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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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

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2)款规定一成员方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以与给予己方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

达到本条第(1)款的要求。”这意味着,国民待遇义务属于承诺义务,缔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可以自己决定在那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为实施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开列清单。

在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方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包括产品(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了产品和生产者,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17条第(1)款)。

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要求与本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相

同对待30。《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3) 款规定如果一成员方修改其服务或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成员方的同类服务提供者不利。”这一规定要求国民待遇必须是实质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形式上不同,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引起假定歧视的情况较为普遍地存在。无论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这种待遇实际改变了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竞争地位,就可以认为具有歧视性。例如在金融业中,许多国家都对银行的资本资产比例作了限制规定。这些限制是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银行的,目的是为了银行业的安全。

但是,由于东道国往往将外国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

银行,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本规模一般较小,更多地是依赖其母行的供给,因而这一规定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限制要高于当地银行。同样,外汇管制虽然是平等地实施于一国所有的银行机构的,但由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往往较本地银行为重,外汇管制对前者的不利影响要远远大于后者31。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中并没有实质性要求。这是由于服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服务客体是无形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要同时同地进行交易32,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服务贸易更易受到干扰,甚至以形式上的平等达到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目的,如前例所述。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国民待遇属承诺义务而非普遍义务,加上各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国民待遇难以得到普遍执行,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只实行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在国际服务贸易实践中,世界各国均采用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并且有一定的限制范围。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即第二项银行业指令。根据该指令,如第三国存在对欧共体信贷机构的歧视待遇,即欧共体信贷机构未能享有国民待遇,未得到同样的竞争机会和有效的市场准入”,欧共体委员会可发起谈判,对形势进行补救33。美国1996年新颁布的电讯法案规定,美国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他国电讯服务者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和待遇,对尚未开放电讯和新闻媒介市场的国家则

仍维持原有限制34。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也实行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35。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相关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36。也就是说,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又叫超国民待遇37。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来发展本国家经济,在许多服务业领域对外国投资者提供超国民待遇,如产业优惠、地区优惠、税收优惠和各种补贴政策。这些超国民待遇可以大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区分国家提供的优惠。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这种优惠是不允许的,但经济一体化是除外的。第二种是地区优惠,即对本国内特定的地区提供优惠。世界贸易组织主张一国对外贸易法规要具有全国的统一性,贸易制度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反对利用地区差别实行倾销或补贴38。这就是说,地区优惠从原则上讲是世界贸易组织是所反对的。

但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款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可以阻碍任何成员方与其毗邻国家,仅限于为了方便彼此边境毗邻地区而交换当地生产和消费所提供或赋予的利益”,这意味着,边

境地区交易可以实行优惠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是一种承诺义务,可以预定各种条件和资格,且必须是实质上的国民待遇而非形式上的国民待遇,如果把地区优惠列入市场准入条件中,且没有在实质上违反国民待遇,就应该是允许的;第三种是产业优惠。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其它文件,均没有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产业优惠是允许的。

低国民待遇,顾名思义,就是低于国民待遇的待遇。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是一种承诺义务,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一成员方根椐所承担的义务开放服务贸易,即在所承担的义务外可以实行低国民待遇。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达成多边协议,能够实行低国民待遇的领域将会很有限。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一般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条款包括导言和具体例外两部分。导言为在实施这类措施上不应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对服务贸易隐含着限制性”。具体例外包括从(a)--(e)5项。从导言与具体例外的逻辑关系来看,应该同时满足二者的规定才能作为例外来处理。具体例外(a)项是为保护

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附注中规定只有某一社会基本利益受到真正和极其严重的威胁时,才可引用公共秩序例外措施。(b)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随着人类文明进步,这一需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国纷纷制定技术标准,在用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同时,也被用来作为贸易壁垒,使服务贸易遭受损害。

