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玻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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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财政部颁布的《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xx: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2、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3、本制度所指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下属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经其授权。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70%或总资产的50%;单项担保不应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0%。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以下项目的加总:1、本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金额;2、各子公司等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本公司持股比例。

第三章担保应履行的程序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6、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存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富安全,增强担保存理,降低经营风险,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拟订依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为别人供给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系方资本来往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财政部公布的《财务公则》和《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谨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合用范围为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xx: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别人供给的担保,包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含保证、抵押及质押。

2、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财富金额或许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3、本制度所指部下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存理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该依照同等、自发、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别人供给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总部一致管理,部下部门、机构不得对外供给担保。

第八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赞同或经其受权。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总数不得超出近来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并会计报表净财富的 70%或总财富的 50%;单项担保不该超出近来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并会计报表净财富的 20%。

公司对外担保总数为以下项目的加总:1、本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金额;2、各子公司等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本公司持股比率。

第三章担保应执行的程序第十条公司对外供给担保时应严格审察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如因详细状况确需为其余公司供给担保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赞同,并采纳反担保等必需的防备举措。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1日实施日期:2021年01月01日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公司;(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担保调查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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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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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四届六次董事会资料之三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津、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行为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权限界定第五条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按揭贷款担保,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除此之外,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下述担保事项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为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审批与实施第七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

除为子公司担保及合作事项外,均应要求对方提供的反担保。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会同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建议。

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必须索取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或财产证明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资金的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的担保行为,加强集团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集团整体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结合集团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指为境内外融资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担保承诺、意向性担保等行为均属于本制度规范的范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成员公司”,是指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五条战略导向原则担保业务开展要符合集团整体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资源整合和优化资产配置。

第六条预算管理原则全集团范围内担保业务均应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管理对集团担保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

第七条项目合规原则担保对应的融资行为所投资项目已经通过集团的决策程序,并纳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或该融资行为是为改善本公司财务结构且已经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谨慎原则(一)担保业务以有利于集团业务经营和稳健发展为前提,其担保范围仅限为下属全资、控投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二)建立年度担保额度计划控制,每年年初根据集团运营效益情况、资金存量和在建项目单位投融资预算安排,由集团办公会集体研究,科学确定年度担保额度计划,在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三)提供担保前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程序,对申请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额度、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权力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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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一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4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5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6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7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8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9条 虽不符合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10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

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11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12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8)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14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15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16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4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17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二)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第18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第2项第(4)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19条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20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21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

第22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23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24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担保方式; (4) 担保范围; (5) 担保期限; (6)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5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26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27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28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6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29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30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31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33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3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证券部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35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36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37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38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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