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收货义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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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1.引言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有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档旨在对这些义务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维护双方的权益。

2.买方的义务买方作为交易中的一方,有以下义务:2.1 履行支付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或其他相关费用。

2.2 履行验货义务:买方有责任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对货物进行验收,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和规格要求。

2.3 履行通知义务:买方有责任及时通知卖方有关合同执行的事项,如付款通知、发货通知等。

2.4 履行保管义务:买方有责任妥善保管和维护货物,直到完成验收手续为止。

2.5 履行提货义务: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货物,并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3.卖方的义务卖方作为交易中的一方,有以下义务:3.1 履行交货义务:卖方应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3.2 履行包装和标记义务:卖方有责任将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记,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3.3 履行交付单据义务: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格的交付单据,如发票、提单等。

3.4 履行任何必要的证书和许可证义务:卖方有责任办理和提供与货物出口相关的证书和许可证。

3.5 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卖方应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4.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4.1 合同样本4.2 交付单据样本4.3 货物检验报告样本5.法律名词及注释以下为本文档中涉及的一些法律名词及其注释:5.1 货款:指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方的货物价格。

5.2 合同:指买卖双方就货物交易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3 货物:指交易中的商品或货品。

5.4 验收:指买方对货物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5.5 发货通知: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准备好并可以发货的通知。

5.6 提单:一种货权转让凭证,证明卖方已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由承运人按照提单上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收货管理制度

收货管理制度

收货管理制度1. 介绍收货是指在商业交易中,购买方接收到从供应商发来的货物的过程。

收货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和规定,用于确保货物能够按照预期准确地发放给购买方,并且能够有效地处理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

2. 目的收货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供应链流程的顺畅进行,并确保所有的货物都能够按时、准确地送达给购买方。

通过实施收货管理制度,可以降低货物丢失、损毁或错误发放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 责任和权限在收货管理制度中,有以下的责任和权限分配:3.1 供应商责任和权限:•准备并按时发货;•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和相关文件;•负责货物装运和捆绑;•提供正确合规的货物。

3.2 购买方责任和权限:•检查收到的货物是否与订单一致;•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确保货物的存放和储存符合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给财务部门。

3.3 仓库人员责任和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接收和处理货物;•记录和跟踪收货信息;•存放和储存收到的货物;•准备和发放货物给购买方。

4. 流程收货管理制度的主要流程包括以下步骤:4.1 准备收货•确保采购订单已经与供应商协商并确认;•检查采购订单的准确性,包括货物信息、数量和交付日期;•确保仓库和运输设备已准备好。

4.2 处理收货•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采购订单一致;•如有发现异常,立即与供应商联系并记录问题;•安全地存放收到的货物,并进行记录。

4.3 更新库存•及时将收到的货物信息录入库存管理系统;•调整库存余量以反映货物的增加;•标记货物是否可以继续销售;5. 异常处理若发生以下任何异常情况,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处理:5.1 货物缺失或损坏•立即与供应商联系并告知;•拍照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处理;•记录报损货物和退货的详细信息。

5.2 货物与订单不符•检查和确认收货单和采购订单的详细信息;•立即与供应商联系,并提供准确的情况说明;•如有需要,仓库人员应准备退货并返还给供应商。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签收要求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签收要求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签收要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签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货物签收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也关系到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因此,货物签收要求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合理的规定。

本文将就货物签收的要求进行探讨。

一、签收责任的义务在货物运输中,货物的签收责任主要由收货人承担。

收货人在签收货物时,应当仔细核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与运单或者其他相关文件相符。

同时,在签收之前,应当对货物进行查验,确认货物的完好无损。

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或者缺失,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二、签收时间的规定货物签收一般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第一时间进行。

承运人在送达货物时,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并与收货人确认签收时间。

收货人在签收时应当保证有人在场,并在签收单据上注明签收时间。

如果收货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收,应当提前与承运人协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三、签收单据的要求货物签收时,签收单据是起到重要作用的文件。

签收单据一般包括送货单、提货单、验货单等。

在签收时,收货人应当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如果签收单据存在疑义或者不完整,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进行修正或者补充。

同时,承运人也应当保留一份完整的签收单据作为备案,以备将来查验。

四、特殊货物的签收要求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可能有特殊的签收要求。

例如易碎品、危险品、贵重物品等。

在签收这类货物时,收货人应当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签收,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五、签收的法律效力货物签收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签收的货物,一旦发生争议,签收单据将成为证明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签收货物时,双方应当保留好签收单据,并妥善保存,以备将来需要使用。