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技术标准作出规定,其中与国际服务贸易最密切的是证书制度,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在制订或实行证书制度时不得有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尽早在出版物上发出通知,说明拟采用的证书制度,公布证书制度所采用的规则39。(c)项是为服从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定的需要。(d)项是旨在确保公正、有效地征收或收取直接税而实施差别待遇。(e)项是因避免双重征税或因参加任何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或协定而实施差别待遇。

(二)政府采购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第17条(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作为政府目的为政府服务机构采购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程。与最惠国待遇一样,政府采购在国民待遇中同样可以例外处理。

(三)经济一体化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协议不阻止成员方成为经济一体化的成员,只要该一体化协议取消现有的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

(四)紧急保障措施

如前所述,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类似,《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可以实施紧急保障措施,这意味着,当一国在某一服务部门进口激增,对该服务部门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违反国民待遇的措施。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紧急保障措施的规定只是初步规范,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

五、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现状及入世”后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70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几乎每项都有最惠国待遇条款,而只在1986年中英协定和1988年中日协定等少数几个协定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40。根据最惠国待遇的要求,这几个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已经自动无条件适用于以前或今后与我国签订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也就是说,我国已经给了这些国家的国民待遇。

在国内法中,在实体法方面,根据《宪法》第18、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根据《对外贸易法》第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代替了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的外商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都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实行的是完全的国民待遇。《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的也是国民待遇。《公司法》第18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椐

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互惠原则,根椐本法办理。”《商标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实行对等的国民待遇。

在程序法方面,《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上述法律除《合同法》外,都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我国将‘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41在新颁布的《合同法》中没有提到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甚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没有特殊的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实行的是完全的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要求相关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境内提供者的待遇。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一些发展中国家为

了吸引外资,主动给予外商较国内企业优惠的待遇42。我国在没有实行对等、互惠”国民待遇的服务领域,也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表现为我国对有些服务业的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进出口权的放宽、外汇管制的放宽等方面,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不同的地域或投资项目享有不同的优惠,最低税率可以低至15%43。

而国内企业的所得税是33%4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也有类似规定,而国内企业则没有这类优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享有进出口权,可以直接进口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可以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而绝大多数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必须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45。这种超国民待遇一方面确实能起到吸引外资发展我国服务业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容易造成国内外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民族服务业的发展,容易造成假合资、假扩资、逃避国家税收现象的发生,容易造成外资投向集中于资金回收快的行业和地区,造成服务业的行业与地区不平衡,从而损害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低国民待遇包括投资领域的限制、当地成份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表现为对外商投资部门和领域的限制,审批手续和收费的歧视,原材料国内购买等规定,如我国1997年12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外商投资运输、内外贸易、旅游、房地产、金融及相关行业进行限制,禁止外商投资邮政、电话、广播影视、新闻

等行业4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都规定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同等条件下尽先在中国购买,即属当地成份要求。《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里,都有贸易平衡和出口实绩要求,《外资企业法》第3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出口;(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还要求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出口必须大于进口,进口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30%47。这些规定限制了引进外资,同样会损害服务业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问题上,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首先,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不同成员方通过对承诺特定义务的协商,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更多的参与:(a) 通过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服务力量的加强及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特别是在通过引进商业性技术方面;(b) 在促进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改善方面;(c) 对各部门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有利提供服务出口的方式方面。”这一规定使发展中国家在开放服务业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成为合法,在实行国民待遇时同样可以根据这一规定采取一些限制条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普遍低,在给予外商国民待遇时,应该采取一定限制条件,这是符合上述规定的。这些限制性条件应在谈判中提出来,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列出。

第二,在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下,对我国服务业有目的地实行地区优惠、产业优惠,吸引外资发展我国的服务业及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利用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对我国国内服务业实行优惠政策,壮大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第四,要加快立法步伐。对一些不合时宜的违反国民待遇的做法,尤其是低国民待遇,要尽快修改或废止。尤其要放宽中小企业的进入

领域,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都应允许社会投资准入。所有向外商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企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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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我国面临国外反倾销及其应对措施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603.html

