月起,“审定中心”还对上海金泽航空集装箱厂生产地NAS3610—2K1C型(软门)集装箱进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该厂产品在强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要求生产厂家对产品结构和性能进行改进.是年7月审查组又对该产品地有限元模型,载荷分布等方面都做了检查,并批准了强度分析报告和静力试验大纲.1994年4月,审查组到现场目击了该型集装箱3个面地试验情况,认为此型集装箱已符合有关静力试验要求.审查组在完成工程问题地评审并认可该厂地质量系统软件后,于5月报请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同意上海金泽航空集装箱厂试生产少量集装箱以验证质控系统地有效性.7月11日,审查组再次对该厂质保系统进行现场审查,结论认为该厂生产、质控系统运行基本正常,该产品已具备TSOA取证条件.民航总局适航司于是年8月31日颁发了该项目地TSOA;同时对上海东方航空设备制造公司、江苏无锡县航空地面设备厂、上海大方航空设备厂、江苏建湖集装器材厂、无锡德丰航空集装箱有限公司等厂家申请地20多种集装箱、板、网套进行适航审查,这些厂家取得了适航司颁发地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或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函件.1993年1月5~12日,“审定中心”轮胎审查组对广西蓝宇航空轮胎发展公司进行航空轮胎审查.审查组除对申请方质量控制资料提出4点建议外,还对工量具控制、无损检测、制造过程、器材评审、质量审核、储存等方面提出了6条建议.至1994年5月,审查组对该公司共进行3次审查,在检查质控系统地12个功能中,有8个功能满意,而在工量具控制、试验、器材评审和自我审核方面仍存在问题,要求该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并制定整改计划报审查组.在审查组对该公司所作地纠正措施表示满意,并认可其“质量保证手册”及有关质量控制程序后,又经过工程评审和质量控制系统现场检查,审查组才认为该公司生产地两种规格地航空轮胎已完成技术标准规定地试验和检验,符合要求.民航总局适航司于是年6月29日颁发了该项目TSOA.1995年3月美国联邦航空局也向该项目颁发了TSOA.至1995年5月22日,该公司共有8种规格地航空轮胎,经“审定中心”审查合格后,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地TSOA,其中3种规格地航空轮胎获得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发地TSOA.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由“审定中心”审查地国产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获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地PMA和TSOA共32件,此外,由“审定中心”颁发地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函件18份.1994~1995年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一览表1994~1997年零部件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TSOA)一览表1995~1997年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函件(SHC)一览表国产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项目批准书复查根据民航总局适航司1992年7月28日《关于尽快开展对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项目批准书进行清理整顿地通知》等文件地精神,1993年初,“审定中心”便配备力量,对9个生产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及机载设备地单位进行了首次复查.其中,在对用于HZ100座椅地安全带复查中,发现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把该产品地织带厚度由1.8毫米改到1.2毫米;在进一步复查中又发现该厂擅自更改安全带搭扣材料、热处理记录,并有擅自转包生产单位等严重问题,经向民航总局适航司请示,勒令该厂停止该产品生产并定期更换该产品.在集装箱复查中,发现江苏无锡一家集装箱厂存在擅自更改原材料现象,便及时向该厂指出这一严重错误,并令其限期改正.在对座椅零件生产地复查中,发现民航上海航空维修工程公司产品没有正规地零件图纸,即责成其限期改正,以保证零部件生产地质量.至1995年4月30日复查工作全部结束,所有1992年10月13日以后颁发地PMA、TSOA有效,而在此时间以前颁发地PMA、TSOA作废.1988~1992年国产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项目复查情况表二、持续适航管理1.管理机构1988年民航实行体制改革,政企分开.民航华东管理局专设航空器适航处(简称“适航处”),业务上受民航总局适航司指导,具体负责华东地区民用航空器地适航检查,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进行许可审定以及对维修人员地资格审定.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初建时,有在编人员6人,主要来自原民航上海管理局机务处,以后陆续充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地硕士生和本科生.至1995年,该处发展到在编人员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8人,助理工程师2人.设有飞机适航性管理组、维修单位适航管理组、维修人员适航管理组、特设专业组、计算机管理组、文件资料档案和行政后勤管理组.实行处长负责下地纵横多元,以纵为主,协调配合地管理方式.自1988年民航华东管理局地机务维修管理工作纳入适航管理后,“适航处”为提高适航检查人员地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利用各种机会,组织他们参加中外专家主讲地有关适航管理地专题讲座或研讨会,到飞机制造和维修单位实习,以利在实践中进一步掌握各机型性能和持续适航要求,为适航管理打下了良好地基础.2.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

适航取证方案报告模板

适航取证方案报告模板

适航取证方案报告模板一、背景适航取证是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它保障航空器在合规状态下运营,并且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

