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案例_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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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一、基本案情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提出,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不符合WTO相关规定的要求。

于是,两国于1995年2月24日开始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DSU)第4条进行磋商。

由于协商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3月25日委内瑞拉请求将该争议提交WTO争端处理委员会(DSB)处理。

DSB于4月10日决定成立专家组,并授权其“根据委内瑞拉在编号为WT/DS2/1的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这是WTO组织正式成立以来成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年4月10日,巴西也就相同的问题以相同的依据向美国提出协调要求。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9日,巴西也请求DSB成立专家组解决此争议。

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相同性质的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因此,在征得委内瑞拉和美国的同意后,DSB决定由该专家组一并对巴西的申诉作出决定。

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等国家也提出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本案的导火线是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律及其行业准则。

在之前的1990年,美国修改了《清洁空气法》,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

为与这两项计划配套,环保局制定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环保局予以执行。

《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

其中,成分标准涉及氧、苯、重金属等的成分;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5%,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保持在原有的水平。

同时,为防止从改良汽油中提取出的污染物被倾倒进普通汽油,《清洁空气法》也设定了普通汽油的标准,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都不得高于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水平。

美国汽油标准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美国汽油标准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涉及到汽车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汽油标准一直备受争议,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在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

本文将就美国汽油标准案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该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影响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美国汽油标准案的背景。

美国汽油标准旨在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汽车工业的变革,汽车排放标准也面临着调整和更新的压力。

一些汽车制造商和石油公司认为现行的汽油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环保组织和部分政府官员则主张应该进一步提高汽油标准,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

其次,美国汽油标准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上。

一方面,一些利益相关者认为应该放宽汽油标准,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创新。

他们认为过于严格的标准会增加汽车制造成本,影响汽车的性能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另一些利益相关者则主张应该继续保持严格的汽油标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他们认为放宽标准会导致更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再次,美国汽油标准案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汽油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汽车制造商、石油公司、环保组织和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者。

放宽汽油标准可能会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创新,降低汽车制造成本,但也可能会加剧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

相反,继续保持严格的汽油标准可能会推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但也可能会增加汽车制造成本,影响汽车的性能和竞争力。

最后,针对美国汽油标准案的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多种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来调整汽油标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制造商和石油公司可以加大投入研发,推动汽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以适应更严格的汽油标准。

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更环保、节能的汽车,支持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违反国民待遇

违反国民待遇

违反国民待遇观点:1993年美国环保署制定的新“汽油规则”对国外汽油供应商实行了歧视性待遇,该《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严重损害了我方的经济利益。

分析;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美国当局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另一种是“法定基准”,适用于环保署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者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汽油规则”规定,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企业实行“企业单独基准”,对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由于美国制定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对于进口石油则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

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因而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准。

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

歧视性的基准设定扭曲了进口石油的竞争地位,构成‘保护国内产品’。

也违反了GATTl994第3条第1款规定。

“不低于优惠待遇”一词,表示“与国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为进口产品提供了有效的平等机会”。

美国可能的抗辩理由:“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

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

并且美国该法案的出台令委内瑞拉等国付出了数亿美元用以改造原有设备以满足该法案的要求,令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贸易歧视这一事实。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也称为国营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GATT中最惠国待遇案例和答案

GATT中最惠国待遇案例和答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石油标准违反GATT 最惠国待遇案一、案由在20 世纪90 年代的美国,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国内和国外的汽油销售公司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

在销售量衰退和新的要求提高汽油质量的环保标准压力下,美国大型石油公司发现了阻挡进口商的良机。

美国石油公司积极支持美国环保局修订《净化空气法》。

在1990 年法案的修改中,国会指导环境保护局规定:在美国一些重污染区,采取新的规章来提高空气质量。

只有经改良的、减少有毒物放射的汽油和天然气才能在这些地区销售。

环保局负责签署改良汽油和惯用油标准原则。

1991 年,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 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

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 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

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内瑞拉在给WTO 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 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

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二、裁决此案的结果是美国败诉。

WTO 的其他案例,如印度和波兰关于汽车进口体制的纠纷、美国及中美洲国家和欧盟关于香蕉进口体制的纠纷、巴西和欧盟关于咖啡进口体制的纠纷等都是涉及到非歧视性原则的。

因此,我们对WTO 的关注要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开始。

三、点评非歧视是WTO 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则。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一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WTO 一成员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即外外一致的原则。

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一成员国应保证其他成员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国境内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即内外一致的原则。

