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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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给排水等)在施工、维护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措施。

它旨在确保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责任:明确市政工程各方的安全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2. 安全组织: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培训:对市政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计划:制定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5. 安全设施:确保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齐全,如防护栏杆、安全网等。

6. 安全检查:定期对市政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安全奖惩: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优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8.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市政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处理和事故原因分析。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风险,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同时,它也是市政工程企业的法定责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安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主导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牺牲工人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各司局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在各级政府工程管理部门下设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级政府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禁区和施工区域,并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使用符合标准的工程材料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篇)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篇)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稳定市政工程施工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2.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

6.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7.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8.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要求,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9.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10.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现场管理规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11.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12.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保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有序进行,避免因不合理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14.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交底,确保每个参与施工的从业人员都了解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1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改,处理好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16.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17.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市政、公路)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市政、公路)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安全教育制度(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 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3)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2.安全培训制度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劳动用品发放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为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合理使用劳动护品,特制定本制度:(1)各类劳动护品由公司统一购买并进行管理,发放部门要建立个人领用卡(或档案),领用者要在卡在签名。

(2)购买劳动护品要本着实用、耐用的原则,切实起到保护职工健康的作用。

(3)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劳动护品配备标准和时间发放。

(4)劳动护品是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维护品,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劳动护品,不得将劳动护品变为家庭福利。

(5)如遇特殊情况,需用特殊劳动护品时,使用单位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配置。

(6)生产部根据岗位不同或岗位调整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发放岗位及标准。

(7)新入厂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享受劳动护品,离职或被辞退员工要将岗位固用劳动护品上交,办好各项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厂。

(8)对从业人员每月发放营养保健品或岗位津贴,盛夏季节发放降温费。

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必须达到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定本安全制度:(1)各种机械设备,必须设置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专人操作,专人看管,实行挂牌制度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设备四周必须设置可靠安全防护装置。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参与市政工程施工的人员和相关利益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市政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责任与义务1. 项目承包方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施工;2.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且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熟悉施工环境和相关安全措施;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标准得到遵守;4.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合理的划分和标识,确保作业区域清晰可见;2.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如安全帽、安全绳等,并随时检查其完好性;3. 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备,并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4.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手册;5.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6. 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7. 施工人员应严禁酒后上岗,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8. 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问题的处理和管理。

四、应急管理1. 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设备和器材,及时处理工伤事故;2.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对事故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 施工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技巧;4.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急救站,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5. 施工人员应定期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五、奖惩制度1. 对符合安全规范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2. 对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责。

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是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中涉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暖、电力、通信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建设、改造、维护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责任追究、事故预防治理、事故应急救援等措施,确保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明确工程项目的承建范围、质量要求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时立即报告,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散和蔓延。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队伍,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市政工程的安全信息,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篇)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篇)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这些责任主体在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设备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和指导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3.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和要求,设计合理、安全的工程方案,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市政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

此外,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包括了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要求责任主体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管理。

对于未按照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也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障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的重要制度,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指市政工程项目相关各方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起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责任:政府负责监管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检查,确保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性。

2024年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市政工程指公共建设工程中的道路、桥梁、隧道、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是市政工程建设的首要任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市政工程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政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第二章设计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市政工程进行安全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可行性。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对市政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并保证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组织演练,确保应急救援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检测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理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审核,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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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电信线路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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