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控制要点

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关系到生命健康,因此生产过程需要严格的质量控制。 本次演示将从定义与分类、质量控制体系构建、具体质量控制要点等方面作 详细介绍。
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
人员与机构
任职资格、培训计划,岗位职 责。
质量文档
文件编制程序、文件清单、质 量手册。
ERP系统
全过程跟踪,包括采购、生产、 销售、外包等。
消毒与洁净
消毒不彻底、洁净度不高都是失败的前提。
严格控制操作方法
对流程、温度、酸碱度要求都应制定严密方 案。
产品标签和包装的质量控制
包装材料
产品 完整性
贴标和印刷
产品标识的 准确、清晰和完整。
色差与变形
正常材质基础上的 色差和变形,不能影响质量。
ISO1 3 48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质量体系文件
安全环保问题和改进
对于环保安全的问题,及时回应、通报和立案处理。
人才和员工培养
对于员工和人才的需求,应多方位开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常见问题答疑
1. 高温天气下引起 试剂变质怎么办?
答:在一定条件下存储试剂。
2. 近期新购设备、 故障复杂怎么办?
答:设备运行维护等方方面 面都在试剂生产的关键环节。
3. 生产线人员错漏 怎么办?
答:设立生产线质量责任制。
总结与展望
1 总结经验
从调查、分析到执行纠 正和预防措施。
2 新的挑战
持续发展,并不断加强 自身的品牌力和市场营 销力,并将业务范围扩 展到更广泛的领域。
3 未来展望
更加追求创新、高效和 卓越,不断提供全新的 解决方案和产品。
质量体系文件,符合ISO标准要求,包括质量方针、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 指导书、收集大数据的工具等。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第一部分 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2 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 特殊要求2.1 人员2.1.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2.1.2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1.3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1.4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1.5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1.6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2 厂房与设施2.2.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2.2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ivd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及要求

ivd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及要求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应用于人体体液、组织和细胞外标本中的试剂,通过测定体液、组织和细胞外标本中的生物体、物质或标记物的变化来提供疾病的诊断、预测、监测、筛查和预后判断的信息。
它起着“通过实验研究,有助于诊断和预测疾病变化”的作用。
标准和要求是确保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一、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1.试剂的准确性:体外诊断试剂应准确测量各种指标,其测试结果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试剂的准确性可以通过与参考方法和已知浓度样品进行比较来评估。
2.试剂的精密度: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和一致性,即重复测量同一样本应得到相似的结果。
试剂的精密性可以通过多次测定同一样本来评估。
3.试剂的灵敏度: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灵敏的检测能力,能够检测到生物体、物质或标记物的低浓度。
4.试剂的特异性: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良好的特异性,能够区分目标物与其他类似物质的差异。
5.试剂的稳定性: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即在有效期内能够保持其性能和质量不变。
6.试剂包装的标识:体外诊断试剂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有效期、储存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二、安全性的标准和要求1.试剂的毒性评估:体外诊断试剂应经过毒性评估,确保其对人体无毒、无刺激、无致敏等副作用。
2.试剂包装的鉴别和防护:体外诊断试剂应包装完好,能够有效防止试剂泄漏、污染和受潮,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3.应急处理和废弃物处理的规定:体外诊断试剂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废弃物处理方法,以确保使用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4.用户培训和操作指南: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商应提供相应的用户培训和操作指南,以确保用户正确操作和使用试剂。
三、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要求1.试剂生产工艺和设备: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合格原材料的采购与控制、生产工艺的控制和调整,以及设备、环境和人员的合理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控制要点