?存货中常见的虚假形式有哪些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602.html

?关税按征收目的划分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601.html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600.html

?从暮光之城走进美国福克斯高中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599.html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598.html

?某轮船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597.html

?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物料供应的债务承担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596.html

?信用担保在海事担保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595.html

?感受美国加拿大日常生活的区别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l/gj/720594.html

翻译标准和原则

翻译标准和原则 文学翻译最怕者,莫过于一知半解。大家都在说忠实于原文,但有的人却常常把这句话理解成为了忠实于形式,以为肯定句就非得译成肯定句,外国人照相时说“cheese”就一定不能译成“茄子”,这样的理解殊为可笑。其实,就个人理解,所谓的忠实,忠实于原意只不过是最起码的要求,即不能胡乱编造,这一点懂一点英文或是会查字典的人都能做到,没什么稀奇,以为这样就是一个译者,没来由地倒是玷污了这个称谓;真正的忠实,除了忠实于原意,更重要的是忠实于目标语言,别忘了翻译的目的是向目标语言的读者传递信息和美感,如果为了忠实于原来的形式,翻出的东西生硬无比不知所谓,那又翻他做什么!还有一点,单就语言形式来说,任何语言的丰富程度都比不上中文,英语也就那么字母的组合,但中文却要丰富许多,这也就是说,英汉翻译本身就是一个相对较窄的源语言和一个极大丰富的目标语言之间的较量,有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做了一辈子翻译,倒有一大半的中文优秀文字艺术、形式用不上,真是可笑。其实从很大程度上来看,英汉翻译比的不是英文功底,因为做这一行的英语水平都差不到哪儿去,真正拼的是中文功底,这才是真货。 而且,中、英文之间的语法区别太大,英语中有时态、人称等语法,都带有很强的功能性,但中文却没有。如何从中文中找到合适的表达形式来向读者传达原文的这些功能性表述,就成了译文优劣的一个直观判断标准。中文中也有许多英语中所没有的东西,比如语气助词、歇后语、方言、俗语、对联、谐音等等,单就诗歌来说,就分为现代诗和古体诗,其中古体诗细分下来更多,诗经、离骚、汉赋、古体诗、骈四俪六、律诗、绝句等等,文章最起码也分为白话文和文言文,不同形式的变换皆能像读者传达不同的意境。英语中为了表达一个人的粗俗,不外乎就是故意用一些错误的语法或拼写,而译文要表现一个人是白字先生,还是刻画为一个下里巴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不过话又说回来,译者、编辑、选题三位一体,而且三者之间是短板效应,成书的结果不取决于最强的,而是取决于最短的。个人倒是比较倾向于完全不懂英文的编辑,倒也不是说编辑不懂英语就可以糊弄,而是大家的评判标准是统一的,都是针对译文来评判。最怕的莫过于那些懂点英语,却又不懂翻译的人,那就难办了,说不定他非得让你把“cheese”改为“奶酪”,读者自是一头雾水,照个相几个人大喊“奶酪”这是想做什么?难道有人动了他们的奶酪? 另外,再多说一句,翻译中的画面感很重要,因为文字最终在读者脑海中形成的都是一副画面,所以画面怎么安排是很重要的。经常读到一些特写或是场景描写,视觉非常混乱,前、后、远、近、上、下、点、面,一会忙活这个一会儿忙活那个,让人看得很是眼晕,画面支离破碎。我丝毫不怀疑那些译者忠实于原文的态度,脸语句顺序都忠实了,说不定还造出一大串莫名其妙的长句,里边含若干个从句以及定、状、补等等,却唯一忽略了他写出来的是中文,真是白白糟蹋了版面。 此外,画面感还可以体现在人物对白之中,做翻译的应该都有感受,英文对白中的东西不外乎就是said\answered\asked\repplied\puzzled这几个,而且用得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f1876599.html,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

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2)款规定一成员方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以与给予己方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国际服务贸易课后答案6复旦版..doc

