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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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民待遇等概念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民待遇等概念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民待遇等概念国民待遇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又叫平等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国民待遇制度既能够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规定,也能够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其中,这种规定既能够是概括性的规定,也能够是就具体事项或问题作出的规定。

虽然国民待遇意味着内国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但这种待遇是一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适当待遇,一般不包括政治上的权利和法律上不允许外国人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国民待遇下,外国人来到一国境内,应服从所在国的法律的管辖,享有所在国国民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能要求优于该国国民所享有的待遇。

在处理涉及外国人的事件上,只要内国*没有“拒绝司法”( denial of justice)或不正当地延迟审判,也就是说,只要在内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能够平等而无防碍地通过内国的正当司法程序获得依法处理,外国人就不能有何不公平,而他们的本国政府也就没有出来为他们说话或干涉的理由。

当然,如果外国人在内国遭受到显然恶意的、歧视性的和不公平的待遇,并所以受到损害,则另当别论。

国民待遇制度是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的产物。

这个待遇制度提出后,先后有三种表现形式:(1)无条件国民待遇,即不附带任何条件把内国法律赋予内国人的各种权利同样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最初年代里,曾实行过这种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

(2)互惠国民待遇,也称为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内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要以该外国人所属国也给予该内国的国民以国民待遇为条件,也就是说,内外国约定相互把给予本国人的民商事权利也同样给予对方国家的人。

现代的国民待遇都是以互惠为基础的国民待遇。

(3)特定国民待遇,即一国在立法中规定在某种或某几种权利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有利于本国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民商事权利方面,如发明和专利的申请,也能够不要求互惠。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它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

即国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而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包含三个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即所有法律、规章与要求,统称“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

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一)就产品税费而言,国内税费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征收的税费在内,这些税费是对产品征收的,从而排除了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税费,如所得税。

在这方面,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国民待遇制度1.国民待遇原那么综述。

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效劳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国民待遇原那么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根本原那么。

但每一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的详细适用条件并不相同,特别是《效劳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在性质上不同于另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每一特定产品。

各进口成员不能在不同产品、不同批次产品中进展国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对某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为借口对其他产品回绝国民待遇。

该义务根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涉及国内税费;另一类涉及影响产品销售等的国内法律、规章。

(1)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

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因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关系不同而分为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要求。

在同类产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费。

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确定两个条件: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进口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是否超出guo内同类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

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即违反了国民待遇原那么。

这种违反是否造成了不利影响不是认定违反国民待遇义务的考虑因素。

如果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而属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那么适用不同的要求。

它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时,不得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详细地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需具备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没有同等征收税费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国的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享有同等待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保证发明人、商标注册人或专利权人、附着商标的商品和专利商品的使用人享有国民待遇。

具体包括:1. 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不需由当地人或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人也可以直接向本国专利局或商标局申请。

2.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自申请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注册权之日或公告之日的期间内,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专有权利。

3. 如缔约国的本国人其发明未取得专利权者,可以请求该国给予不侵权的财产权或工业权,以补偿其发明的损失。

4. 缔约各国承认本条所规定的发明在本国享有与本国国民同样的法律地位。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不论是否再向其他公约成员国申请版权登记,都可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版权;在一切公约成员国中享有著作权,并自动享有国民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所有领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领域,包括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唱片、广播组织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一项外国智力成果,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取得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2. 适用于所有事项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事项,主要指知识产权分别依各成员法律而产生并在其境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 公共道德要求的例外公约虽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并未取消或代替各成员国国内法在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对外国作品所规定的、与国内作品不同的限制。

例如对色情和淫秽作品的限制。

这些限制只涉及作品本身内容以及表达方式,不影响作者基于本国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

这种例外的规定已为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所普遍接受。

论《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论《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论《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概述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即各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应该同该国国民享受的标准相同,对不同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保护一视同仁,而不应有差别对待。

