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万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使用。
2019年5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9年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但乙公司仍未支付。
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租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然而,乙公司仍未支付。
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赵六,以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李四与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六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四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股权转让纠纷产生。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已经生效。
3.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
李四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目录分析
1
第一节设立
2
第二节组织机 构
3
第三节董事会、 经理
4
第四节监事会
5 第五节上市公
司组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第七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和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公司筹办事务的承担和发起人协议】 第八十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 【股份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第八十二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公司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九章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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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公司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
员会
义务
全国人大 财政经济
委员会
股票
公司
责任
公司法
司法解释
规定 股份
职权
全书
行政责任
董事
会议
股东大会
股东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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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实务

mba培训【法律实务对职业经理人的重要性】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如果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充分知悉,对各种法律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措施,那么,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无论面临什么样的败局和残局,也不至于立即陷入忙乱与恐慌之中,使企业陷入瘫痪甚至破产边缘。
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不要等到企业“病入膏肓”时才想起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实务对企业的好处】法律是企业科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企业品牌的“守护神”,是企业规范运作的“看门狗”,是教企业如何建章立制、创造价值,从而避免身陷法律泥淖、四处被动挨打。
所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应当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用法律去制定企业规章、规则,而不是无视规则甚至破坏规则。
【课程要素】1、授课老师:高博厚老师2、参课对象:部门主管、经理、总监、副总、总经理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3、参课地点:东莞市莞太路智通人才连锁C馆6楼4、课程安排:08:00~09:00 学员签到09:00~12:00 上午正式上课时间12:00~13:30 午餐休息时间13:30~16:50 下午正式上课时间16:50~17:00 课程结束拍照留念【老师简介】● 法律实务专家。
● 资深管理培训专家。
●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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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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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民商法实务。
近年与多家上市公司、大学、企业集团和政府机构合作并提供法律教学及咨询专业服务:清华大学、中国人大、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市政府、大庆油田、重庆高新开发区、摩托罗拉、蒙牛集团、中国平安、PICC、湖南移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烟草总局、亚宝药业公司等。
【课程大纳】《投资合作及股权纠纷法律风险防范》---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员工法律管理及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商务合同陷阱及法律风险防范》---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
公司法实务操作

公司法实务操作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法是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概述公司法的实务操作要点,帮助理解并正确应用公司法规,促进企业合法、高效运营。
公司设立与注册公司设立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需准备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单、注册资本证明等,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注册过程中,要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
股权变动与转让股权变动包括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情形。
进行股权变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或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声明,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召开会议应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会议决议需要详细记录,并在会后妥善保存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为保障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劳动与就业公司在招聘、用工、解雇等方面,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合理制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税务合规公司在日常运营中,需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
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及时足额缴纳,防止税务违规问题的发生。
同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和注册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和追责。
合同管理合同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处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
总之,公司法实务操作要求企业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顺畅运营。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电商公司,乙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在2018年6月份,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每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自签订合同之后,甲公司开始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乙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计算并支付相应的业绩奖金。
甲公司拒绝支付,并指责乙未能达到销售目标。
乙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业绩奖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的,或者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销售目标、提成和奖金的支付规则。
在该案例中,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当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甲公司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变更销售目标时,甲公司应当与乙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乙无法达到新的销售目标,甲公司不应该拒绝支付业绩奖金。
应对策略:1.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甲公司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2. 与乙进行协商:当甲公司需要调整销售目标时,应当与乙进行充分协商,尊重乙的权益,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完善管理机制:甲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变更销售目标的决策与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充分考虑到销售人员的利益。
案例二:债权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年。
然而,到期时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与税收筹划

