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1 PPT课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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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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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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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4)对有抚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抚养、赡养 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 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 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 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刘某( 92年死)
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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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 吴某 85年死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78年死 刘某死后马上死
刘戊
刘戌
遗产分配:
1. 确 定 遗 产 : 夫 妻 ( 刘 、 方 ) 共 有 财 产 为 8×6000+20000+5000=73000 元 , 其 中 属 于 刘 某 的 财 产 为(8×6000+20000+5000)÷2=36500元
,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过错的例 外。 • 2.妇女儿童。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二.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继承的方式
一、继承法概述
继 承——指公民死亡后,依照法定程序, 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 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五) 无效婚姻
• 婚姻无效:
•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医学上 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与继承法(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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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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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歌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判 离?
2、刘歌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能否成功? 3、女儿应该由谁来抚养? 4、财产如何分配? 5、债务如何承担? 6、女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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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王某和李某婚后有四子,长子于2013年死亡, 留下妻子A和女儿B,次子C健在有妻子D并育 有儿子E,三子F在新疆工作,离异膝下无子, 四子G有妻子H和女儿I,与老两口同住并养老 送终。2015年王某病故,留下现金20万元和 10间房屋。请问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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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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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刘歌(男)与王萍(女)自由恋爱于2002年登记结 婚,婚后感情较好,育有一女刘晓莉,10岁。自 2010年起,刘歌与单位一女同事关系暧昧,后来事 情败露,单位影响恶劣,遂产生离婚念头。2011年, 刘歌提出协议离婚,王萍不同意。2011年12月,刘 歌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王萍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 好,且女儿年幼,所以不同意离婚。2012年7月,刘 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而王萍依然不 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法院多次调解无效。俩 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100平方住房一套,汽车一 部,存款20万。刘歌瞒着王萍借有3万元债务资助其 弟弟出国,王萍曾借1万元用于女儿住院看病。 48
婚姻继承法 PPT

注意: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 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 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 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 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 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彩礼的连带赔偿责任
• 法院之所以判决徐某及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因 为根据民风民俗,彩礼的给付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 涉及到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 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 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 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另外从判决 执行角度考虑,对于这样的案件,确定承担返还义务的主 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原告权利能否实现。由于女方失踪,如 果仅判决由女方承担责任,那么判决的最终结果将是空纸 一张,将极大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达到法定婚龄 • 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兄弟姐弟、堂(表)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与已身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传染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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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提到了立法机关的议事 日程上来。婚姻法学专家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 托,起草了民法婚姻家庭编的专家建议稿。
• 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 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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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两种方案: • 一种方案是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完整地纳入法
典化的民法,使其单独成编,叫民法婚姻家庭编 或亲属编。这是法典主义方案。 • 另一种方案是保留《婚姻法》的单行法地位,仅 在民法的相关部分(如人身权章的身份权节)对 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与 《婚姻法》相衔接。这是单行法主义方案。
婚姻继承法
主讲:张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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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 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 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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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 • (二)关于“包二奶” • (三)关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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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 两种观点: • 一种认为应当 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 1 婚姻的概念 • 外国法中婚姻的含义:一是指称婚姻关系。一是指创设婚
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行为。 • 我国古代婚姻即“昏姻”或“昏因”,含义有三:一是指
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仪式。如“婚姻之道,谓嫁娶 之礼”。二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如“婿 曰昏,妻曰姻”。三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姻亲关系。如 “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 婚姻”。 • 我国现代法中婚姻的含义:一是指婚姻的缔结即结婚行为; 一是指婚姻关系本身。 •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必须为 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济内容。 • 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具有直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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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 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 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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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 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己身
因此,己身与伯、叔、姑、舅、姨为寺院法旁 系血亲二亲等。姻亲的亲等计算,与罗马法相 同,也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 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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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算
1、我和叔叔的亲等数; 2、我和姨表妹的亲等数; 3、我和弟弟的女儿的亲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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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由于罗马法是以两边代数之和为旁系血亲的 亲等数,而寺院法是以一边代数作为旁系血 亲的新等数。因而,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比寺 院法的计算方法较科学,故现代绝大多数国 家都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只有少数基 督教较为盛行的国家,例如梵蒂冈、英国、 爱尔兰、葡萄牙等国,采用寺院法亲等制。
父母 1
己身
子女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2
曾孙子女 外曾孙子女 3
玄孙子女
外PPT课玄件 孙子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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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旁系血亲亲属的计算
第一步: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 对方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
第二步: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 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第三步: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
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等。亦称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
婚姻继承法课件

婚姻继承法课件婚姻、继承法课件一、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维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行计划生育(二)成婚1、结婚的概念:成婚即为婚姻的奠定,就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奠定夫妻关系的犯罪行为。
2、成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严禁成婚的条件:严禁近亲联姻;严禁罹患一定疾病者成婚。
3、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为三个环节,即申请,审查,登记。
(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对子女存有扶养教育的义务2、子女对父母存有赡养父母扶持的义务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承继遗产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继在父母继在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离婚1、再婚的概念:再婚指夫妻双方依法中止婚姻关系的犯罪行为.2、再婚的原则:确保再婚民主自由;反对轻率再婚.3、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必须调解;感情是否确已破裂.4、再婚的两项特定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现役军人的子女建议再婚,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存有关键性过失的除外。
新《婚姻法》所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几个禁止性规定1、禁止重婚。
2、严禁存有子女者与他人同居。
3、严禁家庭暴力。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增加了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指缺乏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违宪的情形:1.骗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罹患医学上指出不应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好的;4.未至法定婚龄的.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二、承继法律规范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什么是继承承继就是依法律将死者的个人财产改归有权拒绝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