而且为了使国民待遇原则在各成员国内顺利实施,《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起源国”确定的原则:(1)对于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起源国;(2)对于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起源国;(3)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未同时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盟成员国为起源国,然而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起源国;对于建立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起源国。

二、国民待遇原则在伯尔尼公约中的体现及例外1.国民待遇原则在公约中的体现《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整个公约的支撑和基石,在公约中具体体现为:一是在保护范围方面:《伯尔尼公约》保护范围更加广泛,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

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二是著作权人范围方面,只要作者具有某一缔约国的国籍,或者在某一缔约国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者其作品在某一缔约国首次出版,就可以在公约所有缔约国内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在保护期限方面,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对于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这些规定体现了公约最大限度规定了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保护的标准,使得作者的权利不因跨越国界以及各个国家关于涉外著作权的规定不同而降低保护标准。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最新版】目录1.GATT 1994 概述2.第 3 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3.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要求4.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与作用5.结论正文1.GATT 1994 概述GATT 1994 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国际贸易领域一项重要的多边条约。

自 1947 年成立以来,GATT 在降低关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4 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GATT 1994 成为 WTO 的核心法律文件之一。

2.第 3 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GATT 1994 第 3 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在实施贸易措施时,各成员应公平对待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确保外国企业享有与本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 WTO 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3.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要求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货物和服务的待遇:成员应保证外国货物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时,享受与本国货物和服务相同的待遇,包括关税、配额、补贴等方面。

(2) 知识产权保护:成员应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确保外国知识产权享有与本国知识产权同等的保护。

(3) 竞争政策:成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对外国企业提供与本国企业相同的竞争条件。

4.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与作用国民待遇原则在 WTO 成员间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国际贸易:国民待遇原则降低了外国企业在进入其他成员市场时所面临的贸易壁垒,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2) 保护投资者权益:国民待遇原则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市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吸引外国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3) 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防止成员滥用贸易政策,保护国际贸易秩序。

5.结论GATT 1994 第 3 条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一)概论国民待遇(NationaI Treatment)通常是指条约的缔约方一方在本国领域内对缔约方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给予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相同的权利或特权待遇。

始于19世纪初。

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明文地作为国家间条约的条款要比最惠国待遇晚得多。

与最惠国待遇一样,国民待遇旨在保护平等的竞争,减少市场扭曲、实现贸易自由和货畅其流,它与最惠国待遇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非歧视待遇的两个方面。

但各自涉及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却不相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的是不在不同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保证的是成员方不在本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没有前者,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就缺乏必要前提;而没有后者,则缺乏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WTO有关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第3条及GATT附件第3条的注释之中。

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即规定国内税和政府管理不应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保护;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全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条款。

该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在对待自己本国商品与服务时与对待其他成员国商品与服务一样。

简单地说,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进口商品和服务给予与本国产品和服务同等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贸易领域,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

根据该原则,当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或服务征收关税、制定非关税壁垒或实施其他贸易限制时,必须对本国商品或服务采取同样的措施。

而不论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都应享有同样的待遇,不得因国别而加以区分。

这意味着贸易政策对不同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应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在商品贸易中,成员国不得对本国产品征收高于其他成员国产品的关税,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歧视性措施,如限制进口配额、出口补贴等。

在服务贸易中,成员国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受到本国和其他成员国同等的待遇。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待本国知识产权与对待其他成员国知识产权时采取相同的措施,确保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民待遇原则确保了成员国在开展国际贸易时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打破了国别歧视的限制,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2. 公平竞争环境: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待本国商品和服务与对待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避免了因为国别而歧视性对待商品和服务的情况,确保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3. 促进经济增长: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流通,扩大市场规模,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4. 降低贸易壁垒: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各国对外贸易的壁垒,减少非关税壁垒的设立,促进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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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第2句


