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超国民待遇何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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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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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一、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再认识税收国民待遇原则集中体现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在第24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或无国籍居民在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这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通俗地讲,这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所征收的税收,在负担上要不高于对本国投资者的同类税收。

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直接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中有“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补贴例外”等例外条款。

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

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调节杠杆应尽量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原则。

涉外税收优惠对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明显地违反了这一原则,造成了地区和产业间的不平衡发展,损害了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笔者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和我国具体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并不矛盾和抵触。

就原则而论,将原则置于“真空”环境中诠释其意义,是不具备现实基础的。

原则的实现在于政策的实施,政策是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推行的,而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和参数构成的制度安排则显现出阶段的不确定性。

所以说,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现实状况才是税收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的逻辑起点。

现阶段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

首先,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运用是一国对内统一公平推广至对外统一公平的过程。

而我国税法的国民待遇标准尚未形成,全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几种主要经济成分,国家税法根据经济发展的策略要求给予其不同的税收调控政策,各主体依法承担的税收义务也迥然不同;同样,由于国家区域发展重点的差别,造成了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城市、开发带的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内地。

演变中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演变中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演变中的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讲,中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诞生于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

当时的背景是,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对外开放,作为一项发展经济的基本国策,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

为了大规模地吸引外资,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在当时的国际大环境下,我们选择了一条“以优惠促开放”的道路。

表现在税收制度上,就是给予外商投资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待遇,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全面和明显地低于本国企业的税负。

并且,围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保税区等的建设,逐步设计、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其它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的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

全面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的确立,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推动作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从无到有,蓬勃发展。

从1979年至1995年,签约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计为258788个(年均15223个),总金额达3958.8亿美元。

其中,1994年和1995年的签约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分别为47549个和37011个,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分别为826.8亿美元和912.82亿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保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支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在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涌入,在我国,先是纺织行业继而家电等轻工行业蓬勃发展起来,诸如电脑零配件等的生产亦从无到有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点,汽车工业也因此起步。

由此刺激了一些工业迅速地更新换代,甚至直接带动建立起某个或某几个全新的产业。

――作为市场经济原则贯彻的最为彻底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提供了一个现代企业的参照物。

这种参照的示范效应,使国内企业的改革具有了重塑微观基础的动力。

――尤为重要的是,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和扩大,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催化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

国民待遇原则和涉外税收政策

国民待遇原则和涉外税收政策

按:本文是厦门大学教授杨斌先生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新财税体制下宏观税收管理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税收规则和管理方法比较研究》作出的阶段性成果,现予以发表,以供研究参考。

国民待遇一、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目前报刊杂志上有不少文章认为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就是要废除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待遇上要完全一样,笔者以为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涵义的极大误解,是只从字面理解而没有系统深入探究国民待遇原则的结果。

要扩大开放力度,要改革完善涉外税收政策,首先有必要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把握其实施的条件和范围。

国民待遇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新近成立的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

它是经济国际化迅速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日益兴起的产物。

实质上主要是发达的资本输出国对资本输入国的一项政策要求,以使其在向资本输入国出口货物、进行投资、提供技术和劳务时,在输入国不被歧视,包括关税、非关税政策、国内税收及其他规章、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不受歧视。

也就是外国商品货物劳务、外国投资在税收待遇以及其他待遇上,在同等条件下,不能低于本国商品货物劳务、本国投资。

广义的国民待遇原则不仅规定外国商品货物劳务、外国投资所享有的税收及其他政策规章待遇要不低于本国商品劳务货物及投资,而且一旦对某一国的货物商品劳务进口及投资给予优惠也要无条件地给予第三国(即最惠国待遇)。

因此,广义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可称为非歧视原则或无差别待遇原则。

本文从广义方面研究国民待遇原则,侧重点放在税收政策待遇上。

税收上的国民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国民无差别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包括个人、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以及缔约国一方居民无国籍的人)在税收负担以及有关条件方面,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其基本含义在于不得在税收上因国籍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按照平等互利互惠原则,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到的税收待遇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受到的税收待遇不同或更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国办发明电[1992]15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1992年8月10日国办发明电<199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这对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扩大吸引外商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有的超越了权限,违反了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严肃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和正确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维护我国涉外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超越税法规定,自定优惠政策。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良好的涉外税收秩序。

我国现行涉外税法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权益,服务于对外开放,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的原则,优惠已经不少,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中,关键是要把现行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要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而不要在减税让利方面作文章。

要大力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遏制偷税、漏税。

三、要做好涉外税收的宣传工作。

目前,有一些地区把自行规定的不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已引起外界的种种疑虑和猜测,产生了不良影响。

