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doc 20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国质检锅[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课件(一)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课件(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课件教学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概述•许可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要求•许可规则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条件•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教学准备•电子设备(电脑、投影仪、音响等)•教学材料(教科书、讲义、案例分析等)•许可规则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教学目标•了解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基本内容•掌握许可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要求•熟悉许可规则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条件•理解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流程设计说明•采用课堂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和互动性•利用投影仪展示许可规则的相关条文和实际案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讲解过程中要关注学生的反馈和理解,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教学过程1.引入:介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重要性和背景,并引发学生对该课题的兴趣。
2.概述:简要介绍许可规则的基本概念和目的,以及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监管作用。
3.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主要要求:讲解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要求,例如设备分类、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流程和审批条件:详细解释许可规则的申请流程,包括材料准备、递交申请、审批机构和条件等环节。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介绍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发证机关、有效期、年检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4.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进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规则的具体应用和实施。
5.总结与延伸:总结本堂课的重点内容,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探索的兴趣,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参考书目供学生深入学习。
课后反思•总结课堂教学的效果,评估学生对许可规则的掌握程度和理解程度。
•分析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和反馈,找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教学改进提供参考。
•思考针对许可规则的深入教学内容和方式,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和案例分析,加强对许可规则实施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oc-附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注1);4.具有相关种类及项目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5.具有2年以上(含2年)本专业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6.具有电脑基本操作技能。
注1:Ⅰ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Ⅱ级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说明: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负责在用锅炉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分为Ⅰ、Ⅱ级,其工作范围如下:Ⅰ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Ⅱ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电梯作业人员(电梯司机):(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4)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5)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2);(6)具有电脑基本操作技能。
注2: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4)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5)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6)具有电脑基本操作技能。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技术负责人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技术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技术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中具备特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下面从不同角度来回答关于技术负责人的问题:1. 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技术负责人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过程的技术管理,确保生产和充装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技术负责人还需要负责制定和更新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计划等,指导和培训员工,参与技术评审和改进工作。
2. 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要求,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验。
通常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工科或理工科专业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并且具备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具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运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此外,技术负责人还需要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如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 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为了确保技术负责人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相关部门通常会组织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要求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结束后还需要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技术负责人。
此外,技术负责人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跟进行业的最新发展和技术要求。
4. 技术负责人的重要性,技术负责人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技术能力和经验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预防事故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技术负责人需要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生产和充装过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综上所述,技术负责人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负责技术管理和监督,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办理依据1.《行政许可法》2.《特种设备安全法》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9.《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10.《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1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1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市质监局负责以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受理,国家局公布的评审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评审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审批:1.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2.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3.GB类、GC类中GC2和GC3级、GD类中GD2级压力管道的安装;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5.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6.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7.索道的维修。
五、许可条件1.具有法定/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2.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发生施工严重责任事故,没有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技术规范的行为,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业绩符合要求(仅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换证申请);6. 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手册(DOC 176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手册(DOC 176页)二0一X年X月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手册制定的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治理、安全监督、修理养护等工作,保证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更好发挥特种设备在促进企业进展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结合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治理的实际,从保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全然目的动身,本单位编制了特种设备相应的治理治理文件,对现有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登记造册,纳入统一治理。
本手册从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治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构建和完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治理组织机构网络,明确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治理部门,包括职责、岗位责任人员等。
制定并完善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要紧为各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修理养护、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报告制度、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治理制度等内容。
