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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1•【字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24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甘财税[2011]76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甘财税[2011]76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甘财税[2011]7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甘政发[2003]4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甘政发[2003]4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甘政发[2003]41号2003年5月2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地)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1994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动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初步规范了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一是按行业、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企业联合兼并和招商引资,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是各级收入结构比较单一,不利于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

三是现行体制中保留了原包干体制市县递增上解、总额分成上解等不尽合理的做法。

同时,现行体制中一些收入按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入库级次,收入混库问题时有发生。

四是2002年中央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和我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改变了地方财政体制中的税收内容和分配格局,使得省市县各级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
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3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3.01
【实施日期】199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

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

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鉴于未。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甘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助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甘国税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告》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决策层改革攻坚、一抓到底的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公告》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公告》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是目前税务审批事项的管理清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甘国税发〔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全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级国税机关紧紧围绕“提质、减负、增效、和谐、遵从”的纳税服务工作目标,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部分市(州)和县(市、区)国税局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和网上抄报税等网上办税业务,不仅为纳税人办税开辟了新途径,也有效地提高了办税效率,切实减轻了征纳负担,受到了纳税人和基层国税干部的普遍欢迎。

但是近期通过纳税人反映、网络舆情和省局调查,反映出部分地区在推行网上办税业务工作中存在违背纳税人自愿原则、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等问题,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和国税部门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网上办税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自愿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在依法如实申报的同时,自愿选择何种申报方式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行网上办税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纳税人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愿选择采用何种申报纳税方式,自愿选择技术服务单位,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不得以国税机关名义向纳税人发通知、发文件,组织各类网上办税业务操作培训,也不得由基层国税工作人员以召集会议、打电话、发短信、口头通知等形式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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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标 签】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
【颁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甘财税﹝2014﹞28号
【发文日期】2014-06-09
【实施时间】201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促进我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68号)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
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价格调节基金。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价格调节基金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价格调节基金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价格调节基金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价格调节基金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市(州)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附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附件: 附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doc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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