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征求
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规范》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二〇一八年六月《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现阶段,我国幼儿园的教育体系和建设基本完善,但针对幼儿园之前0-3岁婴幼儿的托育行业体系建设、管理规范等还严重欠缺,且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0-3岁的托育问题成为困扰民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针对该阶段的托育问题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但由于行业管理、行业体系等不完善和严重缺失,导致行业发展良莠不齐。
0-3岁托育行业目前属于服务行业,针对该项服务没有标准对其进行规范,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量化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以团体标准委抓手,以标准引领企业向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发展,申请制定团体标准《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规范》。
该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制定发布,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牵头标准起草工作,定于2018年完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益咕噜文化传播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女子学院、徐州新宇早期教育培训学校、郑州市博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临汾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机构参与了起草具体工作。
二、目的和意义托育服务机构已应运而生,且发展迅猛,面对国内如此巨大的市场,目前标准规范的缺失将是制约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问题。
该团体标准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为规范该行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且可以为后续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等提供参考。
更重要的是,该标准的出台,将为消费者面对众多的托育机构难以抉择的情况下,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多方面监督该行业的发展,为托育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撑。
三、标准制定原则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原则:1、以幼为本原则。
本标准从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出发,对管理人员、保育人员、空间设施、日常照料、活动游戏等环节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提出了相关要求。
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推动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四条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六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八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注销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条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第十一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

《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二〇一八年六月《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现阶段,我国幼儿园的教育体系和建设基本完善,但针对幼儿园之前0-3岁婴幼儿的托育行业体系建设、管理规范等还严重欠缺,且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0-3岁的托育问题成为困扰二胎家庭的主要问题之一。
针对该阶段的托育问题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但由于行业管理、行业体系等不完善和严重缺失,导致行业发展良莠不齐。
0-3岁托育行业目前属于服务行业,针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没有评判依据的现状,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配套《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规范》,促进托育机构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以团体标准委抓手,以标准引领企业向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发展,申请制定团体标准《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评价指南》。
该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制定发布,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牵头标准起草工作,定于2018年完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益咕噜文化传播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女子学院、徐州新宇早期教育培训学校、郑州市博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临汾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机构参与了起草具体工作。
二、目的和意义托育服务机构已应运而生,且发展迅猛,面对国内如此巨大的市场,目前标准规范的缺失将是制约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问题。
该团体标准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为规范行业发展、了解行业现状、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且可以为后续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等提供参考。
更重要的是,该标准的出台,将为消费者面对众多的托育机构难以抉择的情况下,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多方面监督该行业的发展,为托育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撑。
三、主要工作过程1、开展项目研究,形成标准框架结合行业现状、市场需求、企业运行等多方面的现状,项目组于2017年在北京召开了项目启动会,陆续开展了关于托育服务的相关调研,调研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政府部门、专家、托育机构、幼儿园管理机构、消费者等对于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指南的认识和建议,于同年12月形成了标准的大致框架。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区域第五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结合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
第七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托育机构。
第八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九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第十条新建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第十一条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
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满足或经改造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
新时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

新时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
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甲级申报基本条件。
