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十九

合集下载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某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某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某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某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某签字,黄某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某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某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违法,若是违法,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全面解析:合同法案例(详尽版)

全面解析:合同法案例(详尽版)

全面解析:合同法案例(详尽版)引言合同法案例是合同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具体应用和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全面解析一些重要的合同法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实践意义。

案例一:违约责任的确定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案例二:合同的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无效的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即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撤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

比如,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受到了误导或者被迫签署合同,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的撤销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案例三:合同的解释与修订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解释和修订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当合同中某些条款存在模糊性或者争议时,需要对其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是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愿和公平原则进行解释,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合同的修订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修订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致的意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四:合同的转让与继承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转让后,原有的当事人不再具备合同权利和义务,而第三方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

合同的继承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其权利和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担。

继承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结论通过对以上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合同法的具体应用和相关法律规定。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屋并支付对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居住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或者退还购房款。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约定租金和租期。

然而,在租期内,甲方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入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按时使用租赁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房屋,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公司的员工,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然而,在乙方入职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要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如果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乙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三个常见的合同法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课程案例共36页

合同法课程案例共36页

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 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 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 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 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 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 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 相让,均有合同为据。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 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 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 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 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 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 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
合同法案例(三)合同订立与成立
原告:群星经贸公司(简称经贸公司) 被告:星达木材公司(简称木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0年3月中旬,经贸公司预测到建筑用木材会涨价,于是同木 材公司磋商购买木材事宜,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因急于乘飞机去深圳,遂 口头答应:3月底木材公司从黑龙江某林场到货一车木材,其中可有一 部分卖给经贸公司,经贸公司应自备运输车辆到木材公司提货(经法院 查实,具体数量、价格未约定)。后来,木材果真涨价,于是3月底经 贸公司雇车到木材公司拉木材。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去深圳尚未归来,主 持木材公司工作的李副经理称王经理未向其交代卖木材给经贸公司的之 事,经查也未见有经贸公司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合同。在经贸公司派车拉 木材的前3天,木材公司已经将3月底到货的木材全部销售出去,现无货 可卖给经贸公司。于是李副经理提出:4月15日前,我公司还有一批木 材到货,如经贸公司需要,双方可订书面合同。在双方协商订立书面合 同的过程中,产生价格分歧,经贸公司认为应按照3月份的价格,木材 公司认为应按现在的价格。协商不成,经贸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木材 公司订立的口头合同,木材公司赔偿其雇车费损失1250元和木材涨价给 其造成的利润损失。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例文(3篇)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例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履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情概述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更换或退货。

乙公司认为,货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不能使用,不同意更换或退货。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如何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因此,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赔偿甲公司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因退货或更换货物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生产线停工损失等。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律讲堂将通过具体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大家对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

二、案例一:合同的订立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但乙公司未按时发货。

案例解读:1.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 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案例二:合同的效力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但乙公司未按时提供房屋。

案例解读:1.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2.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4.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意思表示不一致,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案例三:合同的履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一栋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

工程竣工后,乙公司验收合格,但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案例解读: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1]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1]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 (4)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 (4)—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4)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 (5)—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5)三、粮食购销案 (6)—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6)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 (7)—论诚实信用原则 (7)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 (8)—谈合法原则 (8)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 (9)一、合同的登记 (9)—略谈合同成立 (9)二、确认书的性质 (9)—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 (9)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1)—略谈交叉要约 (11)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11)—浅析事实合同 (11)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12)—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2)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13)—论悬赏广告 (13)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 (14)—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 (14)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 (14)—浅析招标投标 (14)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5)—浅析预约合同 (15)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 (17)—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17)十一、吉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 (17)—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17)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 (18)—论缔约过失责任 (18)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 (19)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 (19)二、耕牛案 (19)—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 (20)三、西服案 (21)—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21)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 (22)-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22)五、摄影器材索赔案 (23)-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23)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 (24)—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19)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 (24)—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24)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 (24)—浅析赌债的效力 (24)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2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25)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 (25)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 (25)—论附随义务 (25)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26)—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 (26)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 (28)—谈履行内容的确定 (28)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 (29)—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29)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 (29)—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29)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 (30)—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30)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1)—谈同时履行抗辩权 (31)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 (32)—浅析后履行抗辩权 (32)九、承揽合同纠纷案 (33)—浅析不安抗辩权 (33)十、催款纠纷案 (34)—论代位权 (34)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 (34)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 (35)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 (35)—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 (35)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 (36)—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 (36)三、欠款纠纷案 (37)一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 (37)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 (38)—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8)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实训 (39)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否解除合同? (39)—略谈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39)二、烟花购销合同纠纷案 (40)—浅析履行迟延和合同解除 (40)三、李某诉王某归还房屋案 (41)—浅析约定解除及买卖不破租赁 (41)四、胡君富诉朱雨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43)—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3)五、辛某诉周某承担担保责任案 (44)—略谈代物清偿 (44)六、货款抵扣违约金纠纷案 (44)—谈抵销 (44)七、田某申请债务提存案 (46)—浅析提存 (46)八、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免除行为无效案 (46)—略谈免除 (46)第七章违约责任法律实训 (47)一、第三入行为导致违约纠纷案 (47)—谈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47)二、化工公司诉运输公司承运合同纠纷案 (48)—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48)三、外贸公司诉饲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48)—论预期违约制度 (48)四、贸易公司诉纺织厂购销棉布合同纠纷案 (49)—浅谈默示违约 (49)五、农工商总公司诉经贸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50)—略谈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以及违约金 (50)六、皇台酒厂诉房管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51)七、振华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案 (52)—完全赔偿和可预见原则 (52)八、村民诉石巷供销社石膏买卖合同纠纷案 (53)—论减轻损失原则 (53)九、董景春诉经销公司损害赔偿案 (54)—浅析过失相抵 (54)十、齐龙服装厂诉齐齐哈尔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案 (55)—浅析损益相抵 (55)十一、建筑工程队诉水泥厂买卖合同案 (56)—浅析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56)十二、木船加工协议纠纷案 (56)—浅析定金的效力 (56)十三、贸易公司诉土产品公司土豆购销合同纠纷案 (57)—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57)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 (58)—论定金与违约金 (58)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 (59)——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 (59)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 (59)—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59)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 (60)—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60)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 (61)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 (61)—试论合同解释(一) (61)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 (62)—试论合同解释(二) (62)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合同法案例教学(一)答案

