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广东已确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范围法律常识: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
3.邮政服务业。
4.电信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范围一、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什么时候实行的

营业税改增值税什么时候实行的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多少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3、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4、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表

(七)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广播影视新闻信息产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互联网络、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商场柜台租赁,花卉养护,《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代码前两位“02”的建筑物和“03”的构筑物的出租业务,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出租广告位业务,出租航线、航道使用权,均不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征收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下列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下列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征收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下列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下列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2.港口码头服务
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均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营改增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旨在让原一般纳税人尽快适应营改增有关新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新政策;解析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一)试点行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税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施行“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7%或6%;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表

1.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3.再保险 4.其他保险活动
承担与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现有保单相关的所有或部分风 人身保险服务 险的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 不包括保险经纪与代理。保险经纪与代理归入“代理业” 人身保险服务 。 财产保险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不包括金融经纪与金融代理。金融经纪与金融代理应归入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代理业”。 金融商品转让
50 51 52 53
07990100 07990200 07990300 07999900 08000000 八、生活性服务业 11 0托公司 2.控股公司 3.保理公司 4.其他金融业
54 55 56
08010100 08010200 08010300
1.文艺创作与表演 2.艺术表演场馆 3.图书馆与档案馆
8
03010000
(一)基础电信业
9
03020000 四、部分现代服务 业
(二)增值电信业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 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 务活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 基础电信服务 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 业均归入“基础电信业”。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 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 增值电信服务 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
5.博物馆 6. 烈 士 陵 园 、 纪念 馆 7.群众文化活动 8.其他文化艺术业
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并经有关部门鉴 定,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活 动;对我国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 文化服务 践、意识、节庆活动,有关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 践,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收藏、研究、展示文物和标本的博物馆的活动,以及展示 人类文化、艺术、科技、文明的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 文化服务 、科技 馆、天文馆等管理活动。 文化服务 对各种主要由城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 出、比赛、展览 文化服务 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管理活动。 公园、游览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其他未列明文化 文化服务 艺术活动。 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 动。 体育服务 可供观赏比赛的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的场地的管理活 动,和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 体育服务 场所的管理活动。 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 体育服务 体育服务 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 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 教育服务 、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 教育服务 、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以及 教育服务 其他未列明教育活动。 包括医院、社区医疗与卫生院、门诊部(所)、妇幼保健 医院(所、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科疾病防治 医疗服务 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医疗服务 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 客提供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 旅游服务 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包括酒吧。 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 包括各种形式的彩票活动。 高尔夫、游艇、马术等各类会员制或非会员制高档娱乐机 构、场所。 公园、海滩和旅游景点内小型设施的娱乐活动及其他娱乐 活动。 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 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 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在雇主家庭从事有报酬的家庭雇工的活动,包括钟点工和 居住在雇主家里的家政劳动者的活动。 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学前幼儿的看护活动,可分为 全托、日托、半托,或计时的服务。 专营的洗染店以及在宾馆、饭店内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 立)洗染服务。 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 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理发、美容保健服务。 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 相对独立)洗浴、温泉、SPA等服务。 专业保健场所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开设的独立 (或相对独立)保健按摩、足疗等服务。 婚庆典礼等服务。 不包括婚姻介绍,婚姻介绍应归入“代理业”。 与殡葬有关的各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 餐饮服务 住宿服务
最新最全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
服务不属于航空运输服务,划分到物流辅助服务中。
3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率)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务业务。
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和技术服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务——航空服务对航空地面服务种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标行业对照表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率5%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率5%发行,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5%物品、设备;补充强调“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明确光租、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营业、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作品)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放映)服务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知识点:“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 详细描述:(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二)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三)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四)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第八条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以上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三)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问题解答整理的行业范围(四)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整理的行业范围(仅供参考)江苏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供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一)1、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属于求援服务,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将拖车服务归入‚汽车维修业‛。
因此,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中归属于‚房地产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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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三、营改增的税率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
试点起始时间地区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
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
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
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3.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4.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试点)
三、营改增的税率
(一)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采用)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二)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采用)
“营改增”的税率及征收率适用行业
税率法定的
基本税率
17%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
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
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试点新增
低税率
11%
交通运输业服务。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
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
通运输业服务征税
6% 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法定的
零税率0
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征收率
法定的
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释】“营改增”出现了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指的是纳税人兼有同税种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业务,这一概念原本属于兼营的范畴,“营改增”后将其赋予了“混业经营”的新概念。
对于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原则,是要求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按照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计算纳税;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从重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