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等级划分【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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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施工隐患分级

建筑施工安全施工隐患分级

建筑施工安全施工隐患分级
建筑施工安全施工隐患分级如下:
一级隐患:
1. 生命安全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例如火灾、塌方、坍塌等。

2. 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存在严重威胁施工安全的因素,例如有高压电线、气体泄漏等。

3. 施工设备或机械故障严重,存在严重伤害操作人员的风险。

二级隐患:
1. 施工场地的消防设施不完善或存在严重故障。

2. 施工现场存在材料堆放不规范、临时电线敷设不安全等情况,存在一定伤害风险。

3. 施工工人未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或使用不当。

三级隐患:
1. 施工现场存在不明显的安全隐患,但如果不进行整改可能会导致轻微伤害。

2. 施工场地存在交通组织不合理、缺乏标识等情况,可能导致误操作或碰撞。

四级隐患:
1. 施工现场存在一些细微的安全隐患,但不会造成实质性伤害,例如粉尘、噪声等。

2. 施工设备或机械出现较小的故障,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影响较小。

五级隐患:
1. 施工现场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但不会对人员安全造成直接威胁。

例如工地秩序混乱、工人私自违规操作等。

请注意,在文中不可以出现与上述标题相同的文字。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主体责任,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管理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二章参建各方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深铁建设代表地铁集团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履约管理。

(一)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二)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有关资料:1. 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三)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

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有效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使工程建设过程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达到预期的目标,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

第三条有关定义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指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

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

第二章开工前提条件验收第四条验收组织(一)验收组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标段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按合同以标段(指实行一级管理时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标段)/工区(指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区)为单位进行,标段监理单位总监担任验收组组长。

(二)参加人员验收组成员由深铁建设安质部、建设分公司、车站/系统设备中心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安全总监、总监代表,设计单位现场代表,工程总承包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第三方监测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开工前提条件验收,按照《开工前提条件验收表》(附表2-3)要求进行核验。

第六条验收程序(一)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开工前提条件验收申请表》(附表2-1)、《开工前提条件验收自检情况表》(附表2-2)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若满足验收条件,确定验收组成员,由监理单位组织开工前提条件验收。

若不满足验收条件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待条件具备时,重新自检并报验。

(三)对于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逐一记录在案,若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影响工程开工的,可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结论为合格,总监签发开工令,工程开工。

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铁[2010]155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铁[2010]155号

深地铁〔2010〕155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2010年第3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日主题词:地铁安全生产事故治理管理办法通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3月2日印发拟稿:周炜打印:胡英(共印40份)深圳市地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各部(室)、各分(子)公司(除指明外,以下统称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于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安全质量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建设业主部门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并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任人报告。

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责成相关部门处理。

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地铁[2008]628号

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地铁[2008]628号

深地铁〔2008〕628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参建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已经2008年我司第29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地铁质量验收标准通知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2008年9月23日印发拟稿:张迪打印:李爱华(共印38份)深圳地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深圳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

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司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

我司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引用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1999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三、定义(一)轨道交通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深圳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深圳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二)隧道上(下)穿过既有地铁线、重要管线和建(构)筑物;(三)桩基托换、冷冻法、爆破等工法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复杂地质条件下采用压气、土仓内灌浆充填等措施进行盾构进仓的;(四)其他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录一。

第三条建设、BT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参见附录二、三)。

第二章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查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方案审查的意见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方案是否可行,内容是否全面;(二)需要补充和改进的内容;(三)是否同意实施该专项方案。

第六条专项方案按照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最终实施方案应包含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第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实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后由施工单位或BT、BOT 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地铁集团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主代表;(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六)采用BT、BOT建设模式的,BT、BOT项目公司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参加;(七)勘察、设计总体、工点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八)涉及第三方监测和第三方测量单位的,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发生重大险情、质量缺陷甚至安全、质量事故的轨道交通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以下简称关键节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对前一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序准备情况和可能出现风险的预控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关键节点按类别从高到低可分为A、B、C等三类:(车站主体及附属工程、前期工程深8米以上)(一)A类:深基坑开挖(首次)、暗挖隧道开挖/爆破(首次)、盾构隧道盾构机(始发/到达/穿越复杂环境/首次带压或换填方式开仓)、联络通道(旁通道)开挖、(深度超过16米)人工挖孔桩开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1—起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首次)、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高架桥预制梁吊装,盾构机通过空推段(首次)、暗挖隧道二衬施工,主体结构底板浇注(首次),轨行区移交,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二)B 类:施工场地开工(机械开挖)(首次)、除A 类外的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开挖,暗挖(非首次)、暗挖马头门开挖,暗挖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与扣拱开挖,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带压或换填方式)盾构开仓(非首次),盾构首推100环、盾构到达前100环,(首次)盾构吊装,高架桥跨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吊装、架桥机走行、挂篮走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及混凝土拆模(每月至少1次),(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非首次)、整体道床(首段)轨道施工、桥梁安装与拆除。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件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与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详见附件1)。

第四条根据险情性质、事态发展的复杂性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险情分为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一)重大险情,是指工程本身或工程周边环境出现的、需要深铁建设、地铁集团或政府(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和排除,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险情,包括重大坍塌(基坑、高支模、隧道、结构坍塌、起重机械倒塌等)、隧道严重透水,或燃气泄漏、重大火灾、爆炸,以及其他虽无人员伤亡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含造成地面坍塌、重要电力、通信管线被破坏、群体性上访、多家媒体负面评论等)的险情。

(二)较大险情,是指工程本身或工程周边较重要环境出现的、需要深铁建设主管相应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和排除,或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险情。

(三)一般险情,是指除重大险情、较大险情以外的险情。

第五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突发事件详见附件2。

第二章报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故、险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报告:(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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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内容
隐患等级
1 施工现场未进行规范化管理,坡面未防护,裸土未覆盖;
较大
2 施工单位未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3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场地附近张贴公示牌,进行扬尘污染相 关信息的展示;
4 施工工地周围围挡未达到连续、密闭、干净整洁的标准;
较大 一般 较大
5 工地出入口无车辆自动冲洗系统和人工冲洗平台;
6
工地出入口及车行道未铺设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钢 板进行硬化;
7 施工场地路面硬地化厚度达不到要求;
较大 较大 一般
8 工地内硬地化道路冲洗频次低;
9
易起尘作业面未采用洒水、安装喷雾等措施进行湿法施 工;
10 工地上砂、石等散料堆场未采用防尘网进行遮盖;
一般 较大 一般
11 TSP在线监测设备未安装在工地出入口处;
18 未严格落实扬尘防治7个100%;
较大 较大 较大
整改时限(天) 7 7 2 7 7 7 2 2 7 2 7 7 7 2 2 7 7 7
12
TSP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口高度与地面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 求;
13 TSP在线监测设备报警时长不符合要求;
较大 较大 较大
14 工地内未硬地化的车行道未及时洒水降尘;
一般
15 脚手架外侧未张满密目式安全网;
一般
16 外用泥浆的密封罐车不具有吸排性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7
物料运输的车辆的监控、车厢结构和密闭性不符合深圳市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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