最惠国待遇最早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12 世纪。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案例1 欧盟、美国诉韩国酒精饮料税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韩国1949年酒税法和1982年教育税法。 根据此法令,韩国把酒分为11类,根据酒精饮料的酒精含 量不同征收不同的附加税。其中烧酒征收的税率是35%到 50%,而其他酒的税率一般是80%到100%。对于酒精 税率在80%以上的酒,还要加征30%的教育附加税,税 率在80%以下的教育附加税为10%。在韩国的进口酒中, 除了日本烧酒外,其他进口酒的实际税率都在80%以上, 也都需要加征30%的教育附加税。 据此,欧盟和美国认为,韩国的酒税法对其他酒的税 率高于韩国产的烧酒的税率,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 (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你支持欧盟和美国的主张吗? 为什么 ?
案例2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美国1993年12月15日颁布的 “汽油与 汽油添加济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 油规则”),该标准是为实施美国《清洁空气法》而制定 的。汽油规则依据1990年的汽油质量基准作为此后改良汽 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标准,美国环保局设定了两种汽油质 量基准: 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 自己提供;另一种是“法定基准”,实用于环保局认为不 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的企业。根据“汽油规则”, 对在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 准;对外国炼油商使用法定基准;对某些进口商同时是国 外炼油商的,如果在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 中至少75%出口到美国,则适用单独基准(又称75%规则)。 试分析美国的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的那些基本贸易原 则,为什么?
来源地
配额
配额内关税
配额外关税ຫໍສະໝຸດ 欧盟成员国的海 外领地ACP国家 其他第三国

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

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

• 问题讨论:
1.本案涉及哪些相关条款?说明理由。 2.争端的解决一般要经过几个过程?专家组有 何权限? 3. 你对本案有何评价?
• 美国传统的石油贸易国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就美 国对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设置的标准提起申诉, 并声称1995年初生效的美《汽油规则》违反了 GATTl994第1条和第3条及《贸易技术壁垒议》 第2条。专家组裁定美国《汽油规则》违反了 GATTl994第3条第4款,也不被GATTl994第20条 的例外所支持。
• 3、上诉
•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4月26日,上诉 机构完成报告,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该报告维 持了专家组的报告,但对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作出 了修正。5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 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
二、最惠国和国民待遇
• 本案围绕美国《汽油规则》中的有关内容(争议措 施)是否能根据GATTl994第20条获得例外而引发 了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和 “最惠国待遇”义务问题。
• 专家组报告认为,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国产汽油和进口 汽油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进口汽油所受到的 待遇低于国产汽油。GATTl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在这里 不适用,因为美国政府没有证明其有关法律的目标可以通 过其他的、符合GATT规则的方式来实现,也没有证明给 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欧盟作 为该争端的第三方参与了专家小组程序,指出欧盟完全支 持美国的环境目标,但在同时,它相信在努力实现环境目 标的同时,美国毫无必要对第三国给予低于优惠的待遇。
• 2、专家组
• 在本案中,专家组于1995年4月28日成立(5月31日,专家 组被指定审查巴西的起诉)。专家组同意委内瑞拉和巴西 的观点。1996年1月29日,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 最终报告指出: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是同类产品,但美国 根据《汽油规则》通过单独基准有效地阻止进口汽油获得 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的措施,并不是 GATl994第20条(b)款“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 康所必需的措施”;清洁空气虽然是符合GATTl994第20 条(g)款规定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但是《汽油规则》 的首要目标并不在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履行不提供 较差待遇的义务,并不阻止实现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 期望水平。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第五章
第22页,共22页。
案例: 美国石油歧视案
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鉴于国外炼油商缺少 1990年监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 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 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案制定“独立的底线”, 因此要求对国内和国外炼油商给出不同的标准。这一 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 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委内瑞拉在给WTO 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取了 “独立的底线”方案。最终此案以美国败诉告终。
2、优惠待遇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赋予外 国自然人和法人; 3、外国人享有优惠待遇仅限于在条约或国内立法中所规 定的几个有限的领域内。
第22页,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7条 :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征税, 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 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再退还投资部分 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一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二封建制时期差别待遇三资本主义时期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三三歧视待遇歧视待遇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四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五互惠待遇六优惠待遇七普遍优惠待遇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第22页,共22页。
(二)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第四,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 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第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的作用 在于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国之间的公民或法人的民 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对某一外国公 民或法人赋予的权利地位低于内国赋予第三国公民 或法人的权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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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

专家组对GATT第1条未作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 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 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

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


1995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
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5年3月25日,委内 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 查该项投诉。


1995年4月3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

【上诉审程序】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 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

1996年5月20日,DSB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
家小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 1996年6月19日,在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 决定。

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 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专 家小组认为,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 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
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

由于有以上认定,无需再确定汽油规则是否违反 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20条b款
有效的平等机会”。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 有利的销售条件。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

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
适用单独基准。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 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
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
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
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

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l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 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 《汽油条例》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

