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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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2016)

2016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17个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出台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十三五”开局之年,“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早已在2015年4月份出台,那么各个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情况如何?据第一电动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11日,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环境卫生整治督查通报

环境卫生整治督查通报

三一文库()〔环境卫生整治督查通报〕环境卫生整治督查通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xx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为全面推进全省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x月xx日至xx日,我办抽调部分市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4个督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全省各市县(不含三沙市)、xx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第一季度督查。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城区方面。

各市县对环境整治工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全省城市(县城)主城区环境清扫保洁保持较高水平,大量长年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得到清理,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正在逐步建立和落实。

从综合评定情况看,琼海、乐东、儋州城区整体整治成果较好,琼中、临高、先行试验区整治效果较差。

(二)镇村方面。

各市县以《xx省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XX-20XX年)》(琼府〔20XX〕62号)为依据,认真贯彻全省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聚焦民生,精准发力,不断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整治投入,抓好整治工作落实,乡村环境卫生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琼海、儋州、保亭等市县召开了环境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三亚、保亭等市县编制了《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专项规划》,制订了201x年《市县、乡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案(计划)》。

100%的镇区、90%以上的农村配置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安排清扫保洁人员和垃圾运输车辆,农村垃圾清扫保洁工作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目前,全省镇乡村一级共安排保洁人员6916人,村级兼职保洁员15071人。

全省农村历年积存的存量垃圾得到有效清理,清扫保洁覆盖率90.9%,全省乡村环境卫生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善。

从综合评定情况看,乐东、保亭、定安较好,屯昌、临高、xx、先行试验区较差。

二、主要特点(一)城区方面。

1.大部分市县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重点对城市管理六乱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关于海口市海秀快速路交通拥堵分析及对策

关于海口市海秀快速路交通拥堵分析及对策

关于海口市海秀快速路交通拥堵分析及对策摘要:当下,海口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车辆保有量呈指数增长,随之而来的就是严重的交通拥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

海口市中心城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城市道路网结构不成型,致使某些主要道路交通拥堵严重。

海秀快速路作为链接海口东西向交通的主要通道,高峰时段的交通拥堵已成为常态。

本文从海口市海秀快速路交通拥堵原因分析入手,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改善其出行环境,对缓解交通拥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海秀快速路交通现状拥堵分析优化建议引言随着自由贸易港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城市空间格局逐渐发生变化,跨区域、跨组团的出行增加,城市交通出行呈现更加多样化的需求,城市交通拥堵加剧;海秀快速路作为联系长流组团、中心城组团和江东组团的东西向交通大动脉,高峰时段的交通拥堵已成为常态,为了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本文主要针对海秀快速路现状主要交通拥堵路段和节点进行实地调研,分析交通拥堵症结,研究探讨缓解交通拥堵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1研究内容经过对海秀快速路的全线调查,发现海秀快速路的交通拥堵主要集中在几个重要匝道,因此我们主要针对这些匝道做了拥堵分析。

见图1。

(1)龙昆南立交:海秀快速路与龙昆南路相交匝道。

(2)金垦路匝道:东向西方向上桥匝道、西向东方向下桥匝道。

(3)丘海大道匝道:东向西方向下桥匝道、西向东方向上桥匝道。

图12海秀快速路的交通现状及问题分析2.1交通现状海秀快速路东起国兴大道西段,西至海口火车站,全长18.42公里,一期工程14.3公里,设置10对平行匝道与地面连接,建设一座龙昆立交,二期工程高架主桥长3.7公里,设置2对平行匝道,与G15相交建设一座互通立交。

(1)高架主线交通量调查:海秀快速路主线(金垦路匝道-丘海大道匝道)西向东高峰小时流量为6191pcu/h,饱和度为1.03,东向西高峰小时流量为5719pcu/h,饱和度为0.95,该段处于过饱和状态。

新能源置换补贴流程

新能源置换补贴流程

新能源置换补贴流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动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乘用车限购实施细则》《促进汽车消费临时性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办法》及《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营商环境示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并发布《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

符合《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关于调整优化汽车消费政策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

(二)补贴对象。

持有海口市号牌的非营运小客车个人消费者(含个人)。

二、补贴标准按《促进汽车消费临时性措施》明确的相关车型分类,对消费者购买纯电动私人用途乘用车给予每辆车最高3万元购车补贴;对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私人用途乘用车给予每辆车最高4万元购车补贴;对消费者购买纯电动专用车辆给予每辆车最高6万元购车补贴。

本市域内消费者将非本地号牌登记注册的车辆进行转让,且受让方为本市籍居民,可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主身份证,到各区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上述规定享受购车补贴资金发放渠道。

三、操作程序(一)申报条件审核。

消费者提交申请材料,经相关部门核实车辆信息、核实车辆是否属于现行《禁止生产销售的机动车目录》范围内,以及是否在机动车环保达标排放范围之内,各区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二)资金发放。

审核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对市级运营主体报送的资料进行汇总,确认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车辆注册登记。

消费者将已取得的购车补贴资金用于购置车辆,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任一车管所提出申请,经民警实车核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验证网络预约行驶许可、核查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和查封情况、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出具《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申请表》后,车管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资料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田永春2016-03-14 16:10:07补贴汽车标准阅读(48196)评论(1)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海口电动车上牌目录

