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共1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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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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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问,如上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

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

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

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这样处理的理由如何?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3、某外贸公司出售2 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定开来L/C,证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

卖方发运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故未予交足,只装运1 900打。

卖方认为,少装100打是可以的,其依据是,UCP500……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银行工作人员审单过程中也忽略了这点而漏了过去,直到单据寄到开征行时,遭到拒付。

后经卖方与开征人交涉,并说明情况,开征人员最后虽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1个月的利息损失。

试分析开征行拒付的主要原因以及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東”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国际贸易各章案例文档

国际贸易各章案例文档

1.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分析:如果经确定,该批货物确定是合同项下货物,则由买方负担,风险在由于买方的责任而提前转移了。

2.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办理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

问对我公司的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分析:可以要求赔偿,原因是合同中已经明确由卖方办理运输,相当于改变了FCA术语。

而卖方没有办到,够成违约。

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分析:小麦是混装,卖方没有明确标的买方的2000公吨是包含在损失的2500公吨内的,因此卖方应赔偿4.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不合理,代为办理的卖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5.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不合理,代为办理的卖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凭品质规格和凭样品买卖案例简介:我方某一出口公司与德国某一公司签定出口某商品的合同。

德方以我方所交货品与样品不符提出降价,由根据所做鉴定提出索赔。

最后我方做出赔偿。

案例分析1.本案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1)此笔交易到底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亦或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2)如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那卖方是否尚需负担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可判断出该案例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

2.本案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原理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在本笔交易中,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

因此可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根据国际贸易不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按样品确定品质的方法,一般货、样做到完全一致是较困难的,因此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

有些卖方为避免所交货品与样品不一致,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但无论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与样品是相符还是相似,通常都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将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的权利。

3、我们应当吸取的主要教训(1)有关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

(2)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2:大连某一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了一批大米。

谈妥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

签定合同时,合同上书写为2000吨,我方认为吨即为公吨。

发货时,日方却要求我方发2000长吨。

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案例分析处理此类纠纷我们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公吨”,并维持合同中价格不变;二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并同时修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按长吨和公吨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2024年-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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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制造企业,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

双方于2021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二、纠纷产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方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货款,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则认为,质量问题是由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并非产品本身存在问题,因此拒绝赔偿。

三、法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有义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在本案例中,如果甲方交付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CISG也规定了买方的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产品。

如果乙方的损失是由于不当使用造成的,那么乙方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四、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甲方可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乙方则支付剩余的货款。

2.调解或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通常比诉讼更为高效和经济。

3.诉讼: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

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分别位于中国和美国,可能需要根据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五、结论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为了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合适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旦发生纠纷,应尽快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1.合同条款: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这些条款是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基础。

在本案例中,合同中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于认定产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运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第二天就触礁沉没。

买方闻讯后提出拒付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将保险单背书后随其他单据一起转移给买方,要求买方接受单据,支付货款,然后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该货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需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须于10月份自中国港口装运,并保证载货轮船不得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试问该合同的订法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请具体说明。

答:不妥当。

由于规定了到货时间,合同性质已经改变,不再是装运合同,卖方承担的风险加大了。

3、我方向一美商进棉花一批,合同价格规定为每公吨1450美元FOB New Y ork,我方受载货轮驶抵New Y ork港后,通知对方装货,但对方要求我方负担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上船的一切费用。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我方不应承担这部分费用。

因为按照《2000通则》这部分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一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11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

业务员因当天工作较忙忘记向客户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2日上午上班时才想起并发出装船通知。

客户收到我方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货物的船舶于2日凌晨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因而拒绝承保,客户随即致电我方出口公司,说明货物灭失,并且由于我方未能及时向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他们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因此,一切损失应由我方承担。

试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发出装船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而我方未能做到,应由我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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