①机构总面积2400m2,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m2o②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总面积不少于40m2o③设有独立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④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2名幼教人员或保育员全日制专业人员。
⑤托育服务为唯一经营范围。
(二)乙级申报基本条件。
①总面积2260m2,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Itf。
②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或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利用机构附近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户外活动O③设有独立厨房或向有具有中小学供餐资质的企业购买配餐服务。
④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1名幼教人员或保育员全日制专业人员。
(三)丙级申报基本条件。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m2o
二、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分举办条件、机构管理、安全保健、保育工作、家社联动5个部分及1个附加项,分值分别为47、11、24、10、8分、2分。
机构在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申报条件后,依据《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对照每
一条评估标准,根据实际达标的情况,确定其相应的分值,最后合计其总分。
其中,甲级托育机构达到90分以上方可评估通过;乙级达到85分方可评估通过;丙级达到80分以上方可评估通过。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设施与环境:托幼机构应配备洗手间、独立的换尿布区、室内空气流通良好的活动场所等,并且保持干净整洁。
墙壁和地板应易于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同时,托幼机构应有室外活动场所,并保持清洁和安全。
2. 儿童卫生保健:托幼机构应定期检查儿童的健康状况,记录体温、就寝时间、饮食情况等信息,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儿童的个人卫生也应受到重视,例如定期洗手、剪指甲等。
3. 食品安全与卫生:托幼机构应提供安全、营养丰富的食品,并确保食品的加工、存储和配送符合卫生标准。
厨房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食品储存区、餐具、餐桌等也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清洗和消毒。
4. 病情管理与应急措施: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监测儿童的病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如及时隔离和通知家长。
托幼机构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例如处理儿童受伤、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的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5. 员工健康管理:托幼机构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确保健康证明文件的合规性。
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如定期洗手、穿着整洁的工作服等。
同时,托幼机构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行为规范。
以上仅为一般的评价标准,实际在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托幼机构应根据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指南,制定更具体和细致的卫生评价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的相关内容如下:6. 清洁管理: 托幼机构应有清洁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的清洁工作及时进行。
墙壁、地板、窗帘和家具等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保持干净卫生的环境。
清洁工具和用品应储存在指定的区域,避免与儿童接触。
同时,垃圾分类处理也是卫生管理的一部分,儿童应被教育正确处理和分类垃圾。
7. 学具和玩具的卫生管理: 托幼机构应确保学具和玩具的卫生管理,以防止病原体传播。
学具和玩具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对于可水洗的玩具,可以使用温水和肥皂进行清洗,并定期用消毒液进行消毒。
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

有,则一票否决。
1.4.选址合理,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周边无危房危墙。
现场查看。
有(无)
有,则一票否决。
1.5.托育机构招收3岁以上儿童超过20%o
查看花名册等资料。界定以出生日期在上年或当年8月31日前是否已满3周岁为标准。
有(无)
有,则一票否决。
评分项目
机构规模(7分)
4.2.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查阅相关资料。
托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学历、经历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未经培训合格的,扣0.5分。
4分
4.3.保育人员配备合理,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乳1或1:3,托小班1:5,托大班1:7o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原则上应取得育婴员、保育员、保育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查阅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现一例扣0.5分;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现一例扣().5分。
评价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
得分
单项
合计
收托管理
(10.5分)
2分
5.1.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
查阅相关资料。
未签订协议的,发现一例扣0∙5分,累计可扣1.5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的,扣0.5分。
(2019年版),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m10
现场查看。
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的室内最小净高、最小面积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扣0.5分;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nf的,扣1.5分。示范机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m'的,不得分。
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一、服务内容规范为确保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能够提供安全、健康、高质量的服务,以下为服务内容规范:1. 提供安全环境: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提供安全、洁净、适合婴幼儿成长的环境,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
2. 健康饮食保障: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提供营养均衡、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饮食,食材应新鲜、卫生;合理设置进食时间,协助婴幼儿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
3. 心理调适服务: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为婴幼儿提供温馨、关爱的育儿环境,用亲切的态度与他们进行交流,关注并满足他们的心理与情感需求。
4. 健康检测与医疗服务: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定期检测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及时对疾病、意外事故等情况进行护理和处理。
5. 卫生保健措施: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遵循卫生管理规定,保持婴幼儿托育环境的清洁与卫生,对婴儿用品、床上用品和玩具进行定期消毒。
二、人员要求规范为保证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质量,以下为人员要求规范:1. 托育人员资质: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聘请持有相关托育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儿童保育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安全急救技能。