(公司外) 国际外包 (公司外) 国内外包 国际范围 国内范围 (公司内)国际外包 FDI <公司内) 国内外包 第六章习题答案 1. 请分析服务外包与服务业FDI 之间的关系。 答案要点:服务外包包括服务的国内外包(services domestic outsourcing)和服务的国 际外包(services international outsourcing)。如果是外包给单独的企业,则称为服务的公口 1外 国内外包;如果外包给子公司或分公司,则成为服务的公司内国内外包。服务的国际外包也 包括公司内国际外包(intra-firm international outsourcing)即服务的外国提供者属于同一公 司(公司内贸易范畴),公司外国际外包(arm's-length international outsourcing)即服务的外 国提供者与服务的使用者是相互独立的。不管是服务外包还是货物外包,当外包跨越国境且 由同一个跨国公司提供时,这样的国际外包必然会涉及到对外直接投资。因此,国际外包和 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6-1来描述。 货物或服务生产的外部化 货物或服务生产的内部化 图6.1外包及其与FDI 的关系 2. 什么是生产段与生产性服务链?国际贸易理论对此是如何进行解释的? 答案要点:Jones and Kierzkowski (1990)认为,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等一系列生产性服务构成服务纽带,当生产过程逐渐由分散在不同国家的生产区段合作进行 时,对生产性服务纽带的需求就会上升,从而诱发生产性服务的国际贸易。这就是所谓的生 产段和生产性服务链(production blocks and producer service links)理论。 对“生产段与生产性服务链”理论的解释包括比较成本理论、资源禀赋理论、规模经济 理论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3. 什么是“三优势”理论?三优势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案要点:“三优势"(OLD 理论是Dunning 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the eclect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的核心。Dunning 把垄断优势(或所有权优势)理论、内 部化理论和区位理论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说明跨国经营的决定因素,即三类优势及其相互作 用。这三类优势分别是:所有权优势(ownership-special advantages )^区位优势(location choice advantages )和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special advantages )o Dunning 认为,在上述三项 优势同时具备时,才能进行有利的对外直接投资。如果仅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而无区 位优势,则意味着缺乏有利的投资场所,只能将有关优势在国内加以运用,即在国内进行生 产,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张羿 -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6377 涉外秘书案例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涉外秘书案例课程代号:6377 目录 第一章WTO 基本原则案例 第一节韩国与欧共体等关于酒类税的争端 第二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期刊进口措施的争端 第三节美国与日本关于影响消费者胶卷和相纸的争端 第四节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争端 第二章数量限制案例 第一节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 第二节印度对农产品、纺织品和工业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 第三节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第三章保障措施案例 第一节欧共体与阿根廷关于鞋类保障措施的争端 第二节欧共体与韩国关于对奶制品的保障措施的争端 第三节印度对美国羊毛衫进口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争端第四节日本对中国大葱、鲜香菇、蔺草3种农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的争端 第四章关税减让案例 第一节欧共体与智利关于酒类税收的争端 第二节美国与欧共体、英国、爱尔兰关于电脑设备关税分类的争端 第三节美国与阿根廷关于鞋、纺织品和服装进口措施的争端 第五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案例 印度尼西亚与欧共体等国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争端 第六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例 –1–

第一节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及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的争端 第二节《美国版权法》第110(5)条争端案 第七章服务贸易案例 美国及中美洲各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与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 第八章司法审查案例 美国与欧共体和希腊关于对电影及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 第九章政府采购案例 第一节欧共体与日本关于购买卫星的争端 第二节欧共体与美国关于政府采购措施的争端 第三节美国与韩国关于政府采购措施的争端 第十章贸易政策评审案例 1999年世贸组织对美国贸易政策的评审 第十一章争端解决机制案例 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第十二章反倾销案例 第一节美国对瑞典不锈钢反倾销案 第二节欧盟诉美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争端 第十三章反补贴案例 第一节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出口融资项目的争端 第二节欧共体与美国关于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的争端第十四章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 第一节欧共体与美国和加拿大等关于牛肉检疫措施的争端 第二节美国与委内瑞拉、巴西关于汽油标准的争端 第三节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鲑鱼检疫措施的争端 第四节美国与日本关于限制农产品进口措施的争端 –2–

