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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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

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

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

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

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

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

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它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

即国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而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包含三个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即所有法律、规章与要求,统称“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

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一)就产品税费而言,国内税费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征收的税费在内,这些税费是对产品征收的,从而排除了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税费,如所得税。

在这方面,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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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其保证了外国产品以及外国服务与投资在进口国市场的同等地位与待遇。

本文是试从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浅要分析了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经济与贸易,外国投资,服务贸易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涉及到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从大体上来讲,一国以对待本国公民的同等方式来对待外国公民,即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地位。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与频繁,为了促进投资及贸易的平等竞争,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1这是非歧视原则的构成部分之一,其关键要素就在于国际经济的平等性,所在国应当给予其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同时这样的待遇是有所限制的,不得损害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也不损害其本国内公民的经济贸易利益,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平等性的体现。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于所在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本文主要列举了关于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一)有关的条约规定1.《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1胡加祥.国际经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 139于对相同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即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成员后,它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任意一个条约成员国的货物到达另外的条约成员国时,接受货物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取变相的税费。

2.《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简单来说就是任一成员国将物品进口到其他成员国,接受货物的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享受的权利不能低于本国产品。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国民待遇制度1.国民待遇原那么综述。

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效劳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国民待遇原那么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根本原那么。

但每一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的详细适用条件并不相同,特别是《效劳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在性质上不同于另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每一特定产品。

各进口成员不能在不同产品、不同批次产品中进展国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对某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为借口对其他产品回绝国民待遇。

该义务根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涉及国内税费;另一类涉及影响产品销售等的国内法律、规章。

(1)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

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因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关系不同而分为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要求。

在同类产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费。

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确定两个条件: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进口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是否超出guo内同类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

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即违反了国民待遇原那么。

这种违反是否造成了不利影响不是认定违反国民待遇义务的考虑因素。

如果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而属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那么适用不同的要求。

它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时,不得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详细地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需具备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没有同等征收税费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国的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享有同等待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保证发明人、商标注册人或专利权人、附着商标的商品和专利商品的使用人享有国民待遇。

具体包括:1. 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不需由当地人或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人也可以直接向本国专利局或商标局申请。

2.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自申请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注册权之日或公告之日的期间内,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专有权利。

3. 如缔约国的本国人其发明未取得专利权者,可以请求该国给予不侵权的财产权或工业权,以补偿其发明的损失。

4. 缔约各国承认本条所规定的发明在本国享有与本国国民同样的法律地位。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不论是否再向其他公约成员国申请版权登记,都可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版权;在一切公约成员国中享有著作权,并自动享有国民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所有领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领域,包括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唱片、广播组织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一项外国智力成果,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取得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2. 适用于所有事项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事项,主要指知识产权分别依各成员法律而产生并在其境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 公共道德要求的例外公约虽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并未取消或代替各成员国国内法在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对外国作品所规定的、与国内作品不同的限制。

例如对色情和淫秽作品的限制。

这些限制只涉及作品本身内容以及表达方式,不影响作者基于本国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

这种例外的规定已为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所普遍接受。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最新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3.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4.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5.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6.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又称为国民平等待遇原则,是WTO最主要的协定之一,其目标是确保成员国在其贸易关系中,对待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与对待本国商品和服务一样,不能在市场准入、关税、配额或其他措施上加以歧视。

简言之,它要求外国人在被保护的成员境内享有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受到不应有的低于或不同的待遇。

GATT 1994第3条是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二、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不得仅因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关税和贸易规章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在征收关税和规定其他贸易规章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产品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在贸易关系中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且不得有任何歧视。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所有成员方而言的,而后者仅针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

四、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国民待遇是贸易自由化的基础。

自由贸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货物和服务可以自由流动。

但是,如果没有国民待遇原则,就会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

对我国外资立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问题的分析

对我国外资立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问题的分析

摘要:本文首先对国民待遇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之后说明了国民待遇在国内及国际法上的表现。

最后通过对国民待遇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得出了国民待遇在我国应稳步推行的结论。

