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设需求(一包)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相关知识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相关知识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是指对商品房开发企业从购房人处预收的购房款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种系统。
该系统的建立旨在保护购房人的权益,提高购房资金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防止购房款被挪用或滞留,减少购房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预售资金的集中监管、专户管理、划账运营、数据交换和信息披露等。
其中,预售资金的集中监管是该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购房人通过银行或其他支付渠道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时,该款项将会被转入由银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中,确保购房款的安全。
专户管理是指对专户中的购房款进行管理,包括划账、转账、资金查询和结算等操作。
划账运营是指根据房屋的销售进度和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情况,开发企业将购房款从专户中按照约定的方式划转到开发企业自有账户,并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等相关用途。
数据交换是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与银行、房地产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信息披露是指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向购房人提供相关购房信息,包括购房款的划转情况、项目进度、合同签订情况等,方便购房人及时了解项目的动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系统的建立可以有效监管和管理购房款,避免购房款被挪用和滞留,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系统的透明度和安全性能提高购房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减少购房风险。
再次,该系统可以提高行业的规范化程度,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该系统可以提供及时的购房信息,方便购房人了解购房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确定性。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建设需要合作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该系统的顺利运行。
其次,银行作为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主体,要提供专业的技术和运营支持,确保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预售监管资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售项目。
1.3 预售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款项。
二、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开设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报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2.2 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应具备以下功能:(1)接受购房人支付的预售款项;(2)支付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3)接受银行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在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预售监管资金收取3.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向购房人开具正规发票。
3.2 预售监管资金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前、超标准收取预售监管资金。
四、预售监管资金使用4.1 预售监管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支付土地出让金;(2)支付工程款;(3)支付税费;(4)支付其他与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费用。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五、预售监管资金监管5.1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售监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
5.3 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预售监管资金进行严格监管。
六、违规处理6.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暂停销售、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未设立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2)未按规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3)提前、超标准收取预售监管资金;(4)挪用预售监管资金。
6.2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设相关说明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设相关说明贵州开拓未来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六月第一部分软硬件环境搭建一、系统硬件环境搭建1、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以及相关网络设备由贵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信息处统一部署;2、由各银行负责完成银行使用网点到市住建设局得SDH专线(2M带宽或以上)接入;3、根据岗位需要,配置使用预售资金系统得PC机。
PC机部署在同一局域网内,各PC 机得IP地址由市住建设局统一分配,同时通过SDH专线与市住建设局联接。
4、使用预售资金系统得PC机,禁止联入Inter网。
如果无特殊需要,不必与银行内部网络联接。
二、软件系统说明参见《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说明书-银行端》三、软件系统安装1、服务器端软件系统得部署由软件公司在市住建局统一部署;2、客户端软件系统得安装由各银行根据需要进行安装。
四、软件系统培训硬件环境搭建完成、软件系统安装完毕后现场培训。
五、软件系统服务依照相关合同执行。
第二部分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银行对帐数据格式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无在线数据交互,为实现数据得自动对账与数据传递,通过数据导出、导入方式,实现异步得数据接口。
1、由银行开发相应得数据导出程序,从银行业务系统导出符合规范得数据;2、从银行系统导出得数据为文本格式(、txt),字段之间用逗号分隔,所有字段得内容不可包含逗号;3、第一行为表头:交易日期,帐户名称,银行帐号,支票号码,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帐号,开户日期,开户金额,销户日期,销户金额,存款金额,支付金额,日未余额,备注,序号4、只导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得数据;5、备注为结息得表示结息数据;6、一般每日对账一次,对账时使用日末余额;7、交易日期、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日未余额、序号不可为空。
