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前言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因性别、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学生学籍管理产生影响。

2. 法规依据原则:学籍管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进行。

3. 实事求是原则:学籍管理应当实事求是,真实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纪律表现等情况。

4. 保护隐私原则:学籍管理应当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5. 动态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学生的学籍状态。

三、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职责(1)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职责。

(2)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3)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4)对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教师职责(1)按照学籍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更新、查询等工作。

(2)指导学生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

(3)对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进行及时上报。

3. 学生职责(1)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2)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3)对学籍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告知。

四、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登记(1)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家庭情况等。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并更新学籍档案。

2. 学籍档案管理(1)学籍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2)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不得随意销毁。

3. 学籍信息查询(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学生、教师、家长等有权查询本人或学生的学籍信息。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篇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篇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篇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篇1)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

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系统升级
随着教育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实际需求的变 更,学籍管理系统需进行升级和更新。升 级内容包括功能扩展、界面优化、性能提 升等。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学籍管理系统设计与实施
系统架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功能设计
学籍管理系统通常采用B/S架构,包 括服务器、数据库和客户端等组成部 分。该系统基于Web技术,支持多种 浏览器访问,方便用户远程登录和使 用。
学籍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学生信 息管理、学籍异动管理、成绩管理、 查询统计等。其中,学生信息管理包 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学习经 历等;学籍异动管理涉及学生转学、 留级、退学等异动操作;成绩管理支 持教师录入、查询和统计分析学生成 绩;查询统计功能可根据学生信息进 行筛选、排序和数据分析。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 度》
2023-10-28
目录
• 学籍管理概述 • 学生学籍管理 • 教师学籍管理 • 学籍管理制度与政策 • 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
01
学籍管理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 化的记录、维护和更新,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 惩记录等。
记录教师的健康状况,包 括定期体检结果、健康问 题等。
04
学籍管理制度与政策
学籍管理制度概述
什么是学籍管理制度
01
学籍管理制度是针对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升学、毕业等一
系列事项的规范和要求。
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
02
学籍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
,提高教育质量。
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
毕业档案管理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小学部各年级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和学籍变动等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按照我校招生规定进行,持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在开学前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注册时,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如实填写学生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转学应持原学校转学证明,经我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休学应持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最长一年。

第十条学生复学应持相关证件,经学校核实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二条学生毕业条件按照我国教育部颁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我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结业条件按照我校教学计划执行,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学籍变动等资料。

第十六条学籍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审核、更新。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学籍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学籍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2. 公平性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对每位学生一视同仁。

3. 实事求是原则:学籍管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

4. 服务性原则:学籍管理应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2. 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办理。

3. 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填写学籍档案。

4. 家长(监护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配合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

四、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档案的建立与保管(1)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2)学籍档案应按照学年度统一编号,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2. 学生学籍变动管理(1)转入:外校学生转入本校,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转出:本校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出,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3)休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4)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1)学生学籍信息应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

(2)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学生学籍信息应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 教师应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所拥有的身份和信息。

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学籍登记制度:学校需建立完善的学籍登记制度,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违纪记录等,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奖惩记录等信息,以备查阅和管理。

3.转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转学管理制度,包括转入学生的报到手续、学籍转移手续等,确保转入学生的学籍得到正常迁移。

4.休学、退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休学、退学管理制度,对学生的休学、退学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学籍变更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籍变更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的姓名变更、户籍变更等情况的处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6.学生迁出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迁出管理制度,包括迁出学生的学籍移交手续、档案移交手续等,确保迁出学生的学籍顺利转移。

7.学生复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复学管理制度,对休学、退学学生的复学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2)是指对中小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籍登记:学校必须对每个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资格、家庭联系方式等。

学籍登记是确保学生合法身份与学籍的重要手段。

2. 转学办理: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学生的转学也有明确规定,包括手续、时间和条件等。

学生转学时,学校必须如实提供学生的转学材料,并及时将学籍转移至新学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

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

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

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学生处分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

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

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

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第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2017 2018学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