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发行和转让服务的交易平台。
2.挂牌公司: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与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且在2020年取消外资股比例限制B.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可以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时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C.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境外自然人可以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答案】 C2、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列投资者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应包括()。
A.4家保险机构投资者B.1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C.12家证券公司D.2名个人投资者E.7家信托公司【答案】 C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筹划实施管理层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6年5月真题]A.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B.本次收购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C.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D.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可以不用监事会审议【答案】 B4、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A.Ⅰ、ⅣB.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A5、以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ⅤB.Ⅱ、ⅢC.Ⅰ、Ⅲ、ⅤD.Ⅱ、Ⅳ、ⅤE.Ⅱ、Ⅲ、Ⅴ【答案】 B6、甲公司库存产成品的月初数量为1000台,月初账面余额为16000万元,在产品的月初数量为400台,月初账面余额为1200万元,当月为生产产品耗用原材料、发生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合计29900万元,其中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停工损失600万元,其他正常损失。
全国股转系统知识问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知识问答第一期问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机构?运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分别是谁?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全国股转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问1-2:全国股转系统与“老三板”、“新三板”是何关系?答:“老三板”是指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启动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系统、NET系统及主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继续负责“老三板”市场上的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为避免对全国股转系统正常挂牌公司挂牌及交易产生冲击,“老三板”上的公司将在独立的板块上进行转让。
2006年1月23日,为解决北京中关村园区企业股份流转问题,同时探索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新模式,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启动中关村园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俗称“中关村试点”或“新三板”。
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式成立后,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全国股转系统承接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股票转让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问1-3:全国股转系统制度设计与“中关村试点”期间有何区别?答:“中关村试点”自2006年以来在场外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主要业务板块与市场定位
主要业务板块
股转系统的业务板块主要包括股票挂牌转 让、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 其中,股票挂牌转让是最基本的业务,为 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开的、规范的股票 转让平台;股票交易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 为灵活的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和并购重组 则为挂牌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资本运作机会 。
信息披露与诚信体系建设
总结词
信息披露和诚信体系建设对于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的公信力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详细描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以维护市场的公 平、公正和透明。同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的诚信基础。
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和投资。
03
增强企业竞争力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范管理和市场监督,企业可以提
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0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风险与 挑战
市场波动与政策风险
总结词
市场波动和政策风险是影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的主要因素。
详细描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市场波动可能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政策风险包括监管政策、税收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业务产生不利影 响。
交易制度灵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用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等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提 供多样化的交易选择。
优势
01
融资渠道多样化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可以获得多种融资方式,如股
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考前练习(第12套)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2015年2月起为售出的A产品提供“三包”服务,按照当期产品销售收入的2%预计产品修理费用,规定产品出售后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换或免费提供修理,假定甲公司只生产和销售A产品,2016年年初,甲公司“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账面余额为100万元,A产品的“三包”期限为2年,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5000万元,实际发生修理费用8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2016年实际发生修理费80万元应该冲减预计负债Ⅱ 2016年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应贷记“预计负债”10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ⅤD.Ⅱ、Ⅲ2.下列外国投资者2016年可以进行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有( )。
Ⅰ 外国法人机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1.5亿美元,其母公司管理境外实有资产总额4亿元Ⅱ 2013年受到所在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的境外上市公司Ⅲ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3亿美元的境外非上市公司Ⅳ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境外资产总额9亿美元Ⅴ 外国法人机构境外实有资产0.5亿美元,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2亿美元A.Ⅰ、ⅡB.Ⅲ、Ⅳ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筹划实施管理层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16年5月真题]A.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B.本次收购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C.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D.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可以不用监事会审议4.某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12个月下列诉讼和仲裁可以不披露的是(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二、适合不同市场的企业类型
适合主板市场的企业 ❖ 行业龙头。 ❖ 大型、骨干型企业。 ❖ 蓝筹企业。
适合创业板市场的企业
❖ 重点推荐的行业– 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
1、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 海洋、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 2、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 谨慎推荐的行业。 纺织、服装;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酒类、食品、饮料;一般性服 务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强化过程监管与行为监管,明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落实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制度、异常交易处理等义务的要求;督促主办券商勤勉执业、归位尽责 ;建立以主办券商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安排。
主办券商责权利高度统一,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 主办券商对企业终身服务
第三部分 企业挂牌的意义
企业挂牌 的意义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及特点 企业挂牌的意义 新三板促进企业融资功能的发挥