争议的主要内容 GATT第3条
GATT第20条b款

鉴于以上认定,专家组认为不必再对其他因素进行判断,而
பைடு நூலகம்
直接认定争议措施不能依据第20条之g援引例外。

上诉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承袭了专家组的思路,但是具体意 见与专家组大相径庭:
第一,专家组通过认定“直接联系”认定“主要目的是…”,而这两者并 不是同义词。 第二,考察的对象错误:专家组考虑的是对进口汽油的“较低待遇”的 “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第20条的引言明白地显示,要依据第 20条(g)判断“措施”而不是“歧视待遇”与保护资源的相关性。在 本案中,应该直接考虑“措施”,也就是基准设定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 保护资源。 第三,专家组在解释法律时犯了一个错误。专家组在解释第20条有关条 款时没有根据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对第20条的措辞给予足够注意。第2 应有不同的理解。而专家组在对g项中的“有关”进行解释时,沿袭了对

获得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不
是实现《汽油条例》政策目标所必需的。因此,违 反GATTl994第3条的《汽油条例》的那些内容,不是
GATTl994第20条b款所指“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
命或健康所必需者”。


GATT第20条d款
如果该措施“为保证遵守与GATT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 所必需者”。 专家小组审查违反GATTl994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保证遵守与


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部分维持
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小组报告的下列结论和建议: 关 于 基 准 建 立 规 则 违 反 GATTl994 第 3 条 第 4 款 和 不 能 以 GATTl994第20条b、d款证明其合法性的结论,以及请求DSB要 求美国采取措施使该基准建立规则符合美国依据GATT1994所 承担的义务的建议。

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 另一种是“法定基准”,适用于环保署认为不能提供足 够的或者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汽油规则”规定,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企

业实行“企业单独基准”,对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
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1)措施所实行的政策属于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政策;
(2)违反GATT的措施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 (3)争议措施与对国内生产、消费的限制共同生效;

(4)争议措施的执行不违反第20条引言的要求。

本案专家组对第一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在分析第二个标准,及一成员方实行的措施是否与保护自然 资源“有关”时,专家组援引了1987年鲱鱼和鲑鱼案中 对“有关”的解释:虽然贸易措施不一定要为保护资源所必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国民待遇)

事件起因: 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 修正案,制定了新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 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油规则”)。

该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
的清洁度标准。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 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 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所谓“禁止退化要求”)。


1997年8月26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报告,修改后的新 汽油政策已于同年8月19日颁布执行。


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部分修正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GATTl994第20条g款的结论,确 认专家小组在法律方面的错误在于没有确定基准建立规则是
否属于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范围。


专家小组报告包括导言、事实方面、主要理由、有关第
三方提出的意见、临时审查、调查结果、总结性评论、 结论等内容。


事实
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定了《洁净空气 法》。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
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
本款允许WTO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其他规定的另外措施,

GATT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美国辩称非退化细则为不
与GATT条款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并且基准建立方法保证遵 守这些法律与规章。

专家小组认为,基准制度本身仅仅是确定各个单独基准的规
的范围。
则,它们本身不属于GATT第20条d款所关注措施(法律和规章)


GATI第20条g款
本款允许WTO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的其他措施,如 果该项措施关系到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并且如果该 项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关措施同时实施。

美国认为洁净的空气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的一种可
用竭的天然资源。专家小组同意此种观点,并认为采取 政策减少或阻止洁净空气的枯竭是本款范围内的一项保
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条例》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 销售法定清洁汽油(即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
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即常规汽油)。

《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合成厂和进口商。 根据《汽油条例》,任何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

上诉机构裁决:尽管基准建立规则是GATTl994第20条g款所指 “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并且该措施同限 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但是,基准建立规则不符合 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条件,因为在其适用时,会造成“无
理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基准建立规则虽然属于GATTl994第20条g 款的范围,但是总体上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整个条文证明 其合法性。


1995年5月1日,双边协商失败。
1995年5月19日,巴西致函DSB要求设立专家小组。 DSB主席建议:注意到DSB已经根据委内瑞拉请求就审查 美国同一措施设立了专家小组,根据美国和委内瑞拉的 意见以及WTO有关规则,授权审查美国一委内瑞拉争端的
专家小组处理巴西对美国该项措施的投诉。对此,DSB表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1993年美国环保署制定 的新“汽油规则”对国外汽油供应商实行了歧 视性待遇,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严重 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

于是,1995年1月24日,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
了世界贸易组织。随后不久,巴西也提出同样 要求。
【争端解决过程】

1995年1月23日,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就美国环 境保护署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 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 双边磋商。
须,但它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保护资源,这样才能被认定为第
20条之g意义上的与保护资源“有关”。

专家组没有发现对进口汽油实施歧视待遇与提供美国的空气
质量之间有直接联系。事实上,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妨碍
保护资源这一目标的实现。所以不能说实施歧视待遇的汽油 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不能认定争议措施与保护资源 “有关”。
上诉庭报告与专家小组报告的区别
——依据第20条之g项援引一般例外必须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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