今后,各新闻宣传单位在宣传报道涉及涉外税收政策时,应以国家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对任何超越权限自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都不得宣传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6.14•【文号】国税发[1993]005号•【施行日期】1993.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1993年6月14日国税发[1993]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税收征管制度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保证了涉外税法的正确贯彻,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外税收征管仍有不少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对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即是依法征税,组织收入的需要,又是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的需要,也符合依法处理偷税、漏税、避税的国际税收惯例。

当前,各级税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顾虑,排除困难,把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抓好反避税工作。

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开展反避税工作,是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方面。

当前反避税的工作重点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

为此,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1992年下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认真抓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工作;选择好审计对象,组织调查审计力量,做到查一户,落实一户。

各地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企业户数的30%。

今年各地税务部门调查审计不得少于3至5户,沿海地区可适当增加调查审计户数。

调查审计的重点是连年亏损而又连年扩大投资的“常亏不倒户”和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并要建立审计档案,总结典型案例。

教授:中国给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

教授:中国给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

教授:中国给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教授:中国给了外国人“超国民”待遇2012-05-2017:12:08 来源: 央视核心提示:近日,英籍男子在北京街头猥亵妇女、俄籍音乐家在动车上辱骂女乘客等消息引发热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教授向党表示,中国确实在法律制度上、管理手段上对外国人给予了“超国民”待遇,公、检、法三个环节,都存在对涉外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

中国网络电视台5月19日消息:中国人是一个好客的民族,从孔子那儿就给中国人欢迎客人写下了大大的标语: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到了现如今,这种好客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变得更加明显,到了北京奥运会时,已经是全国人民替北京在唱,北京欢迎你。

但是一个问题来了,无论谁来你都欢迎吗?显然不是,随着中国的开放与繁华,每年来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一年五六千万的出入境人次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于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非法入境、非法拘留和非法工作的三非外国人也越来越多,这“三非”本身就是违法,再加上一些人参与犯罪,你无论多好客,也不能再欢迎这些人吧。

于是,从现在到8月底,北京开展了一个“百天清理三非外国人”的行动,《新闻周刊》本周视点就来关注这一边好客,一边清理的新动作。

短片一:不要不要我不认识他救我糟蹋我们中国人的小姑娘想在中国横行霸道解说:这段用手机拍摄的三分多钟视频,本周在网上引起极大的关注。

视频记录了五月八日晚上十一点二十分左右,发生在北京宣武门地铁口一位“老外”猥亵中国女子的事件。

拍摄这段视频的就是离事发地仅几十米的发廊老板张健。

当天晚上正在准备关店下班的张健,听到店员小许说那边出事了就跟着跑了出去。

视频拍摄者张健:那女孩就是这种感觉这样趴着老外就这样趴着老外压在她身上了。

张健说,当时现场已经围观了很多路人,但面对女孩的呼救声却没有人上前制止。

赶到现场的张健一开始也没有制止,还以为是小两口闹别扭,后来他们发现情况并不是那么回事。

视频现场:糟蹋我们中国人的小姑娘想在中国横行霸道打那老外快行了吧敢打我解说:很快警察赶到了现场,带走了这名外国人和受害女孩。

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本文所称涉外人员是指取得跨境收入且该收入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依据现行税制解析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并重点阐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务处理,供大家在实务工作中参考。

一、涉外个人各项所得纳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涉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1.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5]98号文件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执行税收协定或安排为183天,下同),可以按《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仅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且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浅谈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浅谈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浅谈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内容摘要:论文关键词: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论文摘要:自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消超国民待遇,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

这标志着中国将在税收制度上彻底结束对外资企业“优待”,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实现全面统一。

这一政策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国内的内资企业将面临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

一、什么是“超国民待遇”所谓“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直接投资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外资企业在中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投资优惠、外汇管理优惠等许多优惠政策,比如“三免两减半”,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这些优惠政策在开放初期对中国更多地吸引外资的确起了重要作用。

12月1日,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据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3%的比率征收。

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二、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产生的原因1.国际引资政策竞争日益激烈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的现代化建设依旧需要大量的外来资金。

根据WTO相关协议的规定,在国内规章中,东道国应给予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不低于本国企业和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外资的流入,的确对东道国可以产生许多积极效应,如弥补投资缺口、带来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对外贸易增长、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