专家组指出,除产品成份和关税分类外,应着重 考虑相关产品的替代性,考察市场推广技巧和消 费者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取向,并得出其他过滤烈 酒与日本烧酒是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的肯定结 论。 税务差别待遇应达到差异的最低标准。 上诉机构认为,在确定是否为保护本地生产时, 不需要考虑动机,而应对措施的结构和实施做全 面客观分析,以及措施的标准和整体情况。
其他著名的国民待遇案例



欧盟石棉及含石棉产品措施案(DS135),焦点 是第3条第4款中的同类产品的认定; 韩国关于进口新鲜、冷藏及冷冻牛肉措施案 (DS161),焦点是第3条第4款的国内销售待遇。 加拿大涉及期刊的措施案(DS31),涉及包括第 3条第2、4、8款在内的广泛内容。
韩国牛肉案
为进口成员法律定为国内税也可能实际 上为关税,因为: 1、它们是在货物入境进口时并作为入境 条件征收的; 2、它们是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实行的, 与本国对相同国内产品征的同类税费毫无 关系。

对第3条第2款的理解


第1句和第2句的区别在于“同类国产品”。 如果一成员没有或很少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 的国产品,则以“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为 参照。 符合第2款第1句要求的国内税,只有在已 税产品与未同样征税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国内产品 的目的,方被视为与第2句的规定不一致。
欧共体石棉案


该案的争议焦点也在同类产品上。 该案上诉机构认为,判断同类产品的因素 包括:产品的特征性质与质量、产品的最 终用途、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关 税分类。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在产品的竞 争性上。 一般认为,第4款的同类产品应作较之第2 款更宽泛的解释。
பைடு நூலகம்
第3条第4款


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进口到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 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 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 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国别无关的 国内差别运输费的实施例外。
对第3条各款关系的解读


上诉机构指出,第3条的基本目的是避免国内税和 其他管制措施构成贸易保护措施。 第2款第1句是第1款的实际应用条款,故不需额 外证明该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认 定第1句应首先确定相关进口和本地产品是否同类 产品,其次是对前者征税是否高于后者。 第2款第2句与附件九注释应结合理解,必须证明 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这一要素。认定第2款应证明是 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产品间并非享有类似的 税务待遇、差别待遇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
四、WTO的国民待遇范围


WTO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 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服 务和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 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与MFN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五、国民待遇的例外

国内法起源:《法国民法典》第11条 国际法起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3条
2、国民待遇的性质
国内法的范畴:MFN从条约,NT从国内法 平等、非歧视原则:与本国国民“一视同仁” ?no less favorable or the same favorable 与民商事、贸易的本质联系
3、国民待遇的范围
二、GATT/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1、GATT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进出口贸易中: 关税/法 国内税/法 External(MFN)—— internal(NT) 国民待遇的最惠国待遇:国内税与国内法规的对外效应
2、第3条的宗旨:第1 款—— 一般禁止保护主义 3、第3条的结构
小序言 (第1款):宗旨、概述 关键款项(第2、4款):国内税、国内法规(与市场有关) 一般款项(第5、7、9款):国内数量、最高限价法规 例外款项(第3、6、8、10款):已缔结协定中的税收、已颁布 国内法上的数量、政府采购、补贴、电影片
对人(person)、对事(thing-matter)、对物(thing-good) ?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 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 样的民事权利。”
——《法国民法典》第一卷 第一编11条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都是非歧视待遇的核心内容。 分别导致外外平等和内外平等。 最惠国待遇主要在入境和清关过程中,国 民待遇通常在清关进入后作用。前者是后 者的必要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实际保证和 实施条件。二者有时具有相互转换性。
第4款的首起争端—意大利农业机械案 1958年7月,GATT就英国诉意大利 案进行审议。该案涉及1952年意大 利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意大利农 民如购买本国生产的农用拖拉机可 获得优惠低息贷款(年息3%)。英 国认为该法案不符合总协定第3条第 4款的规定,歧视进口农机。
GATT专家组报告



