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在两区一市设立人防建筑设计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鲁备 案 及省 外人 防 工程防化设备定 点生 产
企业 进 鲁 销 售 安装 备案 。
二 、 办 理 要 求
( 一 ) 外 省 人 防 工 程 建设 甲 级 资 质 监理
企 业 进鲁 备案
外 省 人防 甲 级资质 监理企业在 我省 从
事 人 防 监 理活 动 实 行进 鲁 备 案 制 度 。 外 省 人 防监 理单位 首 次进 鲁 备 案 可 随 时 办 理 ,
财 政 省
厅 、
省金 融 办 负 责 解释 。
附件 :
1.
山 东省 总部机构
企 业 (
)
认定 申 请表
2 . 信 用 承诺书
年 印 发 ( 20 1 8
3 月 26 日
)
注 :
本 文 附 件 详 见 山 东 省人 民 政府 网 站
D R S P - 20 18 - 042000 1
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办 公 室关 于 调 整 人 民 防 空 建设 项 目 审批 权 限 的 通知
鲁 防 发 〔 2 0 1 8 〕 3 号
各市 、 各 大 企业 和 省 级机关人 民 防空 办公 室 :
根据 国 家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 关 于 调 整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 国 人 防
企业 (
),
五 年 内 迁离 山 东 或者 变更总 部机
构
企 (
业)
性质 和 职能的 ,
收 回 补 助 和奖
励所得 。 企业弄 虚作 假 , 采取 欺骗 手段 获
得认证 资格 和扶持奖励 的 , 一经发现撤 销
其相 应 资 格 , 责 令退 回 补 助 和 奖 励 所 得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f6cd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a8.png)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鲁防办〔2000〕77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三)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07〕29号)(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08〕23号)二、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鲁防办〔1994〕21号)(二)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识牌和“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三)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四)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工〔2008〕48号)(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招商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6号)(六)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三、对《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鲁防办〔2000〕第45号)1. 修改后增加第二段:“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自即日起试行。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望你们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九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赣人防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业务承接范围(一)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由国家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由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设计业务。
各设区市人防办要积极宣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有关规定,引导本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工程设计单位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016年6月30日前,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不含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其中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
自2016年7月1日起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条件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六条执行(其中人防防护工程师事宜按国人防[2013]322号《关于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相关具体事项可登陆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查询),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十一条执行。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青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0日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提高防空防灾预警报知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人防警报”)系统包括警报控制系统、专用通信线路、警报终端、警报电源、设备用房和相关建筑物、场地、车辆,以及其他单位保障人防警报系统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制作人防警报系统部署图,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二)负责市级人防警报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技术革新、升级改造工作,依据上级指令或战术技术要求,编制升级改造方案(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四)负责全市人防警报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专项培训、操作演练不少于14个小时;(五)负责组织全市人防警报试鸣,监督指导各区(市)开展警报试鸣;(六)负责市级人防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市)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七)对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混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擅自损坏、拆除、迁移人防警报系统设备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阻挠安装警报设施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建质[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原《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4(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FD01~03(2004年合订本)]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序号│编号GJBT- │标准设计号│图别│标准设计名│ 主编单位│备注││││││称│││├─────┼─────┼─────┼─────┼─────┼─────┼─────┤│ 1~3│ 990~992 │FJ01~03│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研│FJ01~04││││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筑设计研究│ 合订本)│││││││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4│ 993│07FJ05│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新编││││││移动柴油电│建筑设计研│││││││站│究院││├─────┼─────┼─────┼─────┼─────┼─────┼─────┤│ 5~9│ 994~998 │FG01~05│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结构设计│建筑设计研│FG01~03││││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合│││││││筑设计研究│订本)│││││││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10│ 999│07FS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中国建筑东│代替04FS02││││││给排水设施│北设计研究│││││││安装│院││├─────┼─────┼─────┼─────┼─────┼─────┼─────┤│11~12│1000~1001│FK01~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通风设计│建筑设计研│FK01~02││││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合│││││││筑标准设计│订本)│││││││研究院││├─────┼─────┼─────┼─────┼─────┼─────┼─────┤│13~14│1002~1003│FD01~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中国建筑标│FD01~02││││(2007年合││ 电气设计│准设计研究│(2004年合││││订本)│││院北京市建│订本)│││││││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7•【字号】青政办字[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级分类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组织机构2.2职责3.预测和预警机制3.1信息预测3.2预警级别及发布3.3报告3.4预警行动与措施4.应急响应与处置4.1应急响应4.2接警响应4.3信息处理4.4启动指挥通信、信息系统4.5应急处置程序4.6应急救援4.7新闻发XXX新闻报道4.8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调查和总结6.保障措施6.1财力保障6.2通信与信息保障6.3技术、物资储备与保障6.4应急队伍保障6.5预案的培训和演练6.6监督检查6.7责任追究7.附则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证人防工程在建设、维护、使用中发生坍塌、汛情、火灾、疫情、治安和恐怖等突发事件时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防范和处置人防工程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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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在两区一市设立人防
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在三区五市设立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派出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青人防办字[2010]2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在两区一市设立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实施
方案》和《关于在三区五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派出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人防办字〔2010〕28号)
各区、市人防办: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人防工程设计、建设与质量监督工作,适应人防工程设计、建设与
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需要,推进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与质量监督进程,加强人防工程
建设的计划指导,规范人防建设市场行为,维护人防市场竞争秩序,优化人防建设结
构、合理配置人防设计、质量监督资源、增强发展活力,提高人防工程设计、建设、质
量监督管理水平和技术指导能力,确保全市的人防工程设计、建设与质量监督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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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规范要求。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相继
制定的《关于在两区一市设立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在三区五
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派出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防办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全市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依法健康有
序开展。
附件:1.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在两区一市设立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
实施方案
2.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在三区五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派出机构的
实施方案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在两区一市
设立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适应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市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
设计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有条件的区市设立分院,开拓
辖区内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一、设立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必要性
为确保全市的人防设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人防设计规范的要求,使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市人防办直属的事业单位,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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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三区五市人防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和科技指导作用,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设计质量。
根据青岛市人防设计市场现状,在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和即墨市设立分院是顺应
人防工程设计发展的需要。
二、设立分院的形式、步骤、流程
(一)机构设置
分院实行分院院长负责制,由分院院长对分院的工作全面负责,统称青岛市人防建筑
设计研究院**分院。分院业务上接受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垂直管理,分院在当地
工商注册登记成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分院设专职财务、业务人员数名。
(二) 分院人员配备
1、分院设院长一名,主持工作,负责分院的一切事务。
2、财务人员二名,负责财务、办公室等后勤保障工作,可兼顾其他工作。
3、业务人员一名以上,负责工程业务承揽、后续服务等工作。
(三) 经费来源
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分院的开办经费。日常运营经费按承揽业务分成的方
式解决。
(四) 实施步骤
1、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分院筹备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行政的副院长为
副组长,成员由财务、人事部门人员构成。筹备组具体负责分院设立等各项工作。
2、负责分院初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采购等工作。
(五) 运作模式
1、分院实行其承揽的设计项目设计费用提成。设计费提成用于分院人员支出、业务
费、招待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运营费用。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不负担分院的任何
运营费用和各种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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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院承揽的设计项目设计费用提成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根据项目规模和难
易程度以及分院工作贡献,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分院签订设计费用提成协
议,具体项目具体商定。
三、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各分院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分院院长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分院其他工作
人员由分院自行确定。
(二)各分院以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名义进行工商注册年审、税务登
记。
(三)分院的成立和运作接受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
督。
(四)分院承接的项目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用户签订设计合同,设计任务
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