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

海口电动车违章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速度限制是多少?A. 20公里/小时B. 25公里/小时C. 30公里/小时D. 35公里/小时2.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A. 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 可以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 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驶D. 可以在紧急停车带上行驶3.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海口市行驶时,以下哪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A. 佩戴安全头盔B. 酒后驾驶C. 遵守交通信号灯D. 携带有效驾驶证件4.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几名乘客?A. 一名B. 两名C. 三名D. 不允许搭载乘客5.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如何做?A. 鸣笛提醒行人B. 减速或停车让行C. 从行人身边快速通过D. 绕过行人继续行驶二、多项选择题1.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 年满16周岁B. 持有相应的驾驶证C. 通过交通安全知识考试D. 拥有一辆合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2.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以下哪些行为是违反交通规则的?A. 逆向行驶B. 闯红灯C. 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D. 遵守交通信号灯3.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哪些情况需要特别注意?A. 天气变化B. 路面湿滑C. 交通拥堵D. 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动三、判断题1.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可以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随意切换。
(对/错)2.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海口市行驶时,不需要携带任何证件。
(对/错)3. 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夜间行驶时使用远光灯。
(对/错)4.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尽量避免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停车。
(对/错)5. 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的道路上行驶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对/错)四、简答题1. 请简述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的基本交通规则。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范本(2篇)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加强管理,制定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规范管理体系,以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环保和有序发展。
2. 原则(1)立法依据:本方案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管理条例》等。
(2)公平公正: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管理电动自行车。
(3)科学合理: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能。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1. 管理机构设立电动自行车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工作。
2. 职责(1)制定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包括车辆性能、安全装置、电池性能等。
(2)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建立网上注册系统。
(3)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监督检查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4)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渠道的监管,确保合法经营。
(5)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四、电动自行车标准和技术要求1. 车辆性能(1)车辆尺寸:规定车辆的最大长度、宽度和高度,以保证适应城市道路通行的要求。
(2)车辆重量:限制车辆的最大重量,确保车辆的操控性和安全性。
(3)最高时速:设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防止车辆超速行驶。
2. 安全装置(1)行车灯光:要求电动自行车配备前后灯光和转向灯,确保夜间行车的安全性。
(2)刹车系统: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前后两个刹车装置,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防盗装置:要求电动自行车配备防盗装置,防止车辆被盗。
3. 电池性能(1)容量和续航里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容量和续航里程,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2)充电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防止充电过程中发生事故。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够人力骑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规定,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销售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与通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载人、载物。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停放,不得在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场所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停放。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和电池,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十四条充电时,应当确保充电器、电池、电动自行车等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维修与回收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解、改装。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不得随意丢弃、焚烧。
(完整版)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

非机动车法律法规试题1、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2、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3、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4、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闯红灯C、不准不按导向行驶5、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3 人6、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闯绿灯C、不准疲劳驾驶7、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超限载物8、以下哪一项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B、不准手持遮阳伞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逆向行驶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1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1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闯红灯B、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不安装遮阳伞1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闯绿灯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1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1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大声喧哗1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B、不准闯红灯C、不准逆向行驶1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2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逆向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2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接打电话2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接打电话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左顾右盼2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逆向行驶C、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2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不安装遮阳伞或B、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C、不准逆向行驶2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闯红灯2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左顾右盼2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大声喧哗C、不准接打电话2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2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2 人B、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3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闯红灯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3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大声喧哗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闯红灯32、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闯红灯C、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3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B、不准闯红灯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3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闯绿灯3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靠道路右侧行驶C、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3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搭载人数超过 1 人C、不准大声喧哗3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C)A、不准超限载物B、不准接打电话C、不准行驶时速超过10 公里3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B)A、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B、不准大声喧哗C、不准接打电话3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的规定(A)A、不准抽烟B、不准超限载物C、不准安装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40、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靠道路(B)行驶A、右侧B、左侧C、两侧41、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B)行驶A、顺向B、逆向C、横向42、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在(A)内行驶A、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B、不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C、不准在人行道内行驶43、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闯(C)灯A、绿B、黄C、红44、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搭载人数超过(A)人A、1B、2C、345、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C)电话A、携带B、手持C、接打46、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超限(B)A、载人B、载物C、时速47、驾驶电动自行车“八不准”规定:不准安装(B)A、超标电池或加宽轮胎B、遮阳伞或手持遮阳伞C、超标电池或加长坐垫48、非机动车的(B),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3篇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3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第1篇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电动车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加强市区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实现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规范有序,人力三轮车规范运营,加快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速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
二、行动时间20xx年5月1日至7月31日。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5月1日至5月20日)第二阶段:实施推进(5月21日至7月20日)第三阶段:总结提高(7月21日至7月31日)三、组织领导成立市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城管工作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一)设置"百米一岗"卫生督查员的市区主干道、广场、商贸区域,由"百米一岗"卫生督查员按交巡警部门划定的区域负责有偿看护,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有偿看护时间内,"百米一岗"卫生督查员负责缴费车辆的停放引导、整理工作,看护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责任单位:局城乡公环处。
(二)划定区域以外的道路、街巷、广场、商贸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纳入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范畴,由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对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进行引导和规范,属地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对市容环卫责任主体的履约情况进行督查。
责任单位:京口、润州区城管局、新区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市区执法巡查工作,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破坏市容市貌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支队、京口、润州区行政执法分局、新区行政执法局。
(四)加快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确保在7月1日第二批1000辆公共自行车投入正式运营,同时提高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公共停车管理处。
(五)加强市区人力三轮车规范管理工作,按照"控制总量、逐步淘汰"的原则,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人力三轮车在营运过程中车容车貌整洁、遵守交通法规、无乱停乱放。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的普及与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给城市交通管理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问题,提升交通安全,保护行人和骑行者的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
一、注册与备案为了管理电动自行车,必须建立注册和备案制度。
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应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车辆所有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等。
同时,用户还应备案车辆的购买凭证和保险单等相关文件。
注册和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掌握车辆的数量和用户信息,为后续管理提供便利。
二、规范行驶和停放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和城市交通拥堵,有必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和停放。
首先,制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规则,明确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车辆尺寸、使用道路的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建设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提供安全畅通的行驶环境。
此外,在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禁止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管理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督,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用户佩戴安全头盔,并鼓励购买保险,以减轻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的行为,要及时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有效管理电动自行车,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力度。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以及逃逸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建立电动自行车信息交换机制,方便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追踪和查处。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的认知度,必须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栏、户外广告等途径,向公众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引导公众文明骑行。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治理,保证门路交通安稳、通顺、有序,爱护门路交通介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门路交通安稳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临盆、发卖、挂号、通行和停放治理。
本方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关心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相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巧前提》(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灵活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跨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年夜于40千克(公斤),制动机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相符国度强迫性标准。
国度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相符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非灵活车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的引导,保证电动自行车等非灵活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与经济扶植和社会成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
海口质量技巧监督治理部分(以下简称质监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干产品德量的监督治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工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发卖市场的监督治理。
市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环保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受接收处理的监督治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治理。
筹划、交通、扶植、价格、财务、园林绿化、教诲等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临盆、发卖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相符国度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次治理。
相符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发卖挂号目次》(以下简称《目次》)。
未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卖和上门路行驶。
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吊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门路行驶。
国度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司法、律例、规章关于非灵活车通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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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文件材料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口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证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
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市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市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与品牌等。
《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
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
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
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来历凭证;(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
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
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
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