六、签收后的售后服务货物签收之后,如果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瑕疵,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承运人应当积极配合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收货管理制度内容

收货管理制度内容

收货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收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货物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收货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货物验收、货物分类、货物入库等方面。

第四条公司必须将本制度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和执行。

第五条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货物验收第七条收货员应在货车到达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备好验收工具、验货单、相关资料等。

第八条货车到达后,收货员应与司机确认车辆信息、货物名称、数量等,并进行货物验收。

第九条货物验收标准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数量是否与送货清单一致、货物是否存在破损等。

第十条收货员应在验收过程中勿操作手机、聊天等行为,保持专注。

第十一条如发现货物存在问题,收货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对货物进行标记。

第十二条收货员应将验收结果填写在验收单上,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验收单应及时归档并备案。

第三章货物分类第十四条货物验收合格后,收货员应根据货物种类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货物分类应根据货物的性质、用途等进行合理划分。

第十六条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货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第十七条收货员应将货物分类信息记录在相应的清单上,并将其交由仓库管理员。

第十八条分类清单应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分类情况等。

第十九条分类清单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管理。

第四章货物入库第二十条仓库管理员在收到分类清单后,应按照货物分类进行入库操作。

第二十一条入库操作应在系统内进行,确保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入库后,仓库管理员应对货物进行二次确认,确保数量与清单一致。

第二十三条对于特殊货物,仓库管理员应在入库后进行特殊标识。

第二十四条入库完成后,相关清单应及时归档并备案。

第五章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特殊货物和大宗货物的收货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反馈和处理。

论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

论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

论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交付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或服务交到客户手中。

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交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控制下交付的规定。

控制下交付是指由卖家控制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向买家提供货物的物流、跟踪和信息,以保证交付的正常进行。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控制下交付的规制。

首先,关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法律明确了相关规定。

比如,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限和交货地点必须得到双方的认可和遵守。

如果卖家没有在约定时间交货,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买家没有按时提取交付的货物,也可能会得到违约处罚。

其次,关于货物的物流运输,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标准。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运输规定,并且在交付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在运输或交付的过程中遭到损坏或丢失,必须对货物进行赔偿。

最后,关于交付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法律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货物交付的相关信息,如交货的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等。

同时,买方也有义务向卖方提供收货信息和支付信息。

如此,交付过程会变得更加顺利和高效。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控制下交付的案例:案例一:因履行国际合同失信导致损害的案件某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该公司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量、质量向对方供货。

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该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导致外国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最终外国公司决定起诉该公司。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货物配送出现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供货。

由于物流配送问题,货物不能按时到达乙公司,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同意,双方起了纠纷。

后来,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因丢失货物而引发的案件某公司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公司立即进行理赔申请,但运输公司迟迟未给出答复。

《海商法》下收货人提货权利义务之辨

《海商法》下收货人提货权利义务之辨

《海商法》下收货人提货权利义务之辨陈琳琳【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将收货人在卸货港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使得包括该条文以及第42条、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在内的法律条文间,存在着概念范围模糊、条文冲突的法律形式逻辑问题,也与《海商法》设置提单等制度的法律目的相背离.因此,在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卸货港提货为收货人的权利,修正收货人提货权在《海商法》中的条文表达,将有助于提升《海商法》法律形式逻辑的严密性,并促进《海商法》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18(029)003【总页数】5页(P11-15)【关键词】《海商法》;收货人;卸货港;提货权【作者】陈琳琳【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通常被要求承担及时提货的义务。

但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因涉及相关单证或权利的转让,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扑朔迷离,收货人是否有权或有义务提取货物,往往取决于特殊的法律语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86条在条文表达上似乎体现的是将收货人的提货行为绝对义务化,即不管是卸货港无人提货亦或是收货人拒绝提货、迟延提货,收货人都需要向承运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卸货港费用*《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

这与《海商法》第42条对收货人的定义以及涵摄于该法第44条、第71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等条文中的规范,存在法律形式逻辑上的冲突和对法律实质目的的背离问题。

一、《海商法》形式逻辑上收货人提货绝对义务的否定(一)收货人范围模糊对提货绝对义务的否定国际上对收货人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规范。

英美法下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适用于提单法而非海上货物运输法。

收货管理制度的标准

收货管理制度的标准

收货管理制度的标准一、收货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供应链变得越来越长,涉及到的环节也越来越复杂,收货环节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与数量完全符合企业的需求,避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生产中断,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保障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就有必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收货管理制度。

