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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海关授权经营者(AEO)特殊货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AEO是指获得海关认可并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

特殊货品是指需要特殊关注和管理的敏感货物或危险品。

2. 安全管理要求2.1 货物标识特殊货品的包装必须明确标识货物的性质、特征和安全要求。

包装标识应符合国际标准,并包括货物的名称、危险级别、储存条件等信息。

2.2 运输安全特殊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运输车辆应具备安全设施,司机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和培训。

货物的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3 安全监控特殊货品的运输需要进行实时的安全监控。

使用合适的监控设备,如GPS跟踪器、温度传感器等,对货物进行监测和追踪。

2.4 安全传输特殊货品的传输必须采取安全通道,并确保货物不受到损坏、盗窃或非法操控。

必要时,可以使用押运或警卫服务。

2.5 安全清关特殊货品经过海关清关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批,确保货物符合法规要求并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3. AEO申请要求企业想要申请AEO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无不良经营记录;- 能够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运输和储存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 员工接受过相关的安全培训;- 与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配合安全监管工作。

4. AEO优惠措施获得AEO资格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加快通关速度,优先处理;- 减免部分安全检查;- 提供专属服务和支持;- 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和便利。

5. 结论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对特殊货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的规定。

企业通过获得AEO资格,可以享受特殊待遇和优惠,提高货物的运输安全性。

以上为海关AEO特殊货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简单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和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1 篇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样表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样表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样表填制说明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实行网上申请,用户在单位信息审核通过后,录入申请审批出入境特殊物品信息,提交审批单申请。

以下先对审批单申请填写进行说明。

(由于该事项为全程网络开展,下文所述的各类证书及复印件等均为电子版)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需核对相关信息是否正确。

二、出入境情况填写1.“出入境方式”请在下拉项选择“入境”、“出境”2.“运输条件”勾选“常温”、“冷藏”、“冷冻”、“其他”勾选生物制剂所需的运输温度控制范围,勾选适用项。

注:环境温度:在周围环境条件下运输(即无温度控制)。

冷冻/冷藏温度: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运输(即湿冰、干冰、冰袋)3.“运输方式”请在下拉项选择“旅客携带”、“邮件”、“快件”、“货运”,请勾选一种运输方式。

快件:如果通过FedEX(联邦快递)或World Courier(全球速递)等常见商业快递公司运输拟进出口特殊物品,请选此项。

随身携带:如果采用人员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方式,请选此项。

邮件:如果通过EMS(中国邮政快递)运输拟进出口特殊物品,请选此项。

选择“邮件”,需填写预提单号。

4.“入境存放地址”请提供实体(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所采用的完整名称(例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而非KFC)。

请勿采用组织名称的缩写形式。

5.“预提单号”运输方式如选择“邮件”,需填写预提单号。

6.“拆检注意事项”请注明审批单中涉及的特殊物品如需拆检时的注意事项。

7.“相关材料”可在此提供有利于审批单通过审批所需的其他的信息。

8.“发货人”一般为发货单位名称9.“是否分批核销”请勾选“是”、“否”如果仅凭签发的许可证一次性将此类特殊物品运出入中国境内,请勾选“否”。

如果预计分多次将此类特殊物品运入中国境内,请勾选“是”。

10.“收货人”请提供收货单位全称或收货人的全名。

为符合法律法规,全名即个人公民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附件7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号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号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

第四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

第五条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发文字号】国质检卫[2015]269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015年6月23日国质检卫〔2015〕26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司。

请各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框架下,制定本局的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程。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提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特殊物品和特殊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第三条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是指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对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对特殊物品单位实行监管分类,采取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发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名录。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根据特殊物品分级名录实施特殊物品分级管理,负责本辖区特殊物品单位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附件1)。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操作规程试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一、目的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止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入我国,有效降低生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二、合用范围本规程合用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入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文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1 .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生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生物安全控制能力是否相适应。

2 .专家在完成文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1. 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允许。

2 .检测报告要求。

( 1 )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生物需注明其中文学名及拉丁名)。

( 2 )检测的依据、项目、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 3 )签发人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日期。

现场考核是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如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行现场考核。

1 .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等进行考核。

2 .现场考核程序。

( 1 )由申请人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如研究内容、所申请特殊物品生产工艺流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

( 2 )专家组查阅书面资料,如管理体系文件、记录等。

( 3 )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设施等是否有效运转。

( 4 ) 填写现场考核记录。

( 5 ) 向申请人反馈现场考核的情况。

( 6 )专家组和申请人现场确认考核结果。

四、风险评估流程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流程中认为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在受理卫生检疫审批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行政许可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

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1. 特殊物品的定义特殊物品指的是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用途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风险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武器弹药、爆炸物品等。

2. AEO认证要求根据海关的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经认证的经济运营者)制度,对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有以下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和内审。

- 企业必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特殊物品入库、出库和运输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安全封存、监控设备等。

- 企业必须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提供特殊物品的相关信息和报告。

- 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特殊物品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3. 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为确保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详细的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 定期进行特殊物品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 建立健全的特殊物品的入库、出库和运输记录,确保物品的安全可追溯性。

- 加强特殊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对物品本身和包装的检查,确保没有违规物品存在。

- 设立专门的特殊物品存储区域,确保特殊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和事故发生。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海关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AEO认证等,严重情况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5. 审核和监督海关将定期对经过AEO认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以上是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在进行特殊物品的进出口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课件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提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特殊物品和特殊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第三条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是指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对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对特殊物品单位实行监管分类,采取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发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名录。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根据特殊物品分级名录实施特殊物品分级管理,负责本辖区特殊物品单位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附件1)。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和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将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做好评定过程的记录和结果公布。

(一)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根据特殊物品单位资质及其提供的生物安全资料,经现场考核,将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分为1、2、3、4级,与BSL-1、BSL-2、BSL-3、BSL-4相对应。

因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现场考核的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等级视同为1级。

(二)信用等级。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将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A、A、B、C、D五级,未评定的按B级管理。

(三)特殊物品单位分类。

综合评分=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等级数X信用系数信用系数:AA=1.2 A=1 B=0.8 C=0.6 D=0.4一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3分的;二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2分小于3分的;三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1分小于2分的;四类单位:综合评分小于1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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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加强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仓库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规范,对公司仓库员工身体健康负责,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仓库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仓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3.1仓储部经理为仓库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负责人,负责仓库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2进入仓库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内容:
4.1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4.2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3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4.4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5经营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职责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工作人员对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仓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3、职责:
3.1仓储部员工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3.2仓储部经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运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制度内容:
4.1仓库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仓库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4.2库里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其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4.3仓库计量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

4.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

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4.5设施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其供电要求。

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

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

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

4.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4.7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4.8仓库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需较高专业技术的维修和维护应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签约,由其承担。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专业岗位由专业人员担任;各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健康状态符合相关岗位的准入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岗位。

3、职责:
3.1运营部负责制订各专业岗位人员的任职标准,组织开展年度体检等工作。

3.2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开展各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4、制度内容:
4.1各专业岗位的任职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制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电工、安全管理员、各类国家有准入标准的岗位。

4.2培训内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专业知识、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评估、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4.3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仓储运输部门全体人员及各专业岗位专业人员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培训、考核。

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培训。

4.4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4.5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4.6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进行调岗或休养。

4.7建立并保存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健康档案。

附则
1、本规程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8年07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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