立法对购买国内农机给予低息贷款,明显是构成 对第4款的违反。意大利 辩称其是为发展本国经 济的需要,符合第3条第8款b项所规定的例外。 第8款b项:本条的规定不阻止仅给予国内生产者 的补贴的支付,包括以与本条规定相一致的方式 实施的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产生的对国内生产者 的支付和政府购买国产品所实行的补贴。 专家组认为b项只允许补贴国内各生产人而非购买 人,故裁定加拿大败诉。



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韩国的双重销售 体系,即要求进口牛肉在单独的商店销售,使得 进口牛肉的待遇低于国产牛肉。 上诉机构承认,形式上不同的待遇不一定 构成GATT第3条第4款所指的较差待遇。但 本案中,双重零售体制事实上使进口牛肉与 普通销售渠道隔离,改变了进口牛肉的竞争 条件。 双重销售体系并非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必 需,不能引用GATT第20条d项例外。
第3条第1款
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 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 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 的 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 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 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 适用。
第3条第2款


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 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 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 其他国内费用。 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 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或 其他费用。
国内税—不以征收时间地点为限

对于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同类国产品的任何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或本条第1款所指类 型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如在进口时 或在进口口岸对进口产品征收或执行,仍 应被视为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第1款所 指类型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如1947年法 国代表所指的周转税与奢侈税。
国内税—不以成员国内法规定为限
对第2款的权威解读-日本酒精饮料税案

基本事实: 1995年6月21日,欧盟要求与日本就日本烈酒税法征 收的酒精国内税进行磋商,美国、加拿大7月加入。 事源该法案将烈酒分为十个大类分别征税,争议涉及 日本烧酒、威士忌、白兰地、烈酒和甜烈酒。欧盟认 为包括伏特加酒、杜松子酒和白朗姆酒在内的烈酒与 两种类别的日本烧酒是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和可替代 产品,威士忌、白兰地和甜烈酒则与两种日本烧酒是 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该法按对前者征收更高税率 违反第3条。美国和加拿大提出类似诉求,只是列举的 具体酒种不同。


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和第21条的安全例 外构成国民待遇例外; 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以具体承诺为前提, 同时承认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TRIPs的例外包括四大WIPO公约本身的例外、 司法和行政程序的例外。
六、中国入世法律文件规定的国民 待遇
1、议定书第3条:非歧视问题 — 外商企业的国 民待遇 2、议定书第5条:贸易经营权 贸易权范围的国民待遇; 主体的国民待遇。 3、议定书第8条第2款:许可证的国民待遇 4、议定书第11条:进出口产品的税收国民待遇 5、 报告书第二部分第一节:国民待遇
非歧视性原则之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
投资领域 民事领域 服务贸易
产品贸易
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
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 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的待遇, 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 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歧视 性待遇。
GATS 第17条 TRIPS 第3条
TRIMs 第3条
GATT 第3条
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VS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WTO框架下,除了极少数法定例外,最惠国待遇 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 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进口产品和外国人持 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但对于已经承 诺对其他WTO成员开放的各个服务行业来说,其 适用取决于谈判达成的具体条件。在服务贸易领域, 任何成员都没有给予其他成员普遍国民待遇的义务。 只有在其他成员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满足本国服务 具体承诺表中施加的限制条件后,才享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
outline



一、国民待遇概述 二、GATT/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关于适用GATT第3条的案例 四、WTO的国民待遇 五、国民待遇的例外 六、中国入世后的国民待遇问题
闭关锁国 自给自足
高度发展 的 商品经济
一、国民待遇概述
1、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起源
第2款第1句




同类产品应作狭义解释。专家组认为它是直接竞争或可替 代产品的一个分类。 同类产品并不要求每一方面都完全相同。非统一的关税分 类表只能作为参考。 对同类产品的判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的最终用户、 因国家而异的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特点性质与质 量。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伏特加和日本烧酒是同类产品,其 他烈酒则与日本烧酒成分有很大分别,属直接竞争或可替 代产品。 伏特加和日本烧酒每一酒精单位分别为9927和6228日元 的税,虽然差别很少但仍符合高于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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