海口电动车上牌目录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
捷奥比
江苏新大陆车业有限公司
麦德发
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宝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川田电动车有限公司
欧派 达铃 sinski 川田
天津飞科电动车有限公司
小刀
中山市蓝鹰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南鹰
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目录(第一批)
企业名称 深圳市中骑电动车有限公司 上海本治电动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品牌 安心骑 本治 型 号 TDR21Z TDP05Z TDL002Z TDR076Z TDR098Z TDL01Z TDR02Z TDR03Z TDR01Z TDR02Z TDRC31Z TDPC32Z TDRC59Z TDR301Z TDR302Z TDR400Z TDR326Z TDT405Z TDR424Z TDT413Z TDR388Z TDR381Z TDR01Z TDL02Z TDR03Z TDR01Z TDR02Z TDR03Z TDR273Z TDR319Z TDR255Z
天津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爱玛
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雅迪
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绿源
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目录(第一批)
企业名称 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品牌 绿源 型 号 TDR1007Z TDR1030Z TDR1120Z TDN1036Z TDR1110Z TDR1124Z TDR1034Z TDR14006Z TDP02Z TDT01Z TDN01Z TDE01Z TDE02Z TDR01Z TDP01Z TDR-113Z TDR-114Z TDR-111Z TDR-105Z TDT-101Z TDR-103Z TDR-109Z TDT-102Z TDR-110Z TDR22Z TDR23Z TDR24Z TDR21112Z TDT947Z TDR21115Z TDR459Z TDT1123Z 第 4 页,共 12 页

新能源汽车2015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大全

新能源汽车2015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大全
(4)晋城市
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2015年晋城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
(5)大连市
根据2014年8月1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68号),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大连市地方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0.8: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大连市2015年补贴标准如下:
车辆类型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里程)
2015补助(万元/辆)
纯电动乘用车
80≤R<150
3.15
150≤R<250
4.5
R≥250
5.4
燃料电池小客车
18
(2)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市科委2014年7月8日印发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14〕11号),对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相关条件和要求,在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1:1的比例给予补贴。2015年天津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8
燃料电池商用车
45
(18)海口市
根据2014年6月20日发布的《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公告》,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L≥10
25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15万元。
(7)宁波市

环卫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安全生产

环卫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安全生产

环卫安全生产工作方案1、对厂里的环境卫生安全意见和建议怎么写一、安全管理方面1、加强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营业资金和票款的管理,一旦发生产安全事故及各种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请示值班领导,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程序、措施迅速开展前期处置,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核实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动态情况。

2、加强领导安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杜绝一些领导和员工、干活凭经验,管理凭感觉,旧思想跟不上管理的现象。

3、营业厅设备安全管理往往忙于应付,没有解决实际安全问题。

应定期按标准发放并及时检查。

管理人员督促检查存在缺项,应勤检查,在要害场所多增加一些安全标识,警示牌,加大安全巡查力度。

二、工作现场方面1、营业厅业务前台及更衣室内物件摆方不整齐,工作场地摆放凌乱,工序不明了,不能做到道路畅通,影响安全生产。

2、由于天气变冷,各办公室、更衣室里的员工取暖设备比较杂乱,易引起火灾,建议公司统一设置取暖设备,各办公室、更衣室有专人负责取暖设备,及时关闭取暖设备。

3、营业厅内工作现场的插头、插座、移动电源线老化需要更换,线路比较混乱,经常出问题,要定期检修检查。

厅内没有全套的应急检修设备,电源夹子没有绝缘,后台机房没有冬季绝缘棉鞋。

加强设备保养检修,保证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三、职工安全教育存在问题1、建议开展安全活动,职工对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希望能请相关安全专家讲课。

2、加强宣传教育,及时督查各单位安全学习情况,重点检查基层车间的安全管理记录,督导基层做好安全生产教育,特别是每周一案、每日一题活动。

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要常抓不懈。

3、建议增开广播时段,能够播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每个星期播放一到两个内容,安全管理部整理各单位历年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原因制作成光碟,以作为培训员工、安全教育的生动教材。

第2篇:对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的通知》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截止到12月16日,共有精美公司、精特公司、精锐公司、电器车间、机加工车间、综合车间、科技开发部、外壳分厂、质保部、机关支部、生产供应支部11家单位上交了合理化建议,另外运销公司、铸造分厂、顶梁分厂、电器分厂4家单位未能上交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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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权;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保障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口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海口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目录》。

目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予以更新。

目录具体编制的程序、内容等另行制定。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口质监部门提出,海口质监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

驾驶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后,凭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上道路行驶。

1人限办理1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

临时通行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

有效期限届满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通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电子报警、音响装置以及高音喇叭、警报器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二)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区域的划定,以及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行的时间、道路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告。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在店铺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第十四条市工商部门应当会同海口质监部门加强本市电动车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销售商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市工商或者海口质监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市工商或者海口质监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三章车辆登记第十六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未满70周岁。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未满70周岁。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

第十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许可事项包括:(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其清晰、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变造、伪造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的式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换领或者补领行驶证、临时通行证,手续齐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换领或者补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手续齐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已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改变车身颜色,更换电动机、车身、车架,或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发生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日内,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已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申请转移登记:(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已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一)灭失、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需要注销登记的车辆,应收回其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许可,以及变更和转移登记等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许可,以及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等工作,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具体办理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道路通行和停放规定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有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的,应当在引导线内行驶。

(三)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五)不得逆向行驶。

(六)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使用安全座椅;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驾驶人应随车携带行驶证。

(八)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九)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年满18周岁。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有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的,应当在引导线内行驶。

(三)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五)不得逆向行驶。

(六)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不得载人。

(七)随身携带车辆临时通行证、摩托车驾驶证、保险凭证。

(八)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临时通行标志。

(九)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线一定范围内,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权。

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三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物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

(二)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

(三)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三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驾驶在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或者临时通行许可超过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二)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三)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分别由海口质监、市工商部门对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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