关键字:国民待遇,市场经济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界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它萌芽于中世纪后期,然而,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形成的,《法国民法典》第11条即首次在国内立法上对国民待遇加以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在我国学界早有定论(如韩德培教授认为,“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

但随着以后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和内涵及对象突破了原来的民事权利的范畴,而触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而这种突破在国际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事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表现。

作为外国投资待遇标准的一种,国民待遇主要指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与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上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简称为“外资的国民待遇”。

(一)国内立法上,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笼统和原则。

有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资的需求,在其外资立法中专门规定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例如近年来新兴工业化国家新修订的外资法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这种规定仅仅适用于外资领域,但它们依旧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内涵。

(二)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的详细规定,更多地见诸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中。

尽管不同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不同的措词,但归纳起来,对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最狭窄的,即规定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投资”。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六、关于我国的“超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直接投 资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如税收优惠、投资优 惠、外汇管理优惠等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 在开放初期对中国更多地吸引外资的确起了重要作 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优惠措 施也渐渐削减,国家有步骤将外 企的政策拉入国内企业同等位置后, 这种所谓超国民待遇也将付诸历史。
1991年6月,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与谈生香港德辉国际洋行洽产T902系 列重油打火机,该系列打火机外壳图案中,部分使用了涉讼的黑白两 种底色的由原告注册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因光明厂无自营出口权, 故该系列的部分产品由被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代理出口。 在此过程中,中航公司亦曾直接给光明厂下过生产订单。由中航公司 代理出口及自行组织订购出口销售的印有Marlboro万宝路商标的打火 机100,000只,余数477,327只由光明厂自行销售。
案例二:日本烈酒税案
事缘日本烈酒税法将烈酒分为十个大类,每类酒的应缴税率不同。
欧盟提出,烈酒 (包括伏特加酒(vodka),杜松子酒(gin)和白朗姆酒 (white rum))与日本烧酒是同类的产品,但烈酒税法对烈酒征收的税 率高于对那两种日本烧酒征收的税率,因而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 第二款第一句。
2.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导致加工贸易企业在外资 企业中所占比重过大,地方政府在引资时也只看数量不重质量,由此 带来的后果是“顺差在中国、污染在中国、利润在欧美”。
3. 在产业链条中,中国加工企业只获得少数加工费,而产品设计、运 储和营销等环节的大量利润被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获得。
加拿大提出威士卡与那两种日本烧酒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 而烈酒税法对前者征收较高税率,表示烈酒税法扭曲了威士卡与日本 烧酒的价格,因而扭曲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扭曲了它们的竞争性 。因此,烈酒税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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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其保证了外国产品以及外国服务与投资在进口国市场的同等地位与待遇。

本文是试从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浅要分析了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经济与贸易,外国投资,服务贸易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涉及到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从大体上来讲,一国以对待本国公民的同等方式来对待外国公民,即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地位。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与频繁,为了促进投资及贸易的平等竞争,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1这是非歧视原则的构成部分之一,其关键要素就在于国际经济的平等性,所在国应当给予其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同时这样的待遇是有所限制的,不得损害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也不损害其本国内公民的经济贸易利益,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平等性的体现。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于所在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本文主要列举了关于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一)有关的条约规定1.《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1胡加祥.国际经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 139于对相同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即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成员后,它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任意一个条约成员国的货物到达另外的条约成员国时,接受货物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取变相的税费。

2.《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简单来说就是任一成员国将物品进口到其他成员国,接受货物的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享受的权利不能低于本国产品。

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第17条规定了“(1)各成员应在其承诺的行业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成员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给予己方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第一款的要求;(3)如果一成员修改其服务和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都应被认为是对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公平待遇”。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此业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

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一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5.例外规定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