航空公司需要按照适航要求对航空器进行取证,以确保其适航性。

在这一过程中,航空公司需要制定一个适航取证方案,以便管理、监督和跟踪适航证书的取得和维护过程。

二、适航取证方案1.方案制定航空公司需要制定一个适航取证方案,以确保适航证书的获取和维护安全和高效。

适航取证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取证流程•取证要求•取证时间•取证复审•取证记录2.取证流程适航取证流程应该清晰明确,包括以下环节:•编制适航证书的文件•确定适航证书的要求•确定三方(制造商、航空公司和维修站)的责任分配•检查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审查适航证书和文件•确定适航证书的有效性和更新周期等3.取证要求在航空公司制定适航取证方案时,应指定企业内部要求、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并对此进行监督和审查。

在适航要求方面,必须考虑以下要素:•点检计划:航空公司应按其运营计划制定适当的点检计划,执行及时检查,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状态。

•维修流程:航空公司需要实施维护流程,确保维修人员能够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修理活动,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

4.取证时间一旦出现航空操作中的适航证书失效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程序,以重新根据适航要求取得证书。

因此,取证时间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确定适航证书的持续时间和更新范围;•对适航证书的前置准备和后续维护活动进行适当的时间规划;•在取证之前对航空器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并使航空器满足适航证书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5.取证复审航空公司应定期对适航证书进行复审。

如果发现适航证书失效或失效的可能性很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适航证书进行重新审查。

对于发掘出的航空器缺陷或缺点,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取证记录适航取证记录应该涵盖所有与取证过程有关的信息。

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航空公司和制造商之间的通信记录•执行检查和审查的结果•取证文件和证书的记录•维护人员的记录•适航证书失效或处置方案的记录三、总结适航取证方案的制定对于航空安全至关重要。

适航取证知识简介

适航取证知识简介

适航取证知识简介适航取证就是民用飞机步入市场投入运营的关键。

ARJ21-700飞机的研制不仅要取得技术上的成功,更要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取得商业成功就要经历三个取证阶段:型号合格证阶段(Type Certificate -TC)、生产许可证阶段(Production Certificate -PC)与适航证阶段(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AC)。

型号合格证就是中国民航局(CAAC)对民用航空器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这一阶段主要分为五个过程:申请、受理、审查、颁证与证后管理。

对于运输类飞机,申请人可参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21部《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有关规定向CAAC 提出申请。

CAAC将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成立专门的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与审查组(TCT)。

审查阶段T CT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工程评审、工程试飞评审与最终的技术资料工程评审,工程评审重点验证申请人提交的工程资料对于适航标准的符合性以及申请人为向CAAC表明符合性所作的各项部件试验、地面试验与飞行试验;工程试飞评审则包括申请人的研制试飞、验证试飞及合格审定试飞,就ARJ21飞机而言,研制试飞与合格审定试飞在西安进行;最终技术资料工程评审则重点关注全套型号设计资料、计算分析、试验报告与要求的各种手册,如飞行手册、维修大纲等。

当TC B最终会议得出合格审定结论时,CAAC适航当局会对申请人颁发TC 证。

证后管理工作由审查组移至经授权的审查部门负责。

生产许可证就是CAAC对已获得民用航空器产品设计批准、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后的最终批准形式,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适航部门批准的型号设计。

在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应适时协调CAAC申请PC与取得PC的时间节点,并且在型号研制进入全面试制前,着手建立符合相关适航规章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完成生产组织机构手册以及有关文件草案、运行生产质量控制体系。

第六章 适航管理规章

第六章 适航管理规章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 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2.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CCAR-2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
3.改装设计批准书(MDA)
1.可以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是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局方将按照有关适航规章, 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者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含)以后对上述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章、 第四章;
3.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者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 章;
4.军用航空产品的设计人或者制造人如继续生产,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五章、第六 章和第七章。
合格审定程序
1.申请人按照局方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 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局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4.在确认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局方根据需要组织审定委员会、审查组或者监察员开展专家技术评 审工作; 5.局方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件的决定。不予颁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前项所需的专家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3.特许飞行证
CCAR-2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 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14.适航批准标签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文件编号:XXXXXXXXXX 文件版本:00编制:审核:批准:修订页目录1.目的 (4)2。

范围 (4)3。

引用文件 (4)4.定义 (4)5。

职责 (9)5。

1。

................................................................................................................. 责任经理95。

2。

.......................................................................................................... 适航质量经理95。

3。

.............................................................................................................. 适航工程师95。

4。

.............................................................................................................. 质量工程师105.5。

研发部 (10)5。

6.生产部 (10)5。

7。

..................................................................................................................... 采购部105。

