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它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
即国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而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包含三个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即所有法律、规章与要求,统称“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
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一)就产品税费而言,国内税费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征收的税费在内,这些税费是对产品征收的,从而排除了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税费,如所得税。
在这方面,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国际直接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探讨

( 山大学法律 系,广 东 广 州 5 0 7 ) 中 1 25
[ 摘 要 ] 国民待遇 制度 由 国际 贸易领 域 引进 国际直接投 资领 域后 , 具有 了与在 前 一领 域不 同的特 就
性 。 清 国际投 资中 国民待遏 制度 与 国际 贸易 国民待 遏制度之 间既联 系叉区别 的关 系, 理 尤其是 明确 国际投 资 国民待遇 的 实施 对 象 , 将对 构 思一 国外 资 法 中的国民待遏 制度 框架 大有裨 益
国 民待 遇作 为一种 待遇 标准 和制度 , 产生 于非 歧视原 则 的基础 之上 。它源 自民事领域 , 被广 泛 后 运用 于 国际 贸易 领域 。 随着 国际直 接投 资在 国际经 济生 活 中所 占的 比重 日益增 加 , 资在 内国 的法 律 外 地位 即待遇 标准 问题受 到越 来越 多 的关 注 . 民待 国 遇开 始被 引入 国际投 资领域 。 来越 多的双边投 资 越 协议 或 区域 性 多边投 资协议 采纳 了 国民待遇标 准 至 l9 9 4年 , 关税 与 贸易 总协 定乌 拉 圭 回台 多边 贸 易谈 判所达成 的一揽 子协议 , 与 贸易有关 的投 资 把 问题纳 进了关 贸总协定 规 范体 系之 内, 国际投 资 对 中的国民待遇 做 出了规定 , 而令 国民待遇 标准 对 从 各 国 的外 资 法 产 生 了更 加 深 远 的影 响 。我 国 于 20 0 1年 n 月 正式 加入 了世 界 贸易 组织 , 根据 世 贸 规则 的要求 , 我们 要在贸 易及 相关 的投资领 域建立 国民待遇制度 。 文拟对 国 民待 遇制 度在 国际直 接 本 投 资领域所 具有 的一些 特性 进行探讨 , 而对 我 国 进 外 资法相关 实践 的改进 提 出一点个 人 的浅见 , 以求
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

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摘要】本文主要审视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旨在探讨该制度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在国民待遇制度概述中,我们将介绍该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接着,我们将重点分析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探讨该原则在双边投资中的具体运作情况。
我们将评述国民待遇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建议改进的措施。
通过总结分析和展望未来,我们将探讨国民待遇制度可能对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影响,并得出对未来研究的一些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更好地理解和促进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为促进双边投资合作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审视、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国民待遇制度、国民待遇原则、优势、不足、建议改进、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代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间的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为促进跨国投资合作、保障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双边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民待遇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避免因国别歧视导致的不公平对待。
国民待遇制度的引入将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投资流动,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随着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不断签署和更新,国民待遇制度在其中的具体表现和适用范围也日益受到关注。
不同国家对国民待遇的界定和执行均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进行审视和重构,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跨国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对国民待遇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为完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分析其实施情况和效果,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通过对国民待遇制度的概述和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旨在揭示国民待遇制度的优势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为完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标准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标准摘要:国际投资待遇标准中的国民待遇历来颇有争议,其适用对象、内容上是否与外资优惠排斥以及在我国是否应当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等是争论的焦点。
本文试图从这些争论点入手,结合我国实践对国民待遇标准进行一次简单的考察,以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背景下给出国际投资待遇标准的一个观察视角。
关键词:待遇标准;国民待遇;外资优惠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外资待遇是一个宽泛而有争议的概念,它并非一个单纯的国内经济政策问题,而是源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外国人地位问题,并且与国家责任制度密切相关。
二战以后,新兴民族国家纷纷崛起,南北国家围绕着外资待遇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从而使得这一概念又被赋予了复杂的政治意蕴。
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单纯的资本输入国逐渐转变为一个具有较大潜力的新兴资本输出国,在这一背景下,投资待遇的稳健构建不得不为各方所关注。
目前,各国对外实行的待遇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公平与公正待遇等。
在对外资的若干待遇标准中,国民待遇无疑是最具争议的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国投资一向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总体待遇水平上也基本达到了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
然而,有关我国是否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悬而未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外资立法将进入新的发展和转型时期,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其中的关键目标之一。
一、国民待遇的概念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的方式对待外国人,也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由于它有确切的标准可循,因此成为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重要制度之一[1]。
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这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
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应该在某些领域提高外国企业的待遇,使之与国内企业待遇齐平;另一方面,我国应逐步取消外国企业所享有的一些高出本国企业的一些待遇,防止其“超国民”现象。
