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笔记

合集下载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9-21章)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9-21章)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方法概述(见表19-1)★★表19-1 法律方法概述考点二:法律发现(见表19-2)★★表19-2 法律发现考点三: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概述(见表19-3)表19-3 法律解释概述2.法律解释的原则(见表19-4)表19-4 法律解释的原则3.法律解释的方法(见表19-5)表19-5 法律解释的方法考点四: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者都离不开概念。

2.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见表19-6)表19-6 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考点五:法律论证(见表19-7)★★★表19-7 法律论证考点六:司法数据处理(见表19-8)★★表19-8 司法数据处理19.2 课后习题详解1.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答:(1)法律解释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指法律解释要在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a.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b.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②合理性原则,指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理、情理、公理、道理,具体包括:a.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公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持法、理、情的一致性;c.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d.要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

③法制统一原则,指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具体包括:a.对法律概念、术语、条款、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相应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解释要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整体内在的统一性。

b.法律解释要遵循宪法法律规定的效力位阶,维护我国法律解释的现有体制。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法学导论笔记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法理学研究》课外阅读书目一、著作类1,张文显著:《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2,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夏勇著:《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4,[英]哈特(1907-1999)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美]庞德(1870-1964)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新版本)。

9,[美]罗尔斯(1921-2002)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英]丹宁勋爵(1899-1999)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类《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第一讲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西方学者的观点1,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是)--实证主义法学派2,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和正义法(应当)--自然法学派3,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效果(效果)--社会法学派4,研究法的事实、价值与效果(综合)--统一法学派或综合法学派(二)中国学者的观点1,国家和法律2,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阶级性为其核心)3,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三)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1,从法的部门的角度看2,从法的运行角度来看3,从法的调整对象与方式看二、法学的分科1,从法的部门分,有一个法的部门就有一个部门法学。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理学界形成热潮。

法学方法论的对象又包括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

法理学研究方法属于法学研究方法。

一、两种权威观点(1)张文显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法学的最高方法论:实事求是、存在决定意识,普遍联系,永恒发展(哲学)法学的基本方法论: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语义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

一般方法论:统计法,文献分析法,调查法,(2)舒国潆:狭义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3)非权威观点: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观念模式:哲学、神学及其它世界观(起到方法论的作用)基本方法:纯方法(社会实证方法、价值方法、语义方法等)司法技术方法(暂定词):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二、观念模式与基本方法(纯方法)的区别(1)是否预设结论--------哲学方法及阶级分析法与其它方法不同,它是非中立的,有预设结论的。

我们可以把它叫作起方法作用的观念模式。

如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

这是可知论的观点,结论已经预含其中。

从历史上看,可知论的思想更多地基于常识和实践,而不可知论更多地基于思想推论,基于思想的深刻。

而其它方法是所谓是纯方法,即中立的,无预设结论的方法。

(2)本原与派生----感知与观察,以及比较等方法,可能是最原始的认识方法,由此人们得出一些观念性的思想意识,形成观念模式。

后者一旦稳定,会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比较确定的认识方法。

唯物唯心,辩证与形而上学都是如此。

(3)稳定与嬗变------基本方法是比较稳定的,和相对不变的。

而观念模式具显示出历史变迁的特点。

结论:观念模式的方法论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专业课笔记

人大法学专业课笔记导论第一章〓 (1)一. 法学的概念、对象、职能 (1)二.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3)三. 研究法学与法理学的方法 (3)四. 马克思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区别 (4)第二章〓法的起源 (5)一. 社会、社会调整 (5)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