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

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2另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国民待遇也有一些例外规定,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罗马公约》等,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也有规定,例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以及对代理人的规定等。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综合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包括国内税费、法令、条例和规定等方面,具体包括:(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则和要求方而,以及投资措施方而,进口产品应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的同等待遇;(3)成员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三)国民待遇原则包含的具体要素分析1.所在国产品与外国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国民待遇所给予的权利地位在产品贸易中范围限定于“同类产品”,同类产品也可以理解为相似产品,在WTO体制下,对产品相似的审查主要是考察产品的物理特征、是否直接竞争以及替代性,可以理解为如果两个产品经过对比物理特征相似,并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可替代的地位,并且这两个产品符合直接竞争的情况,则被比较的两个产品就具有WTO所审查确定的“同类产品”,这样的产品可以适用于国民待遇原则。

2.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对“国内产品”的待遇不能超过对“进口产品”的待遇,无论贸易量与贸易额的大小,如果对进口产品的征税超过了对国内产品的征税,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3.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给予国民待遇这里的“法规、条例和规章”涵盖了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规、条例以2蔡岱松、张鸿志.论WTO体制下国民待遇原则[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2及规章,同时由于国民待遇原则具有非歧视性,所以所有改变了正常市场竞争以及存在歧视性待遇情况的法律、条例以及规章也是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另外,这里的“法规、条例和规章”是指的全部关于国民待遇原则所涵盖范围的法规、条例和规章都要给予成员国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国民待遇。

“法规、条例和规章”不仅包括实体规则,还包括程序规则,即使某成员方国民待遇的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程序性法律,只要造成了歧视性后果,就违反了国民待遇的规定。

4.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标准国民待遇原则可以包括平等待遇,也可以是高于本国国民、产品、投资、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的差别待遇,只要给予外国的人、物、投资和行为的待遇不比本国的低,就是履行了国民待遇的义务。

“次国民待遇”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订立理念的,它违反了世贸组织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不低于”的适用标准。

国家已经作出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承诺,国际贸易中再实施非国民待遇或者次国民待遇,明显地违反了世贸组织法规定的非歧视原则。

35.对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的特殊性《关贸总协定》对于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具有不确定性,而对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确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规定较为广泛,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强制性较为低,《关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的一般性义务,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在其中的具体承诺部分,具体承诺是区分与一般义务的,即由各成员方自愿作出,列入具体承诺表,依照其表履行义务。

这也是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方面服务贸易与国家主权与安全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在全球服务贸易中所占份额小,因此这些规定都是多方协商的结果,因此作为具体的承诺。

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范围不同,不仅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也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

而《关税贸易总协定》仅适用于进口3马晓玲.WTO法律体制下国民待遇适用标准之我见[J].法学论坛.2005(11). 39货物,不包括货物提供者。

服务贸易所纳入调整的有关于国民待遇的内容也相对广泛。

也即《关税贸易总协定》是对于“外国产品”的国民待遇,而《服务贸易总协定》可以理解为对于“外国人”、“外国投资”以及“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国民待遇。

再次,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是谈判各方妥协让步的结果,因此一般为了实现具体承诺中的国民待遇,往往这些获取国民待遇的成员国要给做出承诺的成员国一些“优惠条件”。

《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无此限制。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的实践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按照世贸组织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履行条约义务,即承诺履行国民待遇原则的领域应排除违反世贸组织协定义务的“次国民待遇”措施与操作。

我国的一些政策以及给予外国的待遇高于国内,例如我国目前对于外资企业的赋税就低于国内企业的赋税,这些属于“差别待遇”,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但它增加了国内资本的负担,使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国内同类产业处于劣势竞争地位,限制了我国产业发展,同时牺牲了我国大量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我国国家利益。

同时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也有属于“次国民待遇”的内容,例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企业清算优先权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的部分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利,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与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会影响我国顺利的与各个国家开展国际经济与贸易合作。

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取消限制超高的国民待遇以保护我国自身产业的发展,调整产业政策,提高我国对于国民待遇义务的履行能力,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拓宽我国的投资环境;另外应当完善法律制度,统一相关规定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以便于法律的适用;最后,在履行国民待遇义务的同时,对“次国民待遇”的部分进行拓宽,建立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但是对外资准入采取一定的限制,即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为限,不危害本国民生产业,尽量不使得国内产业在政策法规上处于劣势地位,在实现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也要保护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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