点再次确认: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司治理; ➢ 2013年7月15日,马凯副总理主持召开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 ,指出证监会要推进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证监会主席肖钢也在会上着重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加紧落实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 点扩大至全国的具体实施方案; ➢ 2013年7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从制度建设、人员储备、市场推广和组织培 训等方面着手,积极做好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 从今年9月份开始,全国股转系统将接收全国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申请材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816号)为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现予公告发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施。
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创新层、精选层公司,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参照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6日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建筑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建筑业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建筑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建筑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建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建筑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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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建筑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建筑业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建筑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建筑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建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建筑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公司应当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变化风险、下游行业需求变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工程分包风险、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境外业务风险、项目管理风险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对所属建筑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工程建设资质管理政策、招投标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
并说明可能对公司当期运营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细分行业类别,披露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的市场地位、公司的下游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在品牌、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定价机制、回款安排、融资方式、政策优惠、报告期内业务模式的变化情况等,以及报告期各期各业务模式下的项目数量、总金额及占比。
公司重大项目采用融资合同模式并涉及后续运营的,还应当披露特许经营、运营期限、收入来源及归属、保底运营量、投资收益的保障措施、风险及责任分担机制等主要安排,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收入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项目合同的各方基本情况、合同金额、业务模式、施工期限、结算条件等重要合同条款。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已竣工验收项目的总数量和总金额,以及其中重大项目的验收、收入确认、结算及回款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未完工项目的总数量、总金额以及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业务模式、工期、完工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本期及累计
成本投入(按材料、人工、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等分项披露)、回款情况、应收账款余额。
项目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尚未开工的重大新签订单的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等订单情况;如以项目联合体方式中标签订重大项目的,还应当披露参与工程项目的方式、工程量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取得的业务许可与资质情况,包括资质类型、资质名称、发证机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并按资质类型与等级分类披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以及与公司已取得业务资质的匹配情况等。
如公司取得核电、铁路、水利水电等特殊行业资质,应当说明相关资质对公司当前及未来业务、财务的具体影响,以及进入相关细分行业的计划安排。
业务许可与资质证书即将到期的,公司应当披露展期计划、展期障碍(如有)及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经营的,应当披露相应的法律风险及规范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研发模式、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报告期主要研发成果以及研发成果的转化及应用
情况。
公司可以披露研发投入较大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研项目。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应当披露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方面的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分包与合作】公司在业务承揽、项目实施中存在合作或分包情形的,应当披露下列情况:
(一)合作或分包的模式、具体内容、必要性、合规性;
(二)合作或分包方的资质取得情况;
(三)合作或分包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有);
(四)重大合作或分包项目工程的计量规则、计价方法、结算方式,报告期内公司在重大合作或分包项目中主要工作内容、各期实现收入的金额及占比;
(五)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保修等风险及责任分担机制以及执行情况;
(六)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情况(如有)。
第十三条公司存在特殊用工情形(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的,应当披露合同主要内容、合作方相关资质、特殊用工占比及合法规范情况、纠纷解决机制、公司是否对该用工方式存在重大依赖等;报告期内存在用工纠纷的,应当披露纠纷及其解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投标获得订单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投标获得的主要订单情况、订单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标的来源及招投标模式、招投标具体实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如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规范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发生对其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披露事故的基本情况、后续处理情况,以及事故对公司项目进展、合同履行、收入确认、相关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各期计提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其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标准、控制措施及整体评价。
报告期内如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披露可能产生的工程回款、收入确认及诉讼仲裁等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和实际业务情况披露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确认时点、核算依据等。
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履约进度的具体方法。
(二)报告期内重大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以及各期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
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融资情况,并结合工程结算、应收债权、款项回收与合同约定的重大差异等情况,分析披露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流动性风险。
项目融资中存在分红、资产处置、回购、担保等约束性安排且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涉及的重大项目名称、金额及核心条款等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境外项目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境外项目的数量、金额、区域分布、业务模式、完工情况等。
重大境外项目还应当披露工期、结算、回款情况以及汇率波动、地缘政治等特殊风险和相关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园林工程业务的,如涉及苗木种植,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用于苗木种植土地的来源、性质、用途、面积、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
公司通过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还应当披露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土地性质与用途、合同签订的履行程序、合同期限等说明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土地使用权的持续稳定性。
(二)公司报告期各期种植的主要苗木品种类别及其数量、金额和占比、种植面积,以及与公司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建筑装修装饰业务的,还应当披露互联网业务开展情况,如互联网业务的覆盖区域、报告期各期完成单数及其占比、该部分营业收入和成本情况及其占比等。
如与网络平台合作推广公司业务的,还应当披露平台的名称、合作模式、合作期间、收益分配模式、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业务模式,是指公司开展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等实现利润的方式,根据各业务模式的风险承担方式、利润来源、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同,可分为单一施工合同模式、设计施工合同模式、交钥匙工程合同模式、融资合同模式、管理合同模式等。
(二)重大项目,是指对公司当期或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公司应当明确重大项目的确定标准。
(三)重大变化或重大差异,是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项目或合同收入30%以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