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与税收筹划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司运营环境的复杂性增加,合规性和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与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合法合规地履行税收义务、优化企业税收负担、规避税务风险和实现税务合规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与税收筹划进行深入探讨。
二、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是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履行税收义务的过程。
企业应积极了解和研究相关税收法规,并制定相应的运营策略和合规措施。
在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登记: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完成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主要包括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和领取税控设备。
税务登记是企业合法合规纳税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征税的前提。
2.税务申报:企业应按时、按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税款,并及时支付税款。
税务申报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和附加、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税种,按照法定的税款计算方法和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3.税务报备:企业在进行特定业务活动时,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例如,企业在转让财产、合并重组、境外投资等情况下,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报备手续。
税务报备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税收风险,确保企业在法定程序上履行税务义务。
4.税务查验: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查验,核实企业申报的税务数据和纳税情况。
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资料,确保企业申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税务查验的合规性合理性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获取政府支持具有重要的影响。
5.税务管理:除了主动履行税务义务,企业还应加强对税务政策和税制改革的学习与研究,及时调整企业运营策略和税收筹划方案。
税务管理包括了税务政策研究、税收风险评估和纳税申报合规等环节,有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提升税务竞争力。
6.合规风险排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的合规风险排查,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风险问题。
法律实务二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拟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居委会就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产生了纠纷。
居委会认为,开发商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合理,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背景1. 开发商背景开发商为某市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
此次项目是该开发商在市区开发的第一个住宅小区,旨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
2. 居委会背景居委会为某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社区居民的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
此次拆迁涉及居委会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居民的利益,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三、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标准开发商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0元,装修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搬迁费为每户5000元。
居委会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地区同类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安置方式开发商提供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即按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给予补偿款。
居委会认为,部分居民希望选择实物安置,即以同等面积的住宅进行置换,但开发商未提供此类安置方式。
3. 拆迁期限开发商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拆迁工作,而居委会认为,由于拆迁工作涉及众多居民,且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存在异议,要求延长拆迁期限。
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表示愿意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并提供实物安置方式。
居委会则表示,对于提高补偿标准表示接受,但要求开发商提供实物安置方式,并延长拆迁期限。
2. 庭审辩论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其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同等地区具有竞争力。
居委会则认为,开发商的补偿方案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提供实物安置方式,并延长拆迁期限。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方案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但未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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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实务班级:通信 102姓名:王宗宝学号:31004320382011年11月18日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人公司是经济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发展出来的经济形态。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人公司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承认。
承认一人公司并加以规范,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潮流。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明确地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规定,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不再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这样一人公司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一人公司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可以说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孵化。
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原因。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者为追求最大限度的有限责任利益,将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结果。
一人公司的法律确认始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1897年英国的SalomonvSalomon案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是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
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由于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在20世纪70年代,一人公司就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
(二)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分类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根据一人公司的产生形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变更设立的一人公司两种类型。
2.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一人公司可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3.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一人公司又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除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其一是股东的唯一性。
无论是形式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是实质上,公司的股东仍为一人。
其二是事权的集中性。
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多数是不分离的,其唯一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既拥有公司股东会的全部权力,又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甚至还有权以股东会的名义选任对他顺从的监事或会计监察人。
(四)一人公司的基本原则一人公司虽由一人股东控制,但并不意味着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其行为依然受公司法的制约,因此,一人公司在运行中要遵守以下原则:1.出资原则。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归一人所有,公司成立时的资本额必须不低于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公司股东负有缴足此款的义务。
2.资本保持原则。
已经投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收回。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其为便利,非经法定程序,随意动用公司财产,或者不经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收回投资。
3.财产分离原则。
一人公司作为法人应与其独一无二的股东相互分离,具体表现为公司财产与股东私人财产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公司债务原则只能由公司承担,而股东的个人债务则由股东本人承担。
4.公司章程公证登记原则。
一人公司没有公司合同,只有股东一人的意思表示,但应有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成立、公司组织和公司制度等方面股东一人的意思表示,须经公证证明后,存于公司登记机构和公证处备查。
(五)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最初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日耳曼法系的理论认为,只有复数人员组成的团体才能成为法人,才能独立的享有经营业务,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即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当公司成员为一人时,社团的法人性就消灭。
显然,此观点不承认一人公司具有社团性。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人本质和一人公司的认识不断深入,现在,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但从理论依据上又有不同主张,典型的有:潜在社团说、股份复数说、特别财产说、法律效果归属点说和政策说。
其实,公司社团性在一人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因此,讨论一人公司的社团性本身毫无意义。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不将社团性作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可成为法人。
而且《民法通则》在法人类别中也无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而与公司相关的是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
同时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这表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而一人公司本质上仍属于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
因此,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于为它的法人独立性。
二、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与法律规制我国在《新公司》法修改之前对一人公司规定较为特别,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则是允许设立的,而对于自然人或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禁止的。
而新《公司法》修订之后,又是另一番景象。
因我国新《公司法》只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面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一探讨。
(一)立法状况在新《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态度采取了差别对待。
一方面,原则上禁止一人公司,但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
另外,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实质一人公司。
对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则是禁止的。
这样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促进作用,特别是不能放活私营企业,而且投资主体地位也不平等,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精神。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在2006年1月1日已经施行。
新《公司法》最为显著成果是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而且新《公司法》在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专节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特别规定。
新的《公司法》顺应了国际潮流与现实需要,取消了对内资、非国有资本的歧视,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使得实质一人公司变为现实。
(二)法律规制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有7条(新《公司法》第58条至第64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同外国立法相比我国采取了一些国际上流行的规制措施,比如:第三项体现了如禁止滥设制度、第四项体现了财务监督制度、第五项体现了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并且独创了一人公司的提示义务: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这些都是优点,但比较之中也看出了不足:其一,在对一人公司运营的规制方面,法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规定,如:1.缺乏一人股东资本维持义务及其违反义务时责任承担问题。
2.出资不完善。
3.有关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管理的规制不完善。
新《公司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一人公司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又对于一人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管却没有涉及;一人公司的内部监督体系也不够完善。
4.关于一人公司的风险担保责任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涉及。
其二,在对一人公司责任的规制方面,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一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其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规定不能解决一人公司股东在实践中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所有情况。
比如说,在一人公司的资本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一人股东的财产没有独立于公司,还有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都没有相关规定。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的若干设想尽管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作了较多规定,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针对上文对我国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规定的缺失分析,笔者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国内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提出以下若干设想:(一)一人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规制要严格贯彻资本充实、维持原则。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因此公司在存续期间,应一直保持与注册资本相适应的财产额,特别是对一人公司而言,仅规定最低资本金并不表明公司就能对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所以,只规定最低资本金并没有实际意义,只有在股东正确地履行其出资义务并严守资本维持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才能获得真实的保障。
我国公司法也应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严格贯彻资本充实、维持原则。
在规定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金的同时,应明文规定一人股东资本维持和担保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所要负担的责任。
(二)完善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根据新《公司法》中有“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内容,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或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显然,这里没有引入劳务出资、公司的名称权等可以估价出资的形式。
虽然我国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禁止以劳务、信用、姓名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和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为出资方式,但从放活一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出发,可以考虑引入劳务出资、公司的名称权等可以估价出资的形式。
其实,劳务在美国公司法里是可以作价出资的,而我国上海市工商局和浦东新区也于2005年4月12日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的试行办法》,其规定了人力资本可以作价出资。
现在温州、宁波等城市也开始效仿。
这些证明实践中也有这方面的需求。
另外,公司的名称权不同于自然人的姓名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它,如果有资产评估机构能估价而且能够依法转让,笔者认为名称权也可以转让,但名称权作价出资一定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三)建立一人公司的内外监督制度由于一人公司股东高度集权,在此情形下,若董事业务能力欠佳而导致亏损时,而且会造成与交易行为第三人或债权人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