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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第十二章  乘车证的管理
六、有权填发就医乘车证的沿线卫生所应建立就医用票户名册,注明用票人单位,亲属关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七、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乘车证填发登记簿(附样十九)。
第三十八条 乘车证使用查验
一、站、车客运人员必须熟知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验乘车证填载项目和必须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并打剪标记。如有不符,视为无效,并有权扣留所持乘车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应按乘车证种别、席别建立空白乘车证收发台帐(附样十六),对结存、领入、分发数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检查。
三、各填发单位请领的乘车证,严禁互相借用,启用的整册乘车证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并集中管理填发,不得乱用。各级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规定用票数量,防止“滥发”现象,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二、对持用的全年、临时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和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免打查验标记;其他乘车证均须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车内查验时应打查验标记,否则按客运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各部门特定的在列车上工作的各种证件(如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客运监察证、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等),只能作为工作凭证,均不能作为乘车的凭证。
四、新任乘车证填发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按任职标准和考核条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十五条 乘车证的请领、分发
一、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和审批,实行定额管理办法。部根据各系统的不同需要,对部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局、院、厂定额发放空白乘车证。
二、请领乘车证时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附样十五)一式三份,甲页存查,乙、丙页报送上级分发单位请领;分发单位核发时,应将发行的乘车证符号、号码、数量等要求的内容详细填入请领单,审核盖章后,乙页存查登记,丙页连同票证发给请领单位。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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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旅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系统内的列车的旅客购票、检票等活动。

第三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旅客购票、检票时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确保车票与旅客身份一致。

第四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有序、便利高效。

第二章信息采集与验证第五条旅客购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或使用电子身份证明等电子身份信息。

第六条旅客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铁路售票员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期,并在车票上记录相应的身份信息。

第七条旅客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铁路售票员应当核对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在车票上记录相应的身份信息。

第八条旅客使用电子身份证明等电子身份信息的,铁路售票员应当通过正规的身份验证系统核验旅客提供的电子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并在车票上记录相应的身份信息。

第九条铁路售票员应当将购票时记录的旅客身份信息提交至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旅客购票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车票与身份信息的关联第十一条旅客购票后,铁路售票员应将车票与旅客的身份信息进行关联,确保车票与旅客身份一致。

第十二条旅客购票后,不得擅自更换他人的车票或者将车票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票目无法准确关联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铁路售票员有权拒绝购票或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旅客持有的有效车票与有效身份证件不符的,铁路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旅客进站乘车。

第十五条旅客在列车上发现车票与身份不符的情况,应立即向列车工作人员报告,由列车工作人员协助处理。

第四章应对异常情况第十六条旅客购票时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公安部门在境内外信息系统中的记录不一致,铁路售票员应当询问核对相关情况,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四、软席乘车证;五、硬席乘车证;六、通勤(学)乘车证;七、就医乘车证;八、便乘证;九、定期通勤乘车证;十、探亲乘车证;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一、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路是现在最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找来最新版关于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四、软席乘车证;五、硬席乘车证六、通勤(学)乘车证;七、就医乘车证;八、便乘证;九、定期通勤乘车证;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1. 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2. 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3. 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 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 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6. 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一、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文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文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铁路旅客的管理,维护铁路交通安全与秩序,便于追溯旅客信息,特制定本实名制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实名制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购买铁路旅客车票的人员和相关管理单位。

三、实名制登记要求1. 购票时,旅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2. 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过期。

3. 走亲友受让票,应提供代购人和实际乘车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信息登记1. 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核实旅客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记录旅客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

2. 旅客购票后,车票上应标注旅客的身份证号码。

3. 旅客可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等自助渠道进行购票,但仍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并进行信息登记。

五、信息保护1. 铁路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确保旅客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2. 未经旅客同意,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3. 旅客个人信息只用于铁路旅行管理和相关服务,禁止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六、信息查询1. 旅客可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渠道查询个人的购票信息。

2. 车站工作人员可通过系统查询旅客购票信息并核实其身份。

七、违规处理1. 未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旅客,不得购票,已购票的将被拒绝乘车。

2. 走亲友受让票时未提供代购人和实际乘车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车票无效。

3. 未按规定登记旅客身份信息的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4. 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将受到严厉处罚。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路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以上即为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文,旨在规范铁路旅客购票和信息登记的工作。

希望所有旅客和工作人员能够共同遵守,切实维护铁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

铁道部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81]铁人字2190号

铁道部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81]铁人字2190号

铁道部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81)铁人字2190号1981年12月28日)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按规定审批、填发、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凡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均应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以保证乘车办法的正确执行,维护站、车秩序和铁路收入,消除流弊。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乘车办法,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二、乘车证管理、填发人员要熟悉乘车办法和有关文件,认真掌握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填、回收各种乘车证。