二、收货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收货标准明确规定产品的收货标准,包括外观、尺寸、重量、包装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收货的产品符合企业的要求。

2. 收货人员的责任明确规定收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产品的接收、检验、上报异常及处理等工作,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3. 收货流程明确规定收货的流程,包括产品的接收、检验、处理异常、入库等环节,以确保各个环节都能够严格执行。

4. 收货记录建立健全的收货记录,包括收货单、检验记录等,以便随时查证。

5. 收货安全提出收货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保障收货人员的身体安全和产品的安全。

6. 收货检验明确规定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以确保产品的质量。

7. 异常处理明确规定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异常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8. 信息反馈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接收收货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问题。

9. 收货培训对收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收货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10. 收货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建立收货管理的监督制度,对收货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收货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1. 制定收货管理制度由企业领导班子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同,经过多次讨论和完善,最终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收货管理制度。

2. 推广宣传将收货管理制度向全体员工宣传,使其了解并认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培训对收货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收货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流程,并能够熟练操作。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起收货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并评估收货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5. 定期评估定期对收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货物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托运人和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交付。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托运人的权利作为货物的委托人,托运人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托运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2) 要求运输公司提供合适的服务。

托运人有权要求运输公司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得到妥善处理。

(3) 请求运输公司提供货物跟踪和信息查询服务。

托运人有权了解货物的运输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安排。

(4) 追究运输公司的责任。

若在货物运输中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托运人有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2. 托运人的义务作为委托人,托运人也有一些义务需要履行:(1) 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托运人应向运输公司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等,以便运输公司做好相应的运输准备。

(2) 缴纳相应的运输费用。

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运输。

(3) 合理包装和标记货物。

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标记,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4) 配合运输公司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托运人应配合运输公司的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货物符合运输条件和要求。

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 收货人的权利作为货物的接收人,收货人享有以下权利:(1) 检验货物的完好性。

收货人有权在货物到达时对货物进行检验,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2) 拒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收货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例如货物损坏、数量不符等。

(3) 要求运输公司提供货物跟踪和信息查询服务。

收货人有权了解货物的运输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安排。

(4) 追究运输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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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收货义务的必要性
一、引言
我国外贸出口的货物到了国外的目的港后,由于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破产无力支付货款或者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贸易无利可图等原因,致使货物在港口长期滞留无人提取,产生了大量的码头堆存费用等损失!作为承运人,尤其是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的国内中小型的货代公司,往往一筹莫展!尽管我国《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迟延或者拒绝提货时,船长可以将货物卸载于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赋予了船长将货物卸载的权利,并规定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的承担问题!但该规定本身并不能解决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的困境!如果国外的买方自始未出现,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提货,便衍生出一个法律上的理论问题,即谁负有收货的义务?承运人在无法向国外的买方追索损失时,能否回头向国内的卖方提出索赔,如果提出索赔,其理论依据又是什么?
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往往依附于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它承担着将买卖合同下的货物自卖方运送至买方的任务,是国际贸易中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必经步骤!海上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是完成货物的货,即承运人在目的地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从而实现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跨国(境)流转!承运人交付货物与收货人收取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它通常标志着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义务的完
成。

《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通常情况下,托运人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收货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因此,要想明确收货义务的主体,无外乎是明确到底是托运人亦或是收货人有收取货物的义务!
二、收货人收货义务的理论依据
收取货物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一项义务,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b)接收货物。

而通常情况下,收货人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那么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呢?即收货义务的主体为收货人呢?笔者认为,不能轻率得出此种结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尽管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经签订又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收货人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能约束收货人,收货人也不享有运输合同下的权利以及承担合同下的义务!
那么,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或者说收取货物的义务,它来源于哪里呢?对此,在理论上有代理说,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说,默示合同说,合同转让说,证券关系说以及法律规定说等观点,而在立法中则是不明确的,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但此条规定是否能得出收货人有收取货物
的强制义务,理论上是有质疑的,并且《合同法》这一条的规定也仅仅适用于水路运输合同,它并不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联合国大会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的《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亦称《鹿特丹规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统一,该规则的内容或许能给我们提供理论上的思路,也能给我们司法实践一定的借鉴。

(一)收取货物首先是收货人的一项权利
首先来界定一下什么是“收货人”,在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汉堡规则》第一次规定了“收货人”的概念,其中第1条第4款中设置了“收货人”这一概念,将其定义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我国《海商法》第42条采纳了《汉堡规则》对于收货人的定义,同样将收货人定义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11款规定:收货人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权提取货物的人。