合同法案例教学(一)答案

合同法案例教学(一)答案案例一:1999年12月2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陈桂林和陈春生合伙收购一车生猪,请罗柳根运到福建晋江石狮市销售,卖得猪款59250元。

返回时,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但未告之罗柳根。

到家后,陈桂林发现车卧铺底下的猪款不见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

三人经当地干部调解,签订了一份承担猪款损失的协议,协议约定:猪款丢失的责任,由陈桂林承担30000元,陈春生承担19250元,罗柳根承担10000元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罗柳根反悔,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猪款丢失的责任,陈桂林遂诉至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1、请问罗柳根是否承担猪款的保管责任,为什么?2、请问猪款承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此合同中,寄存人对保管人还有告知义务。

其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

本案中,陈桂林将猪款藏于货车卧铺底下,未告之罗柳根,他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罗某并未向其收取保管费,两者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所以罗某不负有承担猪款的保管责任。

(2)猪款承担协议有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协议不存在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

罗某存在重大误解。

由于其对法律的不了解,误以为自己应负一定经济责任,才签定该合同。

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判决或仲裁生效前,该合同有效。

案例二: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

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所谓反担保,亦称求偿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 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 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反担保,是否可以适用担保的一般规则?
《担保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依据这 一规定,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对于反担保同样适用。鉴于《股权质押合 同》第6条的订立时间早于新隆控股实际取得追偿权的时间以及该条款 造成双方利益严重不对等之事实,因此,根据《担保法》第66条的规定, 该约定应属无效。
东方公司单方作出的此种意思表示对兴隆控股不能发生效力。依据《 民法总则》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 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而在本 案中,并不存在此类情形,因此,兴隆控股在一个月内不予答复,并不能 将解释为其接受了东方公司的要约。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8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合同法案例研习
星蓝海学习网
1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第一编合同法总则
星蓝海学习网
2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案例十九 流质条款无效的争议
星蓝海学习网
3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H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向 该市工商银行借款8000万元,并请该市兴隆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隆控股”)提供担保。兴隆控股提供了一栋房产作抵押。兴隆控股提供抵押后 ,便要求东方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同年5月,东方公司便以所持的五粮液股票 (000858)200万股(每股市值60元)提供反担保。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规定:“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主债务及利息,由乙方代 为偿还。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五粮液股票200万股转归乙方所有。”同年6月, 该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以后,东方公司又向兴隆控股出具一份承诺函,其中写道 :“我公司按照贵我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约定,如果贵公司代我 公司偿还银行800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之日起一年内,我公司如能够全部付清该 笔款项,贵公司应将股权还给我公司。”该承诺函特别强调,“如果一个月内 不予答复,视为接受”。该函件送达兴隆控股以后,兴隆控股一直没有提出异 议。后来,因为东方公司到期不能清偿8000万元本金加上2000万元的利息,兴 隆控股要求直接将东方公司的200万股股票划归自己所有。但东方公司提出, 该《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是流质契约,应当是无效的,其内容也构成显失公平 ,且东方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已经变更了前述合同的内容。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4
星蓝海学习网
二、争议梳理
《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规定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设定了让与担保,其所约定的转让是为了 担保债务的履行,所以应当是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属于《物权法》上所规定的流质条款, 且没有办理登记,因而应当是无效的。
承诺函是否变更了《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的约定?
一种观点认为,本来《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就是无效的,所以不必 考虑其是否变更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诺函已经变更了双方此前的约定,所以应当执 行承诺函的规定,而不应当再执行《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书 5
星蓝海学习网
三、案例评析
(一)东方公司向新隆控股提供股权质押构成反担 保关系
股票的价格本身是起伏不定的,随着市场行情而不断变化。双方签订该 协议,实际上意味着,双方都承受了股票市值波动的风险。如果股价下 跌,兴隆控股也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7
星蓝海学习网
三、案例评析
(三)承诺函是否变更了《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的 约定
该承诺函特别强调,“如果一个月内不予答复,视为接受”。这是否意 味着当事人之间就承诺函的生效达成了合意?
星蓝海学习网
《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41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6
星蓝海学习网
三、案例评析
(二)《股权质押合同》第6条因构成流质条款而无 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