论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外国投资者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其国籍确定较为复杂。
在国际投 资的立法实践中, 主要有成立地标准、 住所地标准、 公司设立 人 国籍标准、 实际控制标准等, 其中使用较 为普遍 的是成立地标准和
住所地标准, 以及将两者结合起 来的复合标准 。实践中 , 主要由投资 国和东道国在投资保护协定 中予 以明确。《 多边投 资担保机构公约》
可根据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 而规 定若干的例外。 第三, 国民待遇为多领域的双边和 多边条约采用, 国际化趋势明 显。G T 第三章第三条将国民待遇原则提升为一项多边贸易关系 AT 准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领域先后 以多边条约的: 肜式确立国民待遇原则, 使得国民待
同时, 许多国际投资条约明确规定国民待遇 的适用对象 为“ 投资”
括: 一, 第 对外资进入特定经济领域的限制: 第二, 对外资企业设立 、 扩 及“ 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 。 东道国除了授- b  ̄ mA本身国民
大投资、 以及接管或兼并本 国企业予以限制: 第三 , 对外资企业利润的
出 了相 关见 解 。
关键词 国民待遇 外资准入 中图 分类 号 : 9 D9
一
外资经营 文 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4-2 10-5 220)5100
待遇。当然, 发展 中国家 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 民族产业的考虑,
会施加一些额外 的履行要求。 从理论上讲, 这种履行要求并不符合国 民待遇。 目的是试 图使外资在经营过程 中给东道 国以有益的帮助, 其 而排除其不利的影响。 但是 , 东道国对外资赋予了比国内资本更高的
第 l 3条第 3款规定, 其投资资产来源于东道国境外 的东道 国的 自然 作为非东道国国民看待, 成为机构 的合格投资者。《 解决国家和他 国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贸易规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各个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制定和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调整作用。
本文将对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进行简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原则。
一、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概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指的是各成员国应当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或服务享有与本国产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即不歧视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之间的差别。
该原则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正、自由和平衡发展而制定的。
二、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内容1. 商品的国民待遇:根据该原则,进口商品在国内具有与国内商品相同的待遇。
即在关税和其他措施方面,对于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不得区别对待,避免歧视性的限制措施。
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降低进口商品的关税或实施非歧视性的关税减让。
2. 服务的国民待遇: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服务领域。
成员国应当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商相同的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措施。
这有利于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和公正,并提高国际贸易中服务的竞争力和效率。
三、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和意义1.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在于消除对进口商品和服务的歧视性待遇,使各国在贸易交流中享有平等的待遇。
通过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降低贸易壁垒,提高贸易效率。
2. 保护国内市场利益:国民待遇原则确保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了成员国通过歧视性待遇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国民待遇的保障,有利于提升其竞争力,保护国内市场利益。
3. 促进经济发展和投资吸引: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各国的投资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直接投资,并推动经济的发展与创新。
论国际投资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我国渐渐融入国际社会,在我国签订的许多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条款存在许多不足,一旦有特定案件爆发出来,我国肯定会面临巨大困境。
本文通过解读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要素,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论国际投资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论国际投资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摘要国际上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观点百家争鸣,我国对此亦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通过分析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要素,对于我国的启示等,给出相关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平公正待遇要素启示建议一、引言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是一个古老而历久弥新的话题,一方面,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未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国内外的机构和法条等更是各抒己见,百家争鸣。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我国渐渐融入国际社会,在我国签订的许多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条款存在许多不足,一旦有特定案件爆发出来,我国肯定会面临巨大困境。
本文通过解读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要素,同时分析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对于我国的启示,并给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公平公正待遇蕴含的要素1、基本要素——为外商投资提供可靠的、相对安全的投资环境公平公正待遇要求提供可靠的、相对安全的投资环境,这是公平公正待遇的原则性要求。
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是缔约国为了鼓励与促进投资而签订的,而要鼓励与促进投资,为投资者创造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2、投资者的基本预期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中,投资者的基本预期最初只是作为与透明度相关的考虑因素, 但是近来已发展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重要内容。
到东道国投资的外商希望东道国能按照其原来的承诺行动,在与投资者的关系中也做到公平公正,并且协调好外商投资者与本投资者的关系,做到一碗水端平,并且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到透明化,以便能获得平等的投资地位,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换句话来说,如果东道国的行为与其原来承诺的不一致,投资者可以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提起投资争端仲裁。
论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前言目前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常见的待遇标准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国际最低标准和国际标准等待遇制度。
