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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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商业银行授权体系授权(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授权体系授权(业务管理)
1.费用性支出; 2.资产购置性支出;
3.资产处置支出; 4.各类事项支出。
行政印章
新闻稿件、通讯、宣传软文
授权分行、支行负责辖内员工的薪酬调整、核算和发放工作。 依法为辖内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业务。 1.授信类诉讼:根据诉讼处置方式对不同层级有权人进行差异化授 权; 2.非授信类诉讼:当事人为机构的由机构全权负责诉讼,当事人为 总行的按照不同权限进行审批。
人民币存款对客 利率
单一客户、人民币存款产品、某一客户群体
根据业务类型、申请利率、币种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实行差异 化授权。
利率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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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存款对客利 率
小额外币、大额外币
根据业务类型、申请利率、币种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实行差异 化授权。
1.同业拆入;
2.债券正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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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业务
同业负债
同业负债
3.同业存单发行; 4.存款类金融机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存入; 5.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协议存款、
根据业务类型、单笔交易量或当日交易总量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 人实行差异化授权。
结构性存款的存入;
6.同业借款(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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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
1.票据转贴现(正回购); 2.票据再贴现。
根据业务类型、当日累计交易量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实行差异 化授权。
1.委托贷款手续费
异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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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优惠
费用优惠
2.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风险管理费
2.根据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优惠金额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实
3.利率、汇率以及手续费
行费用减免差异化授权。
3.根据汇率优惠点数的不同,对不同层级有权人的汇率优惠及其他

银行授权委托书3篇模板

银行授权委托书3篇模板

银行授权委托书3篇(实用版)编制人:__审核人:__审批人:__编制单位: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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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银行授权委托书模板

农商行银行授权委托书模板

农商行银行授权委托书模板如下:尊敬的农商行(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鉴于我单位(个人)在贵行开立了银行账户,为便于账户管理和业务办理,现委托我单位(个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全权办理与贵行之间的银行存款账户事宜。

特此授权如下:一、授权范围1.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我单位(个人)在贵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2. 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权,有权代表我单位(个人)签署与贵行之间银行存款账户相关的法律文书;3. 受托人可代表我单位(个人)办理与贵行之间的结算、支付、贷款、信用卡等业务;4. 受托人可代表我单位(个人)办理与贵行之间的账户查询、对账、挂失、解挂、止付、冻结、解冻等业务;5. 受托人可代表我单位(个人)办理与贵行之间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操作等;6. 其他事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贵行相关规章制度,受托人可代表我单位(个人)办理与贵行之间的其他银行业务。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若需延长授权期限,我单位(个人)将及时书面通知贵行。

三、受托人信息1.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2.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3. 受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4. 受托人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授权声明1. 我单位(个人)保证本授权委托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贵行相关规章制度;2. 我单位(个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 我单位(个人)确认其签署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五、其他事项1. 若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请附上授权人签署的授权书;2. 授权人应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3. 授权人在授权期限内可随时书面撤销授权,撤销授权时应通知受托人和贵行。

商业银行加强授权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加强授权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加强授权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加强授权管理措施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金融行业的进步,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授权管理风险。

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和维护银行的声誉,商业银行需要加强授权管理措施,防止未授权访问、滥用权限和数据泄露等风险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加强授权管理措施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践建议。

1. 控制访问权限控制访问权限是加强授权管理的关键措施之一。

商业银行应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员工才能访问敏感数据和系统。

以下是一些实践建议:- 实施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将权限与职位相关联,确保员工只能访问其工作职责所需的数据和系统。

- 定期审查员工的访问权限,及时撤销不再需要的权限。

- 强化登录认证措施,例如使用多因素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登录系统。

- 针对特殊权限,如管理员权限,需要实施严格的审核和监控措施,确保权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监控和审计监控和审计是商业银行加强授权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监控和审计系统的访问和操作,可以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滥用权限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建议:- 实施行为分析系统,监控员工的行为模式,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 配置日志记录系统,记录系统的访问和操作,便于后续审计和调查。

- 定期分析日志数据,寻找异常行为和滥用权限的迹象。

- 建立响应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发现的问题,例如暂停用户的权限或进行调查取证。

3. 培训和教育加强授权管理不仅需要技术手段,也需要员工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培训。

商业银行应该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授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教授他们正确的做法。

以下是一些培训和教育的建议:- 提供授权管理的培训课程,包括访问控制的原理、安全意识培养等内容。

- 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测试员工对授权管理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 分享最新的安全威胁和攻击案例,提醒员工关注安全问题。

- 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报告安全漏洞和风险。

4. 与合规要求保持一致商业银行需要与相关的合规要求保持一致,确保授权管理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本行董事会对行长、行长对副行长、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本行董事会对本行行长授权。

转授权系指本行行长在本行董事会授权权限内对副行长、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人,系指向行长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董事会;以及向本行副行长、分支机构和业务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本行行长。

第四条本行行长、支行行长、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受权人代表人,代表本行、支行和业务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授权依据
第五条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受权人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第六条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受权人代表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第七条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办法执行情况及受权人代表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八条受权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如造成经济损失,应
1。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银行 授权 步骤

银行 授权 步骤

银行授权步骤
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需要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并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具体的授权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2. 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3. 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4. 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5. 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以上是银行授权的一般步骤,建议咨询银行工作人员了解详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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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砀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要实现权责一致。

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食施了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殊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

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五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六条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人全称;(二)受信人全称;(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

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二十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七)签当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九)证券买卖权限;(十)外汇买卖权限;(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十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十三)利率浮动权限;(十四)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十五)其他业务权限。

第二十一条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一)业务创新权限;(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第二十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特别授信范围包括:(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三)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五条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地区及客户特别授信的监督管理,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基本授信范围以外的附加授信,必须事先经其总行批准。

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克腚的授权、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的。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二)受权权限被撤销;(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四)授权期限已满。

第三十条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权、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制度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权、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权、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权、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

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制定授权、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现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的损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限期纠正或补救;(四)停办或部份停办业务;(五)调整或取消授权;(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津、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授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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