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今日大案:【头条】今日话题 | 城管终于有了“婆婆”管,要想张牙舞爪没那么容易【二条】媒体关注 | 男子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获刑8年6个月【三条】【宪道评论】斯文何以扫地?----中大甘阳挨打事件漫谈【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附全文)【核心提示】201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新的重要举措。
《规定》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
业权利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法[2006]3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3.13
【实施日期】200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法[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
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
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维护被告权益的重要角色。
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平衡双方利益、保障正当程序的关键角色。
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出发,探讨如何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首先应当确保辩护律师的合法地位。
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其独立性和自由性应得到充分尊重。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对辩护律师进行任意打压,限制其合法行使辩护权。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职能。
其次,检察机关要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是其履行职责的基础。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辩护律师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互动,确保其能够提出辩护意见并得到妥善解决。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证据交换机会,确保其能够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有力地履行辩护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利。
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查证事实真相的角色。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利,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为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等,并确保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克服主观偏见,对辩护律师的调查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避免不当干预其调查活动。
最后,检察机关还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发言权利。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质询等活动,以维护被告权益。
检察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表达机会,不得限制其发言权利。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有效维护被告权益。
总之,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治要求,也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地位、辩护权利、调查权利和发言权利。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坦露心声 , 律师也就常常无法获取寨 隋真相和相
关证据 。 侦查人员 影响 和限制律 师与犯罪 嫌疑人之 间 的 自由交 流 , 律师会 见权形 同虚设 。 使得
刑事诉讼规则》 23 第 8 条的原则确定 。实践中,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往往 只有 目录而无 证 据 内容 ,并 且大 多
、
律师在 刑事诉 讼 中的权 利保 障不足
《 刑事 诉讼 法》 的立法 本 意在 司法 实践 中尚未 得 到完全体 现 。 由于律师 与公 、 、 在刑事诉 讼 中的地 检 法 位不 同 , 致其依 法 执业权 屡 受侵 犯 , 导 律师 在刑 事诉 讼 中存在 着诸多难 处 :
( ) 三 阅卷难。《 刑事诉讼法》 3 条第 2 第 6 款规
查人 员一般都 当场进行 录音 、 录像 、 监控 , 的还禁 止 有
律师记 录 。在这 样 的氛 围 中 , 犯罪 嫌疑人 往往不敢 向
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对于“ 材料 ” 的范围, 法律 和 司法解 释则 未 明确界 定 , 在实 践 中 , 护 律师 只能 辩
到法 院查 阅检 察 院移 送 的材 料 。根 据《 事 诉讼 法 》 刑 第 10条规 定 ,公诉 机 关提 供 的案 卷材 料 只包括 起 5 诉 书 、 据 目录 、 证 证人 名 单 和主要 证 据复 印件 或者 照 片 , 中 的“ 其 主要 证据 ” 由起诉 机关 依 据《 民检察 院 人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3 卷 第5 3 期
V0 .3 No5 13 .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苏 秦
( 山西大 学 ,山西 太原
000 ) 3 0 6
[ 摘要 ] 律 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权利保 障不足 , 以致律 师执 业在刑事诉讼 中举 步维艰 。其主要 原 因是 我国在 此 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 , 司法机关有时违规操作 , 加之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法制观念 落后 以及律 师 自身素质较低 等。 对此 , 应赋予律 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 建立律 师进入行政 、 司法体 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 在各级人民代表 大 会和各级人 民政协 中设 立律 师代表 , 以期 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创造 良好 的法制环境 。 [ 关键词 ] 律 师; 刑事诉讼 ; 权利保障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本文档旨在提供律师职业中的十个严禁行为和不准行为。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和诚实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律师应严禁和不准从事的十个行为:1.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2.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3.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4.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5.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6.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7.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8.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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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京高法发[2005]183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18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于2005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级法院。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为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
对律师依法提出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办案人员应根据律师的申请,及时办理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相关事宜。
办案人员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为律师办理会见的公函。
对律师申请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在不影响按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安排庭前会见。
第二条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
对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律师提交有关诉讼材料。
刑事案件应将公诉、侦查机关移送的诉讼材料提交给律师。
各法院应为律师提供阅卷场所,阅卷后需要复印相关材料的,所在法院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条充分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权利。
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刑事再审为七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等有关事宜通知律师,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

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条:下列事实,当事⼈⽆需举证证明:(⼀)⾃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项⾄第五项的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天晴了,⾬停了,我再次觉得我⾏了。
我⼀直在想,怎么学知识才能提⾼效率呢?总结出三种精进知识的路径,供各位参考,也许对你的学习有裨益。
第⼀种路径就是针尖对麦芒的实战中总结出的知识,你⼀定会铭记于⼼;第⼆种路径是针锋相对的争论研讨中得来的知识,你也会印象深刻;第三种路径就是刻⾻铭⼼的喜爱所学的知识,你肯定会终⾝难忘。
其他路径学来的知识,估计就是过往云烟,灌灌⽿⾳,流通⼼脑⽽已,关键和核⼼的地⽅你是展⽰不出来的。
所以,我们要喜爱,要敢于实战,要讨论争吵,这样学的知识才扎实,才能内化为⾃⼰体系的⼀部分,才能随时信⼿拈来。
本律师在做讲座的时候,因为有1000多件诉讼案件的积累,案例和⼼得脱⼝⽽出,听众听的很受⽤,很⼊戏。
这都是在实战和喜爱中积累起来的,装不出来的。
当然,在具体讲授技巧上还可以精炼和提升。
证据规则第⼗条⽐较复杂,光是理解与适⽤这本书就有近⼆⼗页的内容,我们还是⽼规矩,从实战和⼼得来解读。
说实在的,这⼀条很难,我的功底对有些条款解读起来肤浅,请⼤家谅解。
⾸先,本条就是民事法司法解释第九⼗三条的修正,⼤部分保留了。
1、⾃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因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就如仓央嘉措那⾸著名的诗《见与不见》‘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不来不去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不增不减你跟,或者不跟我我的⼿就在你⼿⾥不舍不弃来我的怀⾥或者让我住进你的⼼⾥默然相爱寂静欢喜’哈哈,这⼀条也可以说,你举证与不举证,⾃然规律、定理、定律就在那⾥,不增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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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十条规定
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
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
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
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七、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八、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
对律师代理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处理。
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的,要支持律师向申诉人做好释法析理、息诉息访工作。
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
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
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
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
对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
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出的建议,要及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