一般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寻求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在东道国的平等竞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寻求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平等的竞争机会。
最惠国原则的独特法律结构具有一种奇妙的功能:自动减少投资限制的多变效应。
在实践中,各国普遍认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待遇要比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平等待遇的困难要小得多,因为前者不排除东道国给予本国投资者以特权。
而且,在今天对国际投资还很难形成国际统一的公平合理的管理体制的条件下,投资自由化纯属是一种理想或宗旨,在现实世界里无法完全排除各国以各种理由采取的不恰当的干扰或限制,人们只能尽力减少它们。
而最惠国原则正是满足了这种“最少限制”的要求。
因此,相对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应用比国民待遇制度要广泛得多,而且其适用的例外也要少得多。
在各国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各国的投资法典中,国民待遇原则尚未为发展中国家普遍接受。
但是最惠国待遇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并非东道国给予其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都会给予来自与其缔结有最惠国条款的缔约国的投资者,换句话说,它也不排除东道国在特定情况下对来自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不同的投资母国的投资者间实行差别待遇,而且也不排除东道国对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问题,包括它的内涵、地位及适用等三方面进行探讨。
目录摘要 (1)1. 最惠国待遇概述 (1)1.1.最惠国待遇的起源与发展 (1)1.2.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及功能 (2)1.2.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2)1.2.2.最惠国待遇的功能 (2)2. 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内涵及地位 (3)2.1.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内涵 (3)2.1.1.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定义 (3)2.1.2.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3)2.2.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 (4)3.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5)3.1.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条件 (5)3.1.1.适用阶段 (5)3.1.2.适用对象 (6)3.1.3.其它适用条件 (7)3.2.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9)3.2.1.一般例外 (9)3.2.2.国家间特定事项约定互惠的例外 (10)3.2.3.具体国家所实行的例外 (11)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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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一、贸易领域与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区别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人同本国国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有同等地位。
对于国民待遇,有两种不同的定义模式:(1)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no less favorable than)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①如姚梅镇所著《国际投资法》中的定义:“国民待遇标准指外国人同本国国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有同等地位,即授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②2)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应“等同于”(as the same favorable as)其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③如王铁崖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称,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二者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信息化的发展使生产和资本流动全球化的趋势更为明显,跨国投资数量增加,因此,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统一投资协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乌拉圭回合经过8年的艰苦谈判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打破了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隔阂,将国民待遇原则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
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宗旨是避免外国投资在东道国因其资本来源于外国或所有者为外国人而受到不利的歧视待遇,其初衷是令内外资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入世以来就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入市后中国要与世界规则接轨,就必须立即实现国际贸易自由与国际投资自由,给予外商彻底的国民待遇。
但贸易和投资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利用贸易自由化的结论推导出投资自由化,将国民待遇原则全部贯彻到投资领域,实现彻底的投资自由,这种观点还值得商榷。
贸易领域与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其本质的区别表现为:其一,外国投资通常是由发达国家将本国的闲置资本投向发展中国家,以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在东道国就以一种能动的性质而存在:在受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制约的同时,又对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反作用。
伴随投资而来的不仅有资金,还有技术、管理经验、企业文化以及更激烈的包括劳动力市场和一般商品市场的市场竞争,这使投资能够对东道国的社会产生全方位的影响。
而国际贸易主要是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这样其能动性表现就比较弱,国与国之间进行商品流通时,商品输出国出于盈利固然要考虑商品输入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但这只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单方面适应,商品对商品输入国社会环境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
其二,国际投资是一种过程,一种持续性的活动;而国际贸易一般只是一种短暂的一次性交易。
这样,外国资本与东道国投资环境相互作用的时间会较长、程度会较深;而外国商品与进口国社会环境之间的作用的时间是短暂的,再加之作用的力度并不强,所以效果是轻微的。
其三,两个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的具体目的是有差异的。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是为了促进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增强市场的竞争程度;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是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
由于上述决定性差异的存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会引起比国际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更多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希望在投资领域彻底贯彻国民待遇,以为自己获取利润,寻求对发展中国家的控制开拓途径。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外国投资对本国相关产业的刺激,发展中国家有着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利益驱动;另一方面,由于投资本身所固有的能动性和长期性,外资的涌入往往会对本国一些薄弱民族工业和幼稚产业乃至整个政治文化社会体系产生很大的冲击,这又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对在投资领域实行国民待遇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二、WTO有关协议中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分析鉴于以上分析,尽管乌拉圭回合就《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谈判将国民待遇原则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但它并非全面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国际条约,其适用只是局限于货物贸易领域。