8、导出得文本文件内容,范例:交易日期,帐户名称,银行帐号,支票号码,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帐号,开户日期,开户金额,销户日期,销户金额,存款金额,支付金额,日未余额,备注,序号20100609,XXXX,104227,39,,,20090901,0、00,,0、00,20000、00,0、00,4182883、48,结息,120100609,XXXX,104227,39,,,20090901,0、00,,0、00,120000、00,0、00,4182883、48,工程款,220100609,XXXX,100899,zk,,,20090625,0、00,,0、00,374330、58,0、00,1020001、61,购房款,3第三部分期初数据以前有预售资金监管数据得银行,应按下表格式整理期初得预售资金监管数据,在系统正式使用前由软件公司根据该表导入系统。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企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收存、拨付预售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企和监管银行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企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健全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系统);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组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江门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社会、经济效益

本系统已投入正式运行,经过近1年半的持续改进和完善,目前系统在功能、业务流程及运行性能等方面均已稳定下来。
对于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内部的业务管理、数据服务等方面起到了框架支撑的作用,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系统应用效益本系统的使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平均缩短1/3的业务办理时间。
系统成果被市房管局、担保公司、各商业银行、房产开发商共享,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很大的社会效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发单位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经济收益。
房政公司通过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2011年度获得70余万元经济收入。
二是给用户带来经济收益。
银行用户通过本系统可以确保每笔款项的支付都是建立在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确保资金使用方向,避免资金被人为挪作他用或改变用途,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开发商可以确保预售资金都用于项目建设,避免因其他债务纠纷抽调预售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进度,避免开发商抽调预售项目资金导致烂尾楼事件的发生;通过合同拨付申请审批完成后由银行直接拨付到供货商或农民工账户的方式,避免中间环节挪用资金导致拖欠供货商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此引起的社会问题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等。
2)将全市预售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售楼部门、项目单位、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联成一个系统,通过数据服务发布,使得项目从预售合同签订开始监管资金、项目资金支付使用、竣工验收、初始登记等各个环节均处于系统监控中,将不同业务系统的数据资源和流程封装成数据服务,使集成变得更加易于管理,降低了大额商品房资金的交易风险。
3)采用SOA架构的系统平台解决了多个单位之间数据库和数据格式不同的共享问题,极大的降低了数据库建设的成本,同时很好的保证了各个单位之间的数据更新管理后的实时共享,对于一些保密级别较高的数据,通过服务交换更好的保证了数据的使用安全,为各部门之间数据共建共享开辟了一条阳光大道。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1〕252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于2011年5月1日开展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对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我局将自2011年11月21日起启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在承接新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利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已在我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三、监管账户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即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除购房人申请的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外,其它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交入监管账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可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
监管银行在审查确认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七、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资金额度根据后续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实施动态管理。
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在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账户资金余额应满足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需要。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研究

中,很有可能因为监 管信息不透 明,致使监管主体出 现了 “ 道德风险”。因此 ,建立商 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信息平台具有重大意义。其具体意义如下: 1 .打破监 管部 门 自身利益和职 能上 的隔绝 ,使 之共 同发挥监管的职责,实现政府 、银行和监理单位 的信息 互馈 、督办等 功 能 ,保证 监 管的有 效性 和全 面性 。 2 .解 决 了许多 以往 手工操作监 管带来 的诸多痼
商 品房 预 售 资金 监 管信 息 平 台建 设 研 究
左海云 瞿 富 强
( 南京 _ _ 大 学 土木 工程 学 院 , 苏 宿 迁 2 1 1 y, -l k 江 1 8 6)
摘要 : 关于“ 商品房预售资金 由谁来监管”问题 的探讨存在较 大的片面性,文章探讨 了构建了由政府、监理机
当实际置身于预售商 品房的经济往来关系 中,对被监
管主体、预售情况与工程情况有 比较细致地掌握 ;既
售资金监管主体 ,不 能从根本上保证 预售 资金的合理 使用 。因为 市场 中 的经济 主体 是 以个 人 利益 为 导 向
品开发进度 ,互惠互赢 ;更多地进行信息交流 ,互相
沟通 ,成为伙伴 。家电行 业的健 康发展离不开每一个
具备预售 资金监 管的三个条 件。根 据 目前我国一些地 方 的实 践结果 ,得 出由政府 、监 理单位 和银行 三方组 成预售资金监 管小组为最优选择 。具体分析如下 : ( 政府为监管主体 一) 目前房地产市场 出现 的问题 已经超 出了市场 机制
自发调节 的范 围,在这种局势 下,如果仅 选择 市场中 的经济主体 ( 银行 、监理单位和担保 公司等 )作为预
