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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第五条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

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 1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 2 —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转融通业务的开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资金的流动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金融机构间进行转融通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三、监督机构转融通业务的监督机构为国家银行监管机构。

四、监督内容1. 转融通业务的申请和审批金融机构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需要向监督机构提交申请,包括业务的详细说明和风险评估报告。

监督机构根据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将通知申请机构。

2. 转融通业务的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风险状况。

3. 转融通业务的信用评级金融机构在进行转融通业务时,应对参与业务的各方进行信用评级。

评级结果将作为金融机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需要向监督机构报告。

4. 转融通业务的定期报告金融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交转融通业务的运行情况报告,包括业务规模、风险评估、业绩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监督机构将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违规处理1. 金融机构如果在转融通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停业务等。

2. 金融机构应配合监督机构开展监管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并按照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3. 如果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监督机构有权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吊销金融机构的牌照、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督机构所有。

总结:本文介绍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需要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审批,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还需对参与业务的各方进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业务运行情况。

对于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根据沪深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出借人范围第一条出借人范围依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限定。

第二章出借人资格条件及适当性管理第二条证券出借人需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机构投资者;2、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3、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投资者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6、xx证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证券出借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1、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转融通出借业务对证券出借人开展适当性管理。

2、公司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

3、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公司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2)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转融通出借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等级,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3)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1)。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2),确认已充分理解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转融通出借业务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申请。

(4)对风险等级不匹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营业部必须进行回访,回访过程必须留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第三条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架构实行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四级投资决策体系。

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四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运作。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作为选券依据的证券池和资产配置计划、持仓比例等。

3、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拟订证券池及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经理可根据对市场形势的分析,在其权限内,在证券池范围内自行制定证券投资的组合构建方案,投资经理在购买一只证券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计划,包括拟持有的期限和止盈止损的计划等。

投资组合构建方案及操作计划应经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审批,并报合规部备案。

投资经理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操作计划向交易执行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风险进行全程动态独立的监控,形成定期及不定期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示意图见下:第三章投资决策体系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构成。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1、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主要职责(1)批准证券池的建立和调整;(2)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3)审议重大投资事项;(4)业绩考核。

3、议事规则(1)举行月度例会分析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评估调整证券池。

月度例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举行;(2)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3)委员会对重大议题采取每人一票表决的决策机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所有人员不得弃权,经半数同意后通过;(4)决策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委员对其投票负责。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平等、自愿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设置适当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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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的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升本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账户是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以其持有的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向其提供借贷资金的业务。

转融通业务账户是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一个特殊账户,该账户具备特定的使用限制和处理流程。

第三条转融通业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经营状况、信用评级等因素,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开办的所有转融通业务账户,相关的交易对手、合作方和普通客户等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融通业务账户开户第五条客户在开立转融通业务账户之前应当先进行合法身份认证,并与本公司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

客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以及企业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客户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向其开立的转融通业务账户存入一定的担保物,为该账户的正常转融通操作提供保障。

客户应当确保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实时性,避免因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担保物的资产损失。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担保物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本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资金调度等操作时,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担保物比例、交易规模、质押证券种类等控制。

第三章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第八条转融通业务账户的交易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风险和条款,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违规操作和交易损失。

第九条客户在进行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时应当遵守本公司相关的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交易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客户在进行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前,应当确保其转融通业务账户余额充足,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导致的交易失败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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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规范转融通业务操作,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用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保证金及支付费用的行为。

转融通主要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四条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转融通业务的总规模,决定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委会”)是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经理层授权下开展工作,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融委会由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决定公司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转融通业务规模;
(二)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听取和审议与转融通有关的业务开展报告、风险监控与评估报告、业务计划等;
(四)审议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五)经理层授予的其他与转融通业务相关的职权。

第七条信用业务部是负责转融通业务管理和运作的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客户需求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与跟踪,拟定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拟定转融通业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提交融委会审批;
(二)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提出转融通业务额度、期限的管理建议,提交融委会审批;
(三)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方案内容,并对营业部出借人资质审核;
(四)按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参与人资格、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人资格等相关材料;
(五)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六)根据客户的融资融券、证券出借需求进行转融通资券的融入、展期、偿还及证券出借的管理;
(七)负责实时监控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比例、现金比例、转融通业务规模、转融通合约期限等指标;
(八)处理涉及转融通业务的客户投诉、业务应急;
(九)负责转融通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八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转融通业务相关制度及操作流程,完善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营业部相关制度及操作流程;
(二)负责协助推广转融通业务;
(三)负责组织、协调营业部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处理转融通业务的客户投诉及业务应急。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转融通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负责公司自有资金计划调度,满足公司提交保证金资金、偿还转融资融入资金和转融通费用的用资要求;
(三)负责转融通业务相关财务数据的披露与报送。

第十条证券投资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提供用于交存保证金的证券品种、明细和期限;
(二)完成保证金的交存、提取、替换,在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转融通保证金交易单元买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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