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机关。

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三、凡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的,除追回乘车证外,对批准人或填发人都要追究经济责任,按乘车证种类分别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职工和家属以及按规定使用乘车证的路外人员,要自觉遵守、执行乘车办法,维护站、车秩序。

如果违章使用乘车证,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间或有效区间,未持规定有关证明、证件的,或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补收票价和罚款。

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按票的席别和填写的单程或往返的乘车区间计算票价,罚款标准按客规规定核收。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保障旅客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适用于全国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是指铁路旅客通过有效身份证件购票并凭有效身份证件乘车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遵循“安全第一、便捷保障、合理合法、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技术标准、安全保障等应当与铁路运输相关部门协调统一,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章身份证件和购票第六条铁路旅客购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军官证、士兵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武警警官证等。

第八条铁路旅客购票时,应当准确提供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铁路购票系统应当对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核验,确保购票人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第十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保障旅客信息安全和隐私。

第三章乘车和安检第十一条铁路旅客持有效车票和身份证件乘车。

第十二条铁路旅客购票后,需要凭有效车票和身份证件通过车站安检。

第十三条铁路旅客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接受安检人员的现场验证和核验。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应当对铁路旅客的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验证和信息比对,确保乘车人与购票人一致。

第十五条未持有效车票和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按规定购票并接受安检,否则不得上车。

第四章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应当结合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安全风控能力,加强风险预警和信息监控。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九条违反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证照管理】司铁路乘车证管理考核办法

【证照管理】司铁路乘车证管理考核办法

铁路乘车证管理考核办法根据部铁劳[1994]142号《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和部、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公布执行。

一、填发乘车证权限1、硬席往返乘车证。

2、探亲乘车证。

3、就医乘车证。

二、乘车证的申请和审批1、乘车证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和申请名册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详细,不得涂改。

涂改的申请书(申请名册)不予填发乘车证。

2、探亲乘车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及各分、子公司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由总经理审批,如总经理外出,可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审批。

3、硬席乘车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及各分、子公司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

局范围内的,如总经理外出,由总经理指定副总负责审批。

4、就医乘车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及各分、子公司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

5、全年定期乘车证,经本部、分、子公司领导同意,每年10月以前将申请名册(以Microsoft Excel文件格式)、照片送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乘车证管理人员汇总后,再送路局劳资处核定。

三、乘车证使用范围及规定1、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有效期为一个历年。

2、硬席乘车证:因工作需要一次性外出乘车,可使用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如实填写,单程、往返一次有效,除换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3、定期通勤乘车证:符合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条件的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600公里以内,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为一个历年。

4、通勤乘车证: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300公里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要通勤,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为一个历年。

5、就医乘车证: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定点医院,须赴就近铁路定点医院就医时,可申请使用全年定期就医乘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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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四、软席乘车证;五、硬席乘车证;六、通勤(学)乘车证;七、就医乘车证;八、便乘证;九、定期通勤乘车证;十、探亲乘车证;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7.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铁路院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一、全年定期乘车证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列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导、指导员,公安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导员、可使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4.工厂、院校等单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但单位党政正职可填发本单位所在地至上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材料采购或检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5.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领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上级机关或随车工作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上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段的终到站。

6.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车停车站,可填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1.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内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

2.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过3个到站。

3.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到铁路基层单位生产实习随工人流动作业的,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流动作业区间的集体或个人临时定期乘车证和实习证明。

4.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期间,可由学校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1.铁路院校组织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在职入学职工)实习时,可使用由学校到实习地点的往返硬席乘车证。

根据部、局实习计划,如必须到铁路局管辖范围以外进行实习时,应经所在局、院校、厂领导批准后,由局、院校、厂填发学校至实习往返硬席乘车证,但必须从严掌握。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实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入地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期间应严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际时间掌握,使用时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加强对入校职工填发、使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本人工作证填发。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动地点的往返乘车证。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本人填发一次往返乘车证,其家属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须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

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

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第八条乘务便乘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定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理,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调度命令乘车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定使用铁路分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通勤乘车第十条定期通勤乘车符合享受1年1次探亲待遇条件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400km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通勤乘车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200km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铁路职工入1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就医、购粮、通学乘车第十四条就医乘车一、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定期就医乘车证。

具体填发方法是: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片上(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定期就医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1个历年。

定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

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3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

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购粮乘车一、沿线居住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使用定期购粮乘车证。

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过客运规定重量为限。

定期购粮乘车证用定期就医乘车证代用。

“使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

具体填发方法是:1.将定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上,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销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定期购粮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3.定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一次往返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居住地有购粮点,后因工作调动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区居住,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个到站。

第十六条通学乘车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学校在50km以内,需要乘车通学时,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二、当地设有同等学校,原则上应就地入学。

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居住地至学校在200km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业余学校(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如居住地至学校的距离符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1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第十七条医疗转院乘车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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