2.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大量流入中国为了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给予外商超国民待遇便成为了我国吸引外资的一张重要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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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杂 , 个体 系是缺 乏整体 性和 统一 整
性 的 。再 力 _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的 政 策 攀 口i n 比 ,执 法 的 严 肃 性 弱 化 ,涉 夕h 收 政 税
业 、农 林 牧 业 、港 口 、码 头 等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都 有 特 殊 优 惠 政 策 ,而 内 资 没 有 ; 此 外 ,外 资 企 业 还 享 有 出 口 税 优 惠 、再 投 资 退 税 、预 提 所 得 税 减 免 加 入 W To组 织 必 将 促 进 我 国 传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和 经 济 开 发 区 ,这 些 地
区 的 税 率 是 1 % 或 2 % ,还 有 按 1% 5 4 0 的 税 率 征 收 ; 其 次 ,位 于 经 济 特 区 的 新 办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营 期 在 1年 经 0 以 上 , 从 获 利 的 第 一 年 起 ,2年 内 免 税 , 后 3年 减 半 征 收 , 甚 至 在 免 税 后 5年 减 半 征 收 。 而 对 内 资 的 新 办 企 业 限 制 较 多 ,优 惠 期 限 也 较 短 ,一 般 从 开 业 之 日 起 , 免 税 1年 或 2年 , 或 第 1年 免 税 , 后 2年 减 半 征 收 ; 再 次 ,外 资 投 一
种 政 府 诱 导 投 资 行 为 ,是 矫 正 市 场
等 优 惠 政 策 。
统经 济运行 以及 政策措 施的 更新 , 改 变 市 场 竞 争 的 方 式 与 手 段 ,力口 我 国 速
纳 入 世 界 经 济 一 体 化 和 全 球 化 的 进 程 。而 涉 夕h 收 优 惠 与 国 民 待 遇 原 贝U 税 的 矛 盾 , 是 摆 在 我 = 前 迫 切 需 要 就 ] 面 解 决 的 问 题 。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实 际 上 是 非 歧 视 原 贝U 口 方 享 受 的 待 遇 不 应 该 低 于 ,展 夕h 国 民 的 待 遇 , 并 不 但 艮带U 国 政 府 可 一 以 对 夕h 实 施 优 惠 待 遇 。从 我 国 目 前 方 的 情 况 来 看 , 国 民 待 遇 与 超 国 民 待 非 遇 并 存 。一 方 面 , 国 夕 某 些 产 品 和 夕h 资 企 业 的 进 入 和 经 营 还 受 至Ⅱ 的 艮带U ,
这 样 , 在 同 一 禾U闰 预 期 水 平 上 , 短 期 } 投 资 T  ̄ - k产 要 素 型 的 夕h 将 会 得 至U u 企 更 大 的 禾崛盗 , 使 得 大 量 的 夕h 积 淀 于 一 资 般 的 生 产 、 力口 、 ? 工 肖费 型 等 行 业 , 造 成 -- 些 行 业 的 过 度 发 展 , 并 韦 7这 目应 阻 止 了 夕h 向 高 精 尖 产 业 的 流 动 。 时 , 资 同 涉 夕h 得 税 优 惠 税 率 过 f 所 氐也 不 禾U 引 于 导 外 国 投 资 者 选 择 集 约 化 生 产 方 式 。
维普资讯
涉 外税 收 超 国 民待 遇 何 时 休
文 /王 均
示 ,外 资 所 得 税 负 担 率 在 8 左 右 ,内 % 企 负 担 率 约 为 2 % ,二 者 之 间 差 距 高 8
达 2 %。 成 这 种 现 象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0 形 首 先 ,外 资 企 业 多 设 在 经 济 特 区 、 经
失 灵 的 辅 助 手 段 ,过 度 使 用 必 然 会 影
Ⅱ 向市 场 机 带U 酉 置 夸国 公 司 资 源 中 的 在 己 基 础 性 作 用 , 别 是 当 今 在 经 济 自 由 特 化 和 全 球 化 的 趋 势 中 , 阻 碍 了 多边 更 贸 易 和 投 资 规 则 的 推 行 。实 行 国 民 待 遇 是 投 资 环 境 改 善 的 重 要 内 容 , 是 也 世 贸组 织 与 联 合 国 国际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的 基 本 原 则 。 我 国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 成 了 多 层 形 次 的 、 环 节 的 、 方 位 的 政 策 体 系 , 多 全 对 促 进 改 革 开 放 、引 进 夕h 和 技 术 发 资
展 发 挥 -- 极 的 作 用 。但 是 , 随 着 改 7积
革 的 深 入 发 展 , 国 现 行 的 涉 夕h 收 我 税 政 策 由于 税 制 上 的 多 层 次 和 内容 _ i n的
未 能 享 受 国 民 待 遇 ; 另 一 方 面 ,进 口 产 品 和 外 资 企 业 又 享 受 -" 多 国 内 企 7许 业所 不能 享受 的优惠 ( 口 “ 免 三: 女 两 减
定 期 减 免 税 两 种形 式 ,主 要 是针 对 企 业 禾U 所 进 行 的 实 质 性 照 顾 , 适 应 于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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