8。

.............................................................................................................. 人力行政部105。

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6.18•【文号】民航局发[1988]198号•【施行日期】1988.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关PMA程序所覆盖,另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改,可以废止。

)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民航局发(1988)198号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1.总则1.1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下列所需产品进行设计、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即制造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1.2.1为加装、改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用零部件、机载设备。

1.2.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用零部件、机载设备的代用品。

1.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执管、修理单位在使用代用品时,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1.4名词解释1.4.1代用品—替代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上原用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航空产品。

1.4.2试飞—为验证、考核代用品的各项性能指标而进行的不载客飞行。

1.4.3领先使用—经过试飞验证后,已达到适航标准的代用品,为进一步考核其各项性能指标而进行的航班载客飞行(通常为一架次)。

在领先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要对代用品进行密切的监控。

1.4.4扩大领先使用—经领先使用的代用品,为考验其各项性能指标的可靠性,在领先使用的同一机型上做较大范围内的领先使用。

2.分类2.1A类代用品所指的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为:当其功能失效时,将促使直接造成一种飞机故障状态,该状态将阻碍飞机的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民航】 PMA件的管理

【民航】 PMA件的管理

版本:03-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程序阐明了东航飞机、发动机以及部件在修理时对PMA件的评估、审核、批准和使用控制的管理要求。

1.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技术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东航各维修单位。

子公司维修单位参照本程序执行。

1.3程序属性■CCAR121 ■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2.引用文件和术语2.1 引用文件2.1.1 AC-121-55R1《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2.1.2 EM4.8《超出适航性资料的修理和改装》2-10-1版本:03-012.2 术语2.2.1 OEM:指原设备制造厂商。

2.2.2 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

2.2.3 CAAC PMA件:指按照CAAC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

2.2.4 FAA PMA 件:指根据测绘复制的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部件的替代件。

此类部件按照FAA批准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制造,但未列入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持续适航文件中。

FAAPMA件号将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件号不同。

注:已经列入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持有人的适航性资料中的部件,当确认件号与TC/STC持有人的适航性资料中所列的原始件件号相同时,可以作为OEM 件使用。

2.2.5重要件:是零件失效后,会引起非包容性损伤、空中停车、起火等危急飞行安全的事故,或会造成25万美金以上的经济损失。

例如飞机的结构件、操作控制件等,发动机的寿命件、转动件、转子叶片、主要承力机匣等。

2.2.6非重要件:是指上述重要件之外的其它零件。

2-10-2版本:03-013.要求3.1所需的人员岗位1) 机电系统工程管理、发动机/APU工程管理、结构工程管理;2) 质量审核、可靠性管理、维修记录与单机档案管理、适航资料管理;3) 飞机维修控制、机型/机队计划;4) 航材计划采购控制、航材保管;5) 飞机航线维修、飞机定检维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文件编号:XXXXXXXXXX 文件版本:00编制:审核:批准:修订页目录1. 目的 (4)2. 范围 (4)3. 引用文件 (4)4. 定义 (4)5. 职责 (8)5.1. 责任经理 (8)5.2. 适航质量经理 (9)5.3. 适航工程师 (9)5.4. 质量工程师 (9)5.5. 研发部 (10)5.6. 生产部 (10)5.7. 采购部 (10)5.8. 人力行政部 (10)5.9. 供应商 (10)6. 工作程序 (10)6.1. 总则 (11)6.2. 申请 (11)6.3. 受理 (11)6.4. 审查 (12)6.4.1. 设计审查 (12)6.4.2. 生产审查 (13)6.4.3. 最终全面评审 (14)6.5. 颁证 (14)6.6. 证后管理 (15)7. 附录 (15)附录1PMA取证流程图 (17)附录2设计审查流程图 (18)附录3生产审查流程图 (19)1.目的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司民航零部件的合格审定活动,确保公司民航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及其它支持设计与生产的活动符合民航法规和管理程序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拟申请获得中国民航PMA批准的项目。

3.引用文件下列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或版本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程序》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AP-21-AA-2011-03R4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0-04R4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06R3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4.定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由国务院负责管理民用航空活动的行政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适航管理程序:是适航审定部门下发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适航:即适航性,指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

这要求航空器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适航管理:即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控制。

指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并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申请人:指符合CCAR-21部的要求,提出有关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或生产许可证等申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机构或个人。

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关键件:指失效会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产生直接危害性影响的零部件。

非关键件:指除关键件之外的零部件。

寿命件:指在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性限制章节中确定了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者相关程序的零部件。

标准件:指在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的情况下生产的零部件,其中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应当包含设计、生产和统一标识的要求,应当包括生产零部件和确保零部件制造符合性所需的信息,已经公开发布并且能够使得任何人都可以生产出该零部件。