2. 守德教育: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托育人员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对婴幼儿负责任,并遵循相关的伦理和职业行为准则。
3. 岗前培训: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为新员工提供系统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的服务理念、服务要求和工作规范,提高托育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4. 人员配备: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数量合理配备托育人员,保证每位婴幼儿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三、家长与托育机构的协商规范为了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下为家长与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协商规范:1. 信息沟通: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应定期与家长分享婴幼儿的进展情况,与家长协商制定相关的教育计划和目标,并告知家长托育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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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评价指南》团体
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
《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评价指南》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现阶段,我国幼儿园的教育体系和建设基本完善,但针对幼儿园之前0-3岁婴幼儿的托育行业体系建设、管理规范等还严重欠缺,且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0-3岁的托育问题成为困扰二胎家庭的主要问题之一。
针对该阶段的托育问题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但由于行业管理、行业体系等不完善和严重缺失,导致行业发展良莠不齐。
0-3岁托育行业目前属于服务行业,针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没有评判依据的现状,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配套《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规范》,促进托育机构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以团体标准委抓手,以标准引领企业向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发展,申请制定团体标准《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评价指南》。
该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制定发布,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牵头标准起草工作,定于2018年完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益咕噜文化传播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女子学院、徐州新宇早期教育培训学校、郑州市博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临汾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机构参与了起草具体工作。
二、目的和意义
托育服务机构已应运而生,且发展迅猛,面对国内如此巨大的市
场,目前标准规范的缺失将是制约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问题。
该团体标准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为规范行业发展、了解行业现状、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且可以为后续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等提供参考。
更重要的是,该标准的出台,将为消费者面对众多的托育机构难以抉择的情况下,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多方面监督该行业的发展,为托育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撑。
三、主要工作过程
1、开展项目研究,形成标准框架
结合行业现状、市场需求、企业运行等多方面的现状,项目组于2017年在北京召开了项目启动会,陆续开展了关于托育服务的相关调研,调研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政府部门、专家、托育机构、幼儿园管理机构、消费者等对于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指南的认识和建议,于同年12月形成了标准的大致框架。
2、正式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块优化标准内容
在项目研究的基础上,正式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并进行了适当分工。
工作由下述单位组成:
(1)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3)北京益咕噜文化传播咨询有限公司
(4)济南市博思美邦教育培训学校
(5)山东师范大学
(6)曲阜师范大学
(7)山东女子学院
(8)徐州新宇早期教育培训学校
(9)郑州市博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0)临汾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
3、明确标准的定位,确定标准大体内容
首先,通过对标准名称和范围的讨论,我们确定了标准名称。
其次,我们对本标准的定位是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指南,是配套《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规范》,对评价原则、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
在该标准的明确定位的基础上,起草组搜集了大量发达国家关于托育服务的做法,并邀请相关专家宣讲、讨论,对这些国家的具体做法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对国内其他行业相对成熟的做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吸收了其比较成功的经验。
最终在2018年的2月份确定了标准中大体的技术内容。
4、各领域专家研讨,形成标准草案文本
2018年3月-5月,在北京召开多次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教育学院朝阳分院、北京早教研究中心、北京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早期教育研究中心、浙江师范学院、中华女子学院等相关专家对标准的大体内容进行研讨,进一步确定该标准的主体内容,并形成了标准草案文本。
5、经过多次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由于该类标准可参考借鉴较少,所以在起草标准过程中存在很多分歧和不同意见,标准起草组在2018年5月份在北京召开技术研讨会,
就比较关键的技术内容进行详细研讨,已达成共同认识。
6、起草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编制说明的撰写。
在起草组全体成员再次认真审查了制定后的标准草案,并在工作组内完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在6月完成了本标准的编制说明。
四、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内容主要包括:评价原则、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人员要求等。
1、评价原则
主要对评价人员在开展评价活动过程中提出原则性要求,包括公正性、保密性、独立性原则。
2、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主要包括策划、实施、检查后反馈信息到下一轮的策划整个动态循环过程。
主要程序有:确定评价方案目标、建立评价方案、实施评价方案。
评价完成后应对措施的完成情况及有效性进行验证,并利用结果对评价目标进行检验和调整。
图1 评价程序流程图
3、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与《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规范》内容保持一致,可从空间与设施、人员要求、日常照料、游戏与活动、机构与家长协作、文件和记录等6个方面开展。
4、评价人员
主要从人员构成和人员应具备的素质给出原则性要求。
结合《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 服务规范》中对托育机构的相关要求,评价人员的组成应包括评价组长以及具备管理、保教、保健等专业资质及能力的技术人员。
同时,标准对评价人员的个人行为及应具备的知识和技
能给出了要求。
五、其他
1、本标准属性为团体标准。
2、本标准不涉及专利技术内容。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