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协会章程
医院协会医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协会医院的管理,保障医院协会医院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协会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院协会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是由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院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学伦理,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医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由院长、副院长、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会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医院章程;(二)决定医院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三)决定医院重大投资、融资、合作等事项;(四)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五)审议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医院设立院长办公室,负责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院设立以下部门:(一)医务科;(二)护理部;(三)财务科;(四)人力资源部;(五)设备科;(六)信息科;(七)质量管理科;(八)其他部门。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由院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医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三)获得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要求医院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医院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章程和医院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三)维护医院声誉,维护患者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完成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医院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拨款;(三)社会捐赠;(四)医疗服务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医院设立财务科,负责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公立医院章程范本(中国医院协会2019版)

公立医院章程范本中国医院协会二零一九年七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配合推进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章程试点工作,中国医院协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的指导下,组织编写了《公立医院章程范本》(以下简称《范本》)。
《范本》以《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为指导,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要求编写。
《范本》主要内容共六章八十四条,详细梳理了章程应涉及的医院基本情况、外部治理体系、内部治理体系、医院员工、运行管理等方面,为公立医院制定章程提供依据和参考。
各公立医院可根据医院性质、职责、定位、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酌情修改使用。
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院外部治理体系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医院内部治理体系第一节党委、纪委第二节医院领导班子第三节医院内部机构第四章医院员工第五章运行管理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三节激励机制第四节医疗管理第五节财务资产管理第六节后勤、设备、物资管理第七节文化建设第八节监督机制第六章附则序言医院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发展历程及目前相关情况介绍。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一)举办主体:。
(二)医院名称:;中文简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三)医院地址:;医院网址:。
(四)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医疗行业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医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医疗行业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推动医疗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四)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于XX市。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四)组织行业培训、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六)促进国内外医疗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协会的职责:(一)制定本协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二)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三)开展行业培训、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四)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信息;(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从事医疗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医院业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由全国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管理部门、医疗行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全国医疗机构和相关行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医院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训和提高医疗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开展医院管理研究与标准制定;组织国内外医疗设备及药品管理与采购工作;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等活动;协助政府制定医疗政策,参与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和重大决策;开展国内外医疗合作与交流,促进医疗服务国际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协会以会员为基础,实行会员组织方式。
第六条会员分为基本会员和理事会员,基本会员面向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和行业人员开放,理事会员由协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由理事会员组成,负责协会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提名、被提名为协会领导职务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的各类活动,履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一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理事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具有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和方向;(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五)审议和批准协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六)组织和监督协会的各类活动。
第五章秘书处第十四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秘书处设若干科室,具体职责由秘书长确定。
第十五条协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会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各类会议和活动的筹备工作;(四)负责协会的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医疗协会联合体章程

医疗协会联合体章程
1. 宗旨和目标
本章程旨在建立一个医疗协会联合体,以促进协会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发展医疗行业。
2. 成员资格
1. 本联合体仅限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医疗协会作为会员。
2. 成员应遵守联合体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联合体的利益。
3. 组织结构
本联合体设立下列组织结构:
1. 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2. 执行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负责联合体的日常运营和决策执行。
3. 专业委员会:根据医疗行业的不同领域划分设立的专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4. 权利和义务
1. 成员享有参与联合体相关活动的权利,并享有提出建议和意
见的权利。
2. 成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主动参与联合体的活动和项目。
5. 会费和财务管理
1. 成员应按照联合体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并按时足额支付。
2. 联合体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会费收支和财务
报表的编制。
6. 共同发展
1. 联合体鼓励会员间进行知识和资源共享,促进医疗技术和行
业的发展。
2. 联合体将定期组织学术交流、研讨会和培训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和竞争力。
以上为医疗协会联合体章程的主要内容,为确保章程的有效实施,请各会员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承德市医学会章程

承德市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承德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engd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DMA)。
第二条承德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承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
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依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我市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发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承德市科学技术协会、承德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承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河北省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承德市牛圈子沟口市卫计委信息中心,邮政编码:067000。
第七条本会会徽为中华医学会会徽。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英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一条。
会徽为Association(Chinese Hospital缩写:CHA)文名称是:。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以上(含第二条二级)医疗机构为主(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第三条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社团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业务范围第二章本会的业务范围:第六条(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秩序;(三)结合医疗机构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和做法,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岗位人员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五)结合医院管理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1.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打造人民满意医院;2.协助制订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3.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4.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九)宣传和推行《xx医师宣言》。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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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协会章程来源:中国医院协会时间:2014-02-19 17:00:25(2011年8月17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Chinese HospitalAssociation(缩写:CHA)。
会徽为“”。
第二条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为主(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秩序;(三)结合医疗机构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和做法,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岗位人员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五)结合医院管理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1.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打造人民满意医院;2.协助制订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3.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4.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七)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持农村、西部和贫困地区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八)开展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九)编辑出版医疗机构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十)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分享有益的经验;促进医疗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医疗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交流、沟通和协作;(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一)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5.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三级医院单位会员有3位免会费个人会员;二级医院单位会员有2位免会费个人会员;其他单位会员有1位免会费个人会员。
免会费个人会员由单位会员单位推荐,一般推荐人选为现职医院领导和科(处)室领导。
免会费个人会员由于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其领导岗位,由其继任者担任,所在单位须向本会备案,由本会办理变更手续。
离开单位领导岗位的免会费个人会员,其资格保留至届满,如有5年会员资格者,由本人向本会提交《资深会员申请表》,经核准可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医疗机构领导和三级、二级医院的现任科(处)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院管理岗位的人员;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三)资深会员具有五年以上本会会员资格,已经退休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医院管理岗位者,本人愿意并提交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对我友好,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给予本会支持和帮助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院管理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名誉会员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二)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按本会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累计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组成,理事名额一般是单位会员数的20%。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工作职责;(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常务理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本会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爱医院管理工作,在医院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区或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四)一般是现任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领导或医疗机构部门领导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二)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管理和本会工作,届内每年向本会提交至少一条建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条件是:(一)坚持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本会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爱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社会活动能力,在医疗卫生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卫生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会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三)提名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会长决定;(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委托办事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