本手册的编制,将使单位单位特种设备治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治理和监督将得到进一步的工作保证。
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手册名目第一章综合……………………………………………3~18第二章锅炉篇……………………………………….19~42 第三章压力容器篇………………………………….43~65 第四章压力管道篇………………………………….66~81 第五章电梯篇……………………………………….82~99 第六章起重机械篇……………………………….100~117 第七章厂内机动车辆篇………………………….118~130 第八章液化气站篇……………………………….131~162特种设备安全治理网络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总那么一、治理目的:确保全单位特种设备正常运作,保证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适用范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特种设备三、治理要求:1、特种设备治理组织架构: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治理领导小组,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部统一和谐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工作,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察规程和标准规范.doc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doc 20页)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 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 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 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 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 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附件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电梯
生产条件
工艺装备 略 整梯(含导轨、梯路系统)组装工装
检验检测仪器 加、减速度测量仪 ╱ ╱ 限速器动作速度检测仪
控制柜功能检测台 控制柜耐压、绝缘检测设备 万用表、钳形电流表、转速表、声级计、游标卡尺、钢直尺、卷尺、塞尺 试验井道最 低运行高度 50m 40m 20m 30m 20m 30m 20m ╱ 能够组装并试验整
梯
技术文件等
技术文件 所要求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 设计文件:图样目录、标准件明细表、外购件明细表、外协件明细表、自制件和外协件设计图纸、部件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及元器件代号表、设计计算书;产品包装图、包装技术条件和产品出厂随机文件。 工装工艺文件:工装图明细表(目录)、工装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目录、工艺过程卡、检验要求、材料定额汇总表。 对申请取证的特殊产品(消防电梯、观光电梯、防爆电梯、汽车电梯、强制式电梯、无机房电梯等),其与普通电梯区别之处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都要审查。
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任一类型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均须具有以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地方的相关法规。 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应根据申请电梯类型确定是否考核:《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技术文件等 标准 通用 申请任一类型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均须具有:《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7024-199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企业标准。 标准 特殊 应根据申请类型确定是否考核具有以下标准: 1.各类垂直梯:《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3-1997)、《电梯用钢丝绳》(GB8903-1988)、《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和附件》(JG/T5009-1992)、《电梯导轨》(JG/T5072.1~3-1996); 2.各类曳引或强制驱动垂直梯:《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1997)、《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1997)、《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电梯曳引机》(GB/T13435-1992)、《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2974-1991)、《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方法》(GA109-1995)、《杂物电梯》(JG135-2000)、《液压电梯》(JG5071-1996);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梯级链、附件和链轮》(JB/T8545-1997)。 注:第2项中仍需根据申请类型选择考核的标准。
部件型式 试验报告
应根据申请类型具体配置确定是否考核具有以下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1.各类曳引或强制驱动垂直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2.液压电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控制柜、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防爬)装置; 3.杂物电梯:限速器、安全钳、门锁、驱动主机;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或踏板、梯级链、驱动主机、滚轮(主轮、副轮)、金属结构、扶手带、控制屏。 起重机械 产品名称 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 A B C 注册资金(万元) 1500 800 300 人员要求 机械工程师 13 7 4 电气工程师 8 4 2 技术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检验人员 8名,其中3名工程师 6名,其中2名工程师 4名,其中1名工程师
技术工人 电工8名以上,电焊工4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 电工6名以上,电焊工25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电焊工数量不作要求) 电工4名以上,电焊工1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电动葫芦企业电焊工数量不作要求)
生产条件
厂房建筑面积(m2) 3000(结构车间至少1600) 2000(结构车间至少1000) 1000(结构车间至少600) 生产设备 桥式起重机 梁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镗床或专用镗床(4)龙门刨(5)焊接设备 其它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或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门式起重机 (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塔式起重机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流动式起重机 (1)焊接设备(2)自动下料自动切割设备(3)自动冲剪折边设备(4)油压机或水压机(5)数控设备(6)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7)涂装设备(8)平板机。
铁路起重机 (1)剪板机(2)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4)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5)机加工设备(6)碳弧气刨(7)焊接设备。 门座起重机 (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等焊接设备(4)碳弧气刨(5)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6)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生产条件 生产设备 缆索起重机 (1)Ф1600mm卧床(起重量<20t);Ф3000mm卧床(起重量≥20t)(2)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4)切割机(5)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 桅杆起重机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旋臂式起重机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 升降机 升船机须具备:(1)卧式车床(2)卷板机(3)油压机、压力机(或折弯机)(4)刨边机(5)剪板机(6)平板机(7)数控切割机(8)钢材预处理设备(9)金属防腐、涂装设备(10)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 其它升降机械须具备:(1)切割设备(2)焊接设备(3)涂装设备(4)机加工设备。 轻小型起重设备 葫芦生产厂须具备:(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设备,包括减速器箱体箱盖加工专用机床(2)焊接设备。 叉车:(1)焊接设备(2)机加工设备(2)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3)涂装设备(4)铸造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1)型钢校直、钢板校平设备(2)焊接设备(3)剪板、折弯设备(4)表面涂装设备(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工艺装备
桥式起重机 梁式起重机须具备:(1)主梁连接板点焊胎具(2)主梁U型槽拼接点焊胎具(3)主梁U型槽与工字钢连接胎具(4)主梁焊接翻转台(5)端梁焊接胎具(6)U型槽冲模(7)工字钢拱度加工设备(8)主端梁连接孔钻模(9)起吊设备(悬挂起重机(1)、(8)不需要)。 其它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小车轨道压板压模(7)小车轨道压板压紧夹具 (8)起吊设备。
门式起重机 (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塔式起重机 (1)标准节工装(2)吊臂工装(3)塔顶工装(4)平衡臂工装(5)套架工装(6)上支座工装(7)下支座工装(8)小车工装(9)起吊设备。
流动式起重机 (1)起重臂加工工装(2)回转平台加工工装(3)车架加工工装(4)起吊设备(5)拼接平台(6)变位机(7)热加工工装(模锻,热处理等A级要求)。 铁路起重机 (1)起重臂加工工装(2)回转平台加工工装(3)车架加工工装(4)起吊设备。
生产条件
工艺装备
门座起重机 (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缆索起重机 (1)承载索索头浇铸工艺装备(2)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桅杆起重机 (1)起重臂加工工装(2)桅杆加工工装(3)起吊设备。 旋臂式起重机 (1)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2)焊接定位胎具。 升降机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起吊设备(3)装配平台(4)标准节工装(5)吊笼工装。
轻小型起重设备 葫芦生产厂须具备:(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如:卷筒外壳焊接夹具等(2)起吊设备(3)装配工作台。 叉车:(1)车架,门架,护顶架工装和专用工装(2)装配用起重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装配平台(3)起吊设备(4)试验场地。
检测检验仪器
桥式起重机 梁式和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经纬仪(2)水准仪(3)框式水平仪(4)声级计(5)500V兆欧表(6)30m、50m经检定的钢卷尺(带修正值)(7)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8)二级(及以上)角尺(9)漆膜测厚仪(10)钢丝(Ф0.49~Ф0.52)(11)150N重锤(12)千分尺(13)百分表(14)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15)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
门式起重机 (1)经纬仪(2)水准仪(3)框式水平仪(4)声级计(5)500V兆欧表(6)30m、50m经检定的钢卷尺(带修正值)(7)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8)二级(及以上)角尺(9)漆膜测厚仪(10)钢丝(Ф0.49~Ф0.52)(11)150N重锤(12)千分尺(13)百分表(14)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15)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