的 ,在确保 自己的利益下才会对预售资金进行适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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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桐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和相关业务流程,遵循国家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在桐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平台的框架下,结合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与预售资金日常业务工作所需及工作流程建设各个模块、功能及数据接口。
系统整体架构体现网络集中管理、数据集中处理、安全风险集中监控的思路,要提供友好的用户界面,融入用户一般性的操作习惯,为各种不同职责人员提供不同的界面,提供常用、易用的操作风格,并且要与我市现有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6、开发企业根据预售许可申报楼盘数据网上申请建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打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根据房屋登记系统交换的房屋初始登记数据,提交注销预售资金监管申请。
7、系统根据桐城市电子地图建立楼盘分布图,在图上可以直接选择项目、楼盘查看开发商信息、项目楼盘基本信息、楼盘表信息、商品房信息及销售备案情况等。系统提供电子楼盘分布图的编辑、维护、管理功能,及时更新。
1、销售楼盘入网流程
楼盘入网是生成房屋楼盘表的数据基础,开发企业按测绘报告填报楼盘入网材料后,信息办根据测绘报告书上的丘幢号或者测绘编号直接从测绘系统调取楼盘房屋数据,建立网上电子楼盘表。(此要与测绘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楼盘入网流程图
2、合同备案流程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涉及到预售和现售,预售到现售的转换是根据产权系统中该幢楼盘房屋初始登记状态而变化,(根据楼幢丘幢号要查询产权系统登记数据,如该幢房屋初始登记已终实,则转为现售状态)。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主要要实现企业新设立、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分立、合并、注销、资质申请、资质变更等情况管理;实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专业销售人员等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实现企业各类上报信息、申请信息的网上申报和办理;实现房地产企业诚信情况的管理;实现灵活的企业情况查询和统计。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实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主要内容、配套公建建设内容、开发经营进展情况、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项目有关政府审批情况及其他情况的网上的填报和审批。
8、采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和现售两种类型,根据房屋登记系统中房屋初始登记数据实现商品房从预售自动转现售,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备案、打印,实现合同信息变更和注销网上申报。
9、根据商品房合同信息打印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购房人凭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申请付款;银行通过本系统,进行验证缴款的信息,输入缴款金额,提交数据,系统能自动根据银行端确认的缴款数额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金额进行比对,决定是否对此份合同登记备案。
二、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
系统采用楼盘表作为数据组织和业务管理的基本模式,运用条形码和二维码技术,并通过与房地产测绘系统和房屋登记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与预售资金监管融为一体,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合同登记备案、预售商品房资金存入、退款、使用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全过程监管,并支持财务管理、各类统计分析报表数据的自动生成和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在线交互。主要实现的以下功能:
10、预售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系统能根据楼盘表测绘面积数据、工程单位综合造价确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并能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自动对重点监管资金使用额度进行销售锁定,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不同的流程管理。
11、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对监管资金进行自动对账处理功能,能灵活实现各种对流程
3、实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楼盘预售许可网上申请、审批流程的管理,实现对预售许可信息的变更、注销网上申报及审批。
4、实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合同信息变更、撤销网上申请。
5、实现与测绘系统中测绘成果数据交互,建立可视化楼盘表,系统具有楼盘表的建立和自动维护更新功能。楼盘表建立灵活、快捷,同时对于复杂的楼盘应提供同层或上下层的分割、合并等特殊处理功能,使得楼盘表与现状能保持一致。系统能从楼盘表中直接调出房屋属性信息,并与房屋登记系统中各类房屋业务数据资源共享、互交互换、实时更新,实现楼盘表的实时动态管理。能通过图表的形式并以不同的颜色直观地显示房屋状态,可使商品房的在建、可售、已售、备案、登记、限制等状况一目了然。系统能根据合同签订、备案、解除合同等不同的业务办理情况自动更新楼盘表的房屋状态,如合同撤销后房屋也会自动从“已备案”转到“可售”状态并在网上公示。
为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录入合同的工作量,引入合同模板,增加买受人信息身份证读卡填写,同时为预售资金监管,在录入合同信息时,要详细录入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打印缴款单和合同草稿。开发企业在提交合同备案时,系统要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自动校验房款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存入监管账户内。(此要与产权系统进
行数据交换,同时在合同备案时要进行资金入账校难。)
12、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楼盘宣介资料,与网民实现在线互动。
13、系统要实现对所有申报材料网上提交电子影像资料,根据权限可以查阅并打印。
14、系统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提供接口服务,需与银行进行业务对接,能在系统内反映购房人使用各种方式进行缴款的细节,包含(POS机缴纳、银行转款等方式),实现双方账务同步及相关查询等。
15、系统要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信息通道,能到发文件通知与收文。
16、系统要集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申报与审批的管理。
17、系统应具有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统计报表和统计条件要能灵活维护,能满足不同部门的需求,各类统计报表并能打印输出。
三、主要业务流程设计要求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标准》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要求设计业务流程和建库,采用B/S架构、oracle大型数据库,以楼盘表为基础,融合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与预售资金监管为一体,数据相互自动校验,运用工作流平台实现业务在各部门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