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件8.继承制度

•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 1、代位继承 • 含义 • 性质——一次的间接继承 • 适用范围 • 适用条件 • 2、转继承 • 性质——两次直接继承 • 3、适当分得遗产问题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点 • 1、概念 • 2、特点: • 单方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要式法律
行为、不得代理 •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 1、实质要件 • 2、形式要件
(二)继承法律关系
• 1、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 • (1)以死亡为发生原因 • (2)多种法律关系——因遗产归属而发生 • 2、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权利角度 • 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得遗产请求权人 • 利害关系人、继承参与人
3、继承权
• (1)继承权的含义 • (2)继承权的产生 • 继承期待权、继承既得权 • (3)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与受遗赠权比
继承制度
一、概述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四、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一、概述
•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1、概念: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
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2、调整对象:继承法律关系(广、狭义) • 准确理解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 3、继承法的特点 • 身份法?财产法?
• 几种形式的遗嘱 • 1、公证遗嘱 • 2、自书遗嘱 • 3、代书遗嘱 • 4、录音遗嘱 • 5、口头遗嘱 • 后三种形式均需要见证人
• (三)遗赠 • 含义
• 与遗嘱继承之区别: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的方式、接受的时间
• 与赠与之区别:生效时间、行为性质、行 为形式
• (四)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权的丧失
4、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
• (1)遗产的概念 • (2)遗产的特点 • (3)遗产的范围 • 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之分 • 不属于遗产的特殊情况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8

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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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2)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使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 以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 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调,取得一致 意见。 (3)夫妻共同财制系的终止 夫妻一方死亡、离婚、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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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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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 参加社会活动 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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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三、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同居权是 夫妻一方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 义务是指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共同生活的 义务。 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义务。 《民法典》没有夫妻同居的正面规定,但承认 夫妻有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义务不履行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 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 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4.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属于强行性义务,夫妻 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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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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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的继承权
夫妻相互继承权是夫和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取得。 法享有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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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十二章继承法律关系

二、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是得为继承人之能力,就其法 律性质而言,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 力。
在我国,公民不分男女,不问婚生与非 婚生,自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都具有 继承能力,得为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之人 胎儿的继承能力 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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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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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可以将继承人 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 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 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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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 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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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继承法律关 系,还包括遗赠法律关系、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遗赠扶养 协议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 产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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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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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 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3)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低级形式。
它排除了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高级形式。
它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排除在外。
群婚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标志。
(二)对偶婚制有固定的主夫或主妻。
(三)一夫一妻制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自然属性1、生理学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生物学特征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二)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2、婚姻家庭关系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史发展(一)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奴隶社会基本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靠礼教和习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维护当时的父权制度,妇女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到了封建社会就逐渐产生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如战国时代李悝的《法经》;汉代萧何的《九朝律》;唐代的《户婚律》;同时结合礼教的约束作用,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父权之上的家庭思想。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从汉代到唐朝一直到清朝都有“七出”和“三从四德”之规定。
精品课课件-婚姻法继承法

❖ 遗嘱的撤销
❖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 嘱的全部内容。遗嘱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 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
❖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 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遗嘱的形式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 1.公证遗嘱。
❖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 到场办理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同时,立遗嘱人应 在自己所立的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二、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 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 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华人顺序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 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
❖ 1.配偶 ❖ 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
❖ 5、可撤销婚姻 ❖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
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的婚姻。 ❖ 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 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 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的 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 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 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ppt课件

(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1 大陆法系 罗马式(法)、德国式 2 英美国家 (三)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 家庭法 前苏联——我国1950、1980,到《民法通则》 对婚姻法规定的归位为广义民事法律范畴Leabharlann 四、新中国《婚姻法》的立法变迁
(一)1950《婚姻法》 (二)1980《婚姻法》 1 基本原则的补充 2 结婚条件的修改 3 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 离婚条件的增补
(四)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2001、(二)2003、 (三)2011 (五)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 婚姻家庭法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一)古代诸法合体的体例 特征:与其他法律规范混杂 普遍以刑代民 婚姻家庭法对其他社会规范依赖大 (道德、宗教、习惯等)
(二)法律 1 直接调整婚姻家庭的专门法 《婚姻法》、《收养法》 2 其他法律 《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 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等
(三)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 有关规定
三、我国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1 含义: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 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其形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 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四、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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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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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 2.收养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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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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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 §2.2 二、涉侨、涉港澳台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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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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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 (一)涉侨、涉港澳台的结婚 1.结婚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二)涉侨、涉港澳台的离婚 1.行政程序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2.诉讼程序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亲子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 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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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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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 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 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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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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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侨、涉港澳台的收养
1.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