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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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统规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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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

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

浅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浅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并行3个月:(1)现系统延续一个季度:2002年第一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并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一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一、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X公司,各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且行3个月:(1)现系统延续壹个季度:2002年第壹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且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壹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X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壹、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运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3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3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数据,为决策、管理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主要由以下单位负责收集:(一)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道路运输服务单位;(二)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运输企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企业;(四)港口、货运站、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单位;(五)旅行社、航空公司、火车票代售点等旅游运输服务单位;(六)国家统计局委托的调查机构。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精确全面: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进行任何虚假填报;(二)及时准确: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的时间要及时、数据的内容要准确;(三)标准统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四)保密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自主填报:交通运输单位自行完成数据的填报工作,并定期向统计机构报送;(二)委托填报:交通运输单位将数据填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并由该机构向统计机构报送;(三)抽样调查:统计机构通过抽样方法对交通运输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数据;(四)数据对接:统计机构直接与交通运输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八条统计机构收到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

第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整理和分析体系,包括数据的分类、归纳、计算和分析程序。

(交通运输)经济师铁路运输计算精编

(交通运输)经济师铁路运输计算精编

(交通运输)经济师铁路运输计算(交通运输)经济师铁路运输计算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货车运用指标和计算方法发表日期:2011-6-7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网络课堂][在线考试]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师教材重点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货车运用指标和计算方法1.列车公里:为货物列车在各区段内的走行公里之和。

2.旅行时间:为货物列车在各区段内的运行时间之和(即纯运转时间及中间站停留时间)。

3.旅行速度:为货物列车在区段内平均每小时所走行的公里数。

旅行速度=列车公里÷旅行时间4.运用车辆公里:为运用货车总走行公里数。

等于运用车数乘各该车辆的走行公里。

5.空车走行率:为空车走行公里对重车走行公里的比率。

空车走行率=空车辆公里÷重车辆公里×100%6.货车全周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壹次走行的公里。

货车全周转距离=运用车辆公里÷工作量7.工作量:为每天的货运工作循环次数。

工作量=使用车数+接运重车数使用车数=装车数+增加使用车数工作量=装车数+增加使用车数+接运重车数当粗略计算时,工作量=装车数+接运重车数8.重车周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壹次中重车走行公里。

重车周转距离=重车辆公里÷工作量9.货车中转距离:为运用货车平均每中转壹次走行的公里。

货车中转距离=运用车辆公里÷中转车数10.管内装卸率:为每壹工作量平均装卸作业次数。

管内装卸率=装卸作业次数÷工作量11.运用车:(1)运用车车辆日:为全日平均每小时运用车数。

运用车车辆日=(运用车旅行车辆小时+中转车辆小时+货物作业车辆小时)÷24(2)运用车车数:货车周转时间和工作量的乘积12.货车周转时间:为货车自第壹次装车完了时起至再壹次装车完了时止(即运用货车平均每周转壹次)所消耗的时间,计算单位为天。

其计算方法有俩种:(1)车辆相关法①货车周转时间=运用车车辆日÷工作量②货车周转时间=运用车车数÷工作量(2)时间相关法货车周转时间包括旅行时间、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中转停留时间等三部分。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0.01•【文号】铁计[1990]153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0)153号1990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扮演着巨大的角色,直接影响着人民的出行和物流运输。

为了更好地监管和管理铁路旅客运输,中国铁路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统计规则,从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铁路旅客运输的统计规则进行系统的介绍,以期更好地了解其作用和意义。

一、重要性铁路客运是国家大型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数据是客观反映国家铁路客运业务经营状况、制定客运业务经营计划、改进运输运营体系以及优化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益的基础。

因此,准确、及时地统计铁路旅客运输数据对于国家铁路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计对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对象主要指:一等、二等、三等座位、硬卧、软卧、动卧、软座、硬座、无座等票种销售和运输情况,以及退票、换票、返程、集装箱快递、特种车、换乘产品、接驳服务等相关情况。

