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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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劳动合同书

中铁四局劳动合同书

中铁四局劳动合同书篇一:劳务工劳动合同书(规范化)安全员劳动合同书编号:甲方(劳务公司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为年月日起现场工程完工时止。

二、工作内容: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安排,担任安全员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用工单位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乙方享受甲方同工种工人所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

2、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方式,按用工单位同工种劳动合同制同样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1、用工单位未实行计件或承包兑现工资的,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3500元,不再支付奖金、津贴、社保基金等待遇,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与用工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均按国家或用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医疗和失业保险。

六、劳动纪律:1、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政治、技术、安全质量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用工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乙方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随时调整和派遣。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用工单位规定的施工(生产)任务或不胜任用工单位安排工作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3)贪污行贿、赌博、盗窃、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4)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或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劳动教养等。

计划生育合同样本

计划生育合同样本

计划生育合同样本甲方: xxx(单位)乙方: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上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方为乙方及时协助申办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求事项。

(三)及时为乙方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帮助乙方免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结合县、乡(镇)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四)甲方组织乙方已婚育龄妇女到规定的地点享受免费查体服务。

(五)甲方为生育一孩后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乙方,从领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少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六)甲方为育龄妇女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把好档案建立、生育证申报、节育措施落实、孕情检查(月访季查)等关口,对违反《合同》的育龄人员及时处理并征收违约金。

对违法生育的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协助督促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服务。

(二)乙方在结婚登记、怀孕、生育、合法收养子女、落实节育措施后当月向甲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件。

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持有关证件及时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及时申办二孩《生育证》。

在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之前应主动采取节育措施,违法怀孕的,自觉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三)持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能私自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做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协助报请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实施流引产手术。

乙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应参加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二胎孕情监控。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5修正)【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28【实施日期】1995.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建设富裕文明幸福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

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生育计划不得突破人口规划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村、居民区和单位。

第七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八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的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九条已婚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始得生育。

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 为实⾏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制定了江西省计划⽣育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实⾏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使⼈⼝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实⾏计划⽣育是我国的⼀项基本国策。

实⾏计划⽣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 提倡晚婚晚育,推⾏优⽣优育,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育、⾮婚⽣育和计划外⽣育。

提倡⼀对夫妻只⽣育1个⼦⼥,严格控制⽣育第2个⼦⼥,禁⽌⽣育第3个⼦⼥。

⼀胎⽣多⼦⼥的除外。

第四条 计划⽣育⼯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明家庭相结合。

实⾏计划⽣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育事业经费的投⼊。

乡镇⼈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定的⽐例⽤于计划⽣育事业,具体⽐例由省⼈民政府另⾏规定。

第六条 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章 节育与优⽣ 第七条 计划⽣育实⾏计划⽣育证制度。

符合计划⽣育条件并欲⽣育⼦⼥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育证后,⽅可⽣育: (⼀)⽣育第⼀胎的,凭结婚证、⾝份证或者户⼝簿,以及夫妻双⽅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胎计划⽣育证》。

(⼆)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要求再⽣育⼀胎⼦⼥的,必须凭夫妻双⽅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审核,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批准发给《再⽣⼀胎计划⽣育证》;其中夫妻双⽅是农民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计划生育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计划生育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计划生育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一、各施工项目部必须准备的资料
1、计划生育兼干任命书
2、项目部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红头文件
3、施工单位与工程所在地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
4、施工企业与项目部签定计划生育合同
5、长沙县建筑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6、施工人员计划生育登记表(表后附所需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①男性: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
②女性:属本地户口附身份证复印件
女性:属外地户口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二、各施工企业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红头文件(交2份到建管站办公室,公司留存1份备查)
三、公司对项目计划生育的检查情况记录
请各公司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做好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迎检准备,我站将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评先评优作为考核依据,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确保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实现。

2019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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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那么下面一起跟着xx的脚步来看看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进行鉴定。

第九条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条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依据,以>为准。

第十一条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养有一个孩子的,不是独生子女;夫妻终身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的,也不是独生子女。

第十二条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烈士。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浙水建[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07〕8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经研究,现将《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

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2、《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3、《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4、《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5、《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指南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指南

附件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登记表附件2: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仅供参考)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特与该企业签订如下目标管理责任书.1、计划生育率100%;2、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100%;3、及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4、与企业职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自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盖章)(盖章)责任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程项目现已由我公司参与承建,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监督或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五、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缴纳,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承诺可以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或其委托机构直接动用保证金: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3.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现农民工工资的;5.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总工会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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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计划生育合同:
甲、乙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乙方应予配合;
2、乙方按照规定,应主动为单位施工人员购买计划生育相关保险,甲方为乙方提供计生保险咨询服务。

3、乙方履行了其相关责任和义务后,甲方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和B超孕检。

4、乙方流动人员中发生违法怀孕,甲方有权责令其终止妊娠,乙方应予配合。

拒不终止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乙方必须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检。

6、对施工人员,必须逐一检查〈〈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方能上岗,
并对其计生情况予以造册登记;
7、乙方施工人员中出现违法怀孕对象,要及时报告甲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工作,及时终止妊娠。

8、建筑工地内,不容留有躲生、超生行为的人居住。

三、违约责任
乙方人员中出现违法生育或容留人员在工地上躲生造成违法生育,除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对乙方单位处罚金2万元,并取消单位当年评选、评奖、晋升资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建设局一份。

本合同有效期年,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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