从上述定义来看,无一例外的都将收货人界定为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也就是说收取货物是收货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二)接收交货同样是收货人的一项义务
理论上根据运输合同的性质和诚实信用原则,认为接收交货同样是收货人的一项义务。

从货物交付的本质特征来看,交付是一种双方行为,它通常指的是承运人在目的地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的行为!一方面是承运人放弃对运输中货物的占有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它标志着承运人运输合同义务的完成。

另一方面,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相对应,收货人也有接收交货的义务。

货物交付是需要承运人
和收货人双方配合才能完成的行为!因此,收货人接收货物虽然是其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但同时也是根据运输合同的性质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一项义务!为了较好地平衡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利益,并为与货物交付有关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符合实际的方案!《鹿特丹规则》第43“接受交货的义务”,规定“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交货,无此种约定的,应当在考虑到合同条款和行业习惯、惯例或者做法以及运输情形,能够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接收交货是收货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三)收货人承担的是附条件提货义务
对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理论上基本趋于统一,但是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和接收货物交付的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从立法上确认提取货物既是收货人的一项权利又是收货人的一项义务,就有可能造成法律上的不协调与冲突!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认为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权利,那么收货人既有提取货物的权利,同样也有不提取货物的权利,这样必然与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一项义务相矛盾!《鹿特丹规则》为了明确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与收取货物义务之间的关系,在接收货物交付之义务前面加了一个限制,即在第43条中收货人之前加了“要求交付货物”的这一限定,作为收货人接收货物交付义务的限制性条件!规则中的基本含义是明确的,即当持单持有人向收货人行使其在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时应当承担接受货物交付的义务,当收货人不向承运人主张提货的权利时则不承担提取货物的义
务!简单的说,收货人主张权利即承担义务,不主张权利即不承担义务,理论上称之为附条件的收货义务!
三、收货义务规定的法律意义
(一)有助于提单的流转
提单的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有学者断言:“提单的实质是它的转让性.”提单的转让性在国际贸易中意义重大。

一位英国法官曾经说,国际贸易是一张由合同组成的网,这张网的中央就是提单。

表明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枢纽地位,它促成了国际贸易形式从实物交易过渡到单证贸易。

提单虽然产生于运输阶段,但其转让则在买卖、结算等阶段进行,提单所涉及的当事人也不限于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而可能是买方、银行、担保人等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

提单已经不仅是一种运输单据,还是一种贸易单据,甚至主要是一种贸易单据。

因此,提单在运输、买卖、结算等不同环节中也表现着不同的功能与作用,提单在运输合同领域,其发挥的是货物收据,交货凭证和运输合同证明或补充的功能;在贸易领域,提单发挥的是物权凭证的功能;在金融领域其发挥的是担保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产生于运输领域,但通过转让与流转在整个国际贸易的全过程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保证提单的正常流转也就是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确认收货人承担的是一种附条件的提货义务,能保证提单的顺利流转,使得提单的受让人,如贸易的中间商、银行不会因为仅仅持有提单就承担了运输合同下的提取货物的义务,而事实上中间商或者银行根本不关心货物的情况,他们持有提单的目的不在于货物本身,中间商
关心的是通过提单的转让而转卖货物,而银行则是以担保权人的身份持有提单。

如果认为,谁持有提单谁就有义务去提取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与责任的话,必然会影响提单的流转。

司法实践中,如果收货人不出现的话,要求承运人去寻找收货人并要求其履行提货义务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二)有助于确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责任主体
通常情况下,货到目的港将会被收货人及时地提领,然而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这一合理期待在现实中却常常落空。

司法实践中,在承运人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使经常给承运人带来到付运费落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法收回、不得不垫付码头堆存费用、
冷藏集装箱的制冷费用甚至还要代为支付大量的垃圾处理费、洗箱费等重大损害。

而且经常会遇到无法确定相关责任人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的港无人提货包括收货人不明而无人提取货物和虽有明确收货人但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两种情形。

其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但多半与买卖合同纠纷有关,但损失往往非常重大。

当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究竟应当由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来承担责任往往困扰着承运人和海事法院。

笔者认为,运用运输合同部分转让说的理论确认收货人附条件提货义务,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难题,其结论就是在运输合同发生转让之前,当然应当由合同的一方即托运人来承担,而在合同发生转让之后,应当由合同的受让方即收货人来承担。

换句话说,也就是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并没有发生转
让,提取货物的义务仍然在托运人一方,其责任主体是托运人。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收货义务即有其理论依据又有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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