1. 社会、社会调整的概念 (5)2. 社会调整的分类 (5)3. 社会调整系统 (8)二. 原始社会的解体,国家的产生 (9)1. 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9)2. 原始社会的解体同时产生 (10)3. 国家产业的标志 (11)三.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2)四. 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4)第三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15)一.法的概念、外部特征 (15)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18)三.法的物质制约性1.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母体 (20)2.法与利益 (23)四.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23)1.概述 (23)2.三个层次 (23)五.法的内容、形式、分类 (24)1.内容 (24)2.形式 (26)3.分类 (27)第四章〓法的职能、作用、法的价值 (30)一、法的职能、作用1.概念、二者的关系 (30)2.法的专门法律职能和作用 (30)3.法的社会职能和作用 (30)4.法在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方面有重要作用 (34)5.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34)6.如何全面认识法的作用和职能 (35)国家与法有空的联系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权法律现象与国家政权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也是一种政治现象。

法是国家的命令,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的有力工具,从某种定义上说为实际上是一门关于如何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的学问。

人民代表大会?1.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紧密的联系,所以法学是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政治性的学科,任何法学都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和要求。

四.职能。

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也有双重职能。

一方面的职能:法学的理论认识和意识形态职能,研究法学可使我们认识到法学现象的本质、特征、作用、规模、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最新司考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2011司考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导语:2011司考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关于法理学的学习,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总结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编辑推荐:2011司考宪法的历史发展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司考商经法复习备考建议《法学阶梯》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1.法理学的性质2.法理学的意义3.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1.法的概念(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来源:法律·教育网)3.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扞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三)法律价值1.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2.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1、法学是一种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一种实践的学问。

属于社会科学。

2、中国古代的法学即律学。

其特点是(1)重逻辑归纳,轻逻辑演绎。

由个别到一般叫归纳,由
一般到
个别叫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轻视学理阐释(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3、西方法学除了有实用知识技巧还有大量的内容涉及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当下的中
国法学在理论框架。

基本概念和方法等方面也大体上来自西方。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所以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
展相关联。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面向和关注世俗生活。

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与冲突。

3、法学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即法学的论证需要大量的事例证明
针对案件所进行的利益衡量。

在实践领域,法律案件没有一般规律。

4、法学语言是一种行业语言,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与创造的。

与日常用语有一定差别。

5、法学研究的是一种“价值型事实”。

反映的是人们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总的来说是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制建构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相对统一与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应用法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研究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法律史学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比较法学研究的是各国同期法律制度的异同。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2、社会现实与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研究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

如果能从法律的角度对某社会关系进行的判断和评价,那么这种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就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否则就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有些社会关系我们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与判断,只能从道德的角度来衡量)法学只有研究社会现实与社会生活关系才能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活动提供科学合理正当的评价标准,才能判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恰好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就具有与这个制度完全复合热的社会现实。

所以说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具有不一直不对应现象。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实践思维是针对行为选择或欲望的思考。

法学是“有所为的思考”,是
针对特定的法律现象的思考,也是针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与欲望的思考。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与自然法相区别】(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
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实在法为法学家提供了思考的起点和工作的平台。

法学家必须依托实在法按照“法学范式”(法学研究者,律师。

法官等经过多年法律实践积淀并通过职业教育传授的基本法律理论,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规范标准)来进行作业。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当人们对法律制度或社会现实以及两者之
间如何应对等方面的理解提供出一个以上的答案或者根本就没有答案时,在此处就存在一个法律问题。

】而进行的。

法学的思考不是简单的运用演绎法将法律作为前提条件通过推理得出结论的过程,更多的则是从问题出发,确定得出结论的前提条件是否可靠,是否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大家对推理的前提本身充满疑问,则法学的思考就无法进行下去,所以法学的首要任务是
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法学思考要遵从“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

也就是说,
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学研究的是一种价值型事实,所以法学思维离不开评价。

法学思维
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这就是为什么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设定严格甚至有些繁琐的程序,不惜牺牲效率,以保证法律的正义与公正的价值得以实现。

二、法学方法
1、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即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方法),法学研
究的方法(即正确地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

手段。

程序和技巧。

),法律适用的方法。

2、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从法律运
行的角度,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环节。

法学方法的首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