命题原则与要求

考试命题原则与要求 原则 1. 考试命题要以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要利于加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正确导向,有利于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要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要从学科的特点出发,适当设置有价值的开放性试题;加强对学科内知识的综合能力的考查,重视与其它学科间的知识渗透,考查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 3. 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能力的考查。不出偏、难、怪题,不出人为编造似是而非的题目,试题不要太机械,题型要灵活,以利于学生更好地得到全面发展。 4. 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生活和身心发展水平,增加联系社会、接触生活的试题,体现人文关怀,以利于学生适应社会、适应生活。 5. 题型的配备,试卷结构的设计体现继承与发展相补充的原则。 6. 试题应突出创新开放,确保科学严谨。 7. 试题注重体现时代性,要贴近学生和社会,关注社会热点。 8. 体现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环境意识的课程目标。 9. 题目设置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起点适当,坡度适宜,要有利于各种程度的学生都能考出自己的水平。 10.试题的题量要适中,在充分发挥传统题型特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新题型,要妥善处理各种题型的使用和搭配。 要求 1. 要相互了解、统一进度。 2. 不能站在所教班级学情的角度,要从整个学年的高度命题,树立全局观念、学年意识。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把握教材。 4. 认真研究中考说明,了解中考方向。 5. 试题易、中、难内容各占70%、20%、10%,在后两个百分比中体现区分度。 6. 保证试题质量,保证试题内容的正确性,交样卷之前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及时纠正错误。

国际服务贸易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服务贸易学》练习题1 二、选择题(18分,每题3分) 1.“一般义务和纪律”是GATS的核心内容,是成员方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各成员方在各服务部门,均应统一实施。下列哪个不属于“一般义务和纪律”? A. 最惠国待遇 B. 透明度原则 C.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D. 国民待遇 2.下列哪个服务部门没有在中国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列出? A.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B. 旅游服务 C. 运输服务 D. 金融服务 3.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重要的产品及服务实施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服务业中的__________是实行“政府定价”的,_________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A. 运输服务;专业服务 B. 教育服务;医疗服务 C. 邮电服务;教育服务 D. 银行结算服务;旅游景点门票 4.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是当代美国重要的学者与思想家。他在战后西方的社会学、未来学与发达资本主义研究诸领域占据领先地位。他在_____一书中提出,_______是未来社会的主导活动。 A. 《服务业的增长:原因与影响》;服务 B. 《现代经济增长——速度、结构与扩展》;物质产品生产 C. 《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的一项探索》;服务 D. 《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比较研究》;信息 5.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发展、城市失业与就业不足、服务部门的“伪装失业”、城市“非正式部门”就业及其影响等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但下列哪位没有对此进行研究。 A. Sabolo (1975)和Fields (1975) B. 刘易斯(1954)、托达罗(1969, 1992) C. 费景汉和拉尼斯(1964) D. Grubel and Walker(1989) 6.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WT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B. WTO是国际法主体,其职员和成员的代表享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同等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待遇。 C. 与GATT相比,WTO不再仅是一个条约性组织,而是有着更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 D. 各成员国在加入WTO的同时也一并加入WTO的所有协定。 四、问答题(32分) 1.《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是如何定义的? 2.与有形的商品相比,服务有哪些感性特征? 3.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衡量进入成员方服务市场的程度。提供待遇以具体减让表为底限。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另有列明, 《国际服务贸易学》练习题2 一、填空题(25分,每空1分) 1.在经过多哈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的审议后,中国正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该组织第_______个成员 7.按服务贸易模式与影响服务提供和消费的壁垒结合起来分类,服务贸易壁垒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 二、选择题(18分,每题3分) 1.下列不属于资本移动壁垒? A. 外汇管制 B. 浮动汇率 C. 对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 D. 歧视性政府采购 2.下列哪个贸易会合谈判涉及到了反倾销的议题? A. 肯尼迪会合 B. 乌拉圭会合 C. 日内瓦会合 D. 东京回合 3.下列哪个协议不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A. 反倾销协议 B.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C.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D. 保障措施协议 4.希尔在_____提出服务是隶属于某一经济单位的个人或物品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使县经过该个人或该经济单位同意之后而由其他经济单位实施的。_ A. 《服务业的增长:原因与影响》; B. 《现代经济增长——速度、结构与扩展》; C. 《论商品与服务》; D. 《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比较研究》 5.20世纪60年代,____提出知识的转移是直接投资过程的关键,对知识资产的占有是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A. 约翰逊 B. 刘易斯 C. 拉尼斯(1964) D. 海默 6.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WT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B. WTO是国际法主体,其职员和成员的代表享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同等的特权和豁