WTO框架下已形成的TRIMs 协议和GATS中均作出了有关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及过渡期安排的规定。
(一)TRIMs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规定TRIMs协议第4条规定,一发展中成员方应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
此背离权力来源于GATT第18条、GA TT关于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等。
关于期限的规定,TRIMs协议第5条第2款和第3款予以解释,依据该两款,发展中成员方实施的与协议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当在WTO生效后5年内予以取消,最不发达成员方实施的此类措施应在WTO生效后7年内取消,不过,上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同时,协议还专列第3条,规定了能为所有成员方适用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包括诸如幼稚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国际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需要,边境贸易优惠,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数量限制等。
由于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长期以来一直在国民待遇适用问题上(其是投资领域)在着尖锐的矛盾,如果没有适当的例外规定,不给予发展中成员方以一定的特殊待遇和政策空间,就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全球范围内都会被接受的更广范围的投资规则,而且,针对TRIMs协议成员方之间实际所存在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悬殊的情形,过渡期安排就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这种例外和过渡性安排显然是必要的,它既是TRIMs协议得以产生的条件,也是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保证。
(二)GATS中关于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规定GATS对国民待遇的适用是非常宽容的,它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由此,每个成员方只在其承诺计划表中所承诺的范围内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成员方谈判承担义务时可以在其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同时,由于没有明列哪些具体的国内立法和措施违背国民待遇原则而属于应被禁止的限制性立法或措施,由此此规定给予成员方在实施国民待遇方面极大的自主权。
即使如此,GA TS的这种例外也非绝对的宽泛,一方面它规定:一旦承诺作出,一成员方须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另一方面为防止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过分规避,GATS第17条第2款明确提出,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背离包括法律上的歧视和事实上的歧视,即一成员方即使在法律形成上并未对内外国服务或服务者实行差别待遇,但只要在事实上形成了差别待遇,也应被认为背离了GATS第17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
此外GA TS 还规定与GATT相应条款类似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同时它还在一般例外之前的一项附注中表明成员方出于所列明的目的,有权采取或实施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在实施时不在情况类似的国家之间造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服务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这些例外包括了诸如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等。
此外还有一个很长的脚注,详细说明了一国税收在区别对待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时可采用的各种作法。
三、正确对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进程的加剧,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国民待遇已随着投资自由化的浪潮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
但是就整体而言,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国民待遇还主要是条约规范,而非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简言之,每个条约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相关的缔约国。
⑥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得知,国民待遇在许多国际投资立法中还处于软法义务地位,缔约国可以就是否接受国民待遇展开谈判,也可以利用例外条款对国民待遇实行实质性限制,尽管TRIMs使国民待遇具有了多边约束力,但其适用领域仍是有限的,并没有覆盖国际投资的各个领域。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力日益增强,在吸引外资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有一些学者主张顺应国际形势取消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规定,使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与世界接轨。
不可否认,此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管我国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我们国家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又决定了我国在国际投资关系中扮演的是东道国的角色,考虑到国际投资的长期性和流动性及其各方面的复杂因素,使得我国在投资领域实施国民待遇政策时不得不采取谨慎的态度,这是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国际投资法领域历来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兵家必争之地”,是南北矛盾的“集散地”。
⑦在国民待遇方面,发达国家总是力图在投资领域彻底贯彻国民待遇,以期获得更多利润,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控制。
为此发达国家一直在做不懈的努力,要求提高国民待遇的标准,扩大国民待遇的范围。
晚近时期,国民待遇从营运阶段延伸适用于准入阶段,由此使得外资更容易地进入东道国。
外资准入是东道国控制外资的主要手段,过去的国民待遇只适用于准入后阶段,在当代许多投资条约明确规定它们进而适用于准入阶段,比如NAFTA第1102条、MA(I1998年草案)第三部分、美国2004年BIT范本第3条和加拿大BIT范本第3条都规定国民待遇适用于外资的设立(establish-ment)、获得(acquisition)等准入阶段,泰国——澳大利亚FTA⑧第904条的标题就是“设立前的国民待遇”(Pre-establishment NationalTreatment)。
由此对发达国家的意图可窥见一斑。
因此在我国确立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时,应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的本质、特征、法律价值和意义,正确认识和处理投资鼓励措施和投资限制措施之例外规定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辩证关系,而绝非是单纯地消除外商投资所处的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并存的局面,给予外商投资绝对的国民待遇。
从严格意义上讲,世界上既没有哪个国家不存在超国民待遇与次国民待遇,也没有哪一国只使用国民待遇。
投资自由化从根本上是政府主导下的进程,不可能不考虑民族产业的利益。
因此,在国民待遇适用上,我国应当坚持“以我为主”,选择有条件地适用国民待遇的原则,从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发,审慎选择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有机地运用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投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