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型号合格审定:是局方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

生产许可审定:局方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合格审定基础:是经局方合格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确定的、对某一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进行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要求及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结论。

专用条件:是针对提交进行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提供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由民航局适航司制定并颁发的补充安全要求。

(1)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2)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3)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等效安全:是指虽不能表明符合条款的字面要求,但存在补偿措施并可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平。

豁免:指根据CCAR-21的规定,在型号合格审定中,申请人可以因技术原因向适航司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中的某些条款。

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

与公司相关的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

生产批准:指局方颁发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证件。

与公司相关的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

适航批准:指局方为某一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的证件,表明该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权益转让协议:指设计批准持有人与生产批准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之间签署的、以确定双方为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使用所需的设计资料的权利及责任的合同或安排。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给供安装在已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上作为加改装或替换用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批准书。

根据设计批准基础的不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可作为颁发给零部件制造人的生产批准书,或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PMA项目单:是PMA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替换的零部件制造人及其零部件件号,型别,序列号,注册号,设计批准依据,以及是否为关键件。

PMA件:指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

PMA设计小改:对PMA件设计的“小改”是指对批准基础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PMA设计大改:对PMA件设计的“大改”是指除“小改”以外的其它更改。

同一性:是PMA件作为替换件时的特有概念,指申请人所申请零部件的设计与经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被替换件(原件)的设计是相同的。

安装适用性:指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允许某一PMA件安装的、已获型号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的范围。

试验产品:是指合格审定中用于各种验证试验的试验件、原型机及零部件。

飞行试验:为验证、考核零部件的适航符合性而进行的非营运性的飞行。

制造符合性检查:指在型号合格审定中,局方为了确认用于验证试验的试验件符合提交审定的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和有关的设计文件要求,对于试验件的生产过程和(或)完工试验件按有关程序规定所作的检查。

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是工程审查代表或委任工程代表请求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或委任生产检验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或委托制造符合性代表或其他工程审查代表及委任工程代表代替其进行目击验证试验所用的请求单,是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目击验证试验的依据文件之一。

制造符合性声明:是按CCAR-21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进行了制造符合性检查、认为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满足制造符合性要求、在提交合格审定审查组进行验证试验时和合格审查组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前向合格审定检查组提交的书面声明。

制造符合性声明是申请人用以表明并保证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负荷型号资料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文件。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是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或委任生产检验代表用以记录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制造符合性检查结果的表格之一。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是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或委任生产检验代表签发的、用于证实试验产品已经过制造符合性检查,符合型号资料的标签。

符合性方法:型号合格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所需的证据资料以表明适航条款的符合性,申请人通常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而这些方法统称为符合性验证方法。

设计保证:指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为了充分表明其具有以下能力所必须的所有有计划的、系统性的措施:(1)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2)表明并证实对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3)向合格审定委员会和合格审定审查组演示这种符合性。

审定计划:是申请人制定的关于采用何种符合性验证方法来表明产品符合审定基础的计划。

型号设计资料:型号设计包括:(1)定义航空器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2)确定民用航空器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3)适航规章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4)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型号设计包括的资料称为型号设计资料。

符合性验证资料:是用于表明型号设计符合审定基础的资料,包含试验大纲,计算或分析报告,试验报告等。

型号资料:是型号设计资料与符合性验证资料的统称。

型号资料批准表:是审查代表填写的、用于证实型号资料已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并予以批准的表格。

适航检查人员:指从事适航审定的局方人员,包括局方的制造检查人员、工程人员、试飞工程师和试飞员等。

工程审查代表:指负责对提交审查的工程技术资料的符合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评审的审查组成员。

制造检查代表:指负责对试验产品(试验件)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审查组成员。

主管检查员:指经局方指派,对某一生产批准书持有人进行证件管理与监督的适航检查人员。

项目工程师:指经局方指派,对获得型号合格证书后的航空产品设计状态变更和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设计构型偏离进行日常管理和监控,并对设计保证系统进行日常监督的适航检查人员。

不符合项:指在生产批准书持有人处发现的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局方批准或认可的资料不一致的项目。

质量控制资料:指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质量控制系统的要求所建立的、局方可以接受的资料,包括制造人及其供应商制造产品和零部件所需的方法、程序、工艺、检验、试验、规范、图表、清册和表格等。

生产批准书持有人:指生产许可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

证件管理与监督:保证生产批准书持有人持续符合有关规章的监督活动,包括日常证件管理与监督和随机证件管理与监督。

日常证件管理与监督:指持续并有计划的证件管理与监督活动,如主管检查员评审、定期质量体系复查、供应商控制评审和产品评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