国民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概论 国民待遇(NationaI Treatment)通常是指条约的缔约方一方在本国领域内对缔约方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给予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相同的权利或特权待遇。 始于19世纪初。 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明文地作为国家间条约的条款要比最惠国待遇晚得多。 与最惠国待遇一样,国民待遇旨在保护平等的竞争,减少市场扭曲、实现贸易自由和货畅其流,它与最惠国待遇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

中非歧视待遇的两个方面。但各自涉及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却不相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的是不在不同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保证的是成员方不在本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没有前者,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就缺乏必要前提;而没有后者,则缺乏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WTO有关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第3条及GATT附件第3条的注释之中。 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即规定国内税和政府管理不应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保护; 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成员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此外,“任何成员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述原则的方式。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另定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也就是要求国内征税方面的国民待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A. 成立 2). 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B. 不受理 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 属于 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国际服务贸易案例分析提示

《国际服务贸易》案例分析提示 第一章国际服务贸易基本概念 案例一:IBM的服务转型(上) 讨论: (1)怎样理解服务的含义?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发展有着怎样的联系? 提示:如果我们把服务的无形性、异质性和不可分离性结合起来,还可以看到服务与商品的一个感性差别,即购买商品所能得到的品质和效果是能够预期的,是相对确定的,而购买服务所可能得到的品质和效果则是难以预期的,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与商品相比,服务具有较少的经验特征和信任特征。服务业与制造业,总体讲两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从历史进程看,服务业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与制造业相伴而生、携手发展起来的。 (2)IBM是如何依靠服务的理念的提出实现转型的?这种转型是否有必要? 提示:从一个制造型企业转型为以服务和客户为中心确实是一种挑战。 案例二:IBM的服务转型(下) 讨论: (1)“IBM就是服务!”包含着什么要素?怎样理解IBM的服务口号? 提示:IBM从顾客或用户的要求出发,帮助用户安装调试,排除故障,定期检修,培养技术人员,及时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产品说明书和维修保养的资料,听取使用产品后的评价和意见等。通过多种多样的服务,使顾客或用户达到百分之百的满意,从而建立起企业有口皆碑的信誉,营造出独特的IBM文化。 (2)结合IBM的做法谈谈你对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产业的看法。

提示:制造业为服务业提供广阔市场和强烈需求,并从制造业中不断分化出新的生产性服务业,如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咨询策划、教育培训、物流、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服务等,从而使服务业日益壮大、日趋完善。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为制造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平台和服务支撑。例如,人力资源服务为制造业提供高素质人才;物流服务为制造业提供高效率的原材料、零配件采购供应和产成品配送;科技、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为制造业提供智力支持,加快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反应速度,促进产品设计的创新、工艺流程的再造和企业管理模式的创新以及企业间协作关系的创新,从而使服务业成为制造业增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强大动力源泉。 案例三:美国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讨论:美国服务贸易统计的做法对我国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 提示:法律完备、统计口径合理、机构设置科学、信息流动通畅。 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案例一:迪尔多夫模型——既肯定国际贸易基本原理的适用性又承认其缺陷 讨论: (1)迪尔多夫是怎样利用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来解释服务贸易的? 提示:详见案例。 (2)探讨比较优势理论对服务贸易分析是否适用。 提示:适用,但也应同时结合如竞争优势理论等其他理论。 案例二:佐丹奴的成长 讨论:

