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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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青政[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二〇一二年三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一)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资金,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

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特色农牧业、新型建材及文化旅游等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

各州(地、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合优化存量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整合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调整和振兴、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提高支持小微企业资金的比例,并力争支持规模每年有所增长。

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拓市场和产业配套等。

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和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规范,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对业务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维护业务信息的保密,严格履行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保持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成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明确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层,明确各职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合规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协作关系,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监管的通知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监管的通知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监管的通知各市(州)金融办,省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监管,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维护我省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变经营和发展理念。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把握当前我省经济运行的新常态、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承担支持薄弱领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要端正经营思想,坚持“民生金融”的市场定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合规经营意识,确立支持薄弱领域和民生事业发展的责任目标,实行差别化的浮动利率,鼓励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要坚持正确的经营导向,合理制定经营发展目标,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入手,纠正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回报的经营理念,从源头上杜绝发放高利贷的冲动。

二、严格执行利率管理规定。

各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若分为利息和费用两部分收取的,其利息和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各小额贷款公司以再融资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外源渠道融资所得资金发放贷款,其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3倍以内;若分为利息和费用两部分收取的,其利息和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不合理的计结息、加罚息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贷款利率之外以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名义,向贷款客户收取与贷款无关的资金使用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或通过任何隐蔽方式在账外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不得以担保名义收取客户担保费、保证金等;不得提前向客户收取贷款利息;禁止单笔1万元以上大额现金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各方利益,促进良好经营发展,特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经营范围包括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抵押贷款等信贷服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责任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形成科学健全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决定公司改制、扩股、增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直接主持,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推动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管理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和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推动公司经营发展。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贷款风险,加强贷后管理,提高贷款回收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和信贷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促进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的提升。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开展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贷款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范的准则,具有强制性并且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定期评估和修订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监督机构,并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章程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业务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贷款业务的审批流程、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合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条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资金的管理要求,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融资、信贷、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设立风险准备金、定期风险评估、资产负债管理等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监管,保障投资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公司法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第二节董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不超过9名成员组成,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监事会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不超过5名成员组成,设立主席1人。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经营情况。

第四节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是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贷款方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放款,提供咨询、评估、财务管理服务。

贷款方式包括:小额贷款、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

第四章贷款评估和放款程序第一节贷款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

第二节放款程序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贷款评估后,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和借款人需求,制定放款计划。

在审批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放款到借款人账户中。

第五章利息和手续费第一节利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利率标准,公开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手续费小额贷款公司除收取合法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如担保费、保证费、服务费等。

第六章还款管理第一节还款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第二节逾期处理若借款人逾期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如催收、诉讼等。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资金运作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运作,保证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财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审核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审查,保障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最高管理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由公司最高管理层审议通过并下发执行。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情况。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控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贷款项目的情况,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公司的财务支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不得违法违规,如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查,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并及时优化完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小额贷款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财务、行政、人力资源等部门。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资产风险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评估和监控,确保资产质量符合监管要求。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对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规、还款能力充足。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章财务风险管理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章业务经营第十一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经营原则,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第六章人力资源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内部控制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和腐败现象。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股东的监督,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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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臵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臵。

各州(地、市)金融办是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臵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臵,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

在本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和银行进账单。

在州(地、市)级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法人股东须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持续盈利。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七)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九)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一)省金融办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

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省金融办应聘请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

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办,未成立地方金融办的,直接向省金融办报送:(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臵预案等。

(三)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

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投资,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相关经济金融法规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五)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六)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最近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八)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金融办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省金融办,可以延长1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州(地、市)金融办,未成立地方金融办的,直接向省金融办报送:(一)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一)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二)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州(地、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州(地、市)金融办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省金融办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省金融办提交个案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根据我省实际,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暂不允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等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省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省金融办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须经省金融办批准,持省金融办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章股东资格及义务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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