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

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速度限制是多少?A. 20公里/小时B. 25公里/小时C. 30公里/小时D. 35公里/小时2.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A. 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 可以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 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驶D. 可以在紧急停车带上行驶3.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海口市行驶时,以下哪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A. 佩戴安全头盔B. 酒后驾驶C. 遵守交通信号灯D. 携带有效驾驶证件4.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几名乘客?A. 一名B. 两名C. 三名D. 不允许搭载乘客5.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如何做?A. 鸣笛提醒行人B. 减速或停车让行C. 从行人身边快速通过D. 绕过行人继续行驶二、多项选择题1.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 年满16周岁B. 持有相应的驾驶证C. 通过交通安全知识考试D. 拥有一辆合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2.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以下哪些行为是违反交通规则的?A. 逆向行驶B. 闯红灯C. 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D. 遵守交通信号灯3.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哪些情况需要特别注意?A. 天气变化B. 路面湿滑C. 交通拥堵D.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动三、判断题1.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可以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随意切换。
(对/错)2.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海口市行驶时,不需要携带任何证件。
(对/错)3.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夜间行驶时使用远光灯。
(对/错)4.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尽量避免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停车。
(对/错)5.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对/错)四、简答题1. 请简述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的基本交通规则。
(完整版)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

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1、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2、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3、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4、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闯红灯C、不准不按导向行驶5、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3 人6、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闯绿灯C、不准疲劳驾驶7、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超限载物8、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B、不准手持遮阳伞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逆向行驶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1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1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闯红灯B、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不安装遮阳伞1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闯绿灯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1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大声喧哗1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B、不准闯红灯C、不准逆向行驶1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2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2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接打电话2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左顾右盼2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2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不安装遮阳伞或B、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C、不准逆向行驶2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闯红灯2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左顾右盼2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大声喧哗C、不准接打电话2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2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3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闯红灯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3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大声喧哗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闯红灯3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闯红灯C、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3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B、不准闯红灯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3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闯绿灯3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3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大声喧哗3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3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大声喧哗C、不准接打电话3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抽烟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40、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靠道路(B)行驶A、右侧B、左侧C、两侧41、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B)行驶A、顺向B、逆向C、横向42、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在(A)内行驶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在人行道内行驶43、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闯(C)灯A、绿B、黄C、红44、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搭载人数超过(A)人A、1B、2C、345、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C)电话A、携带B、手持C、接打46、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超限(B)A、载人B、载物C、时速47、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安装(B)A、超标电池或加宽轮胎B、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C、超标电池或加长坐垫48、非机动车的(B),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治理,保证门路交通安稳、通顺、有序,爱护门路交通介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门路交通安稳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临盆、发卖、挂号、通行和停放治理。
本方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关心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相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巧前提》(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灵活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跨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年夜于40千克(公斤),制动机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相符国度强迫性标准。
国度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相符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非灵活车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的引导,保证电动自行车等非灵活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与经济扶植和社会成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
海口质量技巧监督治理部分(以下简称质监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干产品德量的监督治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工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发卖市场的监督治理。
市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环保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受接收处理的监督治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治理。
筹划、交通、扶植、价格、财务、园林绿化、教诲等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临盆、发卖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相符国度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次治理。
相符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发卖挂号目次》(以下简称《目次》)。
未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卖和上门路行驶。
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吊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门路行驶。
国度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司法、律例、规章关于非灵活车通行的规定。
海口市关于开展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工作实施方案

海口市关于开展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海口市的停车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导致车辆乱停乱放、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频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口市决定开展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工作。
停车泊位划设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规范化建设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市民出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优化交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因此,海口市制定了本实施方案,旨在落实停车管理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建设质量。
二、工作目标•建设规范的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缓解停车压力,降低市民停车难度;•健全停车管理机制,保障停车秩序,维护市民出行权益;•优化公共交通与停车资源的衔接,推动城市交通一体化发展。
三、工作内容3.1 停车泊位划设海口市将根据实际需求,结合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停车泊位划设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根据规划,确定停车泊位划设的区域范围;2.对已存在的停车泊位进行评估,确定规范化改造方案;3.制定停车泊位划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4.制定停车泊位建设的时间表和实施计划;5.加强停车泊位的建设、监管和维护,确保停车泊位的质量和数量。
3.2 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为了方便非机动车的停放和管理,海口市将重点划设非机动车停放点。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根据非机动车停放需求,确定划设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范围;2.制定非机动车停放点划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3.确定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数量和分布;4.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建设、监管和维护;5.开展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停放意识和规范停放行为。
3.3 停车管理机制建设为了保障停车秩序和市民出行权益,海口市将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制。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2.制定停车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信息化管理;3.建立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停车数据的实时监测和管理;4.增加停车管理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停行为;5.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停车秩序。
海口市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4 加 装 音 响 、 高 音 喇 叭 最
高可罚 2 万元
该 《 , 办法》 中规定 ,对违反
规定 生 产 、销 售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的 ,由质监 、工 商部 门按 照 各 自
法所 得 ,处销 售 车辆 货值 等 值 以
市 道 路 未划 设 非机动 车 道 的 ,应 当组织 有关 部 f ̄ 学划 设。 -4 ]-
对此 , 《 办澍
中规定 ,电
上 3倍 以下 的罚款 ;情 节严 重 的 ,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
业执 照 。 电动 自行 车 及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未 取得 行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通 行 许 可 、临 时号 牌上 道 路 行
购等方式 回收超标 电动 自行车。 此 外 ,在 该 办法 施 行 前购 买 的 电动 自行 车 、 超 标 电 动 自行
驾驶 ;搭 载人 数 不得超 过 1人 。 禁止 使 用 电动 自行 车 、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进 行 营业 性 客 运 输 , 违 反该 规 定 ,将 由 交通 行政 主 管
《 法》 规定 ,海 口市政府 办
及 其 有 关部 门应 当将 非 机 动车 道 路 建 设纳 入城 乡建设 规 划 。在 新
建 、扩 建 、改建 城市 道 路 时 ,应
当划 设 非机 动 车道 。 已建成 的城
生 交通 事 故 、产 生 电动 车 乱 象 的
重 要 原 因。
职责分工 ,将依 法没收车辆和违
自该 办法 颁布 之 日计 算 ,期 限届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2229号)和《关于印发〈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发改规字〔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了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费规〔2021〕2号)规定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属于产权人(或投资人)所有。
管理服务费归物业服务人所有。
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交纳管理服务费(未停放车辆的,管理服务费按燃油汽车管理服务费减半收费)。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资料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 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32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该《办法》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5章60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 中文名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颁布机关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类别 地方法规通过时间 2011年9月1日批准时间 2011年9月28日修订通过时间 2015年11月4日修订批准时间 2015年11月27日施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目录1公告 2批准决定 3修改决定4管理办法公告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由海 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日批准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决定(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2012年1月1日起施1.2.3.4.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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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
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
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
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
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来历凭证;(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
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
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
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