三、统计口径统计口径是统计年度内实际收入和交通量的口径。

同时,为了准确反映出铁路客运业务的成长和发展情况,铁路部门对不同的客运类别、客流结构、票价和票种、运力等进行不同的统计口径,以便监管和管理。

四、统计方式1.估算法:铁路部门分析长期统计数据,采用经验统计模型,进行客流量、票价收益等方面的估算,以便准确反映出未来的客流、收益趋势。

2.抽样法:为了避免统计数据中的误差,采用随机抽样法,对列车进行检票,并按比例计算出实际客流、票价、收益等数据。

3.统计法:借助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铁路客运业务的营收、人员、车次、车站、运营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统计。

五、统计指标铁路客运业务统计数据的指标包括客流量、客运周转量、客车厢公里、客运收入等。

客流量指的是单位时间内旅客从一个站点到另一个站点所乘坐列车上的旅客总数。

其计算公式为:客流量=(上车人数+补票人数)-(下车人数+另买人数)客运周转量指的是铁路部门在一个统计期间,将客运量按不同的距离、票种组合起来进行计算,以此来反映出铁路旅客运输的实际压力和强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登记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和分类标准进行收集和登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登记应当遵循实时登记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文字规范,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

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报送应当按照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频次进行,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报表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管理与保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统计保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外部发布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能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与评估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比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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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交通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X公司,各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且行3个月:(1)现系统延续壹个季度:2002年第壹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且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壹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X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壹、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运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四、为国家制定铁路客运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及铁路旅客运输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旅客运输统计实行逐级管理负责制。

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壹、根据国务院关于铁道部职能配置的规定,铁道部统计中心对国家、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运输统计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质量考核。

受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对管内的合资铁路X公司,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对各地方铁路X公司的运输统计工作均负有归口管理的责任,且制定统计范围、报告制度、指标口径、质量考核细则。

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对管内地方铁路X 公司的旅客运输统计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三、编制、上报旅客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四、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旅客运输统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五、加强基础工作,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六、负责管理旅客运输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旅客运输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五条旅客运输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和铁路运营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有关旅客运输统计的报表格式、报送时间和方式、责任单位等要求的制度。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国铁办理直通旅客运输的地方铁路,要按本规则建立规定的报表报铁道部统计中心。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旅客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完成。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第七条旅客运输统计包括旅客统计和行李包裹统计。

第八条旅客统计范围是指购买客票或办理签证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指铁路局临管线,下同)上的车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

包括: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和乘降所及各车票代售点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在旅客列车上和到站补票的旅客;持铁路乘车证办理签证的旅客;办理中转签证的旅客及退票的旅客。

第九条行李、包裹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运送和中转的行李、包裹。

分普通行包(即普通行李车运送的行包)和专列行包(即行包专列运送的行包)。

第十条下列运输不在旅客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线(指工程临管线,下同)内部运送的旅客和行李、包裹二、新线分界站运往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三、新线到达本新线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本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

第十壹条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第十二条旅客列车车次旅客列车车次的确定:直通旅客列车根据铁道部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管内旅客列车根据各铁路局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货运列车上加挂的军运载客车辆无法确定车次的,其车次定为JY**,JY代表军运,**为各局编码。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担当局(担当客运X公司,下同)旅客列车担当局是根据运输部门公布的列车乘务担当局确定。

第十四条旅客列车席别席别统计分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四种。

第十五条发到站旅客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客票上记载的营业车站;由国外、新线接运或向国外、新线移交旅客的发到站,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

壹、旅客、普通行包的运输经由,按票据上记载的经由确定。

因自然灾害、行车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到站时,应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经由,直通列车根据部调度命令调整,局管内列车根据局调度命令调整。

铁路局调度部门对部、局调度命令应及时抄知铁路局统计部门(各铁路局客货运输统计中心,简称统计中心,下同),作为调整旅客运输径路、到站的依据。

旅客列车中途改变径路时,由改变径路的铁路局统计中心于次月3日前根据调度命令将变径日期、天数、车次,以电报形式通知发送局统计中心,发送局统计中心根据乘车日期、车次、人数、发到站信息进行调整。