国际服务贸易习题1.doc

《国际服务贸易》习题1 单项选择, 1.服务的要素理论不包括()o A服务业的投入要素中,发挥决定作用的往往不是有形的土地、原材料和实物资源 R “要素缺席” G商品生产中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同时出现 D服务生产中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同时出现 2.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在劳动力总就业中,比重会不断增加的行业是()o A农业 H畜牧业 G服务业 D制造业 3.根据邓宁的生产折衷理论,下列最不具有内部化开发的是()o A银行 R海尔企业 G微软 D中国铁路 4.在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中,竞争领域涉及()o A成本领导 R产业结构 G产品规格 D价值链 5.以保护邻接权为主的国际公约是()o A《巴黎公约》 B《伯尔尼公约》 G《罗马公约》

D《华盛顿公约》 6.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在()谈判H1合中达成的。 A多哈 B东京 G乌拉圭 D日内瓦 7.预提所得税一般只适用的主体是()。 A所有许可方 B在被许可方国家有经营机构的许可方 G在被许可方国家没有经营机构的许可方 D技术被许可方 8.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施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 利。服务业中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A运输服务;专业服务 B教育服务;医疗服务 G邮电服务;教育服务 D银行结算服务;旅游景点门票 9.商标注册后的使用年限一?般为()o A 1?7年 R 7?15年 G 15-21 年 D 21?28年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包括的方式有()o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G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2.下列属于跨境支付的有()。 A电讯为对方服务 B国际邮包 G境外留学 D外国在本国开设的保险公司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三大支柱()。 A协定所包括的适用于全体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B有关个别服务部门特殊性和供应方式的附件以及免除安排在第二条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附件 G附录于协定之后的诸附件作为该协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其中规定了具体承担义务和谈判计划安排 D该协定的目标 4.按要素密集程度分,服务贸易可分为()o A知识密集型 R资本密集型 G劳动力密集型 D技术密集型 三、填空) 1.造成电信行业自然垄断的原因有_____ 和 2.赞成“比较优势”理论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经济学家有 (只需写出三个)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根源有、、2 4.服务产品使用价值具有_______________和