探索生产质量控制的重要性,了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的定义,明确质量 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质量控制的关键要点
1 标准化
2 持续监测
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设立监测体系,定期检查生产环境、设备 和产品。
3 数据分析
4 人员培训
收集、分析和解释质量数据,及时发现问 题和优化过程。
2
执行质量控制计划
按照计划执行质量控制活动,监测生产过程和产品。
3
持续改进
根据质量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质量控制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设备故障
建立设备维护和备件管理体系,及时修复故 障。
原材料质量问题
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对原材料进行质量 评估。
操作失误
加强员工培训,建立标准操作规程。
质控体系不完善
建立和优化质控体系,规范质量控制流程。
提供系统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质量控制 要求。
质量控制所需工具和技术
自动检测设备
使用先进的自动化设备进行 快速、准确的检测。
校准和质控品
使用校准和质控品确保检测 方法和仪器的准确性。
统计分析软件
利用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趋 势预测和质量改进。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控制目标,制定质量控制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25•【文号】国药监办[2001]357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代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业经2001年4月26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意见》加强和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一、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原则意见体外诊断试剂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必须严格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为防止出现职能交叉、管理混乱的情况,必须进一步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室在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的审批、注册工作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
总结以往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经验,根据我国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状况,目前,除特定诊断器械专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下称“随机专用体外诊断试剂”)外,其他各种体外诊断试剂的审批和注册工作应当归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但是,体外诊断试剂不等同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品,制定体外诊断试剂审批和注册的具体规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实际状况。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一、规范生产流程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应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保证试剂的质量和稳定性。
首先,应选择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并制定详细的原材料采购和接收规范。
其次,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操作,包括试剂配制、混合、灌装、封闭和包装等。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条件的控制,如温度、湿度和洁净度等。
在每个步骤进行质量检验,并记录所有重要参数的变化。
二、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是确保试剂性能和准确性的关键环节。
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试剂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在质量控制程序中,需要包括对不同批次试剂的质量评估、标准品的稳定性评估、设备校准和验证等。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记录体系,及时记录和汇总每个批次试剂的质量参数,以供后续分析和评估使用。
三、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和标准检测方法为了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准确性,制定并执行标准的操作规程和检测方法非常重要。
操作规程应详细描述每个操作步骤和所采用的方法,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严格执行,杜绝人为差错。
检测方法则需要选择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试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数据应按照标准检测方法进行分析和解读,及时调整生产过程和改善质量问题。
四、加强设备维护和定期验证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需要定期维护和验证,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准确性。
设备维护包括日常的清洁和保养,定期的检修和更换附件,以及设备的校准和验证。
设备验证需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包括设备精度和准确度的验证,温度和湿度的验证等。
只有经过验证的设备才能保证试剂的生产质量和准确性。
以上是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的一些重要原则。
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流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检测方法,加强设备维护和定期验证,能够保证试剂的质量和准确性,为临床诊断和科研工作提供可靠的支持。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与质量控制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与质量控制要求(一)使用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校准物质应能够对量值进行溯源,明确其来源、准确度及不确定度。
1.标准物质:即参考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是指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和物质。
(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2.标准物质的分级:(1)一级标准物质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2)准确度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2)二级标准物质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专注于医疗器械服务)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对检测中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
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或靶值转换方法)、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
应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
(三)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外购物料,企业应制定验收规程。
(四)如委托检验,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企业应有委托检验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检验的数量、周期、项目要求;并保存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
(五)如试样,企业应有试样验证的验收规程和记录,并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签字、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金标类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金标类试剂是指应用胶体金免疫技术,采用胶体金标记的抗体或抗原包被于玻璃纤维膜、聚脂膜或其他载体,聚脂膜或其他载体,将相关抗原或抗体固相连接在硝酸纤维膜,将相关抗原或抗体固相连接在硝酸纤维膜,将相关抗原或抗体固相连接在硝酸纤维膜,应用层析法的原理检测应用层析法的原理检测样品中的抗原或抗体的快速检测试剂。
样品中的抗原或抗体的快速检测试剂。
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中金标类试剂的生产及质量控制,其他金标试剂可作参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本技术指导原则适时组织修订。
组织修订。
一、基本原则(一)研制、生产用的各种原料、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辅料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辅料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指标,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要求。
(二)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生产企业应按照生产企业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形成文件和记录,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生产企业还生产企业还应该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考核。
》的考核。
(三)诊断试剂的研制应当按照科学、诊断试剂的研制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研发,规范的原则组织研发,规范的原则组织研发,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研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材料及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试剂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检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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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本附录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2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2.2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3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4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2.5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6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7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8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9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安全门应当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
2.10应当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确定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斯卡,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斯卡,并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应当合理。
2.11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2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
2.13无菌物料等分装处理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级洁净度级别。
2.14普通类化学试剂的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中进行。
2.15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2.16洁净室(区)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2.17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2.18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2.19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
2.20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2.21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2.22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应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避免对环境和物料造成污染。
2.23产尘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2.24对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2.25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微生物、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2.26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过滤处理后方可排出。
应当对过滤器的性能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2.27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人间传染病微生物名录》、《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设施。
2.28生产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其生产和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2.29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2.3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所涉及的物料应当列出清单,专区存放、专人保管和发放,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
2.31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2.32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2.33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的用水点,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2.34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2.35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2.36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2.37生产设备、容器具等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2.38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具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和消毒或灭菌。
2.39应当按照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
物料应当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储存期限。
储存期内发现存储条件变化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进行复验。
2.40需要冷藏、冷冻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按规定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存温度。
2.41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应当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2.42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管路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
2.43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2.44应当制定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按规定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
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应当在每个组分的容器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
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的效期为准。
2.45不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应当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2.46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作好记录。
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容器具、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47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清洗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2.48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
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
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2.49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程序并形成文件,应当规定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标识和记录。
记录应当包括生产过程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内容。
2.50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2.51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重新进行验证。
2.52外购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生产用或质控用血液的采购应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应当由企业或提供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确定值范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2.53应当对制备的校准品、参考品量值进行溯源。
2.54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2.55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
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当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2.56应当对生产用需要灭活的血清或血浆建立病毒灭活处理的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生产用灭活前后的血清或血浆状态进行明显的区分和标识。
2.57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2.58应当对检验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
应当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