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2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4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为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页数】5页(P59-6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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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182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182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闽卫督函〔2021〕236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2182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236号答复类别:B类彭锦彬委员:《关于尽快建立托育服务体系,提高二胎生育率的建议》(20212182号)由我单位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并会同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我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通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保障等措施,努力推进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各类托育机构1067家,托位5.1万个,0-3岁托育人数2.58万人。
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小小班(托班)。
全省各地依托示范性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园和民办园开展托育实践探索,招收2-3岁的幼儿,受到群众欢迎。
2020年,全省各地幼儿园共举办托班698个、招收婴幼儿11464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2•【字号】黑政办规〔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日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规划布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政策体系(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1.加强统筹规划。
针对我省老龄化程度高、生育水平低等问题,把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一老一小”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改善民生福祉的重大举措,摆上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据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总量、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实际需求,在2021年底前编制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养老托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促进全省养老托育区域均衡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
2.优化城乡养老服务布局。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扩面增点,突出哈大齐等重点地区,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配套网络,合理布点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
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国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
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
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
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
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赣府厅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不断扩大我省“一老一小”领域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省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养老服务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新格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各设区市建设1所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江西省“一老一小”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注:带*的指标具体数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达任务执行。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苏政办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不断增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养老托育服务的科学规划体系(一)统筹规划养老和托育两大服务体系。
制定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和健康老龄化等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到2025年,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基本建立主体多元、依托社区、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保持在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比例达到7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二)完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空间规划布局。
各地要充分考虑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老年人口和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并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促进养老托育(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养老托育(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扩大〃一老一小〃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持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快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标准化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养老托育设施基本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更具活力,综合监管不断强化,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力争达到国家标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60%,城镇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更加完善,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城市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1、科学规划统筹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及分布、群众需求、交通环境、社区功能等基础条件,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和方案实施,确保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和儿童的需求,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加强政策支持和投入1. 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补贴和资金支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
2.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养老托育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1. 建设养老托育机构,包括养老院、托儿所、亲子中心等,满足不同年龄群体的需求。
2. 鼓励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点,便利老年人和儿童接受服务。
3. 培养和引进养老托育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提高养老托育服务的服务质量1. 加强对养老托育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加强对养老托育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3. 建立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保护老年人和儿童的权益。
四、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1. 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与旅游、康养、健身等相关产业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服务选择。
2. 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结合,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养老托育服务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2. 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关注养老托育服务,加强家庭、社区、学校等各方面的合作。
六、建立综合评估和监测体系1. 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2. 建立养老托育服务的监测体系,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为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是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一些参考内容。
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和投入、建立多样化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宣传推广以及建立评估和监测体系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养老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满足老年人和儿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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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一)分层次加强科学规划布局。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
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
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
(三)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
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
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公平竞争。
(四)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
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
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
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
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一老一小”服务,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
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五)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
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
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六)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
加强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大城市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
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二、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
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
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
(九)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
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结合服务能力适当拓展服务对象,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十)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
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集中解决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困难,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
鼓励培训疗养资源丰富、养老需求较大的中东部地区先行突破,重点推进。
(十一)拓宽普惠性服务供给渠道。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
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鼓励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
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落实好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
扩大实施养老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和养老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
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三、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十三)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
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
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推动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深化医养有机结合。
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增设隔离功能并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和设备,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
(十五)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
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促进“一老一小”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
(十六)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
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推广,探索建立老年用品认证制度。
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促进养老托育用品制造向智能制造、柔性生产等数字化方式转型。
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
鼓励国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打造制造业创新示范高地。
(十七)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
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充分考虑老年群体使用感受,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
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十八)加强宜居环境建设。
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
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四、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十九)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
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十)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
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
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完善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并联服务,明确办理时限,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
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十二)积极发挥多方合力。
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