国际服务贸易复习题

国际服务贸易复习题(2) 一、填空题(15分) 1. 概括起来,服务主要有以下特征:无形性,不可分性,异质性,不可贮藏性 2. 国际服务贸易按同货物的国际转移(由商品贸易或国际投资引起)的关联度为标准分为_国际核心服务贸易__和___国际追加服务贸易____。 3. 教育服务产品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主要体现为拥挤性;价格排他性 4. 通信服务贸易是指以通信服务为交易对象的贸易活动,包括邮政服务,和电信服务两种方式。 5.国际金融服务业包括货币市场(Money Market)、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Gold Market)以及各类投资银行业务。 6. 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根源有自然垄断、非对称信息、经济外部性。 7. 经过“_乌拉圭__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_1994___年__4_月__15_日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它将服务贸易逐步纳入国际规中。 8. 定义“服务”应考虑三个主要因素:(1)_产出特征__,即主要体现为一种_过程或活动__;(2)_投入特征__,即涉及到_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投入__;(3)_服务生产者的目的__,即提供_时间、空间和形式上的效用。 9.《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涵盖的“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__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__除外。 10. 在反映国家(地区)之间交易的国际经济统计中,主要有三种统计: (1)_记录跨境货物贸易为特征的国际商品贸易统计; (2)_以记录跨境服务交易为特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BOP统计); (3)_与国际投资活动有关,具有非跨境交易特征的外国附属机构贸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FAT)的统计(FAT统计)__。 二、判断题(对打√,错打x,如错请加以改正。共20分) 1. 严格意义上讲,无形贸易就是服务贸易。(×) 2. 国际运输服务属于要素服务贸易。(×) 3. 中国当前的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一样,都存在顺差。(×) 4. 教育服务活动具有外部经济性。(√) 5. 邮政服务承担普遍服务的社会职能,在许多国家,邮政业是国家垄断的。(√) 6. 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关税措施。(×) 7. GATS文本的主要容包括一个序言、六个部分、八个附件。(√) 8. 我国对境外消费的教育服务未作限制。(√) 9. 使进口竞争服务产业的产出规模扩大的政策选择次序应该是补贴>关 税≥配额。(√) 10. 世界贸易组织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都是GATT第六轮谈判达成的成果,并在1995年正是生效。(×) 三、单项选择题(共10分) WORD版本.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 [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 [1] 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际服务贸易B卷及答案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20 12 —20 13 学年第 1 学期 《国际服务贸易》(B卷)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经过多哈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的审议之后,中国正式于 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成员。 2.“三优势”(OLI)理论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的核心。邓宁认为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应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 三个条件。 3.服务贸易的基本特征有无形性、不可分离性、异质性、不可存储性 和 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 4.按服务贸易模式与影响提供和消费的壁垒结合起来分类,服务贸易壁垒可以分为产品移动壁垒、资本移动壁垒、人员移动壁垒和商业存 在壁垒。 5.服务业跨国公司的特点包括经营国际化、业务多样化、不平衡性、 战略转移、并购频繁和带动技术扩张。 6.根据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有四种形式,即跨境交付方式、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1.“一般义务和纪律”是GATS的核心内容,是成员方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各成员方在各服务部门,均应统一实施。下列哪个不属于“一般义务和纪律”?( D ) A.最惠国待遇 B.透明度原则 C.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D.国民待遇 2.下列哪个服务部门没有在中国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列出?( A ) A.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B.旅游服务 C.运输服务 D.金融服务 3.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对最重要的产品及服务实施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服务业中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B ) A.运输服务;专业服务 B.教育服务;医疗服务 C.邮电服务;教育服务 D.银行结算服务;旅游景点门票 4.下列不属于资本移动壁垒的是( D )。 A.外汇管制 B.浮动汇率 歧视性政府购买 D.对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C. 5.国际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的取值范围为( C )时,表示其竞争优势大。 A.接近0时 B.接近1时 C.大于0时 D.大于1时 6.显示性优势指数取值在( C ),表明该国服务出口具有显性优势。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浅析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其保证了外国产品以及外国服务与投资在进口国市场的同等地位与待遇。本文是试从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浅要分析了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经济与贸易,外国投资,服务贸易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 国民待遇原则涉及到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从大体上来讲,一国以对待本国公民的同等方式来对待外国公民,即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地位。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与频繁,为了促进投资及贸易的平等竞争,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1这是非歧视原则的构成部分之一,其关键要素就在于国际经济的平等性,所在国应当给予其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同时这样的待遇是有所限制的,不得损害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也不损害其本国内公民的经济贸易利益,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平等性的体现。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于所在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本文主要列举了关于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一)有关的条约规定 1.《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1胡加祥.国际经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 139

于对相同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即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成员后,它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任意一个条约成员国的货物到达另外的条约成员国时,接受货物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取变相的税费。 2.《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 规定“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简单来说就是任一成员国将物品进口到其他成员国,接受货物的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享受的权利不能低于本国产品。 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第17条 规定了“(1)各成员应在其承诺的行业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成员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给予己方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第一款的要求;(3)如果一成员修改其服务和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都应被认为是对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公平待遇”。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 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此业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一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5.例外规定 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如,在国内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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