二、专列行包的运输经由,根据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行包专列运行径路确定。

第十七条运送里程壹、旅客、行李、包裹运送里程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

二、对各铁路局自局开办的临时营业线和乘降所,按本局公布的里程查定。

第十八条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市、自治区划分。

国家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包括在所属省、自治区内,且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十九条分界站壹、局(分局)间分界站、国境分界站、国家铁路和合资及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的确定,以铁道部运输局《客货运输专刊》及有关文电确定。

二、国家铁路和合资、地方铁路的分界站比照局分界站统计。

运输种别是指对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过程的分类。

其中包括:壹、管内运输,是指在本局管内,不经过其他局管辖线路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指经过俩个及俩个之上局完成的运输。

直通运输又分为:(壹)输出——发往他局,或虽发往自局,而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他局的运输。

(二)输入——发站属于其他局,或虽属本局,但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他局而到达本局管内的运输。

(三)通过——由相邻局接入,通过本局再移交相邻局的运输。

第二十壹条旅客人数旅客人数统计指标分为旅客发送人数、旅客到达人数、旅客运送人数、列车补票人数、到站补票人数、旅客中转人数、持免票签证的发送人数、旅客退票人数等。

它反映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需要的情况,是局间旅客服务费清算的基础,且作为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设备和客运服务人员的依据。

壹、旅客人数的计算根据客运单据中记载的人数计算,半价票按1人计算;往返客票按往返各1人计算;月、季票按实际乘车月份每月按往返各21人计算;直通往返客票由发送局统计中心通过直通资料交换通知返程局统计中心,将返程人数算入返程局当月发送人数;旅游专列由始发站(局)和返程站(局)各统计壹次发送人数,中途停车站(局)不统计发送人数。

军运后付客票无实乘人数记载时,客车按车辆定员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每车按45人计算。

团体票按实际乘车人数计算,包括团体优惠人数。

免票、中转旅客人数:仅统计电子售票办理的公免和中转人数。

根据电子售票信息统计。

二、旅客人数指标旅客人数指标是铁路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所占份额的直接反映。

(壹)旅客发送人数:指购买客票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人数、在列车内补票(即车补)和到站补票(即站补)的旅客人数、由国外及新线接运的旅客人数之和且减去退票人数和国铁办理直通客运业务的合资、地方铁路和国铁间或和其他合资、地方铁路间相互发送的直通旅客,由发送局或发送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按规则规定统计发送人数,接入(或通过)局或合资、地方铁路X公司不得重复统计发送人数,应统计为输入(或通过)人数。

国家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之和=各铁路局管内旅客人数+各铁路局输出旅客人数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管内各站旅客发送人数之和=管内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国家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合资、地方铁路旅客发送人数(二)旅客到达人数是指:各车站、铁路局旅客到达数量。

全国铁路旅客到达人数=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国铁旅客到达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之和=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输入旅客人数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管内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三)旅客运送人数:指铁路局旅客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本局旅客发送量和由外局接运的全部旅客运送量。

全国铁路旅客运送人数=全国铁路旅客发送人数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管内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通过旅客人数(四)旅客中转人数是指:在铁路各营业站及列车上办理中转签证换乘的旅客人数。

国铁旅客中转人数=各铁路局旅客中转人数之和(五)免票发送人数是指:持有铁路乘车证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办理签证乘车的旅客人数。

国铁免票发送人数=各铁路局免票发送人数之和(六)退票旅客人数:指在铁路营业站办理退票手续的旅客人数。

在中途站办理的退票,不计算退票人数。

外局发生的退票,由退票站所在局将退票资料分别中途退票和异地退票(异地售票发生的退票),按规定的交换格式交换给发送局,由发送局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中途退票,发送局只调整直通交换资料和发送周转量,不调整发送人数。

第二十二条行李、包裹件数及重量普通行包件数,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件数计算。

普通行包重量,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重量计算,以千克整理,合且后以吨为单位统计。

普通行包件数和重量包括行包发送、中转、到达件数和重量行包专列单独统计。

行包专列不统计件数。

行包专